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历史处罚最多的公司(世界历史处罚最多的公司是哪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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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历史处罚最多的公司(世界历史处罚最多的公司是哪家) 第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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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自哈耶克等人编《知识分子为什么反对市场?》,文章由安·兰德(俄裔美国小说家、哲学家)所撰写如果一小群人在与其他群体发生冲突的时候,总被人认为是有罪的,不管涉及的是什么问题,处于什么环境下,人们都这么想,你是否觉得这是迫害?如果这个小群体总是要为其他群体的罪恶、失误和失败而背黑锅,你是否不觉得这是迫害?如果这个群体不得不生活在秘密恐怖统治之下,而其他人却都享有豁免权;这群人被置于特别法管治之下,而这些法律事先却并没有明确地规定什么样的行为是有罪,起诉人可以随心所欲地解释法律,他们置身于这种地步,你还不觉得这属于迫害?如果这个群体惩罚,不是因为他们的过失,而是因为他们的美德,不是因为他们无能,而是因为他们有能力出众,不是因为他们的失败,而是因为他们的成就,而且是成就越大,受到的惩罚越严重,你说这算不算迫害?。

如果你的答案是“是的”——那么,就扪心自问一下,你自己容忍、支持或者亲手制造的这种可怕的不公是什么?是的,这个被迫害的群体就是美国的企业家今天,人人都在大谈特谈保护少数的权力,把这看成一种很高尚的道德原则。

然而,绝大多数“自由主义” [这里的自由主义是美国意义上的,其原则是强调国家干预、反对自由竞争——译者注]知识分子却以一种歧视性的方式运用这一禁止歧视的道德原则:它仅仅适用于种族或宗教上的少数,不适用于由商人构成的被剥削、被谴责、人数很少、毫无还手之力的少数。

然而,针对种族或宗教少数的种种丑恶而粗暴的不公现象,也铺天盖地降落在商人头上想象这样的丑恶行径吧,人们谴责某些人又赦免其他人,既没有听证,也罔顾事实今天的“自由主义者”认为,只要跟工会发生冲突,有罪的肯定是商人,而根本不管发生纠纷的起因和实情,还自吹自擂说他们不是根据纠察线来判断“对错”。

再想想根据双重标准进行判断、把某些权力赋予某些人却拒绝给予另一些人的丑恶行径今天的“自由主义者”承认工人(多数)有维持生存的权力(获得工资),却不承认商人(少数)也有他们维持生活的权力(获得利润)工人为争取高工资而斗争,被赞美为“社会收益”;而商人为更高的利润而斗争,却被咒骂为“自私的贪婪”。

如果工人的生活水平低了,自由主义者将这归罪于商人;而如果商人想提高他们的经济效率,拓展市场,扩大企业的财务回报,从而可能提高工人工资、降低商品价格,这群“自由主义者”就批判这是惟利是图(commercialism)。

假如一家非赢利性基金——即自己不能赚取自己的资金的组织——资助一段电视节目,宣传自己的观点, “自由主义者”就赞美说这是“启蒙”、 “教育”、 “艺术”和“公共服务”;而如果某位商人资助一台电视节目,希望它能反映自己的看法, "自由主义者”就喊起来了,称这是“新闻审查”、是“施加压力”、是“专制统治”。

如果国际卡车工人司机兄弟会的三个地方组织将纽约城的牛奶供应切断了15天,我们听不到“自由主义者们”一点道德义愤和抨击之声,而假如商人停止供应牛奶哪怕是一个小时,想象一下会发生什么样的事情——他们将迅速造到司法化的私刑或众所周知的“破除垄断”方案的围剿。

不管什么时代,什么时候,在何种文化,哪个社会中,都会碰到针对某些少数群体的偏见、不公正、迫害及盲目而非理性的憎恨——我们也会看到,总有某个帮派可以从这种迫害行径中得到一些好处,某些人从迫害这些特定的牺牲品中获得了巨大利益。

被迫害的少数充当了某些运动的替罪羊,这些运动都有不可告人的目的,从事这一运动的人不想让别人知道他们的目标那些妄图奴役一个国家的历次社会运动,每个专制者或潜在的专制者,都需要某些少数群体作替罪羊,从而使他可以方便地将国家的麻烦归罪于这些少数群体,利用他们来论证自己要求获得专制权力的正当性。

在苏联,替罪羊就是资产阶级;在纳粹德国,替罪羊是犹太人;在美国,替罪羊则是商人美国当然还没有到专制独裁的地步,但是,它正在向着这个方向发展,过去数十年中,商人已经成为形形色色的国家统制主义(statist)运动的替罪羊:法西斯主义运动,或福利国家。

商人担待起了谁的过失和罪恶?是官僚的过失和罪恶国家统制主义理论家向我们贩卖的、造成灾难的一整套知识上的谬误是:经济实力等于政治权力你们恐怕都听说过这样的陈词滥调:“一个饥肠辘辘的人是不自由的”,或者“对于工人来说,命令来自商人还是来自官僚,没有任何区别”。

