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长对供应商说去跳楼就赔钱 董事长要钱

六八 37 0

格力员工跳楼要求赔偿80万,董明珠为何说对不起,只能给7万?

活着,就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烦恼。

压力形式伴随着每一个人的成长。

然而却又那么一部分人扛不住压力,最后选择了极端的方式结束了自己的生命。

娱乐圈中,就有不少这样的例子。

2009年,内地歌手陈琳据说是因为感情问题从楼上跳下身亡。

2003年,“哥哥”张国荣因为“厌世”,也选择了“跳楼”结束自己的生命。

无论是因为感情,还是因为生活方面的压力。

每年都会有不少的人会想不开。

对于企业来说,员工跳楼对企业形象的影响非常大。

01

说到格力,就不得不提董事长董明珠。

董明珠的霸气在中国的商业是出了名的。

她是一个非常优秀的企业家,雷厉风行的作风受到了很多网友的喜爱。

在中国的企业家中,董明珠有着自己独特的风格。

甚至主动给自己的产品代言。

真性情的董明珠能够有这样的成就源于她不平凡的人生。

董明珠出生在南京一个普通的家庭,和大家一样都按部就班的生活。

唯一不同的是,对待事情上她非常的认真。

后来,丈夫病逝,她独自扛起家庭的重担。

1990年,董明珠加入珠海格力分公司。

她从一个销售员做起,一步步做到了格力公司的老总。

其中的艰辛想想就知道了。

2007年,董明珠出任格力的执行总裁,正式接手格力。

02

在管理上,董明珠是出了名的严格。

一上任,她就大改公司的懒散之风,只要不服气的全部被辞退。

在董明珠的严格要求下,董明珠带领格力成为了世界百强企业之一。

在管理公司上,她自己都是严格按照制定的规则行事。

2017年,格力发生了一起员工跳楼自杀事件。

事件发生之后,该员工的家属就向格力公司表明,要求格力公司赔偿80万元。

但是,董明珠却表示,一切都等警方和政府的调查结果出来之后再做结论。

后来,警方得出结论,这名员工是因为家庭琐事一时想不开而跳楼自杀的。

这样一来,和格力公司就没有太大的关系了。

于是,董明珠就表示:对不起,按照规定,只能给7万。

后来员工家属来闹,但是董明珠还是坚持自己的原则:

“这名员工跳楼原因很清楚,按照章程,只能赔偿7万元,只是规矩的事儿,不是钱的事儿。”

当时有人建议,将这名员工的死因改为工伤,但是董明珠严厉的说到:

”调查结果已经出来了,如果再弄虚作假搞工伤,这样以后没法管理,也没办法处理此类事件。”

03

有人认为董明珠冷血,不懂变通。

后来再了解到这家人的家庭情况后,董明珠主动带头开始捐款。

为这家人募捐了10万元,并对该员工家属承诺到:

“如果你们今后有困难,格力依然会帮助你们。”

在公司面前,她依然是那个铁面无私的”董小姐“。

但是在私下,她又是一个很有温情的人。

从这件事情,就可以看出董明珠作为企业领导的格局和气魄。

按照规矩办事,谁也不能说三道四,对出事家庭捐款又体现出她并不是冷血的老板。

对于董明珠,你是怎么看待的呢?

企业家为何宁愿跑路,也不愿申请破产?

当企业出现经营困难并且负债累累时,能保护你的也只有法律了。如果利用跑路来远走他乡,这样的行为便是对抗法律,不会有好结果。既然法律愿意保护这些破产的企业,为什么气压家还是选择逃避呢?我慢慢的解释这一个现象!

