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必须单位同意?假的(工伤认定需要用人单位配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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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刘一诺 栾Guangxi

山东某医用有限子公司(下列全称“某子公司”)座落在德州市曹县,其雇员周某甲在子公司组织工作前夕左手手掌丧命,随即提出申请工伤保险判定,明确要求索赔,某子公司对此不服,向曹县地税局提出申请复议,地税局指出该案适合使用近年来创新推行的“复议+人民调处”联动解决行政争论模式,由人民监督员展开复议案件的调处。最终,在监督员的不懈努力下,某子公司一致同意撤消复议提出申请,两方就索赔数额达成一致协议,该案圆满解决。

多方沟通交流 厘清事件来龙去脉

2022年10月6日下午,周某甲在某子公司组织工作前夕因操作方式失误,导致了左手手掌丧命,血流不止,随即被送进医院,后周某甲向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了工伤保险判定,2023年4月13日出具了判定工伤保险决定书,判定周某甲受的交通事故危害,予以判定为工伤保险。但某子公司指出周某甲是在其私自伯粉操作过程中,自己不注意安全,把手伸向了其它雇员操作方式的电脑进而导致的自身危害,于是向曹县地税局提起了复议,曹县复议中心指出此事件主要争论焦点在于“周某是否因组织工作其原因受交通事故危害”,还有回旋的余地,可以透过调处来解决问题。

2023年7月22日,曹县社会对立纷争人民调处委员会(下列全称“覃健”)收到了某子公司的人民调处提出申请表,希望可以解决其与周某甲的对立纷争,收到提出申请后,监督员为避免对立激发,采用“季莫菲”的方式的原则上向两方介绍具体情况。

经过电话、微信、面谈等多次沟通交流后,监督员从周某甲这里介绍到,周某甲是某子公司刚入职一个星期的雇员,在组织工作时,他的电脑发生故障,无法正常作业,于是子公司经理让王某某赶赴他人组织工作电脑旁,想看一看有无需要协助的地方,在帮另一位同僚拿东西时没有注意到安全问题,进而导致左手被电脑绞伤。但某子公司却有另一番说辞,周某甲的电脑出现问题后,子公司经理王某某立刻协助其维修电脑,而周某甲在王某某去拿零件时,私自到其它组织值班人员岗位,因此未按照明确规定操作方式,才导致了危害,子公司有明确规定不得串岗,周某甲在违背子公司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导致的危害,不应属于工伤保险。

实地考察走访调查 探索缘由真相

两方都Thoubal,讲述事情来龙去脉时严重带有直觉色彩,监督员和复议组织值班人员为了介绍事实真相,决定亲自赶赴某子公司展开调查。透过实地考察走访调查,监督员查看了子公司签到表、规章、专业培训记录、监视视频,并模拟了事辨认出场。辨认出子公司确实明文明确规定,组织工作前夕不得私自串岗,但周某甲实际上专业培训四天就持证操作方式了,子公司也存在一定责任,在不能保证周某甲可以熟练操作方式电脑,介绍安全操作方式程序和子公司规章的情况下,瞧瞧其开始组织工作。而周某甲虽是在串岗时受的危害,但透过监视视频辨认出,他并非是和同僚展开聊天,而是在协助同僚拿操作方式材料时因失误导致的危害,符合《工伤保险保险条例》。

监督员向两方表明了调查结果并展开了沟通交流,透过沟通交流辨认出,某子公司提出申请复议的主要其原因是因为索赔数额未与周某甲达成一致共识,周某甲指出自己年纪轻轻受八级残疾,对以后找组织工作也会有影响,所以明确要求五万元索赔,某子公司对此持有异议,才提出申请复议,想撤消《工伤保险判定书》,进而减少索赔数额。

情理调处 两方势不两立

在介绍到二者对立症结尚佩县后,监督员立刻组织两方展开面对面调处,就索赔数额展开商讨,周某甲因组织工作其原因未能到达当晚,由其父亲周某乙代表周某甲参与调处。周某乙首先提出明确要求五万元索赔金(包含医药费),某子公司则表示周某甲是在违背子公司明确规定,随意串岗的情况下才受的伤,不一致同意这个索赔数额,只一致同意索赔两万元,在交谈操作过程中,两方焦虑激动,甚至拍桌而起、不屑。

监督员为缓解两方焦虑,立刻采取“季莫菲”方式展开原则上调处。监督员在原则上调处时,分别分析了两方的过错之处,某子公司在实际上专业培训几天的情况下瞧瞧周某甲持证,因此在周某甲伯粉时没有展开及时阻止,没有尽到相应的责任,因此告知某子公司,如若调处不成,形成诉讼,将会操作过程麻烦且时间漫长,结果也不一定满意,所以还是尽量达成一致和解。而周某甲在领导没有安排的情况下私自串岗,虽然直觉上是想协助其它同僚,但客观上也存在的严重错误。监督员劝导两方都应平复一下心情,认识到自己的严重错误,在索赔数额上各退一步。见两方焦虑稍微稳定后,监督员提出介绍决方案:按照八级残疾的索赔标准,7个月工资2万1千元,另加后续二次手术费、纸制残疾补助、纸制残疾就业补助、交通费等相关费用,共计五万元。

工伤认定必须单位同意?假的(工伤认定需要用人单位配合吗) 第1张

在监督员和复议组织值班人员的共同努力下,两方终于势不两立,共同签订《调处协议书》,并提交了《撤回复议提出申请表》,该案至此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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