绝大多数都接受了这些模棱两可的谬论——不过他们也知道,在美国,即使是最贫穷的人也比苏联最富裕的人更自由、更有安全保障将自由与奴隶制区别开来的基本的、本质上的、至关重要的原则是什么?这种区别就是:一边是自愿行动的原则,一边是肉体逼迫或强制的原则。

政治权力与任何其他形态的社会“权力”之间、政府与所有私人组织之间的区别在于,政府拥有使用身体暴力的合法垄断权这种区别极端重要,但今日却几乎无人注意,因而我强烈要求你们将此铭记在心让我重复一遍:政府拥有使用身体暴力之合法垄断权。

任何个体或私人团体和私人组织都不拥有合法地对其他个体、团体实施身体暴力、以强迫他们违背自己自愿选择之意愿而行动的权力只有政府拥有这种权力政府行动的本质就是强制性行动政治权力的本质就在于以身体伤害的威胁——威胁没收财产、收监及处死——强迫服从。

朦胧的比喻,马马虎虎的想象,东拉西扯的诗意,及种种陈词滥调——诸如“一个饥肠辘辘的人是不自由的”之类——都不能改变下面的事实:惟一一种政治权力乃是身体强迫的权力,而在政治语境中,自由的惟一含义是:不存在身体强制。

自由国家中的政府之惟一正当的职能就是履行其保障个人权力之义务,也即保护个人免受身体之侵害这样的政府并不拥有首先对任何人使用身体暴力的权力——个人并不拥有这样的权力,因而,也不可能将其授权于任何代理人不过个人确实拥有自卫的权力,他正是将此权力授予政府,旨在建立一种有秩的、由法律界定的执行机构。

正当的政府仅在进行报复、仅在针对那些首先使用暴力的人的时候,才拥有使用身体暴力的权力政府的正当职能就在于:设立警察,以保障人们不受犯罪分子的侵害;建立军队,以保障人们不受外地入侵之伤害;设立法庭,以保护人们的财产和契约不受暴力或欺诈之损害,并根本客观明晰的法律来调解人们间的纠纷。

美国宪法就是隐含地建立在这些原则之上的,是隐含的,而没有公开地表述宪法中于是就留下了一些矛盾之处,使国家统制主义者获得了可乘之机,得以扩展其地盘,逐渐地破坏了宪政结构国家统制主义者相信,有些人拥有强迫、强制、抢夺、杀害他人的权力。

为了使这一信念能付诸实施,这一信念便被转换成下面的政治理论:政府——国家——拥有首先对其公民使用身体强暴的权力至于是否频繁使用这种暴力,对谁使用,在多大程度上使用,出于何种目的,或为了何人的利益,则是无关紧要的问题。

所有的国家统制主义理论的基本原则和最终结果都是相同的:独裁专政和破坏其余的都只是时间的问题而已下面我们讨论经济权力的问题什么是经济权力?它是生产和交换人们已生产出来的东西的权力在自由经济中,没有任何人或团体可以使用暴力强制他人,经济权力只有通过自愿的手段才能获取:通过所有参与生产和交换过程的人们的自愿选择和同意才能获取。

在自由市场中,所有的价格、工资和利润都不是由富人或穷人的一时的冲动所决定的,不是由某人的“贪欲”或某人的需求所决定的,而是由供需规律决定的自由市场的机制反映、并且概括了所有参与者所作出的全部经济选择和决策。

人们以双方都同意、并有益于双方的条件交换其商品和服务,是否有益于自己,只能由他们自己在非强制状态下独立作出判断一个人,只有当他能够比他人更好地提供价值——以更低的价格提供更好的产品和服务——才能致富在自由市场中,财富是通过某种自由、普遍、“民主的”投票获得的——通过参与国家经济生活的每一个体的销售和购买活动而取得的。

当你购买这件商品而没有购买那件商品的时候,你就是在投票支持某个制造商发财在这种类型的投票活动中,每个人都只根据他对自己有资格判断的问题作出的判断进行投票:这些问题即他自己的偏好、利益和需求谁都无权替他们作出决策,或以自己的判断代替他人的判断;也无人有权自命为“公众的代言人”,而让公众都闭上嘴,剥夺其选择权力。

下面我们明确以下经济权力与政治权力之间的区别:经济权力是通过某种肯定的手段行使的,即向某人提供某种报酬、某种激励、某种价款、某种价值;而政治权力则是通过某种否定的手段行使的,即威胁进行惩罚、伤害、监禁、毁灭。

商人的工具是价值;而官僚的工具则是恐惧美国在短短的一个半世纪中已经取得了辉煌的工业进步:任何国家在历史的任何时期都不能与之媲美作为一个阶层的美国商人已经展示了人类经济史上有记录以来最伟大的生产性天才和最惊人的成就。