1,真实案例

温州当地企业—信泰集团,其董事长胡福林负债出走美国,后来得到政府“不逼债”的承诺,于是回国开始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把所有的债务合理安排好之后,他在电视上称“与其跑路,不如申请破产保护”。

这种事件是一种破产清算的积极事件,但是也有让人心寒的例子。2018年1月25日,80后创业代表茅侃侃于家中自杀,原因是没钱再继续创业,公司即将破产。事件发生之后,引起创业圈里的一阵骚动。

2,真实数据

2011年下半年,温州民间借贷出现问题,许多企业的生产经营面临关门。到了2012年,温州吊销、注销的企业数据显示有9000多家,但其中仅27家申请破产,比例为0.3%。在2016年间,我国仅注销、吊销企业数量合计就高达138.6万户,但是收到的破产案件只有5665件,比例约为4%。这些数据真实的告诉我们,企业在最后无奈时,选择进入破产清算的可以说是寥寥无几。

3,为什么不申请破产?

至于这个问题,不是几句话就能说清楚的。这需要结合企业的经营情况、财产情况等等之类的来考虑。法院对于一个企业申请破产保护的程序也比较严格,所以说申请破产的话需要时间人力等成本的付出。很多公司的财务状况方面,股东个人资产与公司资产无法具体进行区别,这就对于破产认定会产生很多麻烦的地方。

综上所述,很多人不愿意申请破产,也是对于法律的不理解,不会利用法律保护自己。如果企业真正的走到破产这一步的时候,希望大家还是认真负责的对待公司所带来的 社会 影响,而不是一走了之。

在美国我们经常能看到公司申请破产保护,连个人也经常申请破产。相对美国完善的税收体系和信用体系,中国在这方面还没开始起步。那么为什么中国很少企业去主动申请破产保护?我认为这几点是关键。

小企业贷款难

我在办公司的时候,也以企业申请过贷款。当时公司每每年纳税100万,月流水平均500万,就是这样的情况,我去银行申请30万的企业贷款,居然申请不下来。银行的工作人员说,你不能以公司申请,也不要以法人身份申请,你就以员工身份申请,还可以批30万的个人信用贷。由此可见,在中国,通过正常渠道进行企业贷款的难度。

公司债务转变成了个人债务

上面出在我自己身上的例子就可以看出,很多公司最后不得不由老板个人来承担债务风险,一旦公司运作出了问题,贷款都落到了个人头上。

我有个老哥,因为公司出现周转困难,自己以个人名义贷款了100万的月利息5%的高利贷。好在最后也融资成功了,把欠债还上了。如果没有还上,巨大的债务会让你翻不了身。很多时候高利贷的所作所为大家也知道,不跑路可能会更惨。

大多数企业经不起财务清算

中国的税收体系不完善,欧美都是税收后置,就是买东西的人缴税,中国是卖东西的人缴税,这也给了很大的逃税空间。再加上中小企业经营困难,税收自然是会想办法逃掉。目前国内逃税50万以上,属于重大偷税漏税,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上10年以下。这种程度的逃税,几乎一查一个准,所以谁敢去清算。

那些说没有法律意识的,难道没有想过,做企业的有几个会不去了解法律风险,谁还没有一个固定的法律咨询。就算没有法律顾问,财务也会告诉老板怎么去避免的,所以根本性的愿意,并不是没有法律意识。

闲着没事,来唠唠!先举例:

有个朋友的亲戚,以前是大老板,资金链断裂,儿子是硕士,劝他申请破产。

他不听,想着只是临时资金周转不开,还有机会翻身,破产就永远没机会了。现在被抓坐牢,公司强制破产。

为啥不申请破产呢?说说破产给他带来的影响,就知道了:

1,破产连累家人,他的几个直系血亲都限制消费,银行卡不敢用了,有钱进来都会冻结。

2,法院贱卖资产,值1000多万的设备卖不到200万,一旦破产,总有关系户,虎视眈眈盯着你资产呢。

3,银行贷款太坑,明明是企业贷款,却要老板个人担保,或者老板的朋友担保,个人是无限责任的,申请公司破产,债务并不会消失。

4,破产清算,严格按照财税政策,一般的企业都有问题,不抓你不代表你没有问题,要依法破产,很多钱要补上,否则还是破产不了。

不得已,只好跑、跑、跑,看看贾跃亭,这是跑路的代表人物啊!

