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发生金店抢劫案 嫌疑人已落网 江西发生金店抢劫案 嫌疑人已落网是真的吗

六八 47 0

江西九江都昌“黄金大劫案”48小时内告破,案件细节究竟如何?

江西九江都昌“黄金大劫案”不久告破,案件细节究竟如何?

抢银行、抢金店这些相对较老的抢劫方式,现在越来越罕见,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我国的刑侦能力越来越强,是干了这些“大事”的人,基本都没有办法逃脱法律的制裁,而且在现如今的社会,监控设备到处都有,DNA检测,指纹匹配这些技术都在极大的程度上帮助警方,所以这样的作案人员越来越少。但是最近江西省九江都昌又发生一起黄金大劫案。

警方接到报警称,王府井的六福珠宝被盗窃,初步估算,被盗的黄金大概有650件,总价值约350万元人民币,这个数字也算是非常之大,毕竟是王府井附近的一个六福珠宝,能够在这样一个繁华的地段进行偷盗的人,一定也是进行了精心的设计和准备。但是警方仍然在几个小时以内就成功的逮了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朱某,系九江市都昌人,如何才能拥有一个完美的翘臀呢?悄悄的潜入商场地下一层的消防通道,等到商场关门以后,又从地下一层的消防通道窜到了一层的六福珠宝。使用随身携带的菜刀,撬开珠宝的收纳柜,并装在了随身携带的行李箱里面。在完成这些偷盗后,朱某便原路返回,逃离了现场。

六福珠宝的工作人员到店以后,发现所有的商品被都被洗劫一空于是打报警。警方接到报案以后,通过摄像和工作人员的简单陈述,已经有了一个大概的方向,同时警方开展全部的力量开始调查此案,外围小组调查到朱某曾乘坐开往都昌县的客车。

于是刑侦大队立即根据该线索展开逮捕,代步的过程非常顺利,而且朱某也对自己的盗窃事实供认不讳。而且周末还没有来得及分销脏物,所以警方这次是一个大收获,危害社会的人抓到了,并且没有给金店造成任何财产上的损失,此次案件非常圆满。

抢金店这种以触犯法律为代价而获得钱财的方式,非常的不可取。我国的法律是公正的,更是严格的,就像这次朱某,虽然所有的脏物都被追回,但是朱某却不能逃避法律的制裁。我相信牢狱生活,会让他彻底的改过自新,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重新回到社会。这一季黄金大劫案就这样告终,警方以最快的速度全力侦破案件,最大程度的减少了金店的损失。

为我国警方点赞。更加有力的证明了我国警察侦查能力的提高,信息共享度提高,在我国,触犯了法律一定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所以我们更要的严格要求自己,做一名合法的公民。

江西一金店老板拎黄金首饰家门口遭抢劫杀害,结果怎样?

案发至今情况

江西一金店老板拎黄金首饰家门口遭抢劫杀害,妻子称价值20万,神秘人透露凶手情况,警方追凶16年未放弃正在全力侦办此案。

“一定要把凶手找到!”说这句话的是江西南昌的马女士。2004年,马女士的丈夫把店里的黄金首饰拎回家存放,在家门口楼道内遭抢劫遇害。

马女士称当地警方立案至今未放弃侦查。16年来,她没有再成家,独自把儿子养大。“不找到凶手,心里的大石头永远放不下。”

金银首饰带回家存放,丈夫家门口遭抢劫遇害

这名金店老板姓王,家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高岭路某小区二楼,遇害时年仅35岁,生前与妻子马女士在县城经营一家黄金首饰店。

当时,店内无法储存货品,每天结束营业,她和丈夫会把未卖完的黄金首饰拎回家,次日再带到店里,“很多金店都是这样的做法。”而且,他们的家距离金店也就几百米远。

马女士告诉记者,1995年起,夫妻俩就在进贤县胜利南路68号租了一间大约50平方米的门面经营黄金首饰。2004年6月11日左右,他们从深圳进了一批价值约20万元的黄金首饰,没想到10天后一场灾难不期而至。

“我先到家,他跟个熟人说几句话。到家我习惯性看本地一档电视新闻。当天到家先把电视打开,看了看挂钟是晚上7点35分。”马女士回忆,她把黄金首饰锁进保险柜后,到卫生间洗澡。

“刚把衣服放下准备洗,听到我丈夫喊我。”马女士称她们家的卫生间靠近大门,和楼道仅隔一堵墙,所以听得很真切。

“楼道里传来咚咚咚的脚步声,像是至少有两个人往楼下跑,特别重的脚步声。”马女士立即反应过来,丈夫肯定发生什么事了!“我披了件衣服,拉开防盗门,隔着猫眼看到丈夫坐在地上。

