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网撤销程序(裁判文书网上的判决书能消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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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专利无效行政诉讼二审公开裁判分析报告 (2019-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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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于2019年1月1日成立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自此专利无效行政诉讼二审案件统一由其审理本报告基于在知产宝数据库中检索到的2019年1月至2022年12月期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专利无效行政诉讼二审裁判文书,统计分析了年度裁判数量、专利类型、裁判结果、二审审理时长、二审上诉人主体、涉外情况、法官案件数量等方面的情况,并对被诉决定被法院撤销的理由进行了分类梳理,以期为知识产权保护从业者处理此类案件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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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行政诉讼二审公开裁判数据分析(一)数据来源说明本报告统计了知产宝数据库中的最高人民法院自2019年1月至2022年12月作出的专利无效行政诉讼二审裁判文书共319件,于2023年3月8日完成数据采集。

(二)年度裁判数量统计所述319件专利无效行政诉讼二审裁判文书的裁判年份分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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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在2019-2022年的四年间,2020年公开的专利无效行政诉讼二审裁判文书最多,此后数量逐年锐减。(三)专利类型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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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所述319件专利无效行政诉讼二审裁判文书中,实用新型专利数量最多,占比47%;其次是发明专利,占比38%;外观设计专利数量最少,占比14%(四)裁判结果统计在所述319件专利无效行政诉讼二审裁判文书中,判决书297件,裁定书22件。

在该22件裁定书中,19件裁定准予撤回上诉,2件裁定按撤诉处理,1件裁定维持不予立案在前述297件专利无效行政诉讼二审判决书中,撤销一审判决的有39件,占比13%,其余维持一审判决,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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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述297件专利无效行政诉讼二审判决书中,被诉专利无效决定历经两审最终被最高人民法院撤销的有38件,占比12.8%,其余得以维持,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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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述被诉专利无效决定最终被最高人民法院撤销的38件专利无效行政诉讼二审判决中,发明专利有20件,占比53%;实用新型专利有17件,占比45%;外观设计专利有1件,占比2%可见,相比于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外观专利无效决定极少被法院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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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二审审理时长统计审理时长是指从二审立案时间到二审判决时间经历的时长,不包含上诉人提起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立案之间的时长,后者包含一审法院向二审法院移卷的时间,其通常需要2个月左右所述319件专利无效行政诉讼二审裁判文书中,大部分案件的审理时长集中在85天。

(近3个月)以上、185天(6个月)以下,中位数为95天。审理时长最长的案件达到1812天(4年多),审理时长最短的案件仅37天(1月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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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二审上诉人主体统计在所述319件专利无效行政诉讼二审裁判文书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知局)提起上诉的有38件,占比12%,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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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述国知局提起上诉的38件专利无效行政诉讼二审裁判文书中,有25件是国知局与其它方(原告或者第三人)同时提起上诉,其余13件是国知局单独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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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在前述国知局提起上诉的38件专利无效行政诉讼二审裁判文书中,最终国知局二审胜诉21件,胜诉比例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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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涉外情况统计在前述319件专利无效行政诉讼二审裁判文书中,有48件涉外,占比15%,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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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外的48件专利无效行政诉讼二审裁判文书中,有42件专利权人是境外主体,有9件无效请求人是境外主体,其中有3件是专利权人、无效请求人均涉外,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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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外的48件专利无效行政诉讼二审裁判文书中,涉及日本的案件最多,有13件,占比27.08%;其次是涉及美国,有8件,占比16.67%;再往后是涉及德国7件、瑞士5件、瑞典4件、法国4件、荷兰3件、韩国2件、以色列1件、意大利1件,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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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玫瑰图来源于知产宝)(八)法官案件数量分析前述319件专利无效行政诉讼二审裁判文书中,作出裁判最多的法官依次是焦彦法官、魏磊法官、岑宏宇法官、罗霞法官、佘朝阳法官,其案件数量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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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说明的是,如前文“(二)年度裁判数量统计”部分统计分析,公开的专利无效行政诉讼二审裁判文书以2020年的裁判文书居多,所以上图主要反映的也是2020年法官作出裁判的情况被诉无效决定被撤销的理由分析本报告对法院撤销专利无效决定的案件进行了分析,对于被撤销的理由总结分类如下。

撤销理由类型具体撤销理由对应案例程序违法违反请求原则;违反听证原则案例1、2证据认定错误对证据公开时间的认定错误案例3新颖性、创造性认定错误(1)错误地认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2)违反新颖性单独对比原则;

