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13岁女生浮尸水坑,父亲发现女儿遭侵犯视频,到底怎么回事?
13岁女生失踪浮尸水坑被发现,手机在另一同学家中被找到!手机数据遭到删除,父亲找人恢复数据,其中惊现女儿被侵犯的视频。对于女孩的遭遇,着实让人感到痛心!
警方尚未立案,但在进一步的调查处理当中!广西南宁横县校椅镇农村的13岁女生张某,生前在当地的一所农村小学读六年级,家中排行老大,还有一个13岁的龙凤胎弟弟和一个十岁的小弟弟。但是对于这个家庭的不幸,在今年6月28日展开,根据孩子的父亲所说,当天下午,孩子从学校补课完后回到家里,就和一名陈姓同学出去玩耍。直到天黑,张某都没有回家,家人拨打她的手机,发现手机无人接通,已关机,根据同村人所说,当时五六点钟的时候她还和陈姓同学在玩耍,七点多钟张某拿着手机在村子马路边与人语音聊天。随后,张某的家属去找陈姓同学,当天晚上陈同学不在家,去学校找也不在!6月29日早上,家属终于找到了陈同学,但其告知根本不知道张某的去向。一番寻找未果后家属报警,当天下午民警打告诉家属说在一处废弃采石场的水坑里发现了一具尸体,叫家属前去辨认。
现场辨认,痛心疾首!当时父亲赶到现场,看到那双鞋,感觉就有点像自己女儿的。法医通过现场鉴定判别为溺水身亡,让张某的父亲签字,但是遭到了拒绝!因为为了方便联系,他给女儿买了一部手机,但是事发现场附近没有找到手机,女儿身上随身佩戴的一块价值600多元的玉佩也不见了,这让他感到蹊跷!6月30日,手机在陈同学家中找到,但是手机里面的数据全部被删除。然后张某的父亲直接花钱找专业人员,将手机数据恢复,这让他看到了十分愤怒的一幕!孩子在一处草坪上遭到别人的侵犯!因为视频可以清晰的看到女儿的脸部!7月底警方通过侦查之后,给张某的父亲发放了一份不予立案通知书!认为没有犯罪事实,不需要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所以根据相关规定是不予立案的。在手机数据恢复之后,张某的父亲看到自己女儿被侵犯的视频同时,还有其他女孩一丝不挂的遭受殴打。所以更加笃定的让张某的父亲认为事实并不是这么简单,关于此事件,目前警方也在进一步的侦查当中,具体的事发经过其结果,需等后续通告。
花季少女生命陨落!悲剧已然发生,更重要的就是将事发结果调查清楚,给张某家属一个清晰的交代,毕竟谁都无法接受自己孩子的突然离去,更何况是看到孩子生前遭到非法对待,做父亲的心里是难以接受啊!对于张某父亲如此坚定的态度,应该是能够理解的,这是一份责任!手机里面的数据全部被删除,这就存在很大的问题!事情还没有水落石出,陈姓同学或许是一个突破口,从手机中恢复的信息看,明显疑点重重,张某父亲最应该做的就是保护好证据,不轻言放弃。同时,社会各界应该对此事进行关注,不能就让孩子这样不明不白的离去,如果的确存在犯罪行为,需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才行!不然就是对社会公众安全极大的危害,不利于社会公众秩序的建立和维护。同时,该事件的发生也提醒了各位家长,对于青春期的孩子一定要多加关注,无论是生活还是学习,多一点关怀,多些照顾,让他们能够体会到亲情的温暖,灌输相应的安全教育理念,远离危险边缘,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
我家初中女儿13岁被高年级男生强吻我该不该报警处理?
强吻未成年人犯法,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人为了追求性的刺激,以满足其变态性欲,对他人的身体进行抠摸等,属于猥亵。对未满14周岁的儿童实施猥亵的行为,即使未成年人自愿,也可视为猥亵。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强制亲吻的,构成猥亵罪,要被判刑。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3岁女儿被男孩子欺负收到惊吓怎么办
解决儿童问题要理性果断,先解决男孩欺负你女儿的事1.通过老师帮助 2.找他家长帮助 3.但我还是希望老师和对方家长一起解决 最后心理辅导你女儿。但问题出现了就一定要解决不要让孩子留下阴影。女儿被父亲猥亵是常事吗
女儿被父亲猥亵不是常事,不但有悖伦理,且是违法的,情节轻微的拘留罚款;情节严重的涉嫌犯罪,会被判刑。《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女儿的同学在洗澡被父亲强奸
建议报警,对方涉嫌强奸罪如果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不管是不是谈恋爱的女朋友,都是强奸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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