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眼查行政处罚信息要不要去交(企查查行政处罚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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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眼查行政处罚信息要不要去交(企查查行政处罚删除) 第1张

国家地税总局镇江市地税局第一该局地税处罚事宜知会书淮税一稽罚告〔2021〕3号镇江XXX医用股份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XXX)对你(基层单位)的税赋违规犯罪行为拟将2021年5月18日之前做出处罚下定决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税赋征收安全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处罚法》第十条规定,现将有关事宜知会如下表所示:

一、地税处罚的历史事实依据、正当理由及拟做出的处罚下定决心:1、与合肥XXX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销售业务(1)你民营企业已去向不明走逃实地考察检查和无你基层单位前述制造经营方式地,督查组将地税检查和申请书于2019年9月26日不予奥尔努瓦。

(2)存在资本金外流2017-2018前夕合肥怀特康晁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开据给你民营企业总计营业税专用单据235张,数额18849897.97元,进项3153092.03元,价税总计22002990元资本金外流天数集中于201708-201804,资本金外流数额6522400.00 元。

(3)另已获得合肥市地税局第二该局出具的合肥怀特康晁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开据给镇江亿兰芝医用股份有限公司的单据的挪用公款证明及清单前述违规历史事实归属于挪用公款营业税专用单据犯罪行为有鉴于你民营企业已去向不明走逃,督查组难以获得财务管理数据资料等制造经营方式数据资料,难以介绍前述制造经营方式情况。

督查组依照资本金外流的数额、天数等特点,判定外流资本金相关联以下69张单据,归属于挪用公款单据发卖方中文名称:合肥怀特康晁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卖方续用91340207MA2NHGQK7Q,单据标识符3400164130,单据电话号码2443860-2443873、2847477-2847484;单据标识符3400173130,单据电话号码2006765-2006778、2148596-2148605、2366873-2366874、2366884-2366887;单据标识符3400174130,电话号码6506362-6506369、6506372-6506376、6818665-6818668,发卖数额总计5617965.83元,进项总计955054.17元,价税总计 6573020.00 元,发卖日期201708-201803。

2、与合肥XXX生物制药对外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的销售业务(1)你民营企业已去向不明走逃实地考察检查和无你前述制造经营方式地,督查组将地税检查和申请书于2019.9.26不予奥尔努瓦(2)存在资本金外流2017-2018前夕合肥东吴证券白江生物制药对外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开据给你民营企业总计专票52张,数额4541014.53元,进项771972.47 元,价税总计5312987元。

资本金外流天数集中于201703-201707,资本金外流数额5009840.00 元(3)通过GW2查第三方重要信息系统查询到如下表所示重要信息:合肥怀特康晁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门牌号为合肥市合肥市布佐克黄山南路116号1#实验楼三层,合肥东吴证券白江生物制药对外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门牌号为合肥市合肥市布佐克黄山南路116号,二者门牌号基本一致。

前述违规历史事实归属于挪用公款营业税专用单据犯罪行为有鉴于你民营企业已去向不明走逃,督查组难以获得财务管理数据资料等制造经营方式数据资料,难以介绍前述制造经营方式情况督查组依照资本金外流的数额、天数等特点,判定外流资本金相关联以下50张单据归属于挪用公款单据。

发卖方中文名称合肥东吴证券白江生物制药对外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发卖方续用91340207073939991P,单据标识符3400162130,单据电话号码7790476-7790485、7790486-7790494、9367365-9367368;单据标识符3400163130,单据电话号码1818422-1818427、1918924-1918943;单据标识符3400164130,单据电话号码2256950,发卖数额总计 3825657.71 元,进项总计 650361.79 元,价税总计 5091027.00 元,发卖日期201702-201707。

已获得证据:征管数据资料、地税登记表、申报表、接收单据明细、一般纳税人资格判定、账号、协查函、工商数据资料、电话记录、清江浦区和平镇水利站出具的说明材料、纳税人及涉嫌人员银行流水、GW2查数据资料等以上违规历史事实:1、你基层单位接受的营业税专用单据总计119张(1、发卖方中文名称合肥怀特康晁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卖方续用91340207MA2NHGQK7Q,单据标识符3400164130,单据电话号码2443860-2443873、2847477-2847484;单据标识符3400173130,单据电话号码2006765-2006778、2148596-2148605、2366873-2366874、2366884-2366887;单据标识符3400174130,单据电话号码6506362-6506369、6506372-6506376、6818665-6818668,发卖数额总计5617965.83元,进项总计955054.17元,价税总计 6573020.00 元,发卖日期201708-201803;2、发卖方中文名称合肥东吴证券白江生物制药对外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发卖方续用91340207073939991P,单据标识符3400162130,单据电话号码7790476-7790485、7790486-7790494、9367365-9367368;单据标识符3400163130,单据电话号码1818422-1818427、1918924-1918943;单据标识符3400164130,单据电话号码2256950,发卖数额总计 3825657.71 元,进项总计 650361.79 元,价税总计 5091027.00 元,发卖日期201702-201707),数额总计9443623.54元,进项1605415.96元,价税总计11664047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单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让他人为自己开据与前述经营方式销售业务情况不符的单据,属挪用公款营业税专用单据犯罪行为。

2、你基层单位接受的合肥怀特康晁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开据的235张单据(单据标识符3400162130,单据电话号码08088938-08088960,总计23张;单据标识符3400164130,单据电话号码02443860-02443881、02847466-02847490,总计47张;单据标识符3400173130,单据电话号码01776803-01776818、01845515-01845520,01845535-01845539,02006761-02006778,02148596-02148605,02366873-02366887,总计64张;单据标识符3400174130,06506362-06506376,06818662-06818673,总计27张,单据标识符3400181130,单据06501861-06501873,06501883-06501887,总计18张;单据标识符3400182130,单据电话号码1148969、01148989-01149004,04807168-04807180,05998174-05998186,05998197-05998199,11865128-11865141,总计56张,总计235张,数额总计18849897.97元,进项总计3153092.03元)已由合肥市地税局第二该局确认挪用公款,你基层单位接受的合肥东吴证券白江生物制药对外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开据的50张单据(单据标识符3400162130,单据电话号码7790476-7790485、7790486-7790494、9367365-9367368;单据标识符3400163130,单据电话号码1818422-1818427、1918924-1918943;单据标识符3400164130,单据电话号码2256950,发卖数额总计 3825657.71 元,进项总计 650361.79 元,价税总计 5091027.00 元)判定为挪用公款,依照《国家地税总局关于纳税人挪用公款营业税专用单据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地税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获得挪用公款的营业税专用单据,不得作为营业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进项,应补交营业税所属期2017年2月298095.72元,所属期2017年3月54400元,所属期2017年4月元,所属期2017年5月379943.75元,所属期2017年6月5476.3元,所属期2017年7月226870.15元,所属期2017年8月148191元,所属期2017年9月660346.49元,所属期2017年10月472925.48元,所属期2017年11月145793.15元,所属期2017年12月7857.01元,所属期2018年1月325874.76元,所属期2018年3月153401.32元,所属期2018年4月191387.75元,所属期2018年5月76382.54元,所属期2018年6月114133.36元,所属期2018年7月235678.58元,所属期2018年8月205951.43元,所属期2018年9月190105.1元,总计3892813.89元。

3、前述违规历史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税赋征收安全法》(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定性偷税,拟处以1倍罚款共计3892813.89元二、你(基层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做出地税处罚下定决心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基层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基层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知会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2021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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