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处罚救人医生合理吗? 医院处罚救人医生合理吗视频

六八 68 0

2岁娃被撞就诊7小时无人管,医院处理结果辞退涉事医生,这是不是太敷衍了?

医院是24小时开放的救人的地方,可我们看到的不是急切救孩子的场景。最终医院给出解释已经将视频中的医务人员辞退。这分明就是医院敷衍行事,难道医院的意思是说发生这种事情全怪这个医务人员吗?

很多人都在微博和各大视频平台上看过那个母亲带着自己孩子在医院急切就诊,而医务人员一直在踢皮球的视频,我们能看到孩子的妈妈多么着急,也看到了那个医务人员是多么松懈,多么想睡觉。我们了解到孩子在半夜出了车祸受伤了,年龄不到不到三岁只有两岁,但是孩子的父母将孩子送到医院急诊室后却无人救治孩子,理由居然是奇葩的没有纱布了!我们没有看到这个医院在履行救人的责任。孩子从晚上7点进入医院,直到两点才接受治疗。

我们从视频中了解到孩子的妈妈带孩子去医院,是先去的六楼急诊室,结果急诊室说今晚不能抢救让去一楼,一楼的医护人员再次踢皮球才让着急的妈妈录制了视频。视频中出现的也是一楼的医护人员,那是不是如果这个妈妈给六楼第一次踢皮球的人录视频的话,是不是医院就要开除六楼的人了。医院的行为明显就是敷衍。那这个着急的妈妈如果拍摄整个医院的话医院是不是就要倒闭了。

希望医院的不负责任的行为可以被有关部门看到,其他的医院也该以此为教训,医院应该是一个以救人为第一任务的地方。

上海哮喘病人借除颤仪被拒去世,涉事医生被停职处理,处理结果是否合理?

我认为这样的处理结果相对来说还是比较合理的,可以起到以儆效尤的效果。但是在这里我想提一点,就是大家也不要对这名涉事的医生过度网暴。

每个行业都有每个行业的规定,他之所以会有这种做法可能并不仅仅只是缺乏足够的爱心,大概率还是有着一些其它的因素。而且目前他也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我们需要理性看待这件事,不要把医护人员和患者“挑”到了对立面。

3月30号,上海一小区里的病人哮喘发作,病人家属赶紧拨打了120进行求救,同时展开自救。后来做核酸的“大白”在知道这个情形之后上楼对病人展开抢救。在这之后没多久,楼下来了一辆救护车,但是救援人员告知病人家属这辆车是其他住户呼叫的。

病人家属就和救援人员商量是否可以先给自己用,但是遭到拒绝。随后病人家属想借除颤仪,不过被拒绝了。最终,哮喘病人由于没有得到及时救治去世。

纵观这件事,实事求是地说医生没有犯规定上的错误,但是在道德上是要受到批判的。他理应结合实际情况给予患者一定的帮助,但是他却对此无动于衷。我们不能说患者的死亡是他导致的,但是他多少也是有一点责任的。

或许医院在这方面有着相关的规定,如果医护人员违反也可能会承担一定的惩处,但是作为医生“救死扶伤”是自己的职责,在其位谋其职,他有义务这么去救患者。而且按照患者家属后来的描述,他是有机会也有能力去更好处理这件事的。

事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就此事作出通报:“得知该病人出现紧急情况后,现场核酸检测的医务人员已奔赴其家中进行了数十分钟的紧急抢救,后因抢救无效而死亡。该急救车当时正在执行对同一小区另一住户的急症患者急救的任务,且急症患者已上车,急救车已准备前往医院。由于哮喘病人在自己家中,救护车上的急救医生现场无法判断,出于先将车上急症患者送往医院的考虑,没有同意出借。目前,已对该名医生作出停职处理的决定”。

上海最近被新冠肺炎疫情弄得苦不堪言,医疗资源很是紧张,发生这样的事也是我们都不愿意看到的。不过还是要吸取经验教训,要不断总结,学习怎么才能在面对紧急情况作出最合理的决定,而不是一味按照规定去执行一些事情。

不过,有一说一,设身处地去想,生活都很不容易,涉事的医生已经受到了应有的处理,我们也没必要揪着这件事不放,理性看待吧!

