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眼查司法案例去哪看(天眼查怎么查个人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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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眼查司法案例去哪看(天眼查怎么查个人案件) 第1张

导语近年来,在上级高等法院悉心指导、全市两级高等法院党组高度重视、大力支持下,市中院各部门、各基层高等法院深入思考人民高等法院面临的机遇新挑战,透过扎实开展民事方法论和公法科学研究,民事科学研究工作取得长足发展为充分发挥民事科学研究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助力民事审判、繁荣法学方法论科学研究的重要作用,深度开发民事事例、科学论文、民事调研的法治价值和社会价值,特开办“民事前沿”专栏分享民事科学研究成果,为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民事智慧和力量。

天眼查司法案例去哪看(天眼查怎么查个人案件) 第2张

事例撰写人柳南高等法院一庭庭长 曾锐 编者按该事例对B2C交易中基于店家原价误判卖出仿造品所引起的合约效力争议进行评判,一方面体现民事交易活动中的合约契约精神及法律条文对顾客弱势地位的为保护,另一方面告诫店家应遵守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不合法行使职权正当理由利,对经营者、顾客的基本权利为保护具有典型意义。

该事例在全国高等高级法院2022年度优秀事例分析评选活动中荣获二等奖(张某诉江苏某生物科技子公司信息网络保险合约纠纷案件——店家原价误判卖出仿造品的关键性误会认定 撰写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虎门镇人民高等法院 曾锐)。

同时该事例由南宁市中级人民高等法院丘洪兵检察官撰写入选自治区高级人民高等法院发布的第1批普适性事例第4号基本案情2021年8月27日,原告张某透过被告江苏某生物科技子公司在天猫京东开办的非官方专卖店买回了名称为“沃尔彻驼汞乳酸菌-其他特殊膳食食品-运动营养品(耐力类)”、规格为“300克/罐”、单价为2元的“沃尔彻乳酸菌驼奶粉3罐”货品850件,货款合计1700元,提货门牌号为广西柳州。

2021年8月29日,江苏某生物科技子公司透过顺丰外卖提货,该外卖于2021年9月1日在广州收货2021年9月1日,张某向天猫京东客服人员投诉上述货品交易为虚假提货,并申请发还货品,江苏某生物科技子公司则称该订货为异常订货并要求付款处置。

2021年9月3日,天猫京东客服人员作出处置结果,指出订货未提货并以付款处置张某据此起诉江苏某生物科技子公司要求其继续交付850件“沃尔彻乳酸菌驼奶粉3罐”货品裁判要义一审高等法院经该案指出,江苏某生物科技子公司在其经营的天猫京东网络平台非官方专卖店内开卖沃尔彻乳酸菌驼奶粉,其标注的货品信息包含货品名称、价款、数量及其他货品详情,内容具体确定,符不合法律条文明确规定的要约构成要件。

张某在网络平台上买回该货品并成功提交订货,双方的保险合约已经成立生效江苏某生物科技子公司未按约定向提货门牌号提货,也未参与民事诉讼证明已履行供货义务,应承担法律责任,一审高等法院支持了张某的民事诉讼请求江苏某生物科技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一审高等法院指出即便江苏某生物科技子公司因工作误判或其他原因导致其商品原价错误,按照2元的价格出售所涉商品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所涉合约亦应属法律条文明确规定的存在关键性误会的情形,江苏某生物科技子公司应在知道或应知道撤消事由之日起90日内行使职权正当理由。

张某于2021年8月27日付款,江苏某生物科技子公司予以确认,该司即知晓张某以2元/件的价格买回了所涉商品,但江苏某生物科技子公司未参与一审民事诉讼未能在法定期间内行使职权正当理由,所涉保险合约不合法有效,故江苏某生物科技子公司应依法履行合约。

一审高等法院经该案后原判,重审检察官后语

天眼查司法案例去哪看(天眼查怎么查个人案件) 第3张

本事例涉及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因表意瑕疵导致实施的民事法律条文行为效力瑕疵的救济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条文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条文、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明确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具有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其所实施的民事法律条文行为有效的必要条件之一,如当事人实施的民事法律条文行为非基于其真实表意,则可能因意思表示瑕疵而构成无效的民事法律条文行为(虚假表意)或可撤消的民事法律条文行为(欺诈、关键性误会、胁迫、显失公平)。

