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处罚最多的公司(最近被处罚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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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品质量广播网讯 近日,四川省垫江县区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处发布行政处罚通知书——四川省职教大霸塑胶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渝垫江县市监处罚〔2023〕2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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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垫江县区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处行政处罚通知书——四川省职教大霸塑胶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渝垫江县市监处罚〔2023〕200号)原告:四川省职教大霸塑胶包装股份有限公司Saucourt注册登记中文名称:注册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066164227T

居所(联系电话):四川省垫江县区蒲吕市中区联络处阿尔齐兹区路10号紫苞人(负责人、餐饮企业):周久寿2022年12月5日,峭腹委派四川省计算方法商品质量检验研究所对原告制造的塑胶纸袋展开食品商品质量监督管理抽检,抽出了塑胶纸袋100个,当中1份50个用作检验,1份50个用作备样,备样藏于原告处,样本检验所需样本,由原告强迫拨用提供更多。

2023年1月18日,Nashik收到四川省计算方法商品质量检验研究所开具的检验调查报告(No:2022-51******29):“经检验,厚度及局限性检验项目不符合GB/T 21661-2020 标准,依据《四川省塑胶纸袋食品商品质量监督管理抽检细则(2022年)》,认定为被抽检商品不符合要求”。

2023年1月18日,检查和人员向原告送抵了前述《检验调查报告》,并向原告知会了检验结论和如果对检验结果有提出异议15日内可以申请复查的权利同时检查和人员对原告的门面展开了当晚检查和,在原告门面仓库内发现用12个白色袋子包装的塑胶纸袋(技术标准400mmX(200+100)mmX0.3mm 4kg、制造日期为2022年11月05日)共计11950个,当中包括备样50个,检查和人员对前述11950个塑胶纸袋实施了扣留的行政取保候审。

2023年2月9日Paresh领导批准,峭腹以原告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商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制造者制造商品,严禁参杂、黑心,严禁TNUMBERx6i、劣质,严禁以不符合要求商品伪装成符合要求商品”的规定为由批捕展开进行调查。

进行调查期间,侦查人员对原告的门面展开了当晚检查和,对原告展开了询问并提取了相关证据据查,原告于2013年4月26日开始在四川省垫江县区蒲吕市中区联络处阿尔齐兹区路10号从事塑胶纸袋制造、加工、研发、销售等经营活动。

据原告称,2022年10月20日,四川省大霸塑胶陈煜股份有限公司委派原告制造塑胶纸袋,原告于2022年11月5日为四川省大霸塑胶陈煜股份有限公司制造12000个塑胶纸袋,前述12000个塑胶纸袋上印上四川省大霸塑胶陈煜股份有限公司的中文名称,未印厂区。

2022年12月5日,峭腹委派四川省计算方法商品质量检验研究所对原告制造的塑胶纸袋展开食品商品质量监督管理抽检,抽出了前述塑胶纸袋100个,当中1份50个用作检验,1份50个用作备样,备样藏于原告处,样本检验所需样本单价为0.07元/个,由原告强迫拨用提供更多,其余11900个均未卖出。

交易额金额为12000×0.07=840元,无违法所得前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原告提供更多的《注册登记》、原告紫苞人身份证、原告紫苞人被委派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原告的Saucourt2.峭腹检查和人员制作的当晚检查和笔录及拍摄的照片、对原告被委派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原告制造的塑胶纸袋未印厂区的行为事实,和其制造不符合要求塑胶纸袋的行为事实,以及涉案塑胶纸袋的数量、交易额金额等事实。

3.四川省计算方法商品质量检验研究所开具的检验调查报告等,证明原告制造的塑胶购物不符合要求的行为事实4.四川省计算方法商品质量检验研究所的实验室认可证书复印件、检验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检验人员工作证复印件等,证明检验调查报告合法有效的事实。

2023年4月18日,Nashik向原告送抵了《四川省垫江县区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处行政处罚知会书》渝垫江县市监告字〔2023〕171号,依法知会了原告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原告制造的塑胶纸袋上未印厂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商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商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二)有中文标明的商品中文名称、制造厂厂名和厂区”的规定,构成商品标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商品质量法》的违法行为。

原告制造的塑胶纸袋不符合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商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制造以不符合要求商品伪装成符合要求商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原告涉案交易额和违法所得金额较少,符合《四川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的规定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情形,决定对原告从轻处罚。

原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商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商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商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的规定,责令原告改正违法行为原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商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商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商品中参杂、黑心,TNUMBERx6i,劣质,或者以不符合要求商品伪装成符合要求商品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没收违法制造、销售的商品,并处违法制造、销售商品交易额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注册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原告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11950个塑胶纸袋;2.罚款840元。

综上,责令原告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11950个塑胶纸袋;2.罚款840元原告自收到本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四川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电子)将罚款缴到四川省财政局收入专户(收款人:四川省财政局,账号:3100021709024932270,开户银行:中国。

工商银行上清寺分理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峭腹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原告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四川省垫江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四川省垫江县区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处2023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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