而他们从我们的文化和知识分子中得到的是什么样的回报?他们是被人憎恨、受人迫害的少数他们成了官僚知道的一切罪恶的替罪羊纯粹的、没有管制的自由放任资本主义体制迄今未在任何地方实际存在过存在着的只是所谓的混合经济,这是指在各个层面上把自由与控制混合,把自愿选择与政府强制混合,把资本主义与国家统制主义混合。

美国是这个星球上最自由的国家,但国家统制主义的因素也从一开始就出现在它的经济中在主要献身于国家统制主义哲学的美国知识分子的影响下,这些因素不断发育成长知识分子——意识形态专家、公共问题的阐释者和评论员——受到攫取政治权力的机遇的诱惑,被所有社会群体所抛弃,于是便创建出了他们所说的枪口下的“好”社会模式,即通过合法化的身体强暴的手段来建立所谓的“好”社会。

他们批判自由的商人是"自私自利的贪欲"的鼓吹者,而赞美官僚是"公仆"在评价社会问题的时候,他们总是咒骂“经济权力”而证明政治权力是多少地清白纯洁,于是,就把罪责从政治人物身上转移到了商人身上人们通常加之于商人和资本主义头上的所有罪恶、弊端和不公,其实都不是由不受管制的经济或自由市场导致的,而是由政府对经济之干预造成的。

美国的工业巨子们——詹姆斯·杰若米希尔(James JeromeHill)、范德比尔特(Commodore Vanderbilt)、卡内基(Adrew Carnegie)、摩根(J.M.Morgan)等等——都是些白手起家的人物,他们通过自己的个人能力、通过自由市场中的自由交换发家致富。

不过也存在一种类型的商人,他们是混合经济的产物,是些懂得政治门路的人士,他们是通过政府授予的特殊权力而发财的,比如中央太平洋铁路的四大家族(the BigFour of the Central Pacific Railroad)。

正是他们的活动背后的政治权力——强迫的权力、不劳而获的权力和经济上不公正的特权——导致了这个国家经济的紊乱、困境和萧条,从而引发了公众的抗议但最后却是自由市场和自由的商人成了替罪羊政府控制的每一桩灾难性后果,反倒都成了扩大政府控制、扩大政府经济权力的正当理由。

如果有人问我,什么时候是标志着美国工业踏上了通往最后毁灭之路的转折点,而美国历史上最为臭名昭著的立法是那一桩,我的回答受访者:1890年和《谢尔曼法案》(Sherman Act),由此就看到无法强制执行的、无法遵从也无法进行审判的反托拉斯诉讼荒诞的、非理性而致命的增长。

在反托拉斯法律制度下,一个人只要一进入商界,就成了犯罪分子,不管他干了些什么假如他遵守这些法律的某一条,他就可以面临其他条款的刑事起诉威胁举个例子,如果他制订的价格被某些官僚认为过高,他就会被控垄断,或者具有“形成垄断的意图”;而如果他的价格比竞争对手的低,他就可能被控进行“不公平竞争”或制造“贸易限制”;如果他跟竞争对手的价格一样,他则可会被指控进行价格“合谋”或“阴谋”。

我建议你们留意一下一本尼尔先生撰写的名为《美国的反托拉斯法律》的书它是一本学识渊博、不带感情色彩、客观的研究专著作者是位英国文官,而不是自由市场的捍卫者我们所能说的是,他也许可以被划入"自由主义者"之列。

但他并没有混淆事实与解释,他们将其严格区分对待他所讲述的历史事实是一个可怕的故事尼尔先生指出,禁止“贸易限制” (restraint of trade)是反托拉斯的实质所在,但却没有明确定义什么样的行为构成了“贸易限制”。

因而,没有人可以说清楚,法律到底禁止或允许人们干什么;对这些法律的解释完全交给了法庭为了对这些法律当前的含义有一个一般性的了解,商人和他的律师就不得不研究全部的所谓案例法——关于案件、程序和判决的全部记录;但程序是变来变去的,而判决也是五花八门,同样的案情,今天的判决跟明天、下周、明年的判决可能完全相反。

“自1890年以来,美国法庭就一直在一个案件一个案件地决定这些法律条文的准确含义根本就没有一个完整的定义来相对清晰地表述这些法规的含义” 这就意味着,商人根本无法事先知道,他所采取的行为是合法还是违法,他是有罪还是清白。

这意味着,商人始终生活在突如其来的、不可预测的灾难某一天突然降临的威胁之中,承受着某一天会失去自己所拥有的一切甚至被投入监狱的风险,他的职业、他的名声、他的资产、他的财富、他一生的成就,所有这一切都掌握在某些野心勃勃的年轻官僚手中,而这些官僚以种种理由,不管是公共的还是私人的理由,发起针对他的法律程序。

追溯法(或者说溯及既往的法律)为整个盎格鲁撒克逊司法传统所不承认,它与这一司法传统背道而驰,这种法律惩罚某人在该行为尚未被法律宣布为犯罪行为时之行为这种法律是只有专制独裁者才搞的一种迫害行为,为文明世界的所有法律规范所禁止。