在中国小微企业没有办法申请破产,原因如下:

1资产规模不足以进行破产重组。

2企业财务税务不健全,都是糊涂账怎么申请破产

3 80%的企业都是因为流动资金不足或者三角债问题导致破产,由于融资社交成本太高造成盈利企业或者微盈利企业最终因为社交成本造成严重亏损。

4 80%以上的小微企业主不会看财务报表,不懂财务规划税务筹划,更不懂正常的企业融资方式。

5最可怕的一点是小微企业主以为自己是法人,公司的钱就是自己的钱,最终结果是把自己送进监狱。

6几乎所有小微企业主都在违法的边缘徘徊,随意公款私用,随意公款对私。进出款项没有任何票据凭证,或者肆意购买发票。没有进项只有消项。或者偷逃税款。

7……仔细想想不下上百种问题违法行为最起码20多种。

所以申请破产不是每一个人都可以申请的

首先对比跑路和破产:跑路是违法的,破产是合法清算!

当企业出现经营困难并且负债累累时,能保护你的也只有法律了。如果利用跑路来远走他乡,这样的行为便是对抗法律,不会有好结果。既然法律愿意保护这些破产的企业,为什么气压家还是选择逃避呢?我慢慢的解释这一个现象!

针对该问题,个人见解如下:

1,真实案例

温州当地企业—信泰集团,其董事长胡福林负债出走美国,后来得到政府“不逼债”的承诺,于是回国开始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把所有的债务合理安排好之后,他在电视上称“与其跑路,不如申请破产保护”。

这种事件是一种破产清算的积极事件,但是也有让人心寒的例子。2018年1月25日,80后创业代表茅侃侃于家中自杀,原因是没钱再继续创业,公司即将破产。事件发生之后,引起创业圈里的一阵骚动。

2,真实数据

2011年下半年,温州民间借贷出现问题,许多企业的生产经营面临关门。到了2012年,温州吊销、注销的企业数据显示有9000多家,但其中仅27家申请破产,比例为0.3%。在2016年间,我国仅注销、吊销企业数量合计就高达138.6万户,但是收到的破产案件只有5665件,比例约为4%。这些数据真实的告诉我们,企业在最后无奈时,选择进入破产清算的可以说是寥寥无几。

3,为什么不申请破产?

至于这个问题,不是几句话就能说清楚的。这需要结合企业的经营情况、财产情况等等之类的来考虑。法院对于一个企业申请破产保护的程序也比较严格,所以说申请破产的话需要时间人力等成本的付出。很多公司的财务状况方面,股东个人资产与公司资产无法具体进行区别,这就对于破产认定会产生很多麻烦的地方。

综上所述 ,很多人不愿意申请破产,也是对于法律的不理解,不会利用法律保护自己。如果企业真正的走到破产这一步的时候,希望大家还是认真负责的对待公司所带来的 社会 影响,而不是一走了之。

你好, 商函杂并论,一个以客观视角解读商业的伪ceo

有很多的原因导致企业家宁愿跑路甚至自杀,也不愿申请破产。有时候让我们很不理解,毕竟他们的生活已经算是很高的水平了,就算破产后也还是比绝大多数人过得好,为什么就会这样选择呢?一直以来,老板们把当成功人士当成一条单行道,一旦上去,最后就不会下来,而是戛然而止。

破产在欧美也叫破产保护,意思就是破产是一种摆脱债务的合法程序,他们主要用此来展开与债权方的谈判(更多的时候是与工会的谈判),突破原有合同的限制,美其名曰:这是为了债权人的共同利益。

我们基本上是把欧美的这些制度是搬过来的,当然还是有一堆国内的专家,在把他它弄得更具有中国特色。从理论上来说,我们的企业和企业家是有条件来利用破产保护程序,解决企业经营中的重大困难的。十多年前,有一位老教授对我说,我们实行的是 极不规范的市场经济 ,那么我们的企业在利用破产保护的时候就面临很多困难,下面我们就分别理一下究竟有哪些困难导致就是不破产或者破不了产。

