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通报男子持刀伤人致2死3伤 男子持刀伤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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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持刀砍人事件 杭州持刀砍人事件伤亡如何

杭州发生持刀砍人事件致2伤。

以下是新闻原文,供参考。

据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分局官方微博今天午间通报,11月12日上午8时50分许,上城区公安分局接群众报警称,位于秋涛路26号某商务楼的一证券公司门口有人持菜刀砍人,有人受伤。

上城区公安分局治安防控机动队及南星派出所迅速赶赴现场处置,会同驻地保安及时控制住嫌疑人,并将两名受伤女性群众送往医院救治。经救治,两人伤情稳定,无生命危险。

经初步调查,胡某某(女,39岁,杭州人,有精神病史)今早在途径秋涛路26号某商务楼下时,将两名证券公司的上班员工砍伤。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吴川吴阳沙坡村新闻

羊城晚报讯记者罗坪、袁增伟报道:3月27日凌晨2时许,湛江市吴川吴阳镇沙坡村发生一起“恶性命案”:该村一家临路的士多店,正聚在房内打扑克的4名村民,突遭闯入小卖部的几名不明身份的男子挥刀相对,致一死三伤。案发前,就在事发地点附近,一名老农家门窗遭人无故打砸,疑为同一伙人所为。目前吴川警方已介入调查。  昨日下午,羊城晚报记者接报后随即赶到现场,案发地仍聚集着不少围观村民。记者看到,案发的小卖部设在一幢三层小洋楼的一楼,面积约20平方米,小卖部内外多处都还留有不少血迹。在离小卖部案发现场不远的村民邓华友家,记者见到铝合金玻璃窗被砸穿一个洞,大门也有打砸过的痕迹。  “凌晨1时50分左右有人来打砸门窗,我听到响声后追出门去,看到两个人在逃跑。”邓华友说,“我也不知道他们为什么打砸我家门窗,我没得罪过什么人。”  沙坡村村民邓胜寿案发时正在士多店内打牌,他告诉记者:“凌晨2时35分左右,当时2男2女共4个人在室内一边喝酒一边打牌,突然一个男子就冲进来,什么话没说抡起刀就砍,我的左手臂被砍了一刀。”  为何被袭击,邓胜寿称自己也不明就里,围观的村民更觉得莫名其妙。与邓胜寿一起遭袭的49岁村民李上生,腹部中刀当即倒地身亡。其余2名女村民,一名被砍中背部等处,目前在湛江一间医院留医;一名被砍中手指。  据死者李上生的亲属介绍,李上生在案发两天前刚从广州返回家乡,准备在案发当日带父亲去医院看病。“他大多时候都在广州打工,在家时间不多,据了解也没得罪过什么人,不明白为何会遭受这次无妄之灾。”李上生的亲属悲痛地说。  至于不明身份的人共来了多少人、是怎么来的,村民们说法不一。据一名目击者称,夜间看不大清楚,“但大概有6个人,开了两台摩托车”。在谈到对方的作案动机时,有村民怀疑,是外村有人来村里寻仇。昨日下午,记者向吴川警方询问该案详情,警方表示具体案情不方便透露,案件在全力侦查中。

持刀故意伤人怎么判刑

持刀故意伤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持刀伤人的判罚标准:1、行为人持刀伤人致轻伤的,构成故意伤害罪,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3、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4、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亡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2、因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犯罪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3、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持刀伤人

这种情况未必构成故意伤害,要是具体情形而定,有可能属于过失。如果不在构成重伤。就不属于刑事案件,解决好民事赔偿问题就可以了。如果是故意,那就可能要追究刑事责任和判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的认定和处罚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 行为人有非法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关键。对此应注意以下两点:(1)伤害行为的非法性是构成本罪的前提。如果伤害行为是合法的,如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过程中造成一定伤害的,则不构成犯罪;(2)本罪故意伤害的必须是他人的身体健康。自伤行为不能构成本罪,特殊情况下可能构成其他罪,如军人战时为逃避军事义务自伤身体的,应按照刑法第434条的规定,以战时自伤罪论处。 2 构成本罪的伤害程度限于轻伤、重伤、伤害致死三种情况。轻伤以下的轻微伤和一般的殴打行为,不能构成本罪。至于重伤、轻伤、轻微伤区分的标准,应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的规定为准。 3 本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因伤害程度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致人重伤或者伤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年龄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致人轻伤的,则须已满16周岁才能构成本罪。 4 对于刑法明确规定以其他罪论处的故意伤害行为,应按照刑法有关条款定罪处罚,而不能以本罪论处。 5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另外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犯本罪的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故意伤害罪的认定问题 1 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主要在以下两种情形下不易区分:一是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既遂;二是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未遂。区别两者的关键是查明行为人犯罪故意的具体内容:如果行人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无论是否造成死亡结果,均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只具有非法的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意,则无论是否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都只能认定为故意伤害。 此外,应注意以下三种特殊情况的处理:⑴对于突然实施犯罪,行为人故意的内容不确定或者顾他人死伤的,一般可按其实际造成的结果定罪。造成伤害结果的,定故意伤害罪;造成死亡果的,定故意杀人罪;⑵因打架斗殴致人死亡的,除了明显具有杀人故意的按故意杀人罪论处外,一般可按故意伤害致死定罪;⑶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之间的界限确实无法分清的案件,一般可本着疑罪从宽的原则处理。 2 故意伤害(致死)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伤害他人的故意故意伤害致死,行为人虽然没有杀人的故意却有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意,死亡结果的发生完全是故意伤害行为引起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人不仅无杀人的故意,而且也无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死亡结果的发生完全是过失行为造成的。 3 对于伤害程度的认定,应注意把受伤当时的伤势和治疗后的结果结合起来综合评定:当时情严重,治疗后基本恢复正常或者只形成轻伤结果,应以轻伤论;当时伤情并不严重,但虽经治疗最终呈重伤结果的,应以重伤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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