美国宪法尤其禁绝这种法律我们可以说,在美国是不存在这种法律的,它也没有被用于对付任何人——只有商人是个例外一个在他被定罪之前根本就无法知道他在过去所采取的行为是合法还是违法,这样的案件当然属于追溯法案件。

我提请你们看一下弗莱明写的一本很薄但很出色的著作《一万条戒律》它是写给普通人,也是写给当代人的,清晰、简单,富有逻辑,并且有大量详尽丰富的证据这样一副反垄断的情景,用"梦魇"这个词来描述恐怕都有些不够分量。

“[弗莱明先生写道]销售经理现在就必须予以考虑的危险之一是,今天最出色的法律意见都认为必须遵守的有些政策,到了明天,就可能被说成是非法的了在这样的案件中,犯罪和惩罚是溯及既往的……另一种危险是第三者损害诉讼(treble damage suits),也是有可能溯及既往的。

具有最良好意图的企业只要触犯了法律所列的罪状中的某一个,就不得不面临反托拉斯法律的第三者损害诉讼,即使他们辩护说,在进行该行为时所有人都认为它是完全合法也合乎伦理标准的,但后来的司法解释却会说这种行为是非法的。

” 那么,商人对此是怎么看的呢?在一篇题为《未经审判就已定罪》(Guilty Before Trial,1950年5月18日)的讲话中,时任美国钢铁公司董事长的费尔利斯(F.Fairless)说:先生们,我们不得不告诉你们,如果我们不再执意坚持那种法律体系,如果我们不再用这种法律不公正地对待所有的违法者——事实上是美国所有的商人,不管大小,那么,他们就会被从Atlanta、Sing Sing、Leavenworth、Alcatraz等监狱中释放出来。

处理真正的犯罪分子的法律,也比那些针对商人的法律更好犯罪分子的权力得到了客观的、没有偏见的法律、程序和证据规则的保护一个犯罪分子,美联储其被证明有罪之前就假定是无罪的只有商人——那些把整个经济扛在自己肩上的制造商、供应商、辅助商等等肩负重担的人士——却被认为生来就是有罪的,他们必须自己证明自己是无罪的,但却没有确定无罪或证据的明确的标准,于是,他们的命运完全听任那些刻意哗众取宠的政治家、惯耍阴谋的国家统制主义者、妒火中烧的庸人变幻无常的兴致和喜怒情绪的摆布,这些庸人觉得这可能是跻身官僚阶层的大好时机,而做这样的打破垄断活动,又不同花自己一毛钱。

稍微好一些,或者说比较可敬的一些政府官员也在不断批评反托拉斯法律的这种随意性费尔利斯在那篇讲话中引用了当时的联邦贸易委员会委员梅森(Lowell Mason)的一段话:在这种荒唐地拼凑而成的法律体系下,美国企业正在遭到干扰、伤害,甚至胁迫,其中很多法律规定是无人可以理解的,无法执行的,不公平的。

管理洲际贸易的法律可谓一片混乱,政府指控的某些罪名,其实根本就不是该它管理的我想说的是,这套法律体系本身就是粗暴破坏社会行为准则的行为费尔利斯先生还引用了最高法院法官杰克逊在担任司法部反托拉斯部门负责人的时候说过的一段评论:

律师根本不可能弄清,企业的哪些行为将被法庭裁决为合法这种局面困扰着那些努力遵守法律的商人和试图执法的政府官员然而,并不是所有的政府官员都感受到了这种困惑弗莱明先生的书中引用了时任众议院司法委员会主席的塞勒[Emanue Celler] 1950年1月纽约城酒吧行业公会一次座谈会讲的一段话:。

我想阐明的是,我将坚定地反对企图具体列举侵害行为、用无数具体行为代替普遍原则的反托拉斯法律法律必须保持一定的灵活性,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我想要阐明的则是, “灵活的法律”不过是“专断权力”的委婉说法而已——“灵活性”是所有专制独裁统治下的法律的主要特征,而“不断变化的社会”中非常灵活的法律如何使使整个国家血流成河、尸积如山,看看纳粹德国和苏联就知道了。

这一问题最可悲的讽刺之处在于,反托拉斯法的制订者中步伐所谓的“保守主义者”,迄今为止,也得到了他们的支持,尽管他们自称是自由企业的捍卫者这是一个残酷的事实,它证明了,资本主义从来就不拥有任何正当的、哲学上的捍卫者,在很大程度上,那些自命的资本主义辩护者缺乏政治原则,缺乏经济学知识,也没有正确理解政治权力的本质。

借助法律维护自由竞争,但从字面上说,这就是一个荒诞矛盾的概念它的意思就是,用枪口强迫人们自由它意味着,要由不负责任的官僚机构的命令的专断统治来保障人们的自由导致《谢尔曼法案》获得通过的历史原因是什么呢?我引用尼尔先生书中的解释:

早期反托拉斯立法运动背后的推动力在1870年代和1880年代期间越来越强大内战之后,拥有特权、许可证和补贴的铁路成为人们猜疑和敌视的主要对象涌现出了“全国反垄断廉价运输铁路同盟”之类的组织这是商人充当替罪羊的很有说服力的例子,商人背起了政治家的黑锅。

人们所反感的是政府授予的特权——对铁路的许可证和补贴,正是这些特权使西部的铁路安然置身于竞争之外,使他们获得垄断权力,结果当然是弊端丛生然而,由共和党控制的国会所起草的法律所开出的药方却是剥夺商人的自由,扩大政府控制经济的权力。

如果你想看到真正的美国悲剧,那就不妨比较一下反托拉斯法的思想动机与其后果之间的反差,我还是引用尼尔先生的书:很有可能,在制定反托拉斯法的时候,美国人对任何可能导致不受约束之权力的东西的不信任,是比任何经济信念或激进政治趋势更深刻、也最持久的动机,这种不信任,在美国人生活的方方面面随处可见……它体现在“监督与制衡”及“权力分立”这样的理论中。

在美国,某些人拥有控制他人活动或财富的权力的状态,有时会被视为不可避免的,但却从来没有不会被人满意地接受人们总是希望,每个具体的掌权者,不管他掌握的受访者政治权力还是经济权力,都能受到其他掌权者侵权的威胁。

……与反垄断的这一动机有关的另一个动力是美国人相信法律程序和司法救济而不大相信行政管理 《马萨诸塞权利法案》著名的规定——"归根到底,这是法律之治而非人之治"——是美国人最爱引用的话,对于我们理解反托拉斯也是至关紧要的。

如果不考虑这一因素,我们就不可能解释反托拉斯何以被人们广泛认可——美国之外的人们对此惊讶不已——以至于那些利益相关者,尤其是“大企业”利益集团也将自己交付给反托拉斯政策,这些利益集团经常花费昂贵代价接受这种政策的约束。

在这里,我们看到,由于缺乏明晰的哲学理论指导实际行动,人们良好的意愿最后却导致了悲剧历史上的第一个自由社会却摧毁了它的自由,而且是以保护自由的名义由于没有区分政治和经济权力,人们就假设强制可以恰当地制衡“生产”,两者是同一层次的活动,因而可以互相"监督",而商人的“权威”和官僚的“权威”也是可以互相替代的,在竞争同样的社会功能。

反托拉斯的鼓吹者在寻求“法律之治而非人之治”的过程中,把美国经济置于人之治的专断的权力之下,而这恰恰是专制独裁者所梦寐以求的由于缺乏合理的判断标准,人们就只能根据“规模庞大”这样粗略的标准来对高度复杂的问题作出评判。

至今你还能听到人们说, “大企业”、 “大政府”或“大劳工”会对社会构成威胁,而根本就没有想过“大”的性质、根源和作用,仿佛达到一定规模本身就是邪恶的这里的理论就等于说,爱迪生这样的“大”天才和斯大林这样的“大”坏蛋,都一样是大坏人。

尽管他们中的一个人给整个世界带来了无法估量的价值,另一位则给世界带来罄竹难书的灾难,而两者的行为都是“大”规模的我想,大概不会有任何人会把这两人等量齐观,而这恰恰就是大企业和大政府之间的区别所在政府能够变大的惟一手段就是身体强暴,而在自由市场中,企业能够做大的惟一途径是其生产性成果。

自由竞争所需要的惟一要素是:自由市场机制不受约束、不受妨碍的运转政府如果要保护自由市场,所要采取的惟一的行动就是:自由放任!换个通俗的说法就是:不许干涉!而反托拉斯法恰恰制造出相反的环境:最后得到的也是与其意图完全相反的结果。

我们根本没有办法对竞争进行立法;根本不存在明确的标准,可以使我们搞清楚谁跟谁应当怎样竞争,在一个特定的市场上,应该存在多少个竞争者,他们的相对实力和他们所谓的“关联市场”应该有多大,他们应该标出多高的价格,什么样的竞争方式是“公平的”、"不公平的”。

所有这些问题都不可能有答案,因为这些正是需要自由市场本身来回答的问题由于没有明确的原则、标准和准则来指导,于是,反托拉斯法律诉讼70年的历史就充满了谬论、诡辩和繁琐,就跟中世纪经院学者的辩论一样荒唐、不着边际。

惟一的区别是:经院学者进行讨论的那些问题有更充分的理由,而且人们的生命和财富也不取决于他们辩论的结果我下面举几个反托拉斯案件的例子在1945年美联社诉美国一案中,政府指控美联社有罪,因为它的内部章程限制对成员资格作了限制,使那些新创建的报纸很难加入。