一、企业的 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 。什么意思?就是公司和公司老板(或者说大股东)之间,并没有完全的独立运行。这并不是说老板们就不愿意规范,而是公司一遇到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习惯性的要找负责经营的大股东来出钱解决。大股东没有办法,只有私人出钱了;额外再出完钱以后,大股东就认为自己的责任和风险很大,当然权利就要更大。反过来又经常损坏这些中小股东的利益,但大股东认为是合理的,毕竟困难时候是我出的力。

逐渐的这里面就变成了老板和公司之间是一笔糊涂账。究竟是大股东占了公司的便宜,还是公司占了大股东的便宜,谁也说不清楚。财务人员再尽力也算不清,因为很多大股东出的力并不体现在账面上。反正事情都要由大股东来解决,逐步大股东就和企业形成了一体,上升期这是好事,把优点放大,一旦遇上经营困难,风险也相应放大了。

二、我们的经营文化是主张 坚持就是胜利 ,在很多已经应该破产的情况下,企业和老板由于面子等问题没有尽早的提出来。那么错过这个时期,破产就已经不划算了,因为几乎股东们要全部损失所有的企业资产。为此,法律上还规定我们的破产界限是“不能支付”,很多国家是“资不抵债”。

“不能支付”就是已经连续的都不能清偿债务了,就是通常所说的,完全付不出来钱了,这个时候就已经严重的资不抵债。官方还是鼓励尽量不要大量的破产,但是官方鼓励只是美好的愿望,再怎么坚持也有不行的时候,一旦破产,负债就可能是资产的好多倍。在这种情况下,就更不会主动申请破产了,坚持一个月大家都还有一个月的工资,老板也能利用一定的回款,做一些不太合规的“定向”清偿债务,所以说大家还是想继续坚持。

三、我们的 融资渠道比较单一、融资成本也比较高、融资条件还可怕的苛刻 。一般可选的融资方式就是银行贷款。只要公司要贷款,银行要求法人代表、总这些高管必须以个人或者家庭来承担连带责任,作为一个财务负责人,我都签了很多次连带责任担保合同。而且银行除了抵押以外,一般还要让关联的大股东的其他公司做连带责任担保。

要破产的公司当然多少都会有银行贷款,一旦破产,这个连带责任的承担是非常麻烦的。贷款公司、贷款公司当中的高管,担保的公司,担保公司中的高管,一连串下来,差不多就有10多个人都要背上被拍卖个人资产、限高甚至是老赖的锅。大股东迫于这些人的压力,只有继续咬牙坚持,只到坚持不下去跑路或跳楼。

四、如果还借有 民间借贷 ,这就更麻烦了。这些民间借款的收账人,他们往往要采取一些过激的收款措施,比如通过24小时跟随,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来催收。这些后果让老板们心里发毛。所以坚持继续把戏演起,表现出公司正常经营的状况,再借高利贷也要把利息给他们付起走,以稳住他们,避免可能对老板和老板的家庭成员造成一定的伤害。

五、在某些小一些的地方,公司里面还有一些 干股 ,或者说是给了少量资金来投入的股份。可以看成是优先股,就是这些股东基本上不参与公司的经营,也不管公司的其他活动,也不署名。只是比较固定的来分红。这些股东一般是大股东的亲戚朋友,少量的也还有公司主管部门的这些人员和这些人员的亲戚朋友。如果你轻易的就破产,这些人员你是根本不好给他们交待的。

六、最后就是我们中国人绕不开的 面子问题 。已经是大老板了,已经习惯了开豪车、住别墅,各种各样的高消费。如果破产了,重新回归普通人的生活,他们是很不适应的。那么,趁着还没有破产,或者说拖着先不破产,多少卷一些公司的款项走,换一个地方,过相对还算过得去的日子,这样子是很多老板觉得还算比较有面子的一种退路,至于违不违法啊,他们可能,有些时候也没想得那么清楚,或者管不了那么多了。如果真是很难挪出钱来卷起走的话,估计更多的选择就是跳楼。

