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募基金报记者 张泡果
日前发布的一份终审裁决书公开了一起公募基金理财纷争典型案例。
一位年过70的股权投资人在两个月左右的天数内累计资金投入152多万元买回多只公募基金商品,所持不到两年天数,净亏损近29多万元,所持利率接近-19%。于是她将做为平台方的商业银行告到法院,允诺维持原判该分行因已尽谨慎知会等原则上适度性权利引致其造成的经济经济损失。
经高等法院二审、二审,判定该股权投资人做为完全民事行为潜能人,应清楚买回、申购公募基金的信用风险,其独立自主买回、申购案涉公募基金,因而造成的净亏损应另行分担。
资金投入150多万买公募基金
净亏损近19%
依照裁决书有关信息,2020年8月4日,出生于1947年的高某霞透过交通商业银行智能手机商业银行展开个人顾客信用风险评定,评定为C3均衡型:中低信用风险承受力,即信用风险偏爱和承受力中低,在任何股权投资中,为获得一定的收益,愿意承受市场平均信用风险和一定程度的本金经济损失。
2021年4月22日,高某霞透过交通商业银行智能手机商业银行买回36多万元某“价值臻选混和”公募基金;同年6月23日,高某霞透过交通商业银行智能手机商业银行分别买回80多万元某”优质企业混和A”公募基金和36多万元“慧投女团申购”公募基金。
其中前两只公募基金均属于R3中低信用风险型商品,而“慧投女团申购”公募基金是包括9只公募基金商品在内的女团,其中4只属于R3中低信用风险商品,其他5只均为R1低信用风险或R2中低信用风险商品。
截至2023年3月8日止,高某霞未申购上述3只公募基金,其智能手机商业银行页面显示上述3公募基金经济损失为287685.08元。
估算下来,截至今年3月8日,高某霞资金投入152多万元的公募基金股权投资在不到两年的天数内,所持利率为-18.93%。
因而,高某霞将做为平台方的交通商业银行惠州分行告到法院,向高等法院起诉允诺维持原判交通商业银行惠州分行索赔因已尽谨慎知会等原则上适度性权利引致其消极股权投资造成的经济经济损失。
二审裁决:
平台方不存有过失
该案展开了两次审理。
二审高等法院认为:高某霞以个人财产侵害索赔纷争为由向交通商业银行惠州分行主张索赔职责,其诉讼允诺获得支持的前提是必须符合侵权职责的四个构成要件,即犯罪者从事了民事违规行为、造成了他人个人财产或人身侵害的历史事实、违规行为与侵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犯罪者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的过失。
高等法院认为该案中,首先,关于交通商业银行惠州分行在向高某霞产品销售案涉公募基金商品过程中是否存有过失的问题。
第一,高某霞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是交通商业银行惠州分行的工作人员使用其智能手机商业银行操作方式的个人顾客信用风险评定和买回案涉3只公募基金商品。因为从高某霞多年以来的信用风险评定情况来看,在2020年8月4日以前的多次评定中,高某霞的评定结论有激进型、进取型、稳健型、均衡型等多种类型。而且透过智能手机商业银行展开信用风险评定和买回案涉公募基金商品均需要使用用户名和密码展开登录后展开,非高某霞生前无法顺利完成。
第二,该案中,高某霞买回案涉3只公募基金均是透过智能手机商业银行顺利完成,依照有关规定,无需在营业网点全过程录音或录像。
第三,案涉公募基金均是高某霞透过智能手机商业银行买回,而智能手机商业银行系统已经知会具体公募基金的名称、类型、信用风险等级、累积净值和近期波动等事项,有关的签署文件和系统提示也显示高某霞知悉其信用风险潜能评估结论等,再结合高某霞以往股权投资经验,高某霞清楚知悉案涉公募基金商品存有净亏损信用风险,即交通商业银行惠州分行在招商产品销售案涉公募基金商品的过程中已经履行了了解顾客、了解商品、将适度的商品产品销售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权利。因而二审高等法院认为,交通商业银行惠州分行在该案中不存有过失。
其次,高某霞至今并未售出案涉公募基金,案涉公募基金的市值仍在波动中,高某霞是否遭受经济损失及经济损失的具体金额无法确定。
综上,高某霞独立自主决定买回与其信用风险评定潜能相相匹配的案涉公募基金商品,由此造成的收益和信用风险理应由其另行分担,高某霞的主张没有历史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高等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裁定:
平台方明显已尽原则上适度性权利
二审裁决后,高某霞裁定允诺:撤销二审裁决,改判交通商业银行惠州分行索赔因已尽谨慎知会等原则上适度性权利引致高某霞消极股权投资造成的经济经济损失287685.08元;该案二审、二审案件另悉由交通商业银行惠州分行分担。对此,二审高等法院于2023年4月21日立案受理。
二审中裁定人列出了多条理由,其中一项是二审裁决判定历史事实严重错误。高某霞供称,交通商业银行惠州分行明显已尽谨慎知会等原则上适度性权利。案涉公募基金均是交通商业银行惠州分行在未向高某霞释明的商品、未知会股权投资信用风险情况下,擅自操作方式高某霞的智能手机买回了与高某霞信用风险承受力不相匹配的公募基金商品。
对此她供称,自己的信用风险评定是由交通商业银行惠州分行的员工操作方式顺利完成,该评定结论并非高某霞的真实意思表示;二审高等法院判定买回案涉公募基金为高某霞生前用智能手机商业银行操作方式,无须展开专家门诊严重错误,历史事实是商业银行为了推广新公募基金的业绩需求,规避实行“专家门诊”的强制性法律规定,利用高某霞的智能手机买回了与高某霞信用风险承受力不相匹配的公募基金商品。
另外,她还表示,二审高等法院适用法律严重错误。交通商业银行惠州分行做为专业的理财商品联营机构,在向高某霞招商产品销售商品时应向其充分说明该商品存有的潜在信用风险,并应依照高某霞的信用风险偏爱、认知和承受力以及财务状况,引导其作出合理选择。
