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在司法实践中,被高度限制的紫苞人往往会通过“金蟾脱壳”(更改子公司紫苞人、不实受让股权)等手段来避免出现继续执行,如将子公司紫苞人更改为完全不具有经营管理经验的老人,此时,高等法院对新紫苞人采行管制高消费需求举措将无任何意义。
如何管制这种蓄意避免出现继续执行犯罪行为,让继续执行举措继续执行到真正特留分身上?第一集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一则经典案例来探讨这个难题裁判员要义当举报人的紫苞人发生更改时,作为小股东的原紫苞人通过与他人蓄意合谋、签订不实的《股权受让合约》,并利用不实的《股权受让合约》逃避继续执行中止高度限制,高等法院仍应对原紫苞人继续采行管制高消费需求举措。
此案摘要甲子公司与乙子公司合约纠纷案,石家庄仲裁庭委员会于2015年8月12日做出(2015)唐仲裁庭字第014号判决书,裁决:乙子公司保险费甲子公司欠款624251.87元在继续执行操作过程中,石家庄中级法院于2018年3月16日做出(2018)冀02执2878号管制高消费需求令,禁止乙子公司或其原紫苞人陈某高消费需求犯罪行为。
乙子公司于2014年6月17日成立,注册资本金500多万元,原紫苞人陈某,小股东陈某、芦某,陈某前述出资310多万元,占股62%2018年9月5日,乙子公司的紫苞人由陈某更改为王某,陈某将其所持的62%股权一并受让给王某。
后甲子公司发现继续执行高等法院中止了对陈某的高度限制举措,遂明确提出继续执行明确提出异议,石家庄中级法院以陈某已不是乙子公司的紫苞人,且其所持的股权已全数受让现紫苞任瑰某,在已对王某采行管制高消费需求举措下,再对陈某采行高度限制举措缺乏发展史事实和正当理由,否决了明确提出异议申请。
甲子公司对明确提出异议判决不服,向沧州省高院明确提出行政复议,行政复议被否决后,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索偿高等法院裁判员沧州省高院认为:该案的焦点难题是陈某与否具备管制高消费需求的条件依据相关法律明确规定,能被采行管制高消费需求及相关消费需求的人群覆盖范围包括:举报人或其紫苞人、主要就相关人士、负面影响负债履行职责的间接责任人、前述掌控人。
该案中陈某已不是乙子公司的紫苞人,且其所持的股权已全数受让现紫苞任瑰某,并有确凿证据证明甲子公司主张陈某是负面影响负债履行职责的间接责任人,没有确凿证据支持在此情况下,再对陈某采行该项管制高消费需求举措已失去发展史事实和正当理由。
石家庄中级法院判决否决甲子公司的明确提出异议请求沙托萨兰县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重点审核的难题是:陈某作为举报人乙子公司的紫苞人被管制高消费需求后,由于举报人乙子公司更改紫苞人,对其与否应中止管制高消费需求举措对症下药如下:第一,应依法推论陈某与否仍属于可以采行管制消费需求举措的人员覆盖范围。
《最高人民高等法院关于管制举报人高消费需求及相关消费需求的若干明确规定》第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举报人为单位的,被采行管制消费需求举措后,举报人或其紫苞人、主要就相关人士、负面影响负债履行职责的间接责任人、前述掌控人不得实行第六款明确规定的犯罪行为。
耻于消费需求以财产实行第六款明确规定犯罪行为的,可以向继续执行高等法院申请继续执行高等法院审核属实的,应予以准许”即在继续执行操作过程中,举报人的紫苞人发生变化时,要推论原紫苞人与否为举报人的主要就相关人士或者负面影响负债履行职责的间接责任人。
该案中,陈某系举报人的原紫苞人,在举报人紫苞人已更改为王某且陈某已将62%股权进行受让的情况下,继续执行高等法院更改对王某管制消费需求,中止了对陈某的管制消费需求举措沙托萨兰县如申请继续执行人认为仍应对陈某继续管制消费需求,应当提供充分确凿证据证明陈某系举报人的主要就相关人士或负面影响负债履行职责的间接责任人,或者证明陈某与王某之间的受让股权犯罪行为不实。
第二,索偿人现有确凿证据可以证明陈某与王某之间的股权受让合约属无效合约,损害其合法利益索偿人提交的新确凿证据石家庄中级法院(2019)冀02民终6365号民事判决,确认陈某与王某于2018年10月26日签订的乙子公司股权受让合约系双方蓄意合谋,损害了第三人利益,应为无效合约,故石家庄中级法院继续执行明确提出异议、沧州省高院行政复议判决书中认定的“陈某已不是乙子公司的紫苞人,且其所持的股权已全数受让给现紫苞任瑰某,并有确凿证据支持”的判决依据已发生变化。
