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检察官当庭脱法袍要下班 台检察官当庭脱法袍要下班嘛

六八 46 0

当庭的解释

当庭的解释

[at court]

在法庭上 检察官当庭就认为这不能作为犯罪的证据 详细解释 在法庭审理的现场。如:由于他能坦白自首,并作了退赔,法院当庭宣判他免于刑事处分。

词语分解

当的解释 当 (⑩当) ā 充任,担任:充当。担(乶 )当。当之无愧。 掌管, 主持 :当家。当权。当政。 正在那时候或那地方:当时。当代。当初。当今。当即(立即)。当年。当街。当院。 面对着:当面。 当机立断 。首当 庭的解释 庭 í 堂阶前的院子:庭院。庭园。庭除(“除”,台阶)。 厅堂:庭宇。庭闱(父母所属 内室 ,借指父母)。庭训(父亲的 教诲 ,亦指家教)。 家庭 。 审判案件的处所或机构:法庭。 古同“廷”,朝廷。 笔画数:

仅凭口供可以定罪吗

不能,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台湾检察官要破案吗

不要。台湾检察官是负责刑事案件的法官,负责接受控告、讯问当事人及证人,进行调查并提起公诉,不负责破案。检察官,因在司法体制改革后按照员额制管理,因此在日常生活中也称员额检察官。

法官开庭必须穿法袍吗

是的法官在下列场合应当穿着法官袍:(一)审判法庭开庭审判案件;(二)出席法官任命或者授予法官等级仪式。第三条法官在下列场合可以穿着法官袍:(一)出席重大外事活动;(二)出席重大法律纪念、庆典活动。为规范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着装行为,树立和维护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一条人民法院实行统一着装,是人民法院司法形象和干警精神风貌的综合反映,是维护法治尊严,依法行使审判权的需要。第二条人民法院审判制服包括夏服(含短袖、长袖)、春秋服、冬服、防寒服、法袍及制服配饰等。第三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依法履行法律职务或在公共场合从事公务活动时应当穿着审判制服,佩戴法徽。非履行法律职务或在公共场合从事公务活动,原则上不得穿着审判制服。第四条审判制服应当按照规范配套穿着,审判制服不得与非审判服装混穿,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执行任务时,制服的季节款式要保持一致。第五条着装换季日期视各地季节、气候、温度变化情况,由各级人民法院自行酌定,统一要求。第六条着短袖夏服时,浅月白色短袖衬衣配夏裤(裙),上衣外穿,佩戴小法徽,不系审判专用制式领带。第七条着长袖夏服时,浅月白色长袖衬衣配夏裤(裙),上衣扎系于裤(裙)腰内,佩戴小法徽,系审判专用制式领带。第八条着春秋服、冬服时,上身内穿白色长袖衬衣,系审判专用制式领带,衬衣下摆扎系于裤腰内。领带下沿应与皮带扣位置大致相当。第九条法袍的穿着按照《人民法院法官法袍穿着规定》执行。第十条法徽应按下列要求佩戴:(一)佩戴法徽仅限于审判制服,不得在其他服装上佩戴。穿着审判制服不得佩戴法徽以外的徽章。(二)开庭审判必须佩戴法徽,其他因工作需要的场合亦应佩戴法徽。(三)法徽佩戴位置为:夏服,法徽佩戴在上衣左胸口袋上沿上方正中,法徽下沿与口袋上沿平齐。春秋服、冬服,男式制服法徽佩戴于上衣左胸驳头装饰扣眼处;女式制服法徽佩戴于与男式制服相同位置。防寒服,法徽佩戴在左胸门襟与袖笼之间中央处,高度为第一纽扣与第二纽扣之间二分之一处。法袍在制作时法徽已绣好,不再单独佩戴。(四)除法袍外,在其他场合执行公务、参加集体活动、会议及大型集会时均应佩戴小法徽。为增强法官的职业责任感,进一步树立法官公正审判形象,现就法官袍穿着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人民法院的法官配备法官袍。第二条法官在下列场合应当穿着法官袍:(一)审判法庭开庭审判案件;(二)出席法官任命或者授予法官等级仪式。第三条法官在下列场合可以穿着法官袍:(一)出席重大外事活动;(二)出席重大法律纪念、庆典活动。第四条法官在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外的其他场合,不得穿着法官袍,其他人员在任何场合不得穿着法官袍。第五条暂不具备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案件时可以不穿着法官袍,具体办法由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制定。第六条法官袍应当妥善保管,保持整洁。第七条有关法官袍穿着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人民法院的法官配备法官袍。第二条法官在下列场合应当穿着法官袍:(一)审判法庭开庭审判案件;(二)出席法官任命或者授予法官等级仪式。第三条法官在下列场合可以穿着法官袍:(一)出席重大外事活动;(二)出席重大法律纪念、庆典活动。第四条法官在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外的其他场合,不得穿着法官袍,其他人员在任何场合不得穿着法官袍。第五条暂不具备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案件时可以不穿着法官袍,具体办法由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制定。第六条法官袍应当妥善保管,保持整洁。第七条有关法官袍穿着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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