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通报胖猫事件:女方不构成诈骗 胖猫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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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属于婚外情?这样需要付法律责任吗?

《婚姻法》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46条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凡是有配偶与第三人暧昧甚至越轨都属于婚外情,造成家庭破裂要承担法律责任。

拐卖人口罪和诈骗罪可以同时判么

我们一个一个来分析吧。如果事先和小姐是商量好了的,那么拐卖人口罪是不成立的。如果和小姐发生关系时,小姐是自愿的,那么强奸罪不成立。如果当时小姐是不愿意的,那么就构成强奸罪。强奸罪的定性和当事人是否是小姐没有关系,只和发生关系时女方是否自愿有关系。原则上,拐卖人口和诈骗罪是可以同时判的,但在本案中,我认为不构成拐卖人口罪。当然,有可能是你叙述不清。比如,如果事先小姐是不知情的,被拐卖后,才知道并同意的话,就构成拐卖人口罪了。另外,一般来说,拐卖人口时并强奸女方(真正的强奸,不论对方是否妓女),也不按拐卖人口和强奸罪并罚,而是只作为加重情节按拐卖人口罪论处。所以如果你括号里的罪名表示“数罪并罚”的话,法院就错得太离谱了。一般来说,法院是不会错得这么离谱的,所以我认为,你括号里的罪名应该是表示法院所考虑的情节。判处死刑并没有太重。而且法院应该判的是死缓吧。二审辩护关键点在于:1.举证小姐是自愿和当事人发生关系的。这样的话就不构成强奸罪。2.举证小姐是事先就和当事人商量好的。这样就不构成拐卖人口罪。因为拐卖人口罪重点在于“以出卖妇女、儿童为目的”。当事人的目的不在于出卖妇女儿童,而在于骗取钱财,所以不构成拐卖人口罪。但如果,小姐一开始并不知情,只是在过程中才知情并与之合谋的话,当事人则构成拐卖人口罪。但属于中止犯罪。量刑较轻。所以不论怎样,要强调小姐是知情的。看了你的补充,我有以下意见1。本案中小姐的证词是关键。如果小姐坚持不肯承认事前合谋以及发生性关系是自愿的话,那么当事人则构成拐卖人口罪,并且有加重情节。(说明:与被拐卖的妇女强行发生性行为并不另构成强奸罪,而是作为拐买妇女罪的加重情节从重处罚)2。走后门的话,要视后门的权力大小而定了。但由于一审为死刑(我不知道你指的是死刑立即执行还是死缓),死刑改判轻罪是我国目前检察院对刑事案件的核查重点之一,所以对于走后门改判我不乐观。如果一审为死刑立即执行,而你所说的“后门”足够的硬的话,也许可改判为死缓,或从死缓改判为无期。改判为轻罪的可能性基本没有。3。如果小姐承认事先合谋和性行为自愿,那么整件事性质就完全变了。当事人则不构成拐卖人口罪,而构成诈骗罪。但是这里有一个细节,你所说的“约定时间男方未接应”,男方必须举证自己是由于客观原因而耽误了接应。如果有证据证明这一点,而小姐又愿意承认前款的话,最后的结果应该是,小姐和当事人构成诈骗罪共犯,小姐可能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当事人可能处3-10年有期徒刑。我又想了一下,法院既然同时判拐卖人口罪和诈骗罪,应该是认定是诈骗未遂加上拐卖人口。所以,有一个关键情节必须问你的就是,小姐所称男方到时间未接应,男方到底是因为什么原因没去接应?这个地方是本案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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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是,还是多留心好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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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猫聊天是软件反馈的信息是非常不好的,所以呢,自己要警惕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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