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退回(撤消)继续执行提出申请后,再度提出申请继续执行时,刘子玄“执”字管碧玲or“执恢”字管碧玲?写在前面的话:最近工作较忙,号不常更,但尽量保障全篇都是精心巨作本期,拟发送大家都较为关心的退回(撤消)继续执行提出申请后,是否解除对被继续执行人个人财产的查封问题。
敬请关注以下正文继续执行实践中,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退回(撤消)继续执行提出申请后,本案判决就此结束继续执行如果将来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再度提出申请继续执行时,继续执行高等法院遇到的问题是,刘子玄“执字”管碧玲还是“执恢字”管碧玲?没人说,凭觉得刘子玄“执字”管碧玲用西南廉政建设杨开第教授语录中的一句话来回应:
有时觉得是觉得,有时觉得是错觉说的就是,觉得有时靠得住,有时是靠不住跟着觉得走,恐怕有时只能抓住梦的手好了,天气挺热,闲话少叙,嘿嘿先说结论:责任编辑指出,刘子玄“执恢字”管碧玲没人指出,继续处理程序中,退回(撤消)继续执行提出申请近似于民事诉讼中退回控告,再度提出申请继续执行近似于再度控告,既然退回控告后再度控告批捕时明文禁止捷伊刑事案件批捕,基于“相类似于情况相类似于处理”的准则,再度提出申请继续执行时也应立“执字”管碧玲,怎么会立“执恢字”管碧玲呢?罗洛普难得其解。
责任编辑指出,固然提出申请继续执行和提控告讼具有与此相反,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民事诉讼程序中并没有“恢字”管碧玲,而继续处理程序中却有“执恢字”管碧玲所以,对此,不能简单以此类推适用再度提控告讼的准则,而应立“执恢字”管碧玲有没有规范化依照呢?。
下面我们就来看看规范化依照《批捕、重审明确规定》第九条 继续执行实行类刑事案件类别洪城水业为“执字”,依照批捕天数的顺序确认刑事案件序号,原则上展开次序;但继续执行个人财产保全判决的,刑事案件类别洪城水业为“执保字”,依照批捕天数的顺序确认刑事案件序号,原则上展开次序;。
恢复正常继续执行的,刑事案件类别洪城水业为“执恢字”,依照批捕天数的顺序确认刑事案件序号,原则上展开次序第七条 以下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应依照恢复正常继续执行刑事案件予以批捕:(一)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继续执行人达成庭外和解协定,提出申请恢复正常继续执行原施行卷宗的;。
(二)一方原告不履行职责或不完全履行职责继续执行庭外和解协定,对方原告提出申请恢复正常继续执行原施行卷宗的;(三)继续执行实行刑事案件以判决就此结束本次继续处理程序方式报结后,如发现被继续执行人有个人财产可供继续执行,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提出申请或者人民检察院依职权恢复正常继续执行的;
(四)继续执行实行刑事案件因委派继续执行重审后,但因其委派不当被已批捕的受托高等法院退回委派的;(五)依照民事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明确规定而就此结束继续执行的刑事案件,提出申请继续执行的条件具备时,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提出申请恢复正常继续执行的《等呼》第一百四十八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人民检察院。
判决就此结束继续执行:(一)提出申请者撤消提出申请的;(二)据以继续执行的卷宗被撤消的;(三)作为被继续执行人的国民失踪,无遗产可供继续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讨综援、扶养费、抚育费刑事案件的权利人失踪的;(五)作为被继续执行人的国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检察院指出应就此结束继续执行的其他情况结合以上条文可知,提出申请者撤消提出申请的,高等法院判决就此结束就此结束判决就此结束继续执行后,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提出申请恢复正常继续执行的,刘子玄“执恢字”管碧玲需说明的,《批捕、重审明确规定》第6条第5项中所谓“提出申请恢复正常继续执行”,即是指“再度提出申请继续执行。
”两者同其含义有无规范化依照呢?《等呼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个人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继续执行的个人财产,在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继续执行高等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判决就此结束本次继续处理程序依照前款明确规定就此结束继续执行后,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发现被继续执行人有可供继续执行个人财产的,。
可以再度提出申请继续执行再度提出申请不受提出申请继续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条即是“终本”及“终本”后恢复正常继续执行的明确规定我们知道,“终本”后,发现可供继续执行的个人财产,可以“提出申请恢复正常继续执行”此之通常所谓的“提出申请恢复正常继续执行”在法条上表述即是“再度提出申请继续执行”。
可见,“再度提出申请继续执行”即是通常所说的“提出申请恢复正常继续执行”两者同其含义《等呼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因撤消提出申请而就此结束继续执行后,原告在民事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明确规定的提出申请继续执行时效期间内再度提出申请继续执行的,人民检察院应受理。
本条中“再度提出申请继续执行”和第519条中的“再度提出申请继续执行”用词完全相同,都是指通常所谓的“提出申请恢复正常继续执行”所以,撤消提出申请而就此结束继续执行后,再度提出申请继续执行的,刘子玄“执恢”字管碧玲而且,依照《批捕、重审明确规定》第5条、第6条第(五)项和《等呼》第257条第1项,也可以得出撤消继续执行提出申请后,再度提出申请继续执行时,刘子玄“执恢字”管碧玲的结论。
