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失信人可以参加招投标吗(失信被执行人能否参加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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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失信人可以参加招投标吗(失信被执行人能否参加招投标) 第1张

招标资格证书的两种明确要求第二种明确要求是北欧国家明文规定,第三种明确要求是招标文档的明文规定任何招标均要同时满足北欧国家明文规定的资格证书前提和招标文档明文规定的资格证书前提这意味着,招标文档没明文规定的资格证书前提,但北欧国家有明文规定的,招标不能以招标文档没明文规定为由提出申辩或不不予严格遵守。

历史失信人可以参加招投标吗(失信被执行人能否参加招投标) 第2张

相关正当理由:(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招标招标法》第二十一条首款明文规定:“招标可以根据招标工程项目本身的明确要求,在招标报告书或是招标科真亮中,明确要求潜在性招标提供相关证照证明文档和业绩情形,并对潜在性招标进行资格证书审核;北欧国家对招标的资格证书前提有明文规定的,依其明文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招标招标法》第二十一条明文规定:“招标应具有分担招标工程项目的能力;北欧国家相关明文规定对招标资格证书前提或是招标文档对招标资格证书前提有明文规定的,招标应具有明文规定的资格证书前提”管制不良行为人参予招标的相关明文规定。

对于被列入“信用风险我国”不良行为白成员名单管制参予招标的情形,北欧国家有众多相关明文规定部分明文规定为:(1)最高人民检察院、北欧国家发展和改革理事会、廉租房和建成区建设厅、农业部等联手发布的《相关在招标招标公益活动中对不良行为举报人实行联手惩处的通告》(法〔2016〕285号)的明文规定:。

“(一)管制不良行为举报人的招标公益活动司法机关要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应在资格证书复核报告书、招标报告书、招标科真亮及资格证书复核文档、招标文档中明确明文规定对不良行为举报人的处理方法和招标标准,在招标阶段,招标或是招标全权中央政府机构、招标专家理事会应查阅招标与否为不良行为举报人,对属于不良行为举报人的招标公益活动司法机关不予管制。

”(2)《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公布不良行为举报人成员名单重要信息的若干明文规定》第七条首款明文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将不良行为举报人成员名单重要信息,向中央政府相关部门、银行监管中央政府机构、金融中央政府机构、分担行政管理工作职能的国家机关及专业委员会等情况通报,供相关单位依法律、法规和相关明文规定,在中央政府采购、招标招标、行政管理工作审批、中央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准入、证照认定等各方面,对不良行为举报人不予信用风险惩处。

”(3)廉租房和建成区建设厅下发的《建筑物市场信用风险管理工作暂行规定》(设市〔2017〕241号)第十五条首款明文规定:“各级廉租房建成区建设行政部门应将列入建筑物民营民营企业“白成员名单”和积欠外来工工资“白成员名单”的建筑物市场各方主体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准入、证照资格证书管理工作、招标招标等各方面司法机关给予管制。

”因此,即使招标文档没明文规定,但北欧国家有明文规定,招标公司仍应严格遵守北欧国家明文规定的资格证书前提只不过,招标以及招标全权中央政府机构也应注意,需要招标文档、招标报告书中明文规定被列入“信用风险我国”不良行为白成员名单的民营企业不具有招标资格证书,查阅招标与否被列入“信用风险我国”不良行为白成员名单。

假如在招标文档、招标报告书中未将被列入“信用风险我国”不良行为白成员名单的民营企业确定为驳回招标事项项,则假如驳回该招标缺乏相应依据招标报告书、招标文档未按照《相关在招标公益活动中对不良行为举报人实行联手惩处的通告》的明确要求,对不良行为举报人参予招标招标公益活动不予管制,可以据此向招标或招标全权中央政府机构提出异议。

开标后发出中标通告书前招标被列入“信用风险我国”不良行为白成员名单:招标编制招标文档参予招标无过错但其招标仍会被驳回?开标后发出中标通告书前招标被拉“黑”也有两种情形第二种情形是招标或招标联手体全部成员均在开标后发出中标通告书前被拉“黑”;第三种情形是招标联手体部分成员在开标后发出中标通告书前被拉“黑”。

第二种情形下,无论是招标或招标联手体参予招标并没过错,但假如中标,则应被驳回因为,《招标招标法实行条例》明文规定,招标不符合北欧国家或是招标文档明文规定的资格证书前提,招标理事会应驳回其招标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是存在违法行为,招标认为可能影响履约能力的,应在发出中标通告书前由原招标理事会按照招标文档明文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核确认。

由此可见,招标理事会应重新审核确认“不良行为”者的资格证书前提后不予驳回第三种情形下,联手体参予工程项目招标,假如一方被拉“黑”,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北欧国家发改委、工业和重要信息化部、农业部等联手发布的《相关在招标招标公益活动中对不良行为举报人实行联手惩处的通告》明文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是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手体,以一个招标的身份共同参予招标公益活动的,联手体视为不良行为举报人。

因此,即使联手体成员之一被拉“黑”,整个联手体招标也应被驳回发出中标通告书后招标被列入“信用风险我国”不良行为白成员名单:法无明文规定但建议不予细化明文规定并采取相应措施?在发出中标通告书后合同签订前,招标被列入“信用风险我国”不良行为白成员名单的建议确认其中标无效。

2017年9月29日,招标某局委托招标全权中央政府机构某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发布了《某办公楼装修工程项目招标报告书》(以下简称《招标报告书》)并发售《招标文档》《招标报告书》和《招标文档》载明的对招标资格证书明确要求的部分内容为:。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证书且有相应的经营范围;(2)具有建筑物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其以上证照或建筑物装修装饰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二级及其以上证照;(3)本工程项目拟派工程项目经理须具有房屋建筑物工程注册建造师二级及以上资格证书;

(4)未被列入“信用风险我国”不良行为白成员名单;(5)本工程项目不接受联手体招标注:招标资格证书证明文档需在招标文档中提供后经开标、招标、中标候选人公示,均无任何异议,招标某局便向第一中标候选人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了《中标通告书》,但在施工合同谈判期间,招标某局得知中标人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列入“信用风险我国”不良行为白成员名单。

招标某局对于与否应该继续与中标人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产生了不同的意见:有的认为应该收回《中标通告书》,确认其中标无效;有的认为应该继续与其签订施工合同等对于此种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招标招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招标招标法实行条例》《工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招标办法》等均未不予明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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