译者 | 黄秋平 叶如棠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高等法院知识产权庭(本文系知产力获得独家首发的稿件,转载须征得译者本人同意,并在Quillebeuf注明该文来源)(本文2900字,阅读约需6分钟)因编写的发展史类表现手法书刊《察哈尔史》被侵权行为,晓克将张继龙、青海人民出版发行社(下列全称青海出版发行社)、北京天猫叁佰陆拾度电商有限子公司(下列全称天猫子公司)、江苏圆心电商有限子公司北京分子公司(下列全称圆心子公司)维持原判高等法院,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高等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认定张继龙形成抄袭,维持原判其暂停侵权行为,赔偿晓克经济损失及科学合理开支共计3.5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青海出版发行社暂停出版发行含有侵权行为文本的书刊。
原告:《土》经典作品出版发行在前 《阿》与《土》形成根本性相近晓克供称,其总编辑《察哈尔史》一书,并编写其中的第三编第三章、第三章、第三章、第三章第一节、释义第一、二、四节,此书出版发行8年后,原告张继龙所著的《查干汗与察哈尔》一书由青海出版发行社出版发行,并在天猫子公司平台或其他实体书店销售。
《阿》表现手法与《土》一致,存在大量与《土》中晓克编写部份表述完全完全一致或极为相近的文本张继龙的行为系对原告经典作品的恶意抄袭、抄袭青海出版发行社作为出版品雅版,天猫子公司、圆心子公司作为品雅版,未尽到科学合理审查义务,也应承担侵权行为责任。
原告:晓克非PR320原告 《阿》不形成侵权行为原告张继龙答辩称:1. 《察哈尔史》不能够称为经典作品,文本不受版权保护,晓克不是版权主体序里面写是政府出具的,而不是晓克写的;2.原告所提倡的抄袭文本都不受版权法保护,原原告的书刊完全一致部份全部都来源于发展史文献,属于私有应用领域。
高等法院:晓克系PR320原告 《阿》形成侵权行为高等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晓克系PR320原告晓克为《土》总编辑,此书提要中写明第三编第三章、第三章、第三章、第三章第一节、释义第一、二、四节由晓克编写,该经典作品按照天数顺序,对不同时期的察哈尔发展史展开了编写,各章节均可分割使用,且各部份编写译者标注明确,故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晓克为此书其编写部份的译者,可以单独享有版权,提起该案诉讼。
其次,版权侵权行为中通用的判断规则为“碰触+根本性相近”,《阿》形成侵权行为第一,《土》的出版发行天数早于《阿》的出版发行天数,张继龙具有碰触《土》的可能性第三,版权法的立法目的为鼓励经典作品的音乐创作和传播,激励音乐创作的同时亦须平衡译者与公共之间的利益。
该案中,原告提交的 比对表显示,两方抒发存在完全一致相近部份一共有61处高等法院排除该文宏观结构及词汇风格等思想部份和私有应用领域的素材,重点结合两方当事人随机挑选的10个部份和原告列举的完全一致错误部份展开对比后发现,在脉络结构上,《土》与《阿》都是从举例来说的角度入手,对适当背景和人物社会关系展开阿德勒,挑选出适当发展史事件和发展史发展史文献中的人物词汇用以填充,论证其提出的论断和观点,甚至连转折、片语的挑选出都极尽相近;在对史料的挑选出提炼上,《阿》被控侵权行为部份抒发中所引用发展史文献文本与《土》中晓克提倡权利部份引文包括省略、括号注释几乎完全完全一致,而张继龙所称的私有应用领域发展史文献文本中大部份并无标点符号;在具体细节的抒发上,两书中无论是关于“不以为然”、“风华正茂”等具体人物性格和特征的刻画和描写,还是与发展史史料原文存在的细微差别上,均使用了完全一致的抒发;在抒发错误上,晓克指出的《土》中其所犯的“独特”错误,在《阿》中也完全呈现。
对此,张继龙并没有给出科学合理的解释,因此《阿》被控侵权行为部份所使用抒发与《土》中晓克提倡权利部份形成根本性相近最后,张继龙未经许可在其音乐创作的《阿》中使用了《土》中晓克享有版权的部份文本,形成抄袭,侵犯了晓克的署名权、复制权等权利,应承担侵权行为责任。