医护人员见死不救犯法吗

一、医护人员见死不救犯法吗1、医护人员见死不救不犯法。但是违法行为。对于危重病人见死不救,医院和医生违反了其合同义务和法定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构成两种民事责任的竞合。2、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二、见死不救会构成犯罪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普通人并没有规定见死不救的法律责任。救死扶伤是中华民族的光荣传统,但是这仅仅停留在道德层面,并没有法律硬性规定,而且,道德范畴的事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也不宜过多的干预,否则就容易混淆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并有可能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但是,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见死不救则有可能构成犯罪。比如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员,像警察、消防员、军人等,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遇到他人存在人身危险不去救助,则有可能涉嫌不作为的渎职犯罪。还有,先行为义务带来的救助职责,比如成年人将未成年人带到一个危险的地方,致使其处于危险之中,这种情况下成年人就负有救助的义务。

没钱支付医药费,医院拒绝救人属于违法行为

医生是我们文明世界的精华——罗·路·史蒂文森。医生的职责是救死扶伤,在危难时刻,他们也是奋战一线,夙夜辛劳;在他们身上我们看到了一个人身上最高的品质,但是人的品质都是层次不齐,医生也不一定都具有高品质的医德,相信大家也耳闻过不少“黑医”案。以案说法:没钱,医院不救人违法吗?构成什么犯罪医院也需要经济运转,看个病、开个药都需要金钱,一场大病,掏空家底的情况也不少见,治疗到最后,家里面实在没钱交不上医药费了,那么将人赶走或者出于一些特殊情况医院拒绝看病,是否构成犯罪。最近传得沸沸扬扬大概就是婴儿去某医院看病被拒之门外,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4月24日,婴儿因为高烧不退前往某医院看病,婴儿的正常体温在36摄氏度到37.5摄氏度之间,出现高烧送医情况已经算非常危急了,前台的工作人员让家属到抢救室找医务人员做核酸,但是抢救室的值班人员迟迟没有开门,一个小时后值班的女护士才“姗姗来迟”。医院方面在第二天做了回应,声称值班女护士刚刚生完孩子,有一些产后抑郁,已对其停职调查。婴儿的身体本就非常脆弱,每一分钟都是惊险时刻,一个小时让每个人都捏了一把汗水。本事件中,医院和值班护士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指导规范(试行)的通知》对于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医院应当积极治疗,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治疗,如果违法,对医院和相关的医务人员进行通报,并依法处理。在本案中,或者因为没钱而被赶出医院,拒绝看病的情况,都属于违反了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医师在执业过程当中,违法了相关医疗规定,不负责任的延误治疗,造成严重后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将会给予严厉的警告和惩戒,可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执业活动,情况严重,可以吊销执业证书。对于医生和护士来讲,吊销执业证书,已经是一种严厉的惩戒了,失去了执业证书就不能从事相关的工作。这是对医生和护士的一个惩戒,由医生和护士引发的疏忽,医疗机构承担什么责任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同样也提到了相关的医疗规定,而且看上去法律条文是“一模一样”,只是一点点细微的差别: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和《侵权责任法》用了“或者”、“及其”进行了加以区分。《民法典》用于民事法,但是在侵犯患者权益的民事责任上,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就构成犯罪,根据刑法规定追加责任,用“及其”也是进一步加重医疗事故造成的责任。《刑法》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出现了刑事上的犯罪,在《执业医师法》上都属于情况严重,一般的处理方法都是吊销执业证书,但也不能无缘无故去惩处医务人员,因此也需要分析情况。我们都知道,医疗事故可能出现一些力不能及的事情,医务人员也不是神,无法起死回生,他们只能在能力范围内进行医疗诊治,而家属可能无法接受这种结果,起诉医院、起诉医生、殴打医生的情况也有不少。医生是高压力职业,应当给予一定的理解,但是因为没钱就拒绝看病、或者本案中拖延治疗,实在不可取,不管是道德还是法律,都不允许这种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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