(3)区别特征认定错误;(4)区别特征是否是公知常识认定错误(5)最接近现有技术的选取错误;(6)对区别特征所解决的技术问题认定错误(7)证据是否对区别特征给出技术启示的认定有误案例4案例5案例6、7案例8

案例9案例7、10案例11新颖性、创造性之外的无效理由认定错误(1)对修改文本是否超范围认定错误(2)对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认定错误案例12案例7由于公开的判决文书有限,本部分在前述公开的判决文书的基础上,补充分析了恒都代理的部分专利无效行政诉讼二审判决文书。

情形1:被诉无效决定因程序违法而被撤销违反法定程序典型地包括违反无效宣告程序中的请求原则或听证原则无效宣告程序中的请求原则是指无效宣告程序应当基于当事人的请求启动无效宣告程序中的听证原则,是指在作出审查决定之前,应当给予审查决定对其不利的当事人针对审查决定所依据的理由、证据和认定的事实陈述意见的机会。

案例1: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2019)最高法知行终134号被诉无效决定宣告涉案专利专利权全部无效,专利权人不服被诉无效决定并提起行政诉讼,其中理由之一为被诉无效决定审理范围超出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无效程序中口头审理记录表记载的内容显示,被诉无效决定表述的部件对应关系有别于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关于具体比对细节的主张,致使专利权人未能就被诉无效决定认定的部件对应关系充分发表意见,被诉无效决定的作出程序不符合请求原则和听证原则。

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认为(1)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条款项,而非请求人结合证据对无效宣告理由所作之具体说明;被诉无效决定的认定与无效宣告请求人的主张相比,既没有改变张请求人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提出的宣告无效理由,也没有超出其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所依据的证据6的范畴,因而符合请求原则;(2)听证内容包括事实认定,特征对应关系属于在正确认定对比文件公开内容、正确理解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基础上作出的法律判断,不属于事实认定,则被诉无效决定在请求人主张的技术特征对应关系之外另行确定了相对应的技术特征并作出创造性认定,不违反听证原则。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在作出被诉无效决定的过程中,更改了无效宣告请求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中的技术特征具体对应关系,违反了请求原则,超越了其职权范围,构成程序不当,且可能对专利权人产生不利后果,影响其实体权利。

因此,被诉无效决定依法应予撤销二审判决未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作出程序是否符合听证原则进行认定案例2: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恒都代理专利权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的(2019)最高法知行终100号案件

被诉无效决定认为涉案专利部分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专利权人(恒都代理)不服无效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分别以证据1、证据4、证据5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主张不具有创造性,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被诉无效决定中脱离了无效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而以证据3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认定涉案专利不具有创造性,所以在无效程序中违反了请求原则,判决撤销被诉无效决定、并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无效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情形2:被诉无效决定因对证据公开时间认定错误而被撤销案例3: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2019)最高法知行终178号无效请求人在专利无效阶段提交了:证据2,(2016)粤广广州第029245号公证书,包括制冷机组照片;证据3,(2016)京中信内经证字15013号公证书,包括合同及增值税专用发票。

被诉无效决定认为,证据3所附的合同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证明比泽尔公司确实曾在2010年5月销售过4H-15.2-40P型号的压缩机,但是合同和发票并未附产品的图片或照片,无法得出其具体的外观,并不清楚和证据2中压缩机的外观是否一致。

此外,上述合同和发票也并非证据2中压缩机的合同和发票,相关产品型号与证据2中压缩机的型号也不同,因此与证据2并不存在关联性,不能由证据3所附发票中压缩机的销售时间得出证据2中压缩机的出厂时间在专利无效行政诉讼一审程序中,原告

(无效请求人)提交了3份新证据,即新证据1,科立德公司出具的“声明”及相关附件;新证据2,国家图书馆制冷行业文献及从中国知网上下载的制冷行业文献;新证据3,比泽尔公司产品手册等一审判决认为,综合无效阶段的证据2和证据3,可以认定证据2所附照片显示的配电箱铭牌上记载的制冷机组的出厂日期“2010年9月”系真实的日期。

另外,比泽尔公司在专利无效行政诉讼一审程序中提交的科立德公司出具的声明及相应的增值税发票等证据,进一步佐证证据2显示的制冷机组的出厂日期“2010年9月”系真实的日期,判决撤销被诉无效决定在专利无效行政诉讼二审程序中,被上诉人

