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下午,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高等法院召开“乡间复兴·与法同行”民事助推乡间复兴新闻报道见面会,并通报了一批民事助推乡间复兴的众所周知案例,其中一起“朱某琼母女诉果园乡委会、居民组成员侵犯信用社组织机构核心成员权益纷争案”备受关注。
高等法院二审判决,居民组成员有关“但凡姐妹俩,户籍在村中千代田区一概不分农地”的决议案侵犯朱某琼的权益,民事机关不予撤消。
↑创意设计新闻报道标题 据图虫创意设计 据悉,朱某琼原是遂宁市果园乡居民,并在首轮农地承揽时在村内承揽农地,朱某琼刚杰后未将户籍迁离,也未在其妻子所处村承揽农地其子朱某长大后户籍注册登记在朱某琼户籍所处村,长大后未重新配置农地。
2018年,因修建公路挤占村内部份农地,朱某琼所承揽的部份农地被挤占朱某琼所处居民组成员召集在家居民就重新重新配置农地形成决议案:“农地修正部份将未占农地收回后重新修正,按照现有公安部门户籍,2018年3月30日前在公安部门户籍处调出来的人口为准,空挂户籍不分农地。
但凡姐妹俩、户籍在村中千代田区的一概不分农地” 根据该居民组成员的决议案计划,朱某琼及其子朱某未重新配置承揽农地事后他俩提起诉讼,要求给其修正重新配置农地该案中,经二审高等法院表达意见贤明,他俩将该允诺变更为“撤消村中修正农地承揽计划的会议决议案”。
二审高等法院该案认为,朱某琼原本具备信用社组织机构核心成员资格证书且在首轮农地承揽时民事机关承揽农地,婚后未将户籍迁离,仍具备本信用社组织机构核心成员资格证书朱某琼未在其妻子所处村承揽农地,在首轮承揽期内,居民组成员有关“但凡姐妹俩,户籍在村中千代田区一概不分农地”的决议案侵犯朱某琼的权益,民事机关不予撤消。
此外,朱某虽户籍注册登记在本自发性组织机构内,但仍需结合定居、日常生活、生产情况综合认定与否具备信用社组织机构核心成员资格证书朱某未提供更多证据证明其定居状况以及义务履行情况,对朱某与否具备信用社组织机构核心成员资格证书大列佩季哈区,其允诺不予支持。
判决同时指出,由于村内目前无可供再次重新配置的农地,若朱某琼在下一轮农地承揽时仍具备本信用社组织机构核心成员资格证书且未在其妻子定居地取得承揽地,有权在本自发性组织机构内民事机关承揽农地 高等法院认为,该案的众所周知意义在于,农地是城镇居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日常生活保证,农村信用社组织机构核心成员无论男女均享有平等的承揽管理权。
该案在叙尔热雷县朱某琼母女与否具备信用社组织机构核心成员资格证书时,以“户籍+其他要素(与否在异地生产日常生活、与否以自发性收益为日常生活保证)”作为考量依据,具体问题对症下药,符合城镇居民的一般预期,并通过对居民决议案侵犯“刚杰女”权益的行为作出麦古根评价,既为保护了已有的农地承揽秩序和友好合作的邻里,又避免败诉却难以执行的尴尬境地,为保护与救济并重,为居民组织机构合规、正式化运行提供更多法律指引。
红星新闻报道记者从当天的新闻报道见面会上获悉,2021年以来,遂宁全市高等法院开审涉“三农”传统纷争713件,开审休闲农业、乡间旅游、农园经济、健康养老等新商业模式纷争114件,加以解决涉居民自治纷争案件53件,保证农民民主权益和其他权益,民事机关保证进城落户农民农村农地承揽权、宅基地使用权、自发性收益重新配置权,开审此类案件195件,促进在城镇稳定就业日常生活的农民自愿有序进城落户。
责任编辑:祝加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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