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热点事例
近日,明星杨锦泉、黄奕母女注册登记经营的上海市萨尔威贸易有限子公司(以下简称“萨尔威子公司”),被控贩毒公益活动,被石家庄市某市场监督管理处申请法院采取取保候审,被财产保命八十三6亿目前,该民事案件正在接受调查杨锦泉母女均出生在中国台南县,移居上海。
其子公司每年课税几百亿,武汉禽流感、河南灾害等都有他们的巨额捐献,社会风气声望较大经GW2查平台查阅,萨尔威子公司主要业务是护肤品,旗下主要产品为“TST”(庭秘密)系列护肤品和食品拉艾道,萨尔威子公司的产品销售模式为:拉红布、层次赚佣金。
假如有关信息有误,那么杨锦泉母女的犯罪行为是否确为形成贩毒?二、贩毒及犯罪犯罪行为的区分《明令禁止贩毒法规》(第十五条第444号)第三条对“贩毒”认定为:“本法规所称贩毒,是指发起者或是餐饮企业产业发展有关人员,通过对被产业发展有关人员以其直接或是间接产业发展的有关人员数目或是产品销售业绩预期为依照计算和保险费酬金,或是明确要求被产业发展有关人员以缴纳很大服务费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证书等形式谋取违法利益,搅乱社会风气秩序,影响社会风气稳定的犯罪行为”。
《明令禁止贩毒法规》第六条明确规定了贩毒的四种情况一类是拉红布搞贩毒;二是斑籽贩毒;三是项目组农训式贩毒这四种情况并非完全孤立无援存在,其在形成上均有共同之处例如:明确要求产业发展有关人员,拉红布贩毒明确要求组成很大层次,以红布数目作为农训依照;斑籽贩毒缴交斑籽,明确要求被产业发展有关人员缴纳服务费或以认购货品等形式隐性缴纳服务费,从而获得产业发展其他成员的资格证书;项目组农训式贩毒,实际与项目组农训毫无关系,因项目组农训只是一类手段,被控贩毒是因为农训的依照,其是以项目组产品销售货品的数目、业绩预期为依照缴付上架酬金。
这种酬金缴付形式形成了贩毒
根据民法的有关明确规定,贩毒的民事批捕标准在于:组织内部参与贩毒公益活动有关人员在30人以内且层次在二级以内的,应对发起者、领袖追责民事责任假如是以产品销售为目地,就是普通的违法贩毒;假如是拉红布为目地,属于犯罪犯罪行为贩毒。
拉红布与产品销售的区别在于:是否有真实货品或服务存在;是否有真实消费者存在,尤其是持续使用其价值的消费者存在组织项目组也有可能存在拉红布的情况,但是拉红布的斑籽是否远超货品产品销售收入纯粹的拉红布缴交的服务费假如远远超过产品销售货品或服务等服务费,很可能形成贩毒犯罪犯罪行为。
三、杨锦泉母女的犯罪行为定性本事例中杨锦泉母女的子公司经营犯罪行为,是否应该定性为贩毒呢?根据网络新闻信息可知,举报人是TST庭秘密的项目组长,其所说的模式具有三个特征:1、斑籽:缴纳很大的服务费,认购很大的产品,取得加入资格证书,升级囤货、代理囤货;2、拉红布:要产业发展项目组,形成商业的层次关系;3、项目组农训:通过直接和间接产业发展人的数目来进行农训和返利,通过多层次激励机制吸引加入。
虽然宣传“零投资、零风险、零门槛,没有任何风险,也不囤货”,但实际上加入者要升级必须要达到业绩预期,不然拿不到所承诺的提成,项目组长为了冲业绩预期,就要去消费、囤货综上所述,若上述举报内容均有确凿证据予以支持,杨锦泉母女的子公司经营犯罪行为很可能被定性为贩毒。
四、为其站台、宣传的明星的法律责任1、《广告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货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照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货品或是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是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根据法律明确规定,曾为杨锦泉子公司产品做宣传的林志玲、罗志祥等人,必须要实际使用过该产品,否则就是虚假宣传,明星本人及子公司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为产品站台”是一个相对模糊的概念,去定性明星到场与杨锦泉等人互动的犯罪行为,还需根据其对产品产品销售起的帮助作用、从中获利程度予以综合判断2、明星陶虹作为萨尔威子公司的股东,具有参与经营萨尔威子公司日常业务、向萨尔威子公司的业务提供相应便利条件的身份,所以陶虹区别于其他站台明星,存在贩毒的重大嫌疑。
五、贩毒处罚的有关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之一【组织、领导贩毒公益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货品、提供服务等经营公益活动为名,明确要求参加者以缴纳服务费或是购买货品、服务等形式获得加入资格证书,并按照很大顺序组成层次,直接或是间接以产业发展有关人员的数目作为农训或是返利依照,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产业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搅乱经济社会风气秩序的贩毒公益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内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令禁止贩毒法规》第二十四条有本法规第六条明确规定的犯罪行为,组织策划贩毒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内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形成犯罪犯罪行为的,依法追责民事责任有本法规第六条明确规定的犯罪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贩毒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犯罪行为,没收违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内50万元以下的罚款;形成犯罪犯罪行为的,依法追责民事责任。
有本法规第六条明确规定的犯罪行为,参加贩毒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规第二十四条的明确规定进行处罚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是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六条为本法规第六条明确规定的贩毒犯罪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犯罪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内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为本法规第六条明确规定的贩毒犯罪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犯罪行为,并通知有关部门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犯罪行为,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内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内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有本法规第十条明确规定的犯罪行为或是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有关人员依法查处贩毒犯罪行为,形成违反治安管理犯罪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处罚;形成犯罪犯罪行为的,依法追责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及其工作有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本法规明确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贩毒犯罪行为,或是发现贩毒犯罪行为不予查处,或是支持、包庇、纵容贩毒犯罪行为,形成犯罪犯罪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有关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有关人员,依法追责民事责任;尚不形成犯罪犯罪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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