其实转让公司、破产重组这些事情,在我们刚开始甚至还没有搞市场经济的时候,就在以前的中药连锁店,钱庄的经营之中已经大量的存在了。现在好多的考证就证明,很多老字号的转让和股东变化情况,实际是比较频繁的。也就是说传统上,我们中国人并不是特别要强调坚持和与企业共存亡这些思路的,而这些坚持的思路有可能是我们在某个时点才加入到传统文化中去的。现在来看这并不一定都是好事。

作为公司经营,真的出现资金周转等问题了,最好的方式是能把股份给转让出去,如果实在没有人要,那就只有申请破产了,通过拍卖的方式把资产转让出去,这样是一个比较好的退路。

有输有赢才是人生,选择跑路以后,还是要被限高,家庭成员中的连带责任人还是要被追究责任,一样也躲不过的。

我觉得吧,现在这企业制度就有问题,要我说小微企业就不要设什么财务,所有的钱直接交给税务局,进货拿着合同由税务局支付,收款钱直接打到税务局设立的公司账户,社保,缴税等税务局看着扣,其他报销直接用电子发票交税务局,每个月的结余打到老板卡里就好,赚钱,接着干,不赚钱就破产清算!这样啥问题也没有,老板也可以安心的搞业务,搞生产,省的每天去学习啥财务知识,小企业用不着,就是浪费资源,钱全部过税务还省去了三角债,银行贷款也方便啊!

在国内,我们常常看到企业有宁愿跑路,也不愿意申请破产。特别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老板,资金链断裂,明明承担有限责任,只要申请破产就可以,劝他申请破产;他不听,可是到最后呢?被抓坐牢,公司也被强制破产了。

看到这里,肯定很多朋友都在想,当初直接申请破产,不就没有后面这么多事了吗?还得免得一场牢狱之灾甚至是生命的代价!可是他为什么不呢?

破产的法律规定

我国的 《企业破产法》 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拒此可知,企业破产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企业必须是经营上的严重亏损 ; 再是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首先,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由其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企业所在地法院提交破产申请。另外,如果企业具备了企业破产条件,其要进入破产程序还必须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宣告其破产,这样企业才正式进入破产程序。

(一)企业因严重亏损,扭亏无望,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可提出破产申请。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予宣告破产:政府有关部门、有关金融机构、企业、团体、个人给予债务人资助或帮助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能清偿债务的。

企业为何不愿意申请破产

第一,对申请破产不了解,也不甘心企业走到申请破产这一步。很多企业家觉得,与其在国内申请破产,不如跑到国外去找朋友融资,看看有没有办法度过难关。如果能在海外融到资金,再拿钱回来解决当下危机,就不用申请破产了。

第二,企业家在经营困难和负债累累之时,他们觉得责任应该由自己一人承担,如果申请破产会影响到家人的生活质量。一旦申请破产,家中的几个直系亲属都会被限制消费,银行卡不能用还不说,所有进来的钱都会被冻结。只要有一线希望,他们都不愿意走上申请破产的道路。

第三,如果申请破产,法院会贱卖你的名下资产,值1000多万的设备卖不到200万,一旦破产。还有名下的房产也要打七折出售,卖掉的钱用于偿还债务。很多企业家认为,与其把自己的名下财产都如此贱卖了,还不如我跑到外面去找朋友借钱来还债。

第四,老板没有实缴资本:按法律规定出资人股东仅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因现在没有要求注册公司要马上认缴资金,若当初老板注册的资金没有认缴,得补齐这个认缴资金,若注册资金太高老板现在无法承受就有可能跑路。

