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回应游客踩蛏田被索赔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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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游乘船踩湿滑坐垫摔倒骨折 告旅行社获赔12万是怎么回事?

李女士在泰国乘坐旅行社安排的游船前往珊瑚岛,上船时因脚踩到湿滑的坐垫而摔倒,致手腕部骨折,为此她将北京神舟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旅行社则称,因旅游团成员抢座导致坐垫被碰到地上,故与他们无关。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朝阳法院一审判决旅行社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李女士获赔12.8万余元。原告构成十级伤残2016年1月22日,李女士与被告旅行社签订《出境旅游合同》,参加被告组织的同年1月25日至2月3日的泰国8晚10天旅游团并缴纳费用4800元。2月1日,李女士在泰国乘坐被告安排的游船前往珊瑚岛旅游途中,因坐垫放在游船地上,她踩到湿滑的坐垫导致滑倒,造成左手骨折。事发当天,李女士在泰国医院就诊,经诊断为腕部骨折并住院治疗一天。同月3日,李女士随旅行团回国。李女士之后起诉称,因船工工作失误、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她上船时不慎摔伤,并在当地医院救治。后经鉴定,其所受伤害构成十级伤残,并需进行二次手术取出内固定物。但被告除为原告垫付过在泰国手术期间的费用外,拒绝赔偿其他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索赔近13万元。被告被判赔偿12.8万被告旅行社则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称事发时由于旅行团成员抢座,导致坐垫被碰到游船地上。而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能够判断踩在坐垫上是有危险性的,故对自己的行为后果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成立旅游合同关系,被告作为旅行社应当承担安排旅程、提供交通等义务,亦应保障原告的人身安全。旅游过程中,原告在被告的安排下乘坐交通工具,被告即应承担相当于承运人的责任,即保证原告的人身安全。现原告因船舶地面有湿滑坐垫,导致原告受伤,被告无证据证明原告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故应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据此,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2.8万余元。

幼儿在我园磕破缝了三针 所有费用已承担 家长要索赔5000元 是否合理!

不合理,可以拒绝。

村民穿越“鳌太线”被罚3000元是首张罚单吗?

近年来,鳌太线穿越频频发生事故,太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也因为部分户外运动爱好者擅自开展穿越活动遭到了袭扒搭破坏。2018年4月16日,太白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与省森林公安局第二分局联合发布了禁止“鳌太穿越”的公告,并在主要登山口开展了声势浩大的宣传和劝返活动。记者今天从太白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得知,通告发出后,仍有不少户外运动爱好者抱着侥幸心理,擅自开展“鳌太穿越”活动。近日,太白县一村民郭某就因不顾禁令擅自组织穿越活动,被处以罚款。

据了解,2018年4月26日,郭某带领驴友从塘口村龙王河鳌山入山,历时5天,途经盆景园、水窝子、2800营地、西塬、东塬等保护区核心区最终到达拔仙台实现了“鳌太穿越”。

在途经小文公接待站时被太白山此笑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工作人员发现,遂报至陕西省森林公安局第二分局太保派出所开展调查。经太保派出所调查查明,郭某家住太白县咀头镇塘口拍拿村,在自己家里经营着一个农家乐,主要客户为户外运动爱好者。日前,太白县有关部门还曾要求郭某在开展营业的同时配合劝返未登记备案的户外运动爱好者,并在他营业的农家乐门口张贴了“通告”。然而,4月26日郭某没有经受住利益诱惑,在明知其行为违法的情况下,擅自带领户外运动爱好者入山,开展“鳌太穿越”活动。

在调查之初,面对民警的询问,郭某并未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甚至不承认自己违法,不愿意配合调查。经过民警耐心的宣传教育工作之后,郭某才最终承认并如实陈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5月28日,太保派出所向陕西省森公安局第二分局呈报处理意见,第二分局于次日做出处罚决定:责令郭某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000元。

有法不依,活该被罚。

来源:澎湃新闻网

村民私自垫大坑违法吗

法律分析:农村村民擅自填坑,占用集体土地的,属于违法行为。若还擅自占用集体土地改造成宅基地谋利的,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可由国土管理部门给予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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