下面是尼尔先生书中的一段话:美联社在其辩护词中指出,市场上存在着其他新闻社,新创建的报纸完全可以从那儿得到需要的新闻……法庭则提出,美联社是集体组织起来以保护其成员拥有对于非成员的竞争优势;即使那些非成员未必被完全阻止在竞争之外。

[美联社的新闻服务被认为是非常重要的一种手段,只有其成员能享受这种服务,这种手段使其成员对那些未来的竞争者设置了某种实实在在的障碍……无可辩驳的是,其成员已经拥有了某种……对自己有利的……手段;新进入者必须可以合理地享有它,因为,如果没有这些手段,他们就无法与其成员展开真正的竞争。

]这里侵犯了谁的权利?运用法律力量是出于谁的灵机一动?谁算是“未来的竞争者”?如果我想明天开始跟通用汽车公司竞争,那么,为了使我能跟他们展开真正的竞争,他们需要将自己的那些设备拿出来让我分享?在1951年米格拉姆诉洛伊公司(Milgram v.Loews)案中,几家主要的影片分销商都一致拒绝给予汽车影院以首轮放映权,这被认为是一种串通行为。

每家公司之所以拒绝提供某种服务,显然都有其充分的理由,辩方争辩说,每家公司都是在不知道其他公司的决策的情况下独立作出自己的决策的但法庭则裁决, “有意识地相同的商业行为”就是合谋的充足证据, “不需要更多证据来证明被告间是否真的达成过协议”。

上诉法院维持这一判决,并提出,相同的行为的证据将举证责任转到了被告一方,他们必须“进行解释以推翻联合行动的推论”,而显然,这是他们无法推翻这一推论的我们简短考虑一下这一案件的含义如果有三位商人分别独立地作出了三项明显相同的商业决策,那么他们难道非得证明他们没有搞合谋?或者,如果两个商人注意到由第三位最早提出的某个明智的商业政策,那么,是不是为了避免指控为合谋,他们就不应当采用这一政策?或者,假如他们采用了这一政策,是否应当把他带上法庭,控告他进行串通行为,其依据不过是有两个人在他根本就不知情的情况下模仿了他的行动?那么,他如何才能“洗清”自己想当然的罪名,证明自己无罪?。

在专利权案件中,反托拉斯法似乎很尊重专利持有人的权利——只要是他自己一个人使用他的专利,而没有与他人共享但假如他决定不与某个持有同一类专利的竞争者打专利官司,假如他们都决定不采用所谓的“狗咬狗”的两败俱伤策略——人们经常这样形容商人——结果却是,反托拉斯法把他们两人都告倒。

在这样的专利共享案件中的处罚,等于把专利强制性地授予每一个后来者——或者说是对专利的公然没收行为我再引一段尼尔先生著作中的话:专利——即使是通过公司自身雇员研究而合法获得的有效专利的强制认证,其目的不在于惩罚,而是使与之竞争的公司可以进入市场的一条办法……比如在1962年的I.C.I与杜邦案中,瑞恩法官……下令,将该领域的现有专利强制授予那些制订了应用和改进专利的限制性协议者,而不授予这些领域中的新专利。

在这一案件中,还规定了辅助补救方法,今年来被广为采用I.C.I和杜邦都被要求以合理的收费标准向提出申请者提供技术手册,以详尽说明专利技术是如何应用的 你们难道不觉得,这也过于“苛刻”了!在这儿,谁的心血、才华、成果和权利被牺牲了?——是为了谁的不劳而获的利益?

在这一残酷的演变进程中(一直到1961年,不过不包括1961年)最令人震惊的法庭判决是出自——人们都可以想象得到——一位著名的“保守主义者”之手,汉德法官(Learned Hand),而牺牲者则是美国铝业公司。

案件则是1945年美国诉美国铝业公司在反托拉斯法律中,垄断本身并不是违法的,违法的“制造垄断的意图"为了给美国铝业公司定罪,汉德法官找到的证据是,美国铝业公司采取了侵略性行为排挤市场上的竞争对手他所发现的证据如下,他据此作出裁决,从而扼杀了美国一家大工业企业的活力,汉德法官是这样说的:。

它[美国铝业公司]并不能够预测到铝锭需求的增长,并时刻准备供应市场需求在其他竞争者未进入市场之前,没有任何东西能使它将其产能翻了一番又一番它坚持说,它从来没有排挤过竞争对手;但我们可以实在想不出比立刻抓住每个刚出现的新机会更有效的排挤方式了:每个新进入者都发现,市场上已经有了一个庞大的组织,它具有经验、生意关系和人力资源等方面的优势。

反托拉斯法的含义和目的已经昭然若揭了,不管那些立法者的意图是什么,这些法律所能具有的惟一的含义和结果,仅仅因为有才能者具有才能就对其进行惩罚,仅仅因为成功者获得了成功而惩罚他,这套法律就是牺牲创造性天才以满足妒火中烧的庸人们的要求。