第五,拖欠员工工资金额太大无法承担:老板就算经营破产,但是若欠薪也会被政府追责的,有些老板甚至拖欠半年以上薪资,若无法偿付就会选择跑路。

第六,很多企业家在办企业时总喜欢偷税漏税,长年累月,偷漏的税款就多了去了。税务部门不找你,并不代表你之前没有偷税、漏税的行为。而一旦宣布破产清算,就要把前面欠的税款全都补上,否则还是无法破产清算。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家只能选择跑路,也不愿意通过申请破产来解决问题。

不过,归根结底,我们要建立起保护企业家合理地位的东西。法律也好,法规也罢,也希望能够得到切实的贯彻,而不是仅仅停留在口号上。要落实到实处上。

愿跑路,也不愿申请破产,不外乎三个原因——不敢;不能;没用!

一、不敢。 这个是由于公司内部问题造成的,比如管理混乱,不能证明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实收资本没有到账等等。这个问题已经有律师作出了专业的回答了,在此就不重述了。

二、不能。 现实中申请破产是没有那么容易的,比如有银行贷款、有其他担保、当地政策等原因。前几年,在工作中遇到一家公司申请破产被拒的例子,那家公司对外宣传是做实体的“投资公司”,实则是专门从事民间借贷的,还偶尔违法讨债。创办人为了吸收投资,引入了50多名股东。后来法律环境变化——政府开始严打高利贷了,股东想注销,政府不批准。

重点来说说第三点, 申请破产没用!

站在债务人的角度来说,私人企业的实力和信誉都是不太靠谱的,因此,供应商、银行向企业借贷或提供商品、服务时必须让公司实际控制人和大股东提供连带担保。 我在工作中也偶尔遇到签订大额购货合同时,供应商要求股东以家庭财产提供连带担保;银行借款合同也类似,还多了一个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公正(违约时,连诉讼这一步都省略了)。 此时,公司的“有限责任”就被“连带担保”给破解了,一旦公司违约,即使是申请破产了,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也要偿还债务,申请破产任何意义。

此外,有些企业是个人独资企业,没有法人资格,即使破产,企业主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商场如战场,破产恐怕就没有一线生机了,法院给你许多限制,说是保护你其实是监督你践行诺言,按照法律规定不得豪华生活了,负债累累哪里还有诚信可言?走或者还有一线希望,俗话说三十六计,走为上计!走了投靠一些有帮助的人或者同行,有朝一日起死回生,再战江湖!时间换空间,腾笼换鸟,因为自己熟识的生意一直没有离开自己,轻车熟路也就重新走上正路达到目的了!

当然不是所以跑路都会成功,理性看待现象,跑路或者换一个环境再战江湖!树挪死人挪活就是这个道理!

生活狭小空间是不会跨越时空的,人在围城里面,看的透就会成功,看不透也就变为过客匆匆了!

面对情绪化的老板,SQE如何摆明立场?

各位同行,是否有同感:1.出现问题,老板质疑你没有辅导好供应商;没有问题的时候,说你没有事情可做;2.出现问题,在与生产厘清责任有争执,老板说你拿公司的工资,为供应商说话;3.问题在SQE手上,处理过程甚至结果不可以有消极的信息回馈;问题在采购、研发等单位的时候,一切妥协都是可以被谅解的;4.对供应商正常的要求,老板说你对供应商太软,压得厉害点供应商直接找老板,老板说你做得太过火,压与不压看老板的心情;在这些情况下,很多同事时常抱怨,经常都是带着情绪工作,站在自己的立场发泄自己的不满~怨言漫天飞,工作气氛极差~~~也只能这样,结果永远也无法迎合老板的“变脸”。我只会按照公司的流程做事,老板的脸色变得快,了解他的脾性后很少能影响我的心情,能迎合他的意思做事则迎合,不能迎合按照自己的方式完成,老板脸色多变,可结果才是他们最关心的。你说我异常检不出来,好吧,我让IQC有问题都直接批退,材料不能入库,物管无物料提供生产,断料;你说我对供应商太好,好吧,我要罚到供应商自己提出来不愿意交货,采购要不到料。生产领不到料,我要让老板亲自叫评估特采,亲自让Q放行!采购买不到料,我要供应商老总直接跟你叫,让你亲自出马!

