势不可挡新闻报导记者 谭君1月18日,势不可挡新闻报导(www.thepaper.cn)报道“上千家驱蚊生产商被以侵害‘核桃’注册登记商标为由控告赔偿千万”一事,引起关注1月19日,一家也曾被“核桃”注册登记商标持有人北京碧丽护肤品有限子公司(以下简称碧丽子公司)控告侵权行为并六万美元的安徽民营企业向势不可挡新闻报导充分反映,辩护律师从知识产权局调阅的档案表明,早在1995年,涉案的第二类护肤品上的“核桃”注册登记商标就被国家注册登记工商总局报告书撤消。
撤消理由包括该注册登记商标直接表示了货品的主要原材料,“已属注册登记不当”然而,奇怪的是,被申明撤消的该注册登记商标又进行了两次转让,并最终于2010年左右由碧丽子公司受让获得2019年起,碧丽子公司开始批量进行核桃注册登记商标申诉民事诉讼,有关原告也因此提起了共9次针对核桃注册登记商标的撤消和无效宣告提出申请,但均未有结果。
“没有证据表明,从1993年到2018年这25年间‘核桃’注册登记商标有实际的商业采用碧丽子公司仅仅为了注册登记商标申诉而开据了部分商品销售单据更重要的是,这个曾经被撤消的注册登记商标,其注册登记商标利是否恢复正常过或者如何恢复正常的呢?”代理多家被告驱蚊民营企业的安徽母石氏辩护律师事务所赵智庆辩护律师说。
赵智庆介绍,据其统计,现阶段能申明查询到的纠纷案件刑事案件约有200余件,还有大批的刑事案件通过商谈化解了,赔偿额基本上在10万元以上,其估计受牵连的民营企业不止上千家,而是300-500家“核桃”注册登记商标曾于1995年被报告书撤消。
1月19日,无锡市海迪威生物医药有限子公司负责人殷老先生向势不可挡新闻报导充分反映,该子公司客户在淘宝上商品销售了一瓶海迪威牌核桃驱蚊抑菌剂,被碧丽司以侵害其“核桃”注册登记商标控告但该子公司商品归属于注册登记商标分类中的哈莱因货品,而碧丽子公司商品是第二类护肤品。
安徽驱蚊厂商也被控告侵权行为碧丽子公司“核桃”注册登记商标受调查者北京青年报“核桃本身就是草药原材料中文名称,核桃驱蚊归属于通用中文名称,碧丽无权禁止他人采用,跟青辣椒注册登记商标归属于同一性质” 殷老先生说,然而,几个月前,他们收到苏州中级法院的侵权行为判决,要求赔偿碧丽子公司10万元整。
现阶段,他们已上诉到安徽省高院,现阶段民事诉讼费用也已交殷老先生委托的安徽母石氏辩护律师事务所辩护律师赵智庆告诉势不可挡新闻报导,现阶段他已经接手了6起这样的“核桃”侵权行为民事诉讼据统计,“现阶段约有纠纷案件刑事案件200余件,还有大批的刑事案件通过商谈化解了,赔偿额基本上都在10万元以上。
”赵智庆发现,“核桃”注册登记商标案与逍遥镇豆腐脑、潼关瓦万、Gondrecourt阿提斯鲁夫尔谷、青辣椒等注册登记商标案不同“后者至少有合法注册登记商标,而‘核桃’太不正常了,因为它曾在二十多年前被撤消过”有关裁判员公文表明,被告方北京丹桂日用危险品厂于1992年经核准注册登记了第603857号“核桃”注册登记商标,审定采用在第二类货品上,包括护肤品、可伶可俐液、香氛、护肤用品、美容膏。
2010年2月8日,碧丽子公司经受让获得该注册登记商标
核桃注册登记商标信息 来源:中国注册登记商标网 知识产权局官网的“注册登记商标报告书”信息表明,1995年3月28日,603857号核桃注册登记商标予以“注册登记注册登记商标撤消报告书”势不可挡新闻报导注意到,同期撤消的注册登记注册登记商标,还有一些子公司注册登记的“葵花”“月季花”等注册登记商标。
不过,势不可挡新闻报导注意到,对上述“注册登记商标报告书”的查询,由于需要提供准确的报告书期号,一般不为人所知普通公众一般根据注册登记商标603857号或者“核桃”三字进行注册登记商标综合查询而在综合查询中,“核桃”注册登记商标号的注册登记商标流程中,并没有充分反映该注册登记商标曾经被撤消的信息。