(无效请求人)提交了一份新证据,香港翁余阮律师行出具的编号为(2019)余字412号《声明书》公证文件被上诉人认为,该证据系对无效证据1的进一步佐证与补强,拟证明与本专利相似的外观设计已经在互联网上在先公开。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二审上诉人,认为无效请求人在本案一审、二审诉讼程序中补充提交的证据,并非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被诉无效决定的依据,人民法院不应采纳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对原告在行政诉讼中提交的新证据不予采纳的限定条件是,原告在行政程序中应被告的要求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且其后果是法院一般不予采纳,并非一概不予采纳,最终维持了一审判决。

情形3:被诉无效决定因新颖性、创造性认定错误而被撤销1. 被诉无效决定错误地认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案例4: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2020)最高法知行终87号被诉无效决定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EIGA/VIGA熔炼系统”解释为“一种既可以适用EIGA方法,又可以适用VIGA方法的熔炼系统”,并且认为证据1并未给出其熔炼炉还能适用于EIGA方法的技术构思和技术启示,目前也没有证据能够证明采用该区别特征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具有创造性。

一审判决认为,根据说明书的相关记载,“EIGA/VIGA熔炼系统” 是指能够实现EIGA方法和VIGA方法互换使用的熔炼系统据此,权利要求1可以理解为包含两个并列的技术方案,即当采用EIGA熔炼系统时的技术方案以及当采用VIGA熔炼系统时的技术方案。

权利要求1中采用EIGA熔炼系统时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采用VIGA熔炼系统时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最终判决撤销被诉决定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但是纠正了其对权利要求的解释。

二审判决认为,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权利要求1中的“EIGA/VIGA熔炼系统”的正确解释是雾化制粉设备可对EIGA、VIGA熔炼系统进行互换使用,并不是原审判决中的两个并列的技术方案一审判决以单独采用EIGA熔炼系统的雾化制粉设备与单独采用VIGA熔炼系统的雾化制粉设备分别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存在错误。

但是,EIGA、VIGA均为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熔炼系统,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公开的VIGA熔炼系统的基础上,为了结合两种熔炼系统的特点制备更多种类的材料,仅提出在雾化制粉设备中对EIGA、VIGA熔炼系统进行互换使用,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被诉无效决定未正确考虑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内容和范围,据此作出的确权结论与发明人的技术贡献不相匹配,从而不具有创造性,维持一审判决2. 被诉无效决定因违反新颖性单独对比原则而被撤销案例5: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

(2019)最高法知行终53号被诉无效决定将证据1和证据2中公开的内容进行结合来评价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被诉无效决定认为,证据2中的LAB-G400喷嘴与证据1中的LAB-G喷嘴指向同一产品,二者的结构相同,并且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达到的技术效果也是相同的。

通过证据2可以推知证据1中LAB-G喷嘴也具有一对斜导壁二审法院认为,证据1属于专利文献公开方式,证据2属于期刊文献公开方式,属于两篇不同的出版物,各自公开了不同的技术内容,不能因为其共同指向同一产品就将原本属于两篇出版物公开的技术内容结合起来形成一项新的产品技术方案评价权利要求的新颖性。

此外,本案的现有证据也不能直接、明确地确定证据2中的LAB-G400喷嘴与证据1中的LAB-G喷嘴结构相同被诉决定一方面认为证据1未具体描述LAB-G型喷嘴具有一对斜导壁,另一方面又认为根据证据2可以推知证据1中的LAB-G型喷嘴具有一对斜导壁。

其实质是将两篇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内容结合起来形成一项新的产品技术方案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比对对象错误,违反了新颖性判断的单独比对原则因而维持一审判决,撤销了被诉无效决定3. 被诉无效决定因区别特征认定错误而被撤销

案例6: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恒都代理上诉人(无效请求人)的(2022)最高法知行终324号案件被诉无效决定认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3/证据10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分别结合证据6/证据7/证据8/公知常识以及证据4/证据5/公知常识的证据组合方式具备创造性。

无效请求人不服无效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维持了被诉无效决定无效请求人提起上诉经过恒都律师对涉案专利以及证据技术方案的深入分析与细致对比,二审判决认为被诉无效决定对区别特征认定有误,即,被诉决定归纳的区别特征(1)过多,实际上仅在于该阀罩为锥形桶状体;被诉决定归纳的区别特征(2)不存在。

最终,二审判决进而认定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从而撤销了被诉无效决定和一审判决,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无效决定案例7: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恒都代理上诉人(专利权人)的(2020)最高法知行终518号案件

