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丧偶想再婚 儿子将其告上法院(女方丧偶再婚孩子归谁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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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丧偶想再婚 儿子将其告上法院(女方丧偶再婚孩子归谁抚养) 第1张

“打算移情别恋,但亡夫遗留下遗言说假如离异就不能承继新房子,据我所知下这样的遗言有拘束力吗?我一旦移情别恋真的会拿不到新房子吗?”杭州的张大姐最近给法制晚报不动产发来了朋友圈,称在新房子的承继权上碰到点问题。

附前提的遗言真的会对承继权产生负面影响吗?负面影响的范围有多大?如何避免?为此,法制晚报不动产咨询了行业内的相关辩护律师,东鹰律所有多年从业经验的斯淑珍辩护律师给我们提供了解答。

斯辩护律师说,这个案子其实很简单,重点就在于“以‘丈夫严禁再嫁’为前提的遗言与否有拘束力?”下面这个案例看完,大家就能明白了——

卢大姐自从丈夫老赵因癌症去世后,就一直一个人日常生活了,今年碰到了老赵,起了离异的念头。

女儿小张高中毕业后考上了外省理工学院,今年刚理工学院毕业,正是忙着找工作的时候,居然听到了爸爸要离异的消息。对于卢老伯离异整件事,小张表现出极大的抗拒。

依照卢老伯的说法,老赵走的时候女儿已经大了,而且依照现在人的理解,离异其实是一个非常平常的事,想不到女儿对她离异整件事反应这么大。

卢老伯的离异对象是同住宅小区的老赵,他跟卢老伯的情形一样,早几年丧夫,女儿女儿在外省工作,但父子女关系很好,一双儿女对老赵离异也则表示支持。本以为是板上钉钉的事情,居然卡在了小张这儿。

“这婚我非结不可了!”

中年要离异,身边人都认为卢老伯是“被爱情冲昏头脑了头脑”。几个平时玩得好的姐妹们纷纷劝卢老伯不要冲动:“为了这事儿跟女儿翻脸,以后谁给你已亡”;“两个人看对眼,都是一把年纪了,搭伙过日子就行了,不是非要一个名分的”;“这个老赵虽然跟你一个住宅小区,但我们谁也不知道他什么算盘,万一他贪图你赠与的个人财产呢?”……

居然卢老伯这次意外省坚定,他们中年,追求他们想要的日常生活并没有错。“还是希望能够得到大家的支持的。”

为此,老赵的回应是,卢老伯开心就好,一切都短果卢老伯的意思来。

离异的事情僵持了小半个月,小张最终还是退了一步,但提出了捷伊要求。

结婚可以,新房子遗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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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老伯现在住的住宅小区是双亲给她遗留下的,嫁给老赵后就搬到了老赵的三层楼房里。女儿小张上了理工学院后住到了外省学校,卢老伯嫌三层的新房子住着太冷清,就搬回了他们双亲的新房子里。

这幺蛾子,就出在这幢三层新房子的分配上。依照老赵临终时立的遗言:其赠与一幢新房子共三层,由女儿小张和丈夫卢老伯各承继三层,但前提前提是卢老伯严禁离异,如果离异即则表示舍弃承继,该个人财产由小张承继;同样小张将来要赡养双亲卢老伯,如不赡养双亲,则严禁承继属于他的那三层新房子。

老赵走后,小张去了外省上理工学院,卢老伯也搬了出去,是以并没有想到这幢新房子该如何处置。如今卢老伯要离异,小张直接拿出了遗言把卢大姐告到了高等法院,要求卢大姐舍弃房屋承继权。

居然他们亲手养大的女儿这么狠心!面对小张的“咄咄逼人”,卢老伯也觉得很无奈。

协议合宪,

离异与承继不动产并不冲突

高等法院审理后,对老赵临终时遗言文本中与法律规定、社会恶法俗背道而驰部份,没有做为拆分个人财产的依照。换句话说,卢老伯哪怕离异,也能承继前夫老赵遗留下来的三层楼房中三层。

浙江东鹰辩护律师事务所专职辩护律师斯淑珍则表示:

现实中,像老赵这种以卢大姐严禁离异或小张不赡养双亲卢大姐为附加前提的遗言,其原因是害怕女儿的未成年,害怕老婆离异后忽视对小张的扶养,负面影响他今后的日常生活保证。同时也害怕小张不孝顺爸爸,把与否赡养双亲做为享受承继权的前提,希望通过附加前提保证两个家人的日常生活,达到自身利益的均衡,体现其对家人的关爱与不舍之情。

但,我们在坚持“遗言文本中与法律规定、社会恶法俗背道而驰部份,不做为拆分个人财产的依照”这一准则,换句话说老赵不能以严禁离异为前提约束卢大姐婚姻自由。应该以维护公平正义、均衡多方原告权益的基础上,认同被承继者个人财产处理的决定。

当然鉴于个案的多样性和具体历史事实情形的复杂性,高等法院在审核被承继者遗言中设定承继者合宪前提时,还应进行将诚信准则、公平准则等一并纳入考量范围,综合审核案件相关历史事实背景、承继者离异情形、其他承继者有无特殊需要被救济情形等,以判断高等法院作出附前提合宪认定之后,与否存在造成多方原告之间自身利益严重失衡的后果。此外,所附前提合宪,并不意味着遗言整体文本均合宪,其他有效部份,高等法院仍应认同被承继者的个人财产处理决定。

换句话说,通常我们签署的婚前协议、遗言中附属的关于个人财产承继的附加前提,不一定具有拘束力。

换句话说,通常我们签署的婚前协议、遗言中附属的关于个人财产承继的附加前提,不一定具有拘束力。

如何避免这方面的纠纷?

斯辩护律师建议,如果是针对被承继者的,限制配偶离异本身是合宪的,所以如果不想将个人财产给到配偶,就在遗言中将个人财产给到其他人。从配偶的角度来看,如果知道所立遗言文本的,那就在临终时与死者商量建议删除这一附加前提,或者以减少承继份额为前提删除这一附加前提。最好的办法就是临终时学习法律知识或咨询专业辩护律师,懂得哪些遗言是合宪,然后让立遗言人他们遵从他们的内心,安排身后之事。

来源:橙柿互动·都市法制晚报记者 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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