因为担心门外还有人埋伏,便来到阳台上呼喊“救命”。她居住的地方比较繁华,晚上灯火通明,她看到有人朝老火车站方向快速跑去。

拉开房门,她看到丈夫“浑身是血躺在地上”,和好心邻居一起把丈夫送到进贤县红十字会医院,遗憾的是丈夫未能抢救过来,年仅35岁。

独自养大儿子不重组家庭,追凶16年不放弃

时隔16年后,进贤县中医院当初曾参加过抢救的一名医生回忆说,当初她丈夫被送到医院时还有呼吸,他全身被鲜血染红,左胸被捅伤,心脏大量出血,肠子外露,“输了很多血,我们医院的血不够用,还到县人民医院去调血,综合考虑是失血过多死亡。”

在她的记忆中,大约事发前一个月左右,一名小个子男子来到他家金店买白金戒指,对方左挑右选,试戴了一遍又一遍,这时她丈夫见状,便告诉对方说,“有钱就买,没钱就不要戴。”没想到对方却怼他说,“我买不起吗?以后你这个店就是我的了。”

她还告诉记者,她怀疑事发前有人踩点。

她回忆说,该案发生前大约10天,她回家时走在前面,丈夫走在后面,在离家大约100米时有一个小斜坡,她发现坡上停有一辆摩托车,上面坐有4名男子,“我看到他们在对我指指点点,我经过他们身边时,他们没有说话,当我走出他们10多米远后,我猛然转过身去,看到他们一直在死死地盯着我,当时我在想,他们会不会抢我手上的黄金首饰啊。”

“案发时,我丈夫手中的那些黄金全部被抢走,价值20余万元。”马女士推测说,刚开始歹徒可能只想抢黄金首饰,在遭到丈夫拼命反抗时,才萌发杀害他。

丈夫遇害后,马女士全家沉浸在悲恸中。

前段时间,她和几个朋友在一起,大家讨论张玉环案,触动了她的心事,崩溃大哭。朋友建议她也寻求热心人帮助,就开始通过网络述说自己追凶16年的故事。

“还真有人提供线索,我都反映给了警方。”马女士说。

她说,有一天,一位神秘的陌生人突然通过抖音告诉她说,“我知道杀你老公的人。”

当她进一步追问对方情况时,对方问她“你进贤哪里的?”她回答说是进贤县城的,对方自称是进贤县温圳人。

随即,她给对方留下联系,希望加聊聊,但对方一直没有加她。

对方还透露称,“杀你老公的人早就死了,那时候我温圳好多抢劫杀人的。”“十几年前打罗(锣)的人好多,现在没有了。”

她问对方,“杀我老公的人是多大年龄,怎么就死了呢?”

对方回答说,“死的时候30来岁,他说他杀了好多人。”

在后来的聊天中,对方告诉马女士,他是跑长途车的,主要跑厦门到广州,但一直没有告诉她关于丈夫被害的细节。

马女士说,她也把这个情况告诉了警方。

进贤县公安局相关人士称,案发后他们高度重视,还成立专案组全力侦破,16年来刑警在追凶路上从未停歇,目前他们正在全力缉凶,争取早日侦破此案,至于案情细节,因正处于侦破阶段,不方便透露。

马女士的儿子说,父亲遇害那天,他正在外地上学。

16年来,马女士没有再成家,独自养大儿子,如今儿子也已经成家。但是,追查凶手的念头从未平息,“每月都去刑侦大队问。有一点线索都不放过。”

儿子说,这些年来,母亲一直在痛苦中生活着,每当思念父亲时,她便拿出他的照片看了又看,泪水滴落,黯然神伤,他们希望警方能早日破案,以告慰父亲在天之灵。

遭抢劫后,犯罪嫌疑人被抓并且已经刑拘2个多月,可否私了?

同意楼上的 刑事案件 检察院是可起诉的

这件案子严重吗?如果判的话一般判多久!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应注意下列问题:  1?放火罪只要行为人年满14周岁即可构成。成立本罪首先要有放火行为。所谓放火,是指故用引火物将目的物引燃。放火的方式通常是作为,个别情况下也可以是不作为,如电厂值班人员发现火灾隐患时,不采取措施以致引发大火。其次,放火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是构成本罪之关键。危害公共安全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实际危害公共安全,即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损失;二是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虽未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但已有引起这种结果的危险。具备上述情形之一,即可构成放火罪。  2?邪教组织人员和其他人员以自焚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按本罪处。行为人焚烧自己的财物一般不构成本罪,但明知焚烧自己财物可能危及公共安全仍然实施的,应以放火罪论处。  3?行为人以放火的方法杀人、毁坏他人财物等,把火势有效地控制在较小的范围内,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只能定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等相应犯罪,而不构成本罪;如果构成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等罪的同时,又危害公共安全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一般认为,应当按较重的放火罪定罪处罚。  4?放火焚烧交通工具、设施以及电力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通信设施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属于法条竞合犯,应按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定破坏特定公共设施的犯罪,而不定放火罪。5?本罪属于危险犯,只要放火行为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现实危险,即目的物开始独立燃烧,就构成本罪既遂。6?犯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张玖金抢劫案例

涉嫌抢劫罪的,可以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体量刑看情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百色9.24金店抢劫案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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