被诉无效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涉案专利涉及“一种提高激光测距仪精度的方法及设备”,权利要求1是方法权利要求被诉无效决定认定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①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中对两路信号分别实施鉴相处理以获得各自对应的相位信号后再对两个相位进行相减,对比文件1是对两路信号分别放大混频后,直接对两路信号进行相位比较获得相位差;②本专利还将环境对光敏元件造成的影响进行了补偿,包括三个具体的补偿消除步骤。

专利权人提起行政诉讼,认为被诉无效决定遗漏了区别特征“将LD的真实发射信号引出”一审判决认为,对比文件1附图3中公开的一些内容,能够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将LD的真实发射信号引出,被诉无效决定未遗漏区别特征。

专利权人提出上诉在二审程序中,恒都律师充分阐述了涉案专利与对比文件1的发明构思区别,以及遗漏区别特征的理由二审判决认定,本专利与对比文件1发明构思不同,采用的技术手段不同,并且被诉决定遗漏了区别特征“将LD的真实发射信号引出”。

所遗漏的区别特征和被诉无效决定中认定的区别特征,基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互相配合,共同提高激光测距仪的测量精度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对区别特征的认定有误,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及事实认定亦有不恰当之处最终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和一审判决。

4. 被诉无效决定因区别特征是否是公知常识的认定错误而被撤销关于公知常识,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教科书或者技术词典、技术手册等工具书记载的技术内容来证明某项技术手段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于具有一定技术效果的特征,如果当事人主张其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当事人未能举证证明或者未能充分说明该技术手段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并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法院通常对该技术手段是本领域公知常识的主张不予支持。

案例8: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2020)最高法知行终222号被诉无效决定认为,证据3给出了无触点、大间隙板间流道板式换热器结构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3的基础上容易得到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换热器结构,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3的技术启示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容易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一审判决撤销了被诉无效决定一审判决认为,证据3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直通道板式结构换热器,而权利要求1的直通道换热器用于流速较快、含固量较大的浆液换热,取得了"在保证传热的前提下有效防止浆液在换热器内发生堵塞"的效果,在没有证据证明上述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的前提下,被诉无效决定认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3及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在二审程序中,作为上诉人之一的无效请求人兴晟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公知常识性证据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中关于区别技术特征和对应的技术效果的认定正确,兴晟公司在二审中提交的新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直通道换热器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相应地,二审判决的认定,被诉无效决定错误地认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3及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应予以撤销,维持了一审判决5. 被诉无效决定因最接近现有技术选取错误而被撤销案例9: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

(2019)最高法知行终177号在被诉无效决定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将证据1中的实施例4和实施例6组合作为一个技术方案,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并认定涉案专利的全部权利要求与证据1和证据5相比不具有创造性一审判决认为,证据1的实施例4和实施例6试验目的不同,不存在递进关系,不宜采用实施例4和实施例6的组合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据此撤销了被诉无效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及第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证据1发明内容的文字描述部分以及实施例2、4和6构成有机整体;被诉无效决定将证据1实施例4的技术方案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创造性评述,虽然在评述过程中记载了实施例6的内容,但仅是为了从技术角度分析、推定实施例4的技术方案能够产生“上蓝”效果。

二审判决认定,根据证据1的实施例4和实施例6各自的试验条件中的数值进行换算可知,实施例4洗涤剂被稀释的程度远远小于实施例6洗涤剂被稀释的程度,导致二者进行试验结果测定时使用的洗涤剂浓度基础不同,再加上测试时的试验条件存在较大差异,即使“上蓝”与“染色”之间的关系为“上蓝”是程度较轻的“染色”,二者之间的试验也并不是简单的递进关系,不能由实施例6的试验结果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实施例4的效果。

在此基础上,实施例6不宜与实施例4作为一个技术方案因此,被诉决定将证据1中实施例4和实施例6组合为一个技术方案作为本专利最接近现有技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并维持一审判决6. 被诉无效决定因对区别特征所解决的技术问题认定错误而被撤销

在恒都代理的前述案例7中,二审法院除认定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对区别特征的认定有误外,还认定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及事实认定亦有不恰当之处如前所述,案例7中的涉案专利保护“一种提高激光测距仪精度的方法及设备”二审法院认定,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对区别特征的认定有误,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亦有不恰当之处,并且认为技术问题应当立足于相关区别技术特征在发明中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来确定。

基于二审法院认定的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消除环境对发射的LD及接收的APD的影响,以提高激光测距仪的测量精度案例10: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恒都代理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无效请求人)的(2020)最高法知行终340号案件