对于其中可撤消的民事法律条文行为,法律条文并未直接宣告无效,而是明确规定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高等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消,亦是尊重行为人对其实施行为的表意自治,该民事法律条文行为的无效依赖于行为人的撤消决定,否则仍应视为有效江苏某生物科技子公司作为网络平台店家,其对外发布的货品链接应推定是其基于真实表意下出售货品的要约,张某在该司发布货品链接的页面提交订货亦应推定张某具有买回货品的真实表意承诺,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双方合约自提交订货成功时成立,双方均应依照合约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但江苏某生物科技子公司在订货成立后,却以虚假提货的方式完成交易,并在天猫客服人员介入纠纷后强制付款关闭订货,以行为明确表明拒绝提货,该行为差异与其发布货品链接的要约表意相悖则关于江苏某生物科技子公司是否负有继续履行合约义务的判定,首先应注意审查合约的效力是否存在表意瑕疵,即该司是否具有履行合约的真实意思表示。

(一)表意瑕疵下关键性误会的认定当前学界中,以王泽鉴、郑玉波、胡长清等学者为代表的主流观点是将意思表示瑕疵分为两大类:意思表示不一致与意思表示不自由意思表示不一致即意思由里及表与表示不一致,意思表示不自由即意思与表示表面上虽然一致,但苟非出于自由意思,而是由于他人不当干涉。

我国《民法典》中将意思表示不真实下实施的民事法律条文行为主要分为虚假表意、关键性误会、欺诈(第三人欺诈)、胁迫、显失公平几种类型,可依据行为人实施行为时是否对行为存在正确认知、是否受外部干扰、是否存在主观恶意等予以区分,其判断标准也与表意是否真实与自由基本相同。

江苏某生物科技子公司所发布的货品链接面对不特定人群,从发布货品的价格上看,3罐“300克/罐”的“沃尔彻乳酸菌驼奶粉”的单价仅为2元,货品价格远低于正常水平结合该司在成交后的毁单行为,以及店家逐利的经营目的和网络交易的操作方式,可根据生活经验推定江苏某生物科技子公司以低价发布货品非其本意,该行为很有可能系店家自身的操作过失导致,属于标示价格的行为与内心意思不一致的表意瑕疵。

基于上述行为特征,在判断表意瑕疵的具体类型时,虚假表意、欺诈(第三人欺诈)、胁迫、显失公平都系基于行为相对人的主观故意,与本案明显不符可予排除;因江苏某生物科技子公司作出表意时并未受到张某干涉,系由于该司自身原因导致陷入对成交价格的错误认识,该情形更贴合关键性误会的概念内涵,故江苏某生物科技子公司的行为可构成关键性误会。

关于关键性误会的概念,最早由《最高人民高等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1条中明确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关键性误会。

”在《民法典》施行并对相关民事解释进行修订后,《最高人民高等法院关于适用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对关键性误会的概念进行补充完善:“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或者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价格、数量等产生错误认识,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发生该错误认识行为人就不会作出相应意思表示的,人民高等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明确规定的关键性误会。

”根据上述规则,构成关键性误会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因陷入错误认识作出了不当行为,二是该行为非基于错误认识下不可能发生,其在瑕疵分类中归属于表意失真,无关表意自由受限对于何谓错误认识,检察官对此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需根据日常经验进行判断,评判标准可围绕规则所述“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发生该错误认识行为人就不会作出相应意思表示的”进行评判。

例如本案中,江苏某生物科技子公司以2元的单价标注3罐300g规格的驼奶粉,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可知该价格已严重偏低、偏离货品价值违背价值规律,即便货品打折促销亦不会出现该价格,该价格的出现只可能归于江苏某生物科技子公司操作误判或该司与他人的恶意串通;但江苏某生物科技子公司发布的货品系面对不特定人群,且基于双方在民事诉讼中形成的对抗关系,该司在本案中不存在与张某串通谋利的可能,故基本可推定该司系因操作误判或其他过失原因导致商品原价过低,符合关键性误会明确规定的“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发生该错误认识行为人就不会作出相应意思表示的”的情形,满足关键性误会的构成要件。

因此,店家在经营活动中以逐利为目的,如不能认定店家对其原价明显过低的行为系出于主观故意,可根据生活经验推定店家该行为系过失造成,应认定构成关键性误会(二)基于关键性误会行使职权正当理由的规则虽江苏某生物科技子公司的行为构成关键性误会,其可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明确规定享有正当理由,但正当理由作为形成权,形成权以到达主义为生效要件,该民事法律条文行为的撤消后果也依赖于江苏某生物科技子公司透过高等法院或仲裁机构主张基本权利,如该司怠于行使职权该基本权利的,双方之间的民事法律条文行为仍然有效。

但一旦行使职权该基本权利,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明确规定,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该撤消具有追溯至行为开始时的效力法律条文上为为保护行为相对方对民事法律条文行为效力的信赖,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也为督促行为人尽快行使职权基本权利避免双方损失扩大,为正当理由赋予了除斥期间。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明确规定,关键性误会的除斥期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知道撤消事由之日起90日,以及最长不超过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其中的五年时限为最长期间,无论行为人何时知晓撤消事由,其不得再对已发生超过五年的行为提起撤消主张。

