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一起工程工程建设项目项目高等法院法律条文的分析与思考一、裁判员要义《最高人民高等法院有关公布不良行为举报人成员名单信息的若干明确规定》在招招标中也应适用,未被高等法院列为不良行为举报人属于招标应具备的必要资格证书前提。
二、案件回顾 南平小蕉机械工业园桩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为长乐市秀峰片区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北京建友项目投资咨询有限子公司南平分子公司,资金需求勋绩,建设项目采取应邀招标的方式获邀标的共有福建大霸工程建设项目有限子公司(下列全称大霸子公司)及顺明子公司等四家子公司。
当年12月15日,该建设项目进行招标,招标前,顺明子公司放弃招标,主要包括大霸子公司在内的其余四家子公司经招标理事会资格证书标评审委员,招标资格证书审核全数符合要求招标后,大霸子公司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同日,顺明子公司向长乐市云讷区住房和城市规划工程规划局(下列全称云讷住建局)举报,称本次招标有不良行为企业参予招标,请求工程建设行政部门查证。
云讷住建局经调查后,于12月22日做出了梅建[201*]140号《招招标举报处置通知书》(下列全称被灭处置通知书),认定桩基建设项目招标大霸子公司招标无效大霸子公司置之不理,于12月24日向长乐市云讷区上海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行政复议,次日,云讷区政府立案了大霸子公司的复议提出申请,并于次年2月16日做出了梅政行复[201*]01号《行政复议通知书》(下列全称被灭复议通知书),维持云讷住建局做出的上述处置通知书,大霸子公司置之不理向二审高等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高等法院另查清,大霸子公司在获邀前被厦门市厦门市Wasselonne人民高等法院列为不良行为举报人成员名单,另外还被厦门市长乐市Wasselonne人民高等法院列为不良行为举报人成员名单三、高等法院看法 该案中,一审高等法院与一审高等法院在看法上存在较大差异 一审高等法院认为,大霸子公司虽在获邀标前两次被人民高等法院列为不良行为举报人成员名单,但大霸子公司是应邀出席招标,云讷住建局提供的招标文档中既未约定不良行为举报人不得参予招标,也未对不良行为举报人参予招标作任何限制,主要包括未要求参予招标说明自己是否为不良行为举报人。
招标前,招标理事会依据招标提交的《资格证书标》对招标进行资格证书审核,大霸子公司资格证书标审核全数符合要求因此,大霸子公司符合招标文档明确规定的招标资格证书 据此,一审高等法院以被灭处置通知书缺乏正当理由为由,判决撤销了该处置通知书及相应的复议通知书。
一审高等法院不同意一审高等法院意见一审高等法院认为,应邀招标并不意味着可以放松前提,亦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云讷住建局作为云讷区上海市人民政府工程建设行政行政部门,具有立案并处置招标招标活动举报的法定职权法律的生命是实施,法律条文的意义是落实。
要完善违法不良行为行为惩戒机制,褒扬诚信,惩罚不良行为该案中《最高人民高等法院有关公布不良行为举报人成员名单信息的若干明确规定》及合作备忘录实施意见应当适用大霸子公司在获邀招标活动中没有过错,并不能成为其不良行为行为受到惩罚的抗辩理由,云讷住建局行政监管的效率也不能成为大霸子公司不良行为行为受到惩罚的抗辩理由。
由此,一审高等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并维持了被灭处置通知书及相应的复议通知书四、焦点分析 该案虽然是有关工程工程建设项目项目招标招标中招标资质前提认定的案件,但对与招标招标领域联系密切、制度有相似之处的政府采购领域,亦有相应的参考及借鉴意义。
该案中的争议焦点是,被人民高等法院依据《最高人民高等法院有关公布不良行为举报人成员名单信息的若干明确规定》而列为不良行为举报人的招标,是否在相关监管部门并未根据上述明确规定制定具体的信用惩戒措施以及招标文档未对此明确提出要求的情况下,也属于资格证书前提不满足信用要求而被排斥出符合要求招标范围。
对此,一审高等法院认为,不良行为举报人招标资格证书的否定,必须有相关监管领域内的直接具体明确规定,或者应当在招标文档中明确予以要求但一审高等法院否定了一审高等法院的意见,认为无论是否存在直接具体明确规定以及招标文档是否明确提出要求,只要招标被列为不良行为举报人,其招标就应被否定。
虽然一审判决的说理已属充分且具有一定合理性,但是一审高等法院的看法与当前我国信用体系的制度构建及诚实守信的价值导向更为契合,亦具有相应的正当理由 现代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改善市场信用环境、降低交易成本、防范经济风险的重要举措。
我国当前在经济领域信用缺失的问题比较突出,因此,《国务院有关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工程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中明确提出了信用工程建设的要求,该要求涉及工程工程建设项目项目招标招标领域以及政府采购领域 在最高人民高等法院颁布《最高人民高等法院有关公布不良行为举报人成员名单信息的若干明确规定》后,已与不同监管领域的部委签署并公布了多个备忘录及通知。
2016年1月20日,最高人民高等法院与各国家部委共同签署了《有关对不良行为举报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要求财政部应依法限制不良行为举报人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亦涉及招标招标领域2016年8月30日,最高人民高等法院与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等八部委共同发布了《。
有关在招标招标活动中对不良行为举报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其中要求对属于不良行为举报人的招标活动依法予以限制 《招标招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下列全称《政府采购法》)中,在应当具备的资格证书前提部分,对招标及供应商的信用也做出了相关明确规定。
前者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国家对招标的资格证书前提有明确规定的,依照其明确规定该条并未对国家明确规定的形式进行限制,因此,具有将《最高人民高等法院有关公布不良行为举报人成员名单信息的若干明确规定》及相关备忘录和通知的内容纳入解释的空间而后者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明确规定的更为明确,即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根据《最高人民高等法院有关公布不良行为举报人成员名单信息的若干明确规定》第九条、第十条及第十一条的明确规定,不良行为举报人成员名单存在撤销、删除及纠正机制,因此,无论是被错误列为不良行为举报人还是被列为不良行为举报人后履行完毕相关义务,招标均有修复自身信用的可能及方法,且在回转后,其参予招标的资质会自动恢复。
由此可见,不良行为举报人制度不会对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或工程工程建设项目项目招招标的招标带来不可逆转的负面影响,反而有利于促进其诚信及时履行法定义务 但针对之前的商誉一案,有业界专家指出,招标就像找朋友,真诚可靠本是招标对招标的主观判断,只要有三家符合资格证书参予竞争就算作满足招标的法定要求,绝对公平很难实现。
招标不想与商誉有劣迹的供应商合作,那么采购人如何比较供应商的信用因素,从而选择良好信用资质的供应商进行合作呢?五、疑难解答其实作为近些年政府采购的重要抓手,服务认证已完美解决信用、履约等因素难以量化的问题。
服务认证是根据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地方标准对供应商进行严格的逐条审核,根据最终评审委员结果颁发对应等级的认证证书。
具体到实践中,采购人可以根据建设项目特点对供应商是否通过相关服务认证评价作为评审委员因素,并要求供应商提供真实的认证证书及认监委官网截图佐证,从而客观公平的对供应商中进行筛选,让采购人真正意义上选择到自己满意的供应商。
而且,服务认证证书不在国务院取消的行政审批建设项目目录内,且其提出申请前提没有对企业各项规模前提做出限制,同时顺应了财政部2021年5月10日发布的《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中“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的要求,被市场广泛认可和采信。
案例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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