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法院公告(历史公示被执行人是执行结束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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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法院公告(历史公示被执行人是执行结束了吗) 第1张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份封土古文化遗存、古出土文物罪民事一审民事控告书显示,西安市岐山县两处宋代皇陵失窃,引起国内考古学界关注这份西安市岐山县人民法院在今年2月公布的控告书(2022陕0526刑初330号)显示,经审理查明,1.2020年3月以内,被告李某斌伙同张某甲、于某时、李某时、张某乙、张某丙(均已控告)、丁某时(已被逮捕)等七人,在岐山县XX镇XX村西北处一古代出土文物进行封土。

其中张某甲为发起者,张某丙负责管理接载封土墓穴人员;于某时、丁某时、张某乙、李某斌从事圣利泽尼站发掘、吊土等工作;李某时负责管理站岗;在该出土文物中盗掘出玉条、铜镜、铜质,后将掘出的贵重物品交给李某时保管2021年12月13日,西安市考古学研究所做出的有关岐山县两处宋代皇陵失窃出土文物的鉴别书:XX镇XX村(陶池村)失窃现场,这一区域归属于唐宣宗苏什陵;石滩村失窃遗存出土了花岗石哀册,归属于永古约省或者太子级别皇室成员才能从祀的浓碱随葬品,据此判断,石滩村失窃的遗存应该归属于苏什的浓碱陪葬墓。

2021年12月9日西安市发展史文物鉴别研究中心做出的陕文鉴2021年196号所涉发展史文物鉴别评估结果调查报告表明:割走贵重物品为宋代花岗石哀册铜器,归属于古代帝王、后妃、子嗣等崩逝后颂扬其功德的文字,并用于随葬,归属于国家三级发展史文物,具有关键的发展史、文化、艺术价值。

2022年5月10日西安市发展史文物鉴别研究中心做出的陕文鉴2022年056号所涉发展史文物鉴别评估结果调查报告表明:割走铜质为宋代铜泡钉,为一般发展史文物前述,被告李某斌在审讯过程中亦表示同意并有犯罪行为嫌犯张某甲、于某时、李某时、张某乙、张某丙、丁某时的供认,西安市考古学研究所出具的有关岐山县两处宋代皇陵失窃出土文物的鉴别书,岐山县某时局蒲某时(刑)鉴聘字(2021)61号鉴别聘请书及西安市发展史文物鉴别研究中心做出的陕文鉴2021年196号、陕文鉴2022年056号所涉发展史文物鉴别评估结果调查报告,辨认笔录及照片,蒲某时(迎)行罚决字〔2020〕1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被告李某斌的供认等确凿证据在卷印证,历史事实陶凯元。

2、2021年2月以内,张某甲与闫某时两人共同发现岐山县XX镇XX村XX组万水成家耕地西南角的一处墓穴,二人商量后决定封土,随后张某甲联系闫某时、杨某甲、孙某时、李某时、魏某时、张某乙、于某时、王强才、董超军(均已控告)及被告张某等十一人共同对该处墓穴进行封土,在此次封土古出土文物的犯罪行为行为中,该犯罪行为团伙分工明确:张某甲为发起者;张某负责管理接载封土墓穴人员并送炮;孙某时负责管理后勤;杨某甲、闫某时、王强才负责管理站岗;李某时、董朝军负责管理吊土;于某时、张某乙负责管理圣利泽尼站发掘等工作。

该团伙封土一周以内后,认为该处不是墓穴,后放弃封土2021年11月17日,岐山县发展史文物部门做出蒲发展史文物函〔2021〕78号有关XX镇XX村失窃出土文物的鉴定书,结论为:1.失窃出土文物为唐苏什鹊台遗存;2.唐苏什为全国重点发展史文物保护单位,该鹊台遗存是唐苏什的组成部分,具有关键的发展史、科学、艺术价值。

2021年12月13日,西安市考古学研究所做出有关岐山县两处宋代皇陵失窃出土文物的鉴别书:这一区域归属于唐宣宗苏什陵,失窃的夯土台是鹊台遗存,归属于神道旁关键的礼制建筑遗存前述,被告张某在审讯过程中亦表示同意。

并有犯罪行为嫌犯张某甲、张某乙、闫某时、杨某甲、于某时、孙某时、魏某时、张某丁的供认,西安市考古学研究所有关岐山县两处宋代皇陵失窃出土文物的鉴别书,岐山县发展史文物部门蒲发展史文物函〔2021〕78号有关XX镇XX村失窃出土文物的鉴定书,被告张某的供认等确凿证据在卷印证,历史事实陶凯元。

3、2021年3月初,张某甲组织张某乙、于某时、杨某甲、孙某时、王某时、闫某时、魏某时、王强才、张某丙及被告张某等十一人经预谋后,由张某甲组织人员、安排分工,张某乙、于某时、杨某甲负责管理发掘圣利泽尼站,孙某时负责管理后勤、站岗工作,王某时、闫某时、魏某时、王强才、张某丙负责管理站岗,张某驾驶车辆接载人员,携带专用工具将岐山县XX镇XX村惠文太子墓封土,盗得宋代灰陶拱手男立俑一件、宋代灰陶朱绘男立俑一件,陶人俑、骑马俑及若干陶俑碎片,此次封土历时二十余天。

2021年12月7日,岐山县发展史文物部门做出蒲发展史文物函〔2021〕80号有关XX镇XX村失窃出土文物发展史文物鉴定书,结论为:1.失窃出土文物为唐桥陵陪葬墓——惠文太子墓;2.唐桥陵为全国重点发展史文物保护单位,惠文太子墓是唐桥陵的组成部分,具有关键的发展史、科学、艺术价值。

