店主疑因餐费纠纷被顾客捅死

六八 57 0

自贡小伙劝人结账却被捅死,他究竟是多管闲事,还是见义勇为?

近期发生一件让人很悲痛的事情,自贡小伙劝人结账结果就惨遭捅死,这件事情发生以后,很多人表示小伙子的行为应该是属于见义勇为,但是政府却认为他的行为不具备见义勇为的性质,所以没有办法申请见义勇为奖励,那么,小伙子的行为到底是多管闲事?还是属于见义勇为呢?我觉得小伙子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这种精神是值得我们敬佩的,那我们一起看一下,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吧。

据了解,事情是发生在四川自贡的一家小面馆,当时有个人吃完东西之后并没有付钱的意思,然后就想直接离开,老板发现以后先要这个男子付钱,但是男子不但不付钱,而且还态度蛮横,一旁的小伙子看到以后就上去帮忙,没有想到这个拒不付钱的男子居然拿出凶器刺穿小伙子的腰部,导致小伙子受伤严重,送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看到这里大家肯定都会觉得小伙子的行为一点错都没有,那么,为什么不能申请见义勇为的奖励呢?

小伙子去世以后,等于家里的顶梁柱就没有了,一家老小的生存面临很大的困难,所以小伙子的母亲像有关单位提出申请见义勇为奖项,但是却遭到拒绝,主要是因为当时双方没有发生肢体冲突,而且也没有出现打斗的局面,所以小伙子的行为并不能算是见义勇为,看到这里很多人可能都会觉得小伙子的牺牲很没有意义,还有不少人觉得小伙子就是多管闲事。

其实我觉得小伙子的行为还是值得我们敬佩的,不能说小伙子的行为就是多管闲事,虽然不能申请见义勇为奖励,但是我认为他勇敢和助人为乐的精神是值得我们学习的,生活还是应该充满爱和关心。

区消费者协会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书有法律效力吗

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的法律效力,既有相同的方面又有不同之处。相同的方面表现在:(1)结束仲裁程序。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送达后,均表明劳动争议已从仲裁法律程序上解决了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即意味着仲裁程序的结束。(2)确定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了实体法上的后果,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3)当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理由、同一事实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如有上述情况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仲裁机关不予受理。但对确有错误或经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向仲裁机关提出,按仲裁监督程序处理。(4)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1条规定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为执行调解书和裁决书而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执行。不同之处表现在:(1)生效的时间不同。“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仲裁裁决书并不是送达后立即生效,而是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2)提起诉讼的权利不同。当事人双方或其中一方不得就调解书的内容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对裁决书,当事人对其不服或有异议,可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我是超市里的员工。因超市利益和顾客纠纷被打。我是否可以问超市里索要医药费?

广东胡律师:你这个情况可以跟超市协商要求给你支付医疗费,顾客经鉴定为轻伤,你是要承担民事赔偿和3年以下刑事责任;你好好跟对方沟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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