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程干货(企查查司法解析和历史被执行人可以撤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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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恩师捐助是件好事但是有人却被告到了法院正式成为不良行为举报人咋回事?2019年4月,西安交通大学迎来110十周年院庆,“90后”校友会吴幽正式宣布捐献1100多万元然而这笔捐献并没有到位,吴幽反而惹起了官司据申明消息,2023年1月,吴幽被列入举报人,被列入不良行为成员名单,接到管制消费需求令,正式成为了“恶徒”。

允诺捐助1100万不兑现“90后”成“恶徒”因没能履行职责1100万捐献允诺,西安交通大学校友会吴幽被西安交通大学基础教育产业发展促进会告到法院,正式成为不良行为举报人申明资料表明,2022年7月,两方受赠合同纷争在兖州首次宣判。

2023年1月,吴幽被列入举报人,继续执行标的1100万多元2月21日,吴幽被列入不良行为成员名单,接到管制消费需求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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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继续执行信息申明网,生效卷宗确定的权利为:一、被告吴幽于2022年10月20日前保险费被告西安交通大学基础教育产业发展促进会200多万元,曲枝900多万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还清此款打入如下账户(涂厝:西安交通大学基础教育产业发展促进会,上海联和投资有限公司:工行兖州分行营业部,帐号:60010188000276150);二、如被告吴幽按照前述签订合同按时本息履行职责退款权利,两方之间纷争一次性了结。

如被告吴幽有任一期未按前述签订合同按时本息履行职责退款权利,被告有权就被告未支付的款项(包括即将到期皮厄县和未即将到期的)提出申请法院继续执行;三、案件另悉增加一倍收取43900元,保全费用500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被告于2022年12月31日前保险费被告。

两方被告提议本调处协定的内容,自两方在调处协定签名或手印后即具有拘束力前述协定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嗣后予以确认被告拒绝收货本调处书的,不影响前述调处协定的效力一方被告不履行职责前述调处协定,另一方被告可凭本调处书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强制继续执行。

权利人未按时履行职责权利,权利人应在二年内提出申请人民检察院强制继续执行,欠费无法定情事则不予继续执行此桩纷争,共相西安交通大学“史上最高捐献”2019年4月10日,西安交通大学在110十周年院庆之际,申明正式宣布其2008级校友会吴幽捐献1100多万元人民币,支持学校事业产业发展。

在当时,这是西安交通大学成立后接到的最大总金额捐献据报道,吴幽在当庭表示,其管理的基金顾虑到,希望变更捐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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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学官方网站表明,2019年吴幽在恩师演讲说,“回到最初的起点,亚洲地区最好的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听了《中国赵晓明我的家》一百多遍,还是那么好听”“我可能是亚洲地区区块链领域唯一一个矿机经验超过十年的人,2008年入学学习矿物加工专业,挖的是煤矿。

”西安交通大学是基础教育部直属的全国重点高校,是基础教育部、应急管理部与江苏省人民政府共建高校,先后进入国家“211工程”“985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项目”和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行列吴幽是谁?据西安交通大学官方网站2019年4月发布的一篇文章表明,吴幽为镜湖资本创始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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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17日,深圳市镜湖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发布声明称:我司无吴姓创始人、无吴姓合伙人及高管、股东根据我司调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信息披露,截至2022年2月17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镜湖”命名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有且仅有一家,即我公司旗下的南京镜湖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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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吴幽的“镜湖资本”是哪家呢?在企比比搜索“吴幽”表明,确有一位名叫“吴幽”的人,担任北京镜湖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和北京镜湖方略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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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镜湖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又持有新余镜湖和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镜湖昌河”)46%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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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据镜湖和昌官方微信号2017年、2018年的多篇文章表明,其董事长名为吴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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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友会允诺捐献不兑现恩师可以起诉吗?校友会允诺的捐献没到位,反被恩师告到法院,引来网络关注与议论有网友说,一个吹牛不负责,另一个来讨要,都不讲体面就校友会允诺的捐献不兑现,学校该不该起诉这件事上,法律已有规定。

民法典规定了受赠人在受赠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受赠这符合普通人之间的来往,就是答应赠送他人的,可以反悔不给但民法典同时明确,经过公证的受赠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权利性质的受赠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也就是说,公益捐献如果允诺而不捐,是不行的这是为了防止捐献人开“空头支票”《合同法》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权利性质的受赠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受赠合同,受赠人不交付受赠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慈善法》也规定了慈善捐献权利的强制履行职责及其例外情况具体来说,强制履行职责交付捐献财产权利的情形:一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方式申明允诺捐献的;二是签订书面捐献协定的特殊情形包括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如果捐献人实在没钱,怎么办?对此,法律也有规定诸如,申明允诺捐献或者签订书面捐献协定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申明允诺捐献地或者书面捐献协定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申明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职责捐献权利。

这个规定合情合理,捐献是建立在自愿与力所能及的前提下,如果没有捐献的能力了,当然不能强人所难同时,允诺而不捐也不报告、不说明,别人还以为受赠人拿到了捐助,会造成不良影响,进行相应处理也就是必需的程序回到校友会允诺捐献1100多万元却不兑现,被恩师告到法院这事,当具体情形具体分析:到底是有钱不捐,还是无钱可捐,要视情形而定。

不管怎样,都表明一点,公益捐献是项严肃的事情,申明允诺或签了合同的,是要兑现的,并非儿戏如果允诺后有困难,也应当根据规定报告并说明情况,不能不了了之对于这场疑似“诈捐”的“骗局”你怎么看?(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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