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根据**市防雷器安全可靠检验中心《有关搞好2022本年度防雷安全可靠组织工作的通知》精神,****处拟将近期对基层单位建筑防雷器进行本年度安全可靠检验,以避免和减轻气象预报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检验基层单位:**市防雷器安全可靠检验中心。
本本年度协商检验费:10000元防雷检验费本预算代码:22******,金额:25000元以上请示妥否,请批示附带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国务院令附带2:有关搞好2020本年度防雷安全可靠组织工作的通知附带3:防雷技术服务白条。
附带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事业基层单位法人证书**处2022年3月25日附带:中国气象预报局令第 31 号《雷击防护器检验证照管理工作配套措施》已经2016年4月1日中国气象预报局宗令会议审议通过,骅威文化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郑福海 2016年4月7日
雷击防护器检验证照管理工作配套措施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击防护器(下列简称防雷器)检验证照管理工作,规范化防雷器检验行为,为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公共秩序可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气象预报法》、《气象预报自然灾害防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配套措施。
第三条 提出申请防雷器检验证照,实施对防雷器检验证照的市场监管工作,适用本配套措施本配套措施所称防雷器检验是指对接闪器、引下线、接地器、电涌Sauxillanges及其连接导体等构成的,用以防卫雷击自然灾害的设施或者系统进行检验的活动。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国务院气象预报相关机构负责管理全国防雷器检验证照的市场监管工作组织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预报相关机构负责管理镇域内防雷器检验证照的管理工作和判定组织工作第五条 防雷器检验证照等级分为甲、乙两级丙级证照基层单位可以专门从事《建筑防雷设计规范化》明确规定的第三类、第三类、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防雷器的检验。
丙级证照基层单位可以专门从事《建筑防雷设计规范化》明确规定的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防雷器的检验第九条 《防雷器检验证照证》分原件和复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国务院气象预报相关机构统一印刷证照证有效期限为5年第七条 防雷器检验证照的判定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服务、高效、信赖为保护的原则。
第二章 证照提出申请前提第七条 提出申请防雷器检验证照的基层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上前提:(一)独立法人地位(二)具备满足防雷器检验业务需要的门面(三)专门从事防雷器检验组织工作的相关人员应获得《防雷器检验执照》,并在其从业基层单位参加社会保险;获得《防雷器检验执照》的相关人员中,应有一定数量的与防雷、建筑、电子、电气、气象预报、通信、电力、韦尔蒙专精的高、中级专精技术相关人员。
(四)具备防雷器检验质量管理工作体系,并有健全的技术、档案和安全可靠管理工作制度(五)具备与所提出申请证照等级相适应的防雷器检验能力和布齐(六)用于防雷器检验的专用图书资料应经法定计量测验机构测验或校正,并在有效期限内。
第七条 提出申请丙级证照的基层单位除了符合本配套措施第七条的基本上前提外,还应同时符合下列前提:(一)具备与承担业务相适应的防雷器检验专精技术相关人员,其中具备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名,具备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6名;技术负责管理人应具备高级技术职称,专门从事防雷器检验组织工作5年以上,并具备相应证照等级要求的防雷器检验专精知识和能力。
(二)近3年内开展的防雷器检验项目不少于300个,且未因检验质量问题引发事故;防雷器检验项目通过省级气象预报相关机构组织的质量考核合格率达90%以上(三)具备满足相应技术标准的专精设备(见附表1)(四)获得丙级证照3年以上。
第九条 提出申请丙级证照的基层单位除了符合本配套措施第七条的基本上前提外,还应同时符合下列前提:(一)具备与承担业务相适应的防雷器检验专精技术相关人员,其中具备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名,具备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3名;技术负责管理人应具备高级技术职称,专门从事防雷器检验等组织工作3年以上,并具备相应证照等级要求的防雷器检验专精知识和能力。
(二)具备满足相应技术标准的专精设备(见附表1)第三章 证照提出申请与受理第十条 提出申请防雷器检验证照的基层单位,应向法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预报相关机构提出提出申请第十一条 满足本配套措施第七条和第九条相应前提的,可以提出申请防雷器检验的丙级证照。
提出申请基层单位应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防雷器检验证照提出申请表》(见附表2);(二)事业基层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正、复本的原件及复印件;(三)《专精技术相关人员简表》(见附表3),获得《防雷器检验执照》的专精技术相关人员的技术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关系证明和《防雷器检验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防雷器检验质量管理工作手册;(五)门面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六)仪器、设备及相关设施清单;(七)安全可靠生产管理工作制度复印件第十二条 符合本配套措施第七条和第七条相应前提的,可以提出申请防雷器检验的丙级证照。
提出申请基层单位除了提交本配套措施第十一条所明确规定的书面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现有证照证正、复本原件及复印件;(二)《近3年已完成防雷器检验项目表》(见附表4)和气象预报相关机构质量考核情况;(三)近3年20个以上防雷器检验项目的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预报相关机构应在收到全部提出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组织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第四章 证照审查与评审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预报相关机构受理后,可以根据组织工作需要指派2名以上组织工作相关人员到提出申请基层单位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预报相关机构受理后,应委托防雷器检验证照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对评审结果进行审查评审委员会评审时应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提出评审意见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预报相关机构应建立防雷器检验证照评审专家库,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国务院气象预报相关机构备案。
防雷器检验证照评审委员会的委员应从防雷器检验证照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国务院气象预报相关机构备案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预报相关机构应自受理行政许可提出申请之日起20个组织工作日内作出判定,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入许可审查时限,但应在作出受理决定时书面告知提出申请基层单位。
通过判定的,判定机构颁发《防雷器检验证照证》,并在作出判定后30个组织工作日内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国务院气象预报相关机构备案未通过判定的,判定机构在10个组织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提出申请基层单位,并说明理由第五章 市场监管工作第十七条 防雷器检验基层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专门从事防雷器检验活动,应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化和标准。