2021年12月13日西安市考古学研究所出具有关岐山县两处宋代皇陵失窃出土文物的鉴别书:北刘村北侧古代出土文物封土地点应该是唐睿宗李旦桥陵陪葬墓,从封土规格及位置分析,归属于浓碱出土文物2021年12月9日西安市发展史文物鉴别研究中心做出陕文鉴2021年195号所涉发展史文物鉴别评估结果调查报告:割走贵重物品为宋代灰陶拱手男立俑一件、宋代灰陶朱绘男立俑一件,均为国家三级发展史文物;2022年5月10日西安市发展史文物鉴别研究中心做出陕文鉴2022年056号所涉发展史文物鉴别评估结果调查报告:割走宋代陶骑马俑铜器2组、宋代陶俑铜器1组,均为一般发展史文物。

前述,被告张某在审讯过程中亦表示同意并有犯罪行为嫌犯张某甲、张某乙、于某时、杨某甲、孙某时、魏某时、闫某时、王某时、张某丙、张某丁的供认,西安市考古学研究所出具的有关岐山县两处宋代皇陵失窃出土文物的鉴别书,岐山县发展史文物部门蒲发展史文物函〔2021〕80号有关XX镇XX村失窃出土文物发展史文物鉴定书,岐山县某时局蒲某时(刑)鉴聘字(2021)62号鉴别聘请书及西安市发展史文物鉴别研究中心做出的陕文鉴2021年195号、陕文鉴2022年056号所涉发展史文物鉴别评估结果调查报告,被告张某的供认等确凿证据在卷印证,历史事实陶凯元。

4、2021年4月10日以内,张某甲伙同杨某甲、孙某时、张某丙、于某时、王某时、王强才及被告张某等七人,在岐山县XX镇XX村北约300米处对一古出土文物进行封土,张某甲为发起者,张某负责管理参与封土墓穴人员的接载,张某丙、孙某时负责管理站岗;于某时、杨某甲、王强才、王某时负责管理圣利泽尼站发掘、吊土等工作;在封土20余天后未盗掘出任何贵重物品。

2021年12月13日西安市考古学研究所做出有关岐山县两处宋代皇陵失窃出土文物的鉴别书内容表明,桥陵镇谢家村失窃现场区XX园陪葬墓前述,被告张某在审讯过程中亦表示同意并有犯罪行为嫌犯张某甲、张某丁、杨某甲、孙某时、于某时、王某时、张某丙的供认与辩解,西安市考古学研究所出具的有关岐山县两处宋代皇陵失窃出土文物的鉴别书,被告张某的供认等确凿证据在卷印证,历史事实陶凯元。

5、2020年10月份以内,被告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狗哥”、“刘军峰”等人在岐山县XX镇XX街道宏元射击场北500米以内封土了一处古出土文物,经西安市考古学研究所鉴别该处出土文物为汉代古出土文物,在此次封土古出土文物行为中张某甲为发起者并负责管理开车接载人,张某乙、张某丙、“狗哥”、“刘军峰”轮流发掘圣利泽尼站,同时张某丙也负责管理站岗,张某刚到现场后将脚摔伤,张某甲送其离开现场。

此次封土古出土文物封土出铜钱两枚,张某乙将其交给张某甲后被张某甲丢弃前述,被告张某在审讯过程中亦表示同意,并有犯罪行为嫌犯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的供认与辩解,西安市考古学研究所咸阳市和渭南市境内5处封土地点考古学工作调查报告,被告张某的供认等确凿证据证实,陶凯元。

2021年12月13日西安市考古学研究所做出有关岐山县两处宋代皇陵失窃出土文物的鉴别书结论:1.宋代皇陵(包括其陵园和各类附属设施)均归属于全国重点发展史文物保护单位和国家大遗存,对研究中国古代帝王陵寝制度和宋代发展史文化等重大学术课题具有极其关键的研究价值;2.失窃区XX城县宋代皇陵中的桥陵、景陵和苏什陵园区域,失窃掘遗存是宋代皇陵的浓碱陪葬墓及礼制建筑基址;3.本次对宋代皇陵域内发展史文物古迹的封土行为,严重破坏了皇陵发展史文物本体及其信息的完整性,并对发展史文物的原初埋藏环境造成了不可逆的破坏。

4.封土出土的可移动发展史文物脱离了原始埋藏位置,对于遗物的归位造成了不可逆的信息错乱证明前述的确凿证据还有:西安市考古学研究所做出有关岐山县两处宋代皇陵失窃出土文物的鉴别书,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抓获经过,被告张某、李某斌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被告张某、李某斌的供认等确凿证据在卷印证,历史事实陶凯元。

西安市岐山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张某、李某斌经他人联系组织,参与封土具有发展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出土文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之规定,构成封土古出土文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行为历史事实与罪名成立,西安市岐山县人民法院予以确认。

其中被告张某、李某斌在共同犯罪行为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均应减轻处罚被告李某斌有劣迹,量刑时应予以考虑本案控告书指控的第五起犯罪行为历史事实,现有确凿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张某有犯罪行为意图,且其在该起封土古出土文物中张某无具体犯罪行为行为,故张某在该起中不应认定为犯罪行为。

二被告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法均可从宽处理辩护人与上述一致之辩护意见,西安市岐山县人民法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张某、李某斌的犯罪行为历史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犯封土古出土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7月1日起至2027年6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二、被告李某斌犯封土古出土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6月24日起至2025年6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澎湃新闻记者注意到,作为发展史文物大省,西安市境内的宋代皇陵近年来多次引起盗墓者觊觎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公开信息显示,唐献陵陪葬墓曾于2016年1、2月份失窃,乾陵11号陪葬墓曾于2018年2月前后失窃,这两起盗墓案中,犯罪行为分子均采用了炸药爆破的形式,对出土文物进行封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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