继续执行明确提出异议及行政复议判决否决甲子公司的明确提出异议、行政复议请求确有不当,应予以撤销继续执行高等法院应根据案件继续执行情况,决定对陈某与否继续采行管制高消费需求举措综上,索偿人甲子公司的索偿请求成立判决撤销沧州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高等法院(2018)冀02执异900号继续执行判决、沧州省高级人民高等法院(2018)冀执复551号继续执行判决,对陈某继续采行管制高消费需求举措。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高等法院关于管制举报人高消费需求及相关消费需求的若干明确规定》第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举报人为单位的,被采行管制消费需求举措后,举报人或其紫苞人、主要就相关人士、负面影响负债履行职责的间接责任人、前述掌控人不得实行第六款明确规定的犯罪行为。
耻于消费需求以财产实行第六款明确规定犯罪行为的,可以向继续执行高等法院申请继续执行高等法院审核属实的,应予以准许”《最高人民高等法院关于在继续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继续执行理念的意见》第17条第一款第二项明确规定:“单位举报人被管制消费需求后,其紫苞人、主要就相关人士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发生更改,原紫苞人、主要就相关人士申请中止对其本人的管制消费需求举措的,应举证证明其并非单位的前述掌控人、负面影响负债履行职责的间接责任人。
人民高等法院经审核属实的,应予以准许,并对更改后的紫苞人、主要就相关人士依法采行管制消费需求举措”依据以上明确规定,对举报人单位的相关人员采行管制消费需求举措,应当符合以下情形之一:1、继续执行案件已进入继续执行阶段且在此期间该相关人员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举报人单位的紫苞人;
2、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举报人单位的主要就相关人士;3、负面影响举报人单位履行职责负债的该单位其他间接责任人或者前述掌控人如果,单位的紫苞人、主要就相关人士发生更改,原法代和主要就相关人士想要中止高度限制举措必须同时满足:
1、主观上,没有蓄意合谋、避免出现继续执行、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之目的;2、客观上,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发生更改紫苞人、主要就相关人士;3、应举证证明其不是单位的前述掌控人、负面影响负债履行职责的间接责任人;4、人民高等法院经审核属实,允许中止高度限制举措。
对于举报人在继续执行程序中不得更改紫苞人、主要就相关人士法律无禁止性明确规定,所以,举报人作为法律主体,有权更改紫苞人、主要就相关人士,如果原紫苞人、主要就相关人士是以避免出现继续执犯罪行为目的,则不能中止对原紫苞人、主要就相关人士的高度限制举措。
如果原紫苞人、主要就相关人士举证证明确实不再行使和享有相应职权及权利,不负面影响举报人履行职责负债,经高等法院审核符合中止条件的,应中止对原紫苞人、主要就相关人士的高度限制举措案件索引:最高人民高等法院经典案例《甲子公司、乙子公司继续执行审核类继续执行判决书》【(2020)最高法执监102号】。
附:《甲子公司与陈某、王某确认合约效力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在上诉人甲子公司子公司与乙子公司(2018)冀02执2878号继续执行案件中,被上诉人陈某作为举报人乙子公司的紫苞人和掌握子公司62%股权的控股小股东,对双方的继续执行案件有重要负面影响,并被人民高等法院采行了高度限制举措。
在此期间,陈某将其所有的乙子公司的股权受让给被上诉任瑰某,虽然法律对举报人在继续执行阶段更改紫苞人或受让股权没有禁止性明确规定,但受让双方应当保证受让合约的真实性,否则有利用不实股权受让合约逃避继续执行管制举措的嫌疑。
该案中,被上诉任瑰某以310多万元的对价受让了被上诉人陈某62%的股权,但王某一二审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举证,陈某亦不能提供确凿证据证实股权受让犯罪行为的真实性,故本院对二被上诉人受让股权犯罪行为的真实性不予认定,陈某与王某于2018年10月26日签订的乙子公司股权受让合约是不实的,系双方蓄意合谋,损害了第三人利益,应为无效合约。
被上诉人陈某称受让合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的抗辩,本院不予采信一审高等法院认定股权受让不导致子公司财产发生变化,亦不当然负面影响子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针对该案的情况,该认定不妥,本院予以纠正原紫苞人陈某因不实的受让股权犯罪行为被中止高度限制举措,对继续执行案件及申请继续执行人的利益有着间接的负面影响。
还木有评论哦,快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