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男子因情感纠纷纵火烧车被抓获 江西纵火案2019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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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家庭琐事将妻女杀害,后用液化气罐点火烧车被捕,你怎么看?

男子因家庭琐事将妻女杀害,后用液化气罐点火烧车被捕,你怎么看?

夫妻过日子,难免会有摩擦,但是大多数吵吵闹闹也会很快和好,但还是有些夫妻会走极端,这不,就有一个男子因家庭琐事将妻女杀害,后用液化气罐点火烧车被捕。

本是夫妻,女儿才5岁,却因为一点家庭琐事,丈夫动手将妻子和女儿杀害,真是下手太狠,手段也十分残忍,案发后带着液化气罐将车子点火烧掉,但很快警方就将其抓获。案件也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据安徽省潜山市的警情通报称,2020年2月5日12时51分许,安徽省潜山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群众报警称,该市的水吼镇横中村发生刑事案件,一名中年女子与其女儿 在家中死亡。

接警后,当地公安局立即启动命案侦破机制,全力开展案件侦破工作。很快查明情况,原来这对死亡的母女宋某某41岁,是横中村人,女儿王某5岁,而有重大作案嫌疑并确定犯罪人的就是死亡女子的丈夫,其水吼镇横中村47岁的王某某,警方很快锁定嫌疑人位置并于当日14时许将其抓获。

经查,王某某与宋某某系夫妻关系,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20年2月5日10时许,与宋某某发生激烈争吵后,持凶器将宋某某和女儿王某杀害。

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虽然通报说男子因为与妻子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将其妻子和女儿杀害,但小编想要说的这得有多大深仇大恨啊,至于吗?特别是当前疫情严重的时候,大家都不能出门,在家更要在家陪伴妻儿,但不曾想男子能出手这么恨,实在是太残忍了,这下好了,妻女被杀,自己也被捕,后面也将接受法律的严惩,早知这样的结果,又何必当初那么冲动呢?

男子放火与前任同归于尽,是第二个陈世峰吗?

并不是。

陈世峰是把无辜的江歌杀死,江歌跟陈世峰仅是认识,而并没有恋爱的关系,因此这个男子明显不是陈世峰。不过说他们两个人是一样的也没有错,因为两个人都是人渣,都是心理变态,只顾自己,得不到满足就罔顾他人性命的人。

陈世峰和刘鑫有恋爱关系,因为刘鑫和他关系不合,或者说刘鑫想躲着陈世峰,就去江歌的宿舍借宿,因为两人是好朋友,好姐妹。陈世峰喝了酒上门找刘鑫,刘鑫因为害怕而将江歌关在门外,导致陈世峰把江歌给杀害了。江歌完全是替刘鑫受了不白之冤,当了替死鬼。而气人的是刘鑫出于害怕或者不知道别的什么鬼的原因,心安理得的想让这事消停下去,丝毫没有为自己的好友,为那个帮她挡了刀的姐妹申冤的打算。幸好江歌妈妈爱女心切,揭发出来,让这件事大白天下,否则不知道会不会有另外一个人又被刘鑫拉下水。

至于案子中的男人,估计是富二代或者家里的皇帝,要天有天,要地有地,要月亮家里人就上天摘的那种,才会在别人不顺从的情况下就以杀人为报复。

纵观陈世峰和这个男人,两个的心理多少都是有点变态的。和陈世峰交往过的人说他偏激,具有暴力倾向,这个放火的男人大概也有这样的毛病。两人的共同点是,心冷,无情和冷血,可以无情的杀死他人,只因这些人不顺从自己。

顺德区:男子因感情纠纷持刀刺伤女子,已被警方抓获,

为爱生,为爱死;为爱奋斗一辈子。有人这样评论爱情对于人生的作用和影响。足见爱情的力量是不可估量和抗拒的!爱——是人活着的原生动力。是的,作为一个正常的人,不管是男人还是女人,能够享受丰富多彩的物质生活,以及得到正当生理需求的满足获得精神愉悦——有些人所说的“天堂般的快乐”,并且延续自己的生命传承自己的基因,确实是人生的追求和归宿。人生要采摘到爱的果实,必须有两性的参与——从相识,相知,相爱到结合,才能完成。而男女双方寻找人生伴侣的过程和结合以后的家庭生活,多数人并不是一帆风顺风平浪静的,许多人的生活都要经历一些挫折坎坷乃至情感上纠葛甚至重大变故才能终其一生。因此,不管是情侣还是夫妻,出现感情纠纷是正常的事。但是,怎样处理对待感情纠纷就可能因人而异了。冲动是魔鬼!题主问题简述的内容再一次印证了这句话的正确性。问题中的男子因为感情纠纷就动用凶器将女方刺伤住进医院,自己以因为伤害别人被警方抓获。出现了一个害人害己,双输的结局。的确是令人概叹悲哀。人的社会属性就意味着人在社会生活中是要讲规矩受约束的。不管什么时候什么原因突破规矩跨越底线肯定是要受到惩罚的。损人利己的事情都不能做,更何况是害人害己后果严重的事情呢?这个在处理情感问题不冷静不理性的男子,必定要付出代价,为自己的冲动鲁莽承担责任。这个极端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应该说是与目前社会上男性婚恋压力过大密切相关。如果有一个相对宽松的婚恋环境,此类非常事件的发生就会少得多。其次,每个人都应该有效管控自己的情绪——特别是不良情绪,不以极端不当手段来解决问题。另外,处于情感生活状态敏感时期的女性,也应该坚守品德底线,遇事善于周旋,不伤害别人也就保护了自己。

故意放火烧他人财产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你所说的情况属于情节较轻,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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