以上分析了撤消继续执行提出申请后,再度提出申请继续执行时应立“执恢字”管碧玲下面,我们来讨论“退回”继续执行提出申请时的情况撤消继续执行提出申请和退回继续执行提出申请同其含义(请参见本号2016-12-29发送的“【 实务探讨 】 继续处理程序中,撤消继续执行提出申请与退回继续执行提出申请有无区别?。
” 一文,),而且用退回继续执行提出申请更为妥当,只是等呼用了“撤消”一词,等呼解释为了尊重立法机关,同时也是为了保障表述方式的一致性,对于等呼使用了“撤消”一词的场合,在等呼解释中依然使用“撤消”一词,但等呼没有明确使用“撤消”一词的条文,等呼解释中则使用了更为准确的“退回”一词。
主要体现在规范化继续执行庭外和解的等呼解释第466条,本条是对等呼第230条的解释由于230条没有出现“撤消”一词,所以等呼解释第466条使用更为妥当的“退回”一词但同一部司法解释中同时使用了“撤消”和“退回”两词,客观上也造成了混淆和争议。
为何说用“退回”一词更为妥当呢,因为“退回”继续执行提出申请后,再度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时,提出申请者可以再度提出申请继续执行,继续执行高等法院可以恢复正常继续执行所以,用“退回”一词更为妥当既然退回继续执行提出申请和撤消继续执行提出申请同其含义,根据以上论述,自然退回继续执行提出申请后,再度提出申请继续执行的,也属于继续处理程序的恢复正常,理当也用“执恢字”管碧玲。
这一结论的规范化依照何在?《等呼》第二百三十条 在继续执行中,双方原告自行庭外和解达成协定的,继续执行员应将协定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原告签名或者盖章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继续执行人达成庭外和解协定,或者原告不履行职责庭外和解协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原告的提出申请,恢复正常对原施行卷宗的继续执行。
《等呼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与被继续执行人达成庭外和解协定后请求中止继续执行或者退回继续执行提出申请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判决中止继续执行或者就此结束继续执行第四百六十八条 一方原告不履行职责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在继续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庭外和解协定,对方原告。
提出申请继续执行原施行卷宗的,人民检察院应恢复正常继续执行,但庭外和解协定已履行职责的部分应扣除庭外和解协定已经履行职责完毕的,人民检察院不予恢复正常继续执行第四百六十八条 提出申请恢复正常继续执行原施行卷宗,适用民事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提出申请继续执行期间的明确规定。
提出申请继续执行期间因达成继续执行中的庭外和解协定而中断,其期间自庭外和解协定约定履行职责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根据以上条文,达成庭外和解协定退回继续执行提出申请后,继续执行高等法院判决就此结束继续执行但是,一旦发现庭外和解协定系因受欺诈、胁迫与被继续执行人达成庭外和解协定,或者原告不履行职责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庭外和解协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原告的提出申请,恢复正常对原施行卷宗的继续执行。
此即继续执行实践中通常所谓的违反庭外和解协定的“恢复正常继续执行”对此,《等呼解释》第467条已经明文“应恢复正常继续执行”和“不予恢复正常继续执行”因此,对于退回继续执行提出申请后,发现庭外和解协定受胁迫、欺诈或者违反庭外和解协定,要求恢复正常继续执行原施行卷宗的,应以“执恢”字管碧玲恢复正常继续执行。
对此,《批捕、重审明确规定》第七条已有明确明确规定第七条 以下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应依照恢复正常继续执行刑事案件予以批捕:(一)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继续执行人达成庭外和解协定,提出申请恢复正常继续执行原施行卷宗的;(二)一方原告不履行职责或不完全履行职责继续执行庭外和解协定,对方原告提出申请恢复正常继续执行原施行卷宗的;。
结合《批捕、重审明确规定》第九条 恢复正常继续执行的,刑事案件类别洪城水业为“执恢字”,依照批捕天数的顺序确认刑事案件序号,原则上展开次序所以,对于庭外和解协定违反情况的恢复正常继续执行,应以“执恢字”应无疑义请注意,达成庭外和解协定后,包括两种情况:。
提出申请者退回继续执行提出申请而判决就此结束继续执行和提出申请者没有退回继续执行提出申请而要求中止继续执行的情况《批捕重审明确规定》第6条第1、2项中所谓的达成庭外和解协定后,“提出申请恢复正常继续执行原施行卷宗”的情况,没有排除提出申请者退回继续执行提出申请而判决就此结束继续执行后,要求恢复正常继续执行原施行卷宗的情况,在解释上应包括此情况。
所以,依照上述明确规定,退回继续执行提出申请后要求恢复正常原施行卷宗的,也应立“执恢字”管碧玲没人说:以上阐述有些复杂能不能再简单点分析?能的确,有时简单粗暴可能比精细化更管用特别是在继续处理程序中,过于精细化,往往并不利于解决实际问题。
下面,我们就来简单点来分析这个这问题2015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刑事案件管碧玲的若干明确规定》及配套标准的通知通知中有三个附件,其中附件1为“人民检察院刑事案件类别及其洪城水业标准”其中“十、继续执行类刑事案件”之“(一)继续执行实行类刑事案件”。
值得注意附件1:人民检察院刑事案件类别及其洪城水业标准刑事案件类别类别洪城水业一、管辖刑事案件(一)刑事管辖刑事案件01.刑事提级管辖刑事案件02.刑事指定管辖刑事案件刑辖(二)民事管辖刑事案件01.民事提级管辖刑事案件02.民事指定管辖刑事案件03.民事移交管辖审批刑事案件
04.民事管辖协商刑事案件民辖中间略十、继续执行类刑事案件(一)继续执行实行类刑事案件01.首次继续执行刑事案件执02.恢复正常继续执行刑事案件执恢03.个