如果这样的原则被应用到所有生产性活动,如果具有聪明才智的人不得“抓住每个刚出现的新机会”,因为我们害怕这会打击某些可能想与他竞争的胆小怕事鬼或蠢人的信心,这也就意味着,我们中所有人,不管干什么行当,都不应当冒险、上进或改善自己的境遇,因为,个人的任何进步——比如当打字员打字速度比别人快,当画家有一块更大的画布,当医生的治愈率更高——都可能打击那些新进入者的积极性,尽管他们还没有动手,但他们有可能要与顶尖高手进行竞争。

作为一个较小的感觉,我想引用尼尔先生讲述美国铝业公司一案的脚注:注意下面一点是饶有趣味的:经济学家指责铝业市场垄断的主要理由恰恰是,美国铝业公司一向没有抓住拓展市场的机会,总是低估金属需求的增长,结果在两次世界大战爆发之初,美国都面临着生产能力的严重短缺。

我要请你们记住反托拉斯法的本质、核心和整个历程,因为我下面要介绍反托拉斯行动的登峰造极之作——1961年通用电气案,它使以前反托拉斯法律的卑鄙相形见绌本案中遭到起诉的公司的名单,就是整个电器设备产业的荣誉排行榜:通用电气,西屋,Allis-Chalmers,还有26家较小的公司。

他们的罪名据说是他们向你我供应了电气时代带来无比方便和舒适的电器,从面包烤箱到发电机就是由于这一罪名,他们受到惩罚——如果他们不生产这些东西,他们不留在这个行业,他们就不可能违反反托拉斯法政府指控他们达成秘密协议固定其产品价格,操纵价格。

然而,如果没有这份协议,大公司也可以把价格设定得比较低,从而使小公司无法与他们竞争,将其排挤出该产业,于是,大公司将因为“意图制造垄断”而面临同样的反托拉斯起诉下面一段话出自《财富》杂志(1861年4月、6月号)史密斯先生(Richard Austin Smith)的文章《令人无法置信的电气阴谋》: “通用电气哪怕只是把市场价格降低50美分,即使像I-T-E断路器公司之类的实力强大的公司也会遭到沉重打击。

”这篇文章说明了,限价协议对通用电气不会有好处,对他是不利的,通用电气实际上成了“冤大头”,它的经理层也知道这会使自己陷入“阴谋”,但它别无选择(因为有反托拉斯法及其他政府管制措施)正是反托拉斯法将阴谋的罪名强加于电气行业,能够清楚地证明这一点是本案的收场——最后达成“和解判决”时,当时通用电气提出,将按最低价进行销售,然而,小公司和政府的反托拉斯部门却拒绝了这一提议。

史密斯先生也提到, “阴谋分子”的聚会实际上是美国物价局逼出来的战争期间,电气设备价格由政府设定,电气行业的经理们则开会讨论共同对策结果物价局撤销之后,他们仍延续了这种惯例那么,有没有什么明确的标准让我们搞清,商人的限价措施是一种犯罪行为,而政府的限价措施却是有益公众?即使在和平时期,也有很多行业——比如卡车运输——的价格是由政府确定的。

如果限价损害竞争、生产、消费整个经济以及“公共利益”——反托拉斯法的鼓吹者一直就是这样说的——那么,这种有害的政策何以出自政府之手就成了有益的?由于对这个问题我们得不到合情合理的答案,所以我想,你们完全可以质疑反托拉斯法的辩护者的经济学知识、目的和动机。

电气公司并没有对“价格合谋”的指控作出辩白,他们作了“不承认指控但也不承认犯罪的辩护",也即不进行抗辩他们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把任何企业进行抗辩的被告置于非常危险的地步,以至于他们根本不敢尝试这些法律规定,如果一家公司被证实触犯了反托拉斯法,那么,只要有任何一位消费者宣称自己受到了伤害,它就必须作出三倍损害赔偿。

在类似电气行业这样大规模的案件中,可以设想,这种三倍赔偿将使被告倾家荡产在这种威胁之下,谁还能够或者敢冒险在法律的法庭上进行抗辩?这个法庭上本来就没有不带偏见的法律条文,没有判定有罪或无罪的客观标准,也没有办法客观地评估自己客观输赢的机率。

如果另外的某群人、某个少数群体被带到一个根本无法进行辩护的法庭上,或者是一个你越认真进行辩护,就面临越严重危险的法庭上,我们可以想象,我们周围的人们将会多么地义愤填膺,发起多么地激烈的抗议当然,对于真正的犯罪分子,我们的做法恰好相反:犯罪行为越严重,法律所规定的防范和保护措施越严密,使被告有机会进行辩护,以澄清所有的一点。

只有商人被带上法庭的时候,手脚被捆住,嘴也被封住那么,政府是因为什么而展开对电气行业的调查的?史密斯先生的文章指出,政府是由于T.V.A.公司的抱怨、应凯佛沃尔参议员(Kefauver)的要求展开的当时是1959年,艾森豪威尔的共和党政府执政时期。