一个公司欠我钱董事长死了 我的钱还能要回来吗

对方是公司,又不是自然人,董事长死了,不代表企业和债权债务也死了。只要你证据齐全,所欠款项就能要回来。

我是采购,老板跑了

要看你以什么名义签订的合同

如果因为被工厂的组长骂然后去跳楼自杀,那个组长有没有什么责任

因对员工进行辱骂导致自杀,那位组长至少构成侵权。

社会上对自杀原因通说是内外因的结合。内因上自然是心理状态问题了,它属于抑郁后的极端爆发。外因作为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当然对自杀人思维受堵产生一定影响,致使心理“情商”的低下人群走上无路。

通常我们说人的心理状态有一定的承受值,这个承受值可以理解为:事理在普遍社会群体意志下的最高容忍程度。也就是社会普遍人都无法再容忍的程度。低于这个一般容忍承受值而为的自杀,我们可以理解为此类自杀者的自杀是心理状态反常下的个人自决行为。法律对最高容忍度难以量化,情理上应当介入但法理上难以介入,需要对案例进行具体分析。

您提及的问题的重点在于,被某人“骂”后导致自杀。行为人(组长)辱骂对他人已经对当事人(自杀者)构成了侵权,这是解决问题的要点。行为人很可能辩解为不能预见当事人会采取自杀的方式来结束自己的生命,自然也就不能对这种不可预见的后果承担责任。就行为人(组长)应否承担侵权责任,一般应当从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法、是否有损害的事实、行为人是否有过错、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来认定。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所谓人格尊严,是指公民基于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地位、声望、工作环境、家庭关系等各种客观条件而对自己或他人的人格价值和社会价值的认识和尊重。所谓名誉,是指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名望声誉,是一个公民的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所谓名誉权,是指以名誉的维护和安全为内容的人格权。本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自然人,而非单位。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侮辱他人的行为。行为的主要手段有:略(2)采用言语进行侮辱,即用恶毒刻薄的语言对被害人进行嘲笑、辱骂,使其当众出丑,难以忍受,如口头散布被害人的生活隐私、生理缺陷等。(3)略

2)侮辱行为必须公然进行。所谓 “公然”侮辱,是指当着第三者甚至众人的面,或者利用可以使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听到、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公然并不一定要求被害人在场。如果仅仅面对着被害人进行侮辱,没有第三者在场,也不可能被第三者知悉,则不构成侮辱罪。因为只有第三者在场,才能使被害人的外部名誉受到破坏。

3)侮辱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人。特定的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但必须是具体的,可以确认的。在大庭广众之中进行无特定对象的谩骂,不构成侮辱罪。死者不能成为本罪的侮辱对象,但如果行为人表面上侮辱死者,实际上是侮辱死者家属的,则应认定为侮辱罪。

4)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虽有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但不属于情节严重,只属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民事侵权侮辱行为与侮辱罪的界限

二者的区别是:(1)行为的严重程度不同。构成侮辱罪的必须是 “情节严重”的行为;民事侵权的侮辱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第1款规定,仅限于“造成一定影响”的侮辱行为。

(2)行为的对象不同。侮辱罪的对象只能是自然人;而民事侵权侮辱行为的对象可能为法人。

(3)对行为人主观过错的要求不同。侮辱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直接故意:而民事侮辱侵权的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也有过失。即民事侵权行为人只要有过错,并在客观上造成了对他人人格、名誉的损害,就应承担名誉侵权的法律责任。

3、一般侮辱违法行为与侮辱罪的界限侮辱他人的行为,只有达到情节严重的,才以犯罪论处。一般侮辱行为,情节轻微的,不以犯罪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对公然侮辱他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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