国家知识产权全局“注册登记商标报告书”中表明的核桃注册登记商标曾被撤消
现阶段的注册登记商标流程中无法看出核桃注册登记商标曾被撤消的痕迹2021年11月,赵智庆辩护律师向安徽省高院提出申请调阅证据,随后从知识产权局调阅到了“核桃”注册登记商标的有关档案其中,一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核桃”注册登记商标注册登记不当裁定书》表明,北京丹桂日用危险品厂的603857号核桃注册登记商标被予以撤消,并被要求交回《注册登记注册登记商标证》。
上述裁定书称,“经评审,我会认为:核桃是一种常见中药材,有清热、消炎作用,采用于护肤品、香氛等货品上,容易使消费者认为此类货品中含有核桃成分而有药用作用如果此类护肤品中确实包含了核桃,则被提出申请注册登记商标又直接表示了货品的主要原材料,违反了《注册登记商标法》第八条规定,据此,‘核桃’作为护肤品货品的注册登记商标,已属注册登记不当。
”裁定书落款日期为1994年1月27日。
知识产权局档案:“核桃”注册登记商标曾在1994年被撤消 受调查者北京青年报未果的5次撤消提出申请和4次无效提出申请势不可挡新闻报导注意到,上述“核桃”注册登记商标撤消档案中,还附有当年撤消该注册登记商标的提出申请书提出申请人是重庆日用化工厂,提出申请时间是1993年3月16日。
其提出申请理由是,“核桃作为中药,是该货品的通用中文名称,加入驱蚊中,是主要原材料”提出申请人的依据是当时的《注册登记商标法》第八条:“注册登记商标不得采用下列文字、图形:5、货品的通用中文名称和图形;6、直接表示货品的质量,主要原材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它特点。
”
“核桃”注册登记商标曾因作为驱蚊主要原材料被提出申请撤消 受调查者北京青年报不过,上述撤消裁定下达并报告书后,在没有出现注册登记商标利恢复正常有关公文的情况下,“核桃”注册登记商标经历了两次转让二十余年后,“注册登记商标利人”掀起了一场控告全国驱蚊民营企业的风暴。
“在第603857号‘核桃’已被裁定撤消的情况下,原告应当就该注册登记商标利是否恢复正常以及如何恢复正常的,进行必要的说明和举证,否则,其所谓的权利就不具备合法性,其不具有涉案注册登记商标的任何权利同样,在在老先生效裁定已将该注册登记商标予以撤消的情况下,法院的判决亦不应当与注册登记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老先生效裁定相抵触。
”在递给安徽省高院的上诉状中,赵智庆写道赵智庆介绍,他刚接手第一起“核桃”注册登记商标案时,全国仅有温州一家法院的判例,是原告碧丽子公司胜诉,后来陆续出现的判例,均是判决原告赢代理同类刑事案件的北京创远辩护律师事务所辩护律师马式辉说,他的团队向知识产权局对核桃注册登记商标提出了该注册登记商标的无效宣告提出申请。
而自2019年碧丽子公司发动侵权行为控告以来,被诉的有关方从未停止过对“核桃”注册登记商标本身提出质疑据马式辉团队统计,自2019年4月至2021年10月间,共有5次关于“核桃”注册登记商标的撤消注册登记商标提出申请,其中,以该注册登记商标“连续三年不采用”(俗称“撤三”)为由的提出申请有3次;以该注册登记商标归属于“通用中文名称”为由的提出申请2次,这些撤消提出申请基本上被驳回。
马式辉辩护律师团队统计的核桃注册登记商标近3年内被9次提起撤消及无效提出申请“碧丽子公司的核桃注册登记商标从1993年到2018年,这二十多年实际是空白,没有证据证明其在采用,其为申诉象征性开了几张票,市场上没有这个货品”赵智庆说。
