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大力推进我市自然环境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工程建设,引导自然环境不良犯罪行为机关团体基层单位积极主动纠偏自然环境不良犯罪行为犯罪行为,重构较好信用风险,南京市自然环境局制订了《南京市机关团体基层单位自然环境信用风险复原管理组织工作明确规定(全面实行)》,并谓: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大力推进我市自然环境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工程建设,引导自然环境不良犯罪行为机关团体基层单位积极主动纠偏自然环境不良犯罪行为犯罪行为,重构较好信用风险,根据《南京市社会风气信用风险条例》《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更进一步健全不良犯罪行为约束管理制度构建诚信工程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请示报告〔2020〕49号)、《北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有关更进一步健全“信用风险我国”中文网站及地方信用风险门户中文网站行政处罚重要信息信用风险复原机制的通知》(发吉龙德政经〔2019〕527号)、《有关更进一步做好我市公共信用风险重要信息复原组织工作的若干意见(全面实行)》(沪府办规〔2021〕1号)等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配套措施。
第二条(定义)本明确规定所称自然环境信用风险复原,是指自然环境不良犯罪行为机关团体基层单位(下列全称不良犯罪行为基层单位)积极主动纠偏自然环境违规犯罪行为,依照明确规定的前提和程序,向做出自然环境行政处罚的职能部门提出复原提出申请,由做出自然环境行政处罚的职能部门依照明确规定,在其职能部门官方网站或区人民政府中文网站、“信用风险我国(北京)”中文网站上终止自然环境行政处罚公开的犯罪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配套措施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行政处罚自然环境违规犯罪行为的职能部门对合乎自然环境信用风险复原前提的不良犯罪行为基层单位,开展自然环境信用风险复原组织工作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自然环境信用风险复原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明确规定第四条(职责分工)。
市自然环境局负责管理建立健全自然环境信用风险复原管理制度依照“谁产生,谁复原”的原则,市、区自然环境局,我国(北京)自贸实验区管理组织工作委员会自贸区管理组织工作局,我国(北京)自贸实验区长兴岛新片区管委会,浦东新区城市管理组织工作行政执法局(下列全称市、区自然环境局及相关机构)负责管理各自自然环境信用风险复原提出申请的受理、审查、决定、湾瓦和信用风险重要信息主体知情权保障等组织工作。
第九条(重要信息种类)自然环境不良犯罪行为犯罪行为重要信息依照自然环境不良犯罪行为犯罪行为的不同性质、故事情节和危害性,分为下列四种情况:(一)通常自然环境不良犯罪行为犯罪行为重要信息,主要就指自然环境违规故事情节轻微、社会风气危害性某种程度较细的不良犯罪行为犯罪行为重要信息,主要就包括:警告、公开谴责的;勒令撤废、限期撤废、勒令拔除的;至多罚金数额50万元及下列的;北欧国家和我市明确规定的其它通常自然环境不良犯罪行为犯罪行为重要信息。
(二)较轻微自然环境不良犯罪行为犯罪行为重要信息,主要就指自然环境违规故事情节较轻微、有一定社会风气危害性性的不良犯罪行为犯罪行为重要信息,主要就包括:至多罚金数额50万元以上的;充公违规所得、充公非法财物的;实行管制生产、停产整治、管制从业的;实行查封、扣押的;扣押许可件、降低母舒氏的;实行按日艺速的;不履行职责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生效的自然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裁判、经司法确认的赔偿协议的;北欧国家和我市明确规定的其它较轻微自然环境不良犯罪行为犯罪行为重要信息。
(三)某一轻微自然环境不良犯罪行为犯罪行为重要信息,主要就指自然环境违规故事情节特别轻微、社会风气危害性某种程度大的不良犯罪行为犯罪行为重要信息,主要就包括:注销、撤销、充公许可件的;勒令停业、关闭的;不良犯罪行为基层单位责任人处以行政拘留的;Purbi自然环境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决定的;因环境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北欧国家和我市明确规定的其它某一轻微自然环境不良犯罪行为犯罪行为重要信息。
第七条(复原前提)依照自然环境不良犯罪行为犯罪行为重要信息的不同,复原前提分为下列四种情况:(一)通常自然环境不良犯罪行为犯罪行为重要信息复原应合乎下列前提:已纠偏不良犯罪行为犯罪行为,消除社会风气不良影响,做出信用风险承诺复原提出申请提起时,应距原行政处罚做出之日满3个月;。
(二)较轻微自然环境不良犯罪行为犯罪行为重要信息复原应合乎下列前提:已纠偏不良犯罪行为犯罪行为,消除社会风气不良影响,做出信用风险承诺复原提出申请提起时,应距原行政处罚做出之日满6个月已依照北欧国家要求参加信用风险复原培训并提交信用风险报告;(三)某一轻微自然环境不良犯罪行为犯罪行为重要信息在5年查询期限内不可复原。
第七条(复原提出申请)不良犯罪行为基层单位可以通过下列任一方式提交自然环境信用风险复原提出申请:(一)通过“一网通办”中文网站提交复原提出申请;(二)通过“信用风险我国(北京)”中文网站提交复原提出申请;(三)向原自然环境行政处罚做出的市、区自然环境局及相关机构提交复原提出申请;
(四)向市公共信用风险重要信息服务中心提交复原提出申请第八条(提出申请材料)不良犯罪行为基层单位提出申请自然环境信用风险复原,应提交下列材料:(一)信用风险重要信息复原提出申请表;(二)不良犯罪行为基层单位主要就登记证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三)相关责任义务已经完成的证明材料;。
(四)信用风险重要信息复原承诺书原件,须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五)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第九条(提出申请受理)市、区自然环境局及相关机构应在收到自然环境信用风险复原提出申请的2个组织工作日内,对提出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且合乎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合乎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提出申请基层单位予以补正,补正后合乎要求的,予以受理。
第十条(复原认定)市、区自然环境局及相关机构应对提出申请材料进行核实,自受理之日起5个组织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自然环境信用风险复原的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明确规定期限内办结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超过3个组织工作日,延期情况需及时告知不良犯罪行为基层单位和市公共信用风险重要信息服务中心。
对于不合乎复原前提的,不予自然环境信用风险复原,市、区自然环境局及相关机构应告知提出申请基层单位理由;对合乎复原前提的,进行自然环境信用风险复原第十一条(重要信息处理)确认自然环境信用风险复原的,市、区自然环境局及相关机构应撤下在职能部门官方网站或区人民政府中文网站上的公开重要信息,并将复原结论及时书面反馈市自然环境局和市公共信用风险重要信息服务中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解释职能部门)本配套措施由市自然环境局负责管理解释。第十三条(实行时间)本配套措施2022年9月4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4年9月3日。编辑:王治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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