1961年2月17日《时代》杂志写道:政府在反托拉斯法案件中收集证据通常都是个艰巨任务,但这次却很容易1959年10月,四位俄亥俄州商人在一起反托拉斯案中作了既不抗辩也不认罪的辩护后,被判入狱(其中一人在去监狱途中自杀)。

这一消息令那些接受调查的电气公司经理心惊胆战,有些人就同意在不受起诉的保证下就其同事的行为作证正是利用从他们那里收集来的证据(大部分是关于其所在公司的),政府顺利完成了本案的起诉程序我们在这些案件中所谈论的不是黑帮,不是敲诈勒索团伙,也不是贩毒集团,而是商人——从事生产的、具有创造精神的、高效率的、能力出众的社会成员。

而今,反托拉斯法已经进入一个新阶段,决心把商业变成一种地下活动,这里面有告密者,有警方的线人,有变节出卖,有特殊“交易”,有不可接触者阶层的一切气氛电气行业的七位经理被判入狱我们恐怕永远都不可能知道,这些公司和政府为本案在幕后进行了哪些交易或谈判。

这七个人应该为所谓的“合谋”承担责任吗?如果他们有罪,他们的罪责是否比他人大?谁“揭发”了他们?——为什么?他们是不是遭到了诬陷?他们是不是被出卖了?使他们不受追究,合乎谁的目的、野心或目标?我们都不知道。

在反托拉斯法所创造的这种制度安排中,我们无从得知这些当这七个不能进行辩护的人士就要走进法庭聆听对他们的判决的时候,他们的律师还在请求法官对他们仁慈一些我还是引用《时代》杂志的报道吧: “第一个请求法庭从宽处理的是西屋副董事长的律师。

这位律师说,他的委托人是宾夕法尼亚圣约翰圣公会教区委员会委员,也是残疾儿童慈善组织的捐助人"另一位被告的律师则求情说,他的委托人“是纽约州一家儿童俱乐部的董事,也是主持重建麻省耶稣神学院的活动的主席"这些律师发现自己能够提及的只能是这些人士对那些“穷人的福利”作出的无私的“服务”,而不能提他们的工作成就、他们的生产能力、他们的管理才能、他们的智力或他们的权利。

这些穷人有权得到福利,而那些向他们创造并提供了福利的人士却无权得到生产者的福利和权利被认为根本无需考虑,人们也可能根本就不承认这就是我们当代文化中最丑陋的罪行整个这出让人恶心的闹剧的最后一个音符则是甘尼(Ganey)法官的判决。

他说, “这里将决定那使美国强大的经济制度,即自由企业体系之生死存亡"他一边这样说,一边却对自由企业制度进行了最猛烈的打击,将最典型地代表着自由企业体制的七个人关进监狱,并宣布,使美国强大的这个阶层——商人阶层——因为其活动的性质和职业特征而应该被当做犯罪分子。

根据这七个人的身份,我们可以断言,他所惩处的,就是自由企业制度这七个人是殉难者,他们成了祭品,他们是活人祭品,是名副其实的祭品,比丛林中的史前野蛮人献祭的活人祭品还要残酷如果你确实在意要公正对待少数族群,那么,请记住,商人就是个很小的少数群体,与这个地球上未开化的游牧部落相比,是非常小的少数群体。

请记住,这个群体给你带来了多少好处,而今他们却遭受可怕的迫害也请你们记住,这个地球上最小的少数就是个人那么否认个人权力的人是不配自称少数的捍卫者的我们应当怎么办?我们应当要求重新审视和修改整个反托拉斯制度。

我们应当对其哲学、政治、经济学和道德基础发起挑战我们应当拥有一个公民自由同盟——争取商人自由权利的废止反托拉斯法是我们最终的目标;这是一场长期的思想和政治斗争;而作为第一步,我们应当首先要求取消这些法律中的监禁刑罚。

如果根据人人都承认没有客观性、自相矛盾、根本就不明晰的法律——因为对其条文的含义和适用,法学家从达不成一致看法——这些人已经遭到了金钱惩罚,比如罚款,这已经够糟糕的了;再用这些根本就稀里糊涂的法律把他们关进监狱,就是无耻的了。

因为有些人违反了那些人们动辄得咎的不可理喻的法律而将其关进监狱,这种局面应该彻底结束了商人是把资本主义和美国生活方式与统治世界大多数地区的极权主义的国家统制制度区别开来的一个群体所有的社会群体——工人、农民、专业技术人员、科研人员和军人——都有可能生活在种种独裁统治之下,他们可能生活在枷锁、恐怖、不幸和日益强烈的自我毁灭之中,但没有任何一个群体像商人一样,完全生活在一种独裁专制之下。

他们的命运掌握在全副武装的家伙手中:官僚和政府商人是自由社会的象征——是美国的象征如果只有他们存在,文明才会存在而如果你希望为自由而战,那你就首先应当为美国的商人而战,因为他们正是自由的最优秀的代表,但却没有得到应得的报偿、未被认可,不被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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