而对“核桃”提出的注册登记商标无效宣告提出申请,也有4次其中,一份无效宣告提出申请中明确提到,“核桃”通常用作争议注册登记商标审定适用货品的原材料,争议注册登记商标指定采用在“护肤品、香氛”等货品上,仅仅直接表示了指定采用货品的原材料等特点,消费者一般不易将其作为注册登记商标加以识别,且整体作为注册登记商标缺乏注册登记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根据有关规定,应予无效宣告。
但这些无效提出申请的结果,马式辉团队至今未能查询到申明信息多名知识产权专家的观点和上述1994年的撤消注册登记商标裁定一致北京大邦辩护律师事务所辩护律师游云庭认为,根据注册登记商标法规定,提出申请注册登记注册登记商标应该有显著的特征便于识别,核桃作为老百姓熟知的中药材的中文名称,在驱蚊上是原材料,这一中文名称被注册登记成注册登记商标,显著性比较弱,被告厂家可以向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提出申请。
赵智庆看来,“核桃”不是显著性弱的问题,而是“没有显著性”“一个用来表明货品原材料的注册登记商标名,只有经过长期、大批的采用才能产生注册登记商标显著性因为只有与注册登记商标建立了与相对稳定的对应关系,让消费者一看到核桃,就能够想到是其商品,才能体现注册登记商标的区分作用。
反过来,若无长期、稳定采用,消费者凭什么认为核桃注册登记商标是你的呢?”原告5次提出申请其他核桃注册登记商标被驳回核桃注册登记商标案中多名被告代理辩护律师表示,除“核桃”注册登记商标1995年撤消后的“无痕恢复正常”之外,法院判决逻辑也值得商榷。
碧丽子公司受让的603857号核桃注册登记商标,仅在第二类货品上(护肤品、可伶可俐液、香氛、护肤用品、美容膏)获得注册登记,未在“驱蚊”这个名目上获得注册登记现阶段“驱蚊”归入了护肤品,碧丽子公司状告全国驱蚊生产商的民事诉讼也屡获胜诉,但其仍在锲而不舍地在第二类货品上提出申请注册登记“核桃及图”“碧丽核桃”等注册登记商标。
势不可挡新闻报导注意到,在其中一份注册登记提出申请中,碧丽子公司称,“‘核桃’不仅仅能表示出植物中文名称的含义,还可以表示出‘金子和银子做的花’等其它含义”,遂提出申请注册登记该注册登记商标对此,国家商评委的回复是,“‘核桃’注册登记商标通常指植物中文名称,其具有清热解毒的功效,提出申请注册登记商标采用在指定货品上仅直接表示货品的原材料等特点,缺乏注册登记商标显著特征,不得作为注册登记商标注册登记”。
赵智庆辩护律师根据申明的信息统计发现,知识产权局回应碧丽子公司“核桃”注册登记商标注册登记公文一共有五份,包括第9334638号、13555913号、16279909号、24540010号四份“碧丽核桃”注册登记商标驳回通知书,第39922281号“核桃”注册登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上述5份公文均认定“核桃”作为注册登记商标采用在护肤品等货品上都不具有合法性,和1994年国家商评委的裁定观点一致但是,多家法院的判决认为,“核桃”注册登记商标被商评委多次驳回的裁定,不影响碧丽子公司现有注册登记商标的权利“法院只基于一个理由,‘核桃’是一个注册登记注册登记商标,后面其提出申请注册登记被驳回的裁定,不影响前面注册登记商标注册登记后产生的效力。
”赵智庆说“按照法律适用标准的统一性原则,既然知识产权局规定原告不得将‘核桃’作为注册登记商标采用在护肤品等有关货品上,那么,法院怎么能允许原告以‘注册登记商标’为由进行控告申诉并巨额赔偿呢?”赵智庆说责任编辑:崔烜 图片编辑:施佳慧。
校对:刘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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