第十八条 防雷器检验基层单位应遵循客观、公平、公正、诚信原则,确保其出具的防雷器检验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并对防雷器检验数据、结果负责管理第十九条 防雷器检验基层单位不得与其检验项目的设计、施工基层单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产品生产、销售基层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二十条 防雷器检验证照管理工作实行本年度报告制度防雷器检验基层单位应从获得证照证后次年起,在每年的第二季度向证照判定机构报送本年度报告本年度报告应包括持续符合证照判定前提和要求、遵守技术标准和规范化情况、检验项目表以及统计数据等内容。
证照判定机构对本年度报告内容进行抽查,将抽查结果记入信用档案并公示第二十一条 获得防雷器检验证照的基层单位,应在证照证有效期限满3个月前,向原判定机构提出延续提出申请原判定机构根据本年度报告、信用档案及证照提出申请前提,在有效期限满前作出准予延续、降低等级或者注销的决定。
逾期未提出延续提出申请的,证照证到期自动失效第二十二条 获得防雷器检验证照的基层单位在证照证有效期限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在法人地位管理工作部门变更登记后30个组织工作日内,向原证照判定机构提出申请办理证照证变更手续。
获得防雷器检验证照的基层单位发生合并、分立以及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的,应按照本配套措施明确规定的程序及时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预报相关机构提出申请核定证照获得防雷器检验证照的基层单位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基层单位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等级的证照,但应符合相应的证照前提。
获得防雷器检验证照的基层单位分立的,分立后证照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证照前提重新核定获得防雷器检验证照的基层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注册地的,由新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预报相关机构核定证照第二十三条。
获得防雷器检验证照的基层单位,应按照证照等级承担相应的防雷器检验组织工作禁止无证照证或者超出证照等级承接防雷器检验,禁止转包或者违法分包获得《防雷器检验执照》的专精技术相关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防雷器检验证照基层单位兼职执业。
第二十四条 任何基层单位不得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获得证照,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器检验证照证》第二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预报相关机构应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精技术机构对防雷器检验基层单位的检验质量进行考核。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预报相关机构对镇域内的防雷器检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基层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者复制;(二)就有关事项询问被检查的基层单位或者个人,要求作出说明;
(三)进入有关防雷器检验现场进行监督检查气象预报相关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有关基层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第二十七条 获得防雷器检验证照的基层单位达不到防雷器检验证照前提的,由原证照判定的气象预报相关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证照前提的,予以降低等级或撤消证照。
第二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预报相关机构应对镇域内获得防雷器检验证照的基层单位建立信用管理工作制度,将防雷器检验活动和市场监管工作等信息纳入信用档案,并作为证照延续、升级的依据第二十九条 防雷器检验基层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气象预报相关机构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防雷器检验标准适用错误的;(二)防雷器检验方法不正确的;(三)防雷器检验内容不全面、达不到相关技术要求或不足以支持防雷器检验结论的;(四)防雷器检验结论不明确、不全面或错误的第三十条 鼓励防雷行业组织对防雷器检验活动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工作,并接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预报相关机构的政策、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国务院气象预报相关机构应建立全国防雷器检验基层单位信用信息、证照等级情况公示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预报相关机构应在镇域内对防雷器检验基层单位的市场监管工作、信用信息等情况及时予以公布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二条 国家组织工作相关人员在防雷器检验证照的判定和管理工作组织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 提出申请基层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提出申请证照判定的,有关气象预报相关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提出申请基层单位在1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证照判定第三十四条 被许可基层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证照的,有关气象预报相关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消其证照证;被许可基层单位在3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证照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防雷器检验基层单位违反本配套措施明确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预报相关机构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防雷器检验证照证》到期后不予延续;处罚结果纳入全国防雷器检验基层单位信用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示:
(一)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器检验证照证的;(二)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三)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防雷器检验项目的;(四)与检验项目的设计、施工基层单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产品生产、销售基层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
(五)使用不符合前提的防雷器检验相关人员的第三十六条 无证照或者超越证照许可范围专门从事防雷器检验的,或者在防雷器检验中弄虚作假的,按照《气象预报自然灾害防卫条例》第四十五条的明确规定进行处罚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七条。
电力、通信防雷器检验证照管理工作配套措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国务院气象预报相关机构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国务院电力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国务院通信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另行公布第三十八条 在本配套措施施行前,已获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预报相关机构颁发的防雷器检验证照的基层单位,应在2017年9月30日前,按照本配套措施明确规定重新核定证照。
第三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预报相关机构可以根据本配套措施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国务院气象预报相关机构备案第四十条 本配套措施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附表:1.防雷器检验专精设备表 2.防雷器检验证照提出申请表。
3.专精技术相关人员简表 4.近3年已完成防雷器检验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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