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取钱忘拔卡被女子取走4000元(取钱忘记取卡被吞卡怎么办理)

六八 109 0

谢邀。

先说答案吧:

建议题主报刑事案件信用卡诈骗,然后让警方通过监控等方式找人,有较小的希望能找到。

现场是地铁站,有监控,但监控是否足够清晰不能确定;地铁站里人多,能否通过监控一直锁定此人也不确定。

另外如果此人直接离开地铁,就很难找了。但如果他又刷卡进了地铁,那么寄希望于他刷的那张卡有关于身份的信息吧。我觉得这是能锁定嫌疑人的最有效途径。对于这种突发犯罪而言,通过面容来锁定嫌疑人是比较困难的。

另外当时如果有警察到场,其实还是有较小的希望可以提取取款机上的指纹、DNA之类(看之后又有几个人操作取款而定),不过等到你发知乎的现在,也已经被破坏了。

总之。。尽人事,听天命。

以下是关于罪名的分析,题主没兴趣可以不看:

1、侵占罪

过去的观点认为这是他人“遗失”的财物,故最多只能构成侵占罪。但这一观点已经逐渐没什么市场了,最多是辩护人无罪辩护的时候还用用。因为他人遗失的只是银行卡,而此时的财物仍然保存在ATM中,即处于银行的控制之下,故现金不是遗失物

2、盗窃罪/抢夺罪

《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提及,”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表现形式之一就是”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因此,通常认为拿他人的银行卡取款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信用卡诈骗罪,但争议在于对“使用”(冒用)的理解。

认为属盗窃罪的观点认为,“冒用”行为是插入银行卡并输密码的过程,这一过程是银行用于确认信用卡持有人身份,非卡主以输密码的方式使银行(ATM)误以为是卡主,才属冒用。

而此类案例中,卡主事先已经把卡插入ATM,故并未”拾得“卡;卡主事先已经输入了密码,故在身份验证时并非”冒用“。而身份验证之后,卡主所有的财物处于银行管理下,嫌疑人在卡主与银行都不知情(抢夺罪的观点则认为由于监控的存在,银行对此行为是知情的,只是尚未来得及反应)的情况下,以操作的形式秘密取走现金(抢夺罪则认为是当着银行监控的面取走现金),构成盗窃罪(抢夺罪)

3、信用卡诈骗罪

本罪与2的分歧在于对”冒用“的理解。

2的观点认为”冒用“只限于验证密码这一行为。

但3的观点认为,对”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理解不应过于狭窄,而应将他人遗留在ATM上的卡也理解为”拾得“,因为操作卡的过程实际上已经取得了对他人遗失的卡的控制。

而在”使用“的理解上:全程操作取款的过程中,银行作为财物的管理者,仍是基于”相信操作者就是卡主“而交付财物。因此在整个取款过程中,嫌疑人都在”冒用“卡主的身份。应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4、我选择罪名的理由

在实际办案中也主要是采用信用卡诈骗罪。理由是:

信用卡诈骗罪的入罪标准更高(5000定罪),处刑也更高(5年以下,2万以上罚金)。即这是高门槛高处罚。

盗窃罪和抢夺罪的入罪标准稍低(最多3000定罪),量刑却也偏低(3年以下)。这是低门槛低处罚。

而从行为表现上看:

银行卡的取得(或者说控制)是基于他人的遗失,这种行为比典型的通过盗窃、抢夺取得财物要轻。对更轻的行为要入罪,自然需要更高的门槛。

那么,在取款4000元的情况下,按2的观点,操作取款4000元=盗窃罪/抢夺罪,输密码+操作取款=未达信用卡诈骗罪入罪标准的无罪。

多了一个行为导致情节更加恶劣,反而要无罪,显然是自相矛盾了。

而且我认为对此类行为,没必要划分得那么细,划得太细了是增加证据压力。只要是冒用了他人的信用卡就可以了,没必要去划分从什么时候开始冒用。

PS: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包括了你钱包里的储蓄卡和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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