被诉侵权行为文本字数所占比例极小,青海出版发行社作为出版品雅版并不容易发现存在侵权行为文本,其已经尽到了科学合理注意义务,应承担暂停出版发行《阿》的法律责任,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圆心子公司系《阿》书刊的销售商,能够证明《阿》书刊有合法来源,天猫子公司作为天猫网平台的所有者,仅为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并未参与买卖两方的商品交易事宜,故圆心子公司、天猫子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高等法院维持原判原告张继龙原告立即删除《阿》中侵犯《土》中晓克编写的第三编第三章、第三章、第三章、第三章第一节、释义第一、二、四节版权的文本,在《青海日报》上刊登致歉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原告晓克经济损失2万元及科学合理开支1.5万元;原告青海人民出版发行社立即暂停出版发行含有侵犯《土》中晓克编写的第三编第三章、第三章、第三章、第三章第一节、释义第一、二、四节版权文本的《阿》。
法官释法一、可分割使用的合作经典作品译者可单独提倡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版权法》第十三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音乐创作的经典作品,版权由合作译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音乐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译者合作经典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译者对各自音乐创作的部份可以单独享有版权,但行使版权时不得侵犯合作经典作品整体的版权。
该案中,《察哈尔史》一书以察哈尔部落的发展史为文本,按照天数顺序对部落在各个发展史时期的发展展开编写,各章节之间除发展史延续方面存在衔接,文本彼此相互独立,且各部份译者明确,故各章节可以分割使用晓克作为第三编第三章、第三章、第三章、第三章第一节、释义第一、二、四节的译者,当然享有独立的版权。
二、发展史类表现手法文字经典作品的根本性相近认定标准此前很多裁判员公文都对发展史类表现手法文字经典作品的根本性相近作出过认定,一般而言,发展史类表现手法文字经典作品因取材于发展史,考证于史料,故全文宏观的结构、私有应用领域公知的史实和对发展史考证得出的结论属于版权法不予保护的思想范畴,乃至古代发展史文献,均属于私有应用领域范畴,亦应在考虑根本性相近的时候予以排除。
考察根本性相近时,普遍认为应当从经典作品主题、经典作品具体脉络、细节描写、完全一致错误等几个方面展开比较此处只着重讨论经典作品的脉络结构脉络结构不同于经典作品的宏观结构,但又是结构的一种具体而言,脉络结构就是经典作品利用各种素材层层推进的具体方式,而宏观结构,就是该文整体的论述角度。
例如,该案《察哈尔史》中,第三章为北元时期的察哈尔,其中从察哈尔名称的由来、察哈尔万户的形成、查干汗与察哈尔万户的分封等几个方面展开整体安排,以指引译者展开编写,读者展开查阅这便是属于思想,不能被任何人独占,否则其他人无法再使用这种方式展开论述。
然而,当具体到察哈尔名称溯源的部份,译者先对察哈尔展开定义,再写明关于察哈尔由来的学说,学说又是从何而来,学界有何不同意见,具体依据是什么,有没有道理等等通俗来讲,就是译者对史料的选择和该文编写顺序的安排,先写什么,后写什么,谁说的什么话、什么书的什么记载应当放在什么位置,由此形成了具有译者个性的独创性具体抒发,而不再像 “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类的宏观结构那样抽象、可反复利用。
因此,尽管史料和史实都属于私有应用领域文本,但当译者对这些文本展开挑选出,按照编写需要有目的地将这些文本放之于其该文当中,即能形成具有独创性的抒发脉络结构相近的情况下,侵权行为方再以抒发的有限展开抗辩时,其必将难以自圆其说。
最后再结合经典作品主题、细节描写、完全一致错误等方面,即能做出根本性相近的认定当然,此种认定方法对该案涉及的《察哈尔史》这一类发展史写实类文字经典作品具有较大作用,但对于发展史类小说、发展史观点争鸣,则可能需要侧重于细节描写或主题等方面展开比对。
还木有评论哦,快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