此外,高某霞供称,已于二审开庭当天申购案涉公募基金,造成了306876.64元经济损失。她认为,交通商业银行惠州分行的行为与高某霞的经济损失存有因果关系。交通商业银行惠州分行并无履行原则上适度性权利。所谓适度性权利,一是知会说明权利,二是适度推荐权利。
高某霞二审供称,交通商业银行惠州分行从未向高某霞出示与购入公募基金有关资料以供查询、了解,并由高某霞生前签字确认,在已尽谨慎知会、充分了解顾客的情况下,向高某霞招商买回公募基金型理财商品,并代高某霞在智能手机终端上顺利完成了买回流程。
“高某霞系一名年事较高的老人,且之前在交通商业银行惠州分行买回的均是中低信用风险甚至低信用风险的理财商品,做为缺乏专业知识的金融消费者,其并不当然知悉涉案公募基金商品是否合乎自己的需求,高某霞的买回行为主要是基于交通商业银行惠州分行的不当招商及操作方式所引致,且该行为与高某霞遭受经济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裁定方表示。
平台方辩称:
已经履行适度性权利和知会说明权利
对于裁定人列举的历史事实和理由,被裁定人在二审中展开了辩驳。
交通商业银行惠州分行辩称,该行已经履行适度性权利和知会说明权利,且高某霞在二审庭审时自认没有发生实际经济损失。高某霞在买回案涉三个公募基金商品之前,已经在智能手机商业银行展开信用风险评定,评定结论是C3均衡性。信用风险评定结论是会受到股权投资人本身的状态而变化,同一个股权投资人同一个时期有不同评定结论,属于正常信用风险评定波动,高某霞在同一个时期有不同评定结论属于正常变化。
另外高某霞在二审庭审已经自认,在案涉争议发生之前,曾经独立自主买回过3个R3信用风险的公募基金商品,以及R3信用风险的广发乾利一年C资管商品,其具备R3信用风险商品的股权投资经验,也知悉信用风险。
第三,交通商业银行惠州分行工作人员从未使用高某霞的智能手机代为操作方式,高某霞也没有证据证明。二审庭审中,高某霞自认其在顾客经理接手前一年已经可以独立自主操作方式智能手机商业银行,并且高某霞具备多次买回R3商品的经验,对于慧投女团申购是第二次买回,完全可独立自主操作方式。高某霞的假设都是建立在当天买回商品的情形,历史事实上其在前期可以了解有关商品,随时阅读有关文件,再考虑是否买回,因而高某霞以存有天数差展开的假设不符合历史事实。依照商业银行业金融机构产品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管理办法第4条第2款,该案不适用专家门诊规定。
关于高某霞提出的商业银行应该履行相应的提示说明权利的问题,交通商业银行惠州分行称,历史事实上在交通商业银行惠州分行二审证据8买回流程的第83页可以看到,在商品买回页面前,需要请消费者勾选两个事项,其中第二事项提醒了相应规定,因而交通商业银行已经依照相应规定履行了第11条规定的提示权利。
此外交通商业银行惠州分行辩称,高某霞在公募基金募集期内独立自主申购商品,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其在募集期买回行为与商业银行内部是否存有业绩推广与该案无关,纯属高某霞的主观推断,不应扩大交通商业银行惠州分行举证职责。
交通商业银行惠州分行还称,关于高某霞主张的个人理财业务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该规定已于2018年9月6日被废止,该案争议发生在2021年4、6月,二审高等法院适用法律没有严重错误。
关于是否造成实际经济损失,该行表示,“高某霞在二审庭审自认没有申购案涉公募基金商品,且二审孔颖草某霞自认同意在二审庭审前天数点对经济损失展开计算。”
终审裁决:
驳回裁定,维持原判
二审高等法院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交通商业银行惠州分行应否对高某霞买回案涉三只公募基金的净亏损分担索赔职责。二审高等法院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举证质证情况对该案历史事实展开了判定,并针对争议焦点展开了释法说理,该历史事实判定及法律适用正确,且理由阐述详尽,本院予以认可。
高等法院指出,高某霞买回案涉三只公募基金均是透过智能手机商业银行顺利完成,依照规定无需在营业网点全过程录音或录像;智能手机商业银行系统已经知会具体公募基金的名称、类型、信用风险等级、累积净值和近期波动等事项,有关的签署文件和系统提示也显示高某霞知悉其信用风险潜能评估结论,以及高某霞买回的公募基金商品与其信用风险类型不相匹配时系统有予以提醒,即交通商业银行惠州分行在招商产品销售案涉公募基金商品的过程中已经履行了相应知会权利。
此外,高某霞透过智能手机商业银行展开信用风险评定和买回案涉公募基金商品均需要使用用户名和密码展开登录后操作方式,高某霞提交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是交通商业银行惠州分行的工作人员使用其智能手机商业银行操作方式展开信用风险评定和买回案涉三只公募基金商品。高某霞做为完全民事行为潜能人,应清楚买回、申购公募基金的信用风险,其独立自主买回、申购案涉三只公募基金,因而造成的净亏损应另行分担。
综上所述,二审高等法院称,高某霞的裁定允诺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二审裁决判定历史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决如下:驳回裁定,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另悉5615.28元,由高某霞负担。本裁决为终审裁决。
编辑:舰长
审核:许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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