另对于90日的期限,也是关键性误会撤消期间相较于其他可撤消情形撤消期间的特殊之处,关键性误会的撤消期间仅有90日,明显少于其他可撤消情形的一般撤消期间一年,这也是由于构成欺诈(第三人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可撤消情形的过错归责于相对人的恶意,而构成关键性误会的情形主要归责于行为人自身的过失,故在撤消期间上对行为人的救济时限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

张某于2021年8月27日付款,江苏某生物科技子公司在接单后即应知道撤消事由而张某向高等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一审立案时间为2021年9月14日,一审庭审时间为2021年11月3日,江苏某生物科技子公司可在应诉后以提交答辩状的方式向高等法院主张正当理由,其至迟于庭审中到庭提出抗辩亦尚在90日的法定期限内。

但江苏某生物科技子公司却未到庭参与一审民事诉讼,导致其未能在90日的法定期限内向高等法院提出撤消主张,即便该司再参与一审民事诉讼提出相关抗辩,高等法院亦无法再支持该正当理由利,故双方之间的合约应认定为有效,江苏某生物科技子公司未能向高等法院提出撤消主张的行为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因此最终两审高等法院均支持张某请求江苏某生物科技子公司继续履行合约义务的诉请。

(三)依法释明善用调解避免利益失衡《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均明确规定了继续履行可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顾客请求店家继续履行合约符不合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但在合约构成关键性误会的情形下,继续履行合约很可能会引起双方基本权利义务乃至合约履行对价的失衡。

例如本案中张某以1700元买到了江苏某生物科技子公司价值70余万元的驼奶粉,判令江苏某生物科技子公司交付货品将承担巨大亏损,但驳回顾客诉求,不仅难觅法律条文依据也有干涉契约自由之嫌案件裁判不仅要符不合法律条文依据,也要注重案件的社会效果,这将给高等法院带来裁判难题,因此,向当事人依法释明正当理由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虽然正当理由以当事人行使职权为前提,但检察官也不应机械民事以店家未明确撤消的意思表示或未提起反诉的“不诉不理”思想去处置该类纠纷碍于民事实践中当事人的法律条文素养不一,如店家对合约效力的否定评价较为隐晦,高等法院应抽丝剥茧厘清店家是否具有真实表意,必要时就正当理由向店家进行释明。

如店家要求行使职权,高等法院还应将合约效力作为争议焦点一并该案,补充查明撤消事由的类型、当事人知晓撤消事由的时间以判断正当理由的行使职权是否符合条件特别对于正当理由中的关键性误会情形,其正当理由期间仅有90日,如高等法院在一审民事诉讼中未实质该案当事人的撤消主张,当事人再透过一审或另行起诉主张基本权利时可能基本权利已逾期而归于消灭,亦不存在透过其他民事诉讼程序救济的可能。

合约生效与否关乎对当事人基本权利义务的关键性处分,甚至能从根本上改变案件该案方向,故在该案此类案件中检察官应注意行使职权释明权其次,检察官亦应善用调解手段处置此类纠纷鉴于关键性误会正当理由的除斥期间仅有90日,待双方发生民事诉讼时民事行为的正当理由可能已失效。

如本案江苏某生物科技子公司未参与一审庭审,未能在除斥期间内撤消合约,该司在一审程序中亦无法再主张该基本权利,但顾客付出的维权成本较低,与其胜诉结果之间余有巨大的调解空间,检察官可灵活促成调解为店家止损遗憾的是本案中,经一、一审高等法院尽力调解,仍未能促成双方和解,江苏某生物科技子公司最终也为其违约行为付出代价。

(四)事例教育意义在民事交易中,基于信息的不对称店家往往处于交易中的主导地位,顾客属于弱势群体,店家对法律条文法规的恪守更能催生良好的经济市场秩序当店家发现原价误判造成经营损失时,店家应遵守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不合法行使职权正当理由利,而不是以虚假提货的方式完成订货,甚至在售后纠纷单中店家采取了强制付款的方式意图关闭交易,这种不诚信的处置方式不仅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会加深与顾客之间的矛盾。

在纠纷酿成民事诉讼后,店家仍未到庭参与一审民事诉讼,显然对民事无敬畏之心,缺乏基本的维权知识,最终错过了不合法救济途径导致败诉古谚云:“人无信不立”诚信不仅是《民法典》中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遵循的一项原则,更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倡导公民应恪守的道德规范。

店家在经营活动中应恪守诚信,不断加强对法律条文法规的学习,规范从业行为,为顾客提供良好服务同时,顾客也应遵纪守法,合理利用法律条文武器维护自身正当权益,但也勿存侥幸心理利用店家过失谋取不义之财原标题:《民事前沿丨店家原价误判卖出仿造品的关键性误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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