被诉无效决定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中所述220AC产品相比,区别在于:本专利的割草机还包括相对壳体固定设置的压环,所述调节件相对压环运动由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维修、更换切割马达时如何便于操作并避免影响主腔体中的电路板,并作出维持本专利权有效的决定。

恒都代理无效请求人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判决认为,被诉无效决定对于区别特征的认定正确,但是所认定的技术问题存在错误,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从而撤销了被诉无效决定具体地,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相关记载可知,马达在更换及维修时不影响与第一副腔体隔离的主腔体中的电路板这一技术效果,主要是通过在控制机构与马达之间设置选择配接或者断开的接插副结构这一手段实现的,而并非由于“压环”的存在实现上述技术效果。

事实上,本专利中相对壳体固定设置的压环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对调节件进行限位因此,被诉无效决定基于区别特征认定的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有误,并进一步认定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国家知识产权局及第三人提出上诉。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涉案专利仅通过插接副结构并不能解决方便更换切割马达的技术问题,需要通过设置压环等机构才能得以实现,被诉无效决定对技术问题的认定正确在二审判决中认定,原审判决并无不当,驳回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7. 被诉无效决定因证据是否对区别特征给出技术启示认定有误而被撤销案例11: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恒都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专利权人)的(2019)最高法知行终93号被诉无效决定认定涉案专利与证据1和证据4相比不具有创造性。

具体地,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特征为:A)镜头罩主体;透明半球罩,其密封连接于镜头罩主体上端;容纳腔一体成型于镜头罩主体底部;B)浮力棒,与镜头罩主体或者容纳腔活动铰接关于区别特征A,证据4中的球面壳窗1为透明半球罩,其利用透明半球罩设于照相机的密封外壳前端用以扩大视场角,因此给出了利用透明半球罩来扩大水中拍摄照片时的视野的技术启示。

在证据1中也存在水下拍摄时水面线对拍摄效果有不利影响的问题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证据4给出的技术启示,有动机将证据4公开的技术手段应用到证据1中,以消除该不利影响而扩大视野,从而获得将透明半球罩密封地设置在容纳有照相机的相机壳(即容纳腔)前端的技术方案。

一审判决撤销了被诉无效决定认为,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看到证据4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无动机将其同心球面壳窗1与证据1相结合,以解决本专利所要解决的防止动荡水面线及水中杂质对拍摄的不利影响的技术问题。

因此,证据4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不存在促使其获得本专利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技术效果的技术启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在二审判决中同样认定,对比文件4中的同心球面壳窗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透明半球罩,两者在各自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完全不同,结构也存在明显差异,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看到对比文件4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后,无动机将对比文件4中的同心球面壳窗与对比文件1的结构相结合从而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情形4:被诉无效决定因新颖性、创造性之外的无效理由认定错误被撤销1. “被诉无效决定因对修改文本是否超范围认定错误而被撤销案例12: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2019)最高法知行终19号被诉无效决定认为,专利权人提交的对权利要求的修改超出了原专利保护范围,据此认定涉案专利无效。

具体地,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修改了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书,将从属权利要求2、20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至权利要求1中,其中从属权利要求20原来引用从属权利要求19被诉无效决定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对权利要求19中P、Mn、C、Hf元素的具体含量范围并无限定,故扩大了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一审判决维持了被诉无效决定二审判决认定,专利权人的修改并未扩大授权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撤销了被诉无效决定与一审判决具体地,专利权人将从属权利要求2、20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至授权权利要求1中,是对授权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并未扩大授权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原审法院的认定实质上是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原专利权利要求19的保护范围进行比对,比对基准有误,予以纠正,撤销了被诉无效决定与一审判决2. 被诉无效决定因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认定错误而被撤销在恒都代理的前述

案例7中,争议焦点除了涉案专利的创造性问题之外,还有权利要求8、9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问题在被诉无效决定和一审判决中,以权利要求8、9未能记载实现对应功能的具体结构或是具体实现方式为由,认定其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二审判决认定,权利要求8、9已经通过其中的功能性特征记载了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包括了所有必要技术特征,被诉无效决定法律适用错误,撤销了被诉决定与一审判决本报告通过知产宝数据库,从特定维度,对2019年至2022年四年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专利无效行政二审裁判文书进行了梳理和统计分析,同时结合案例对法院撤销无效决定的理由进行了分类和详细说明,希望有助于读者更好地了解近年来中国专利无效行政诉讼案件的整体情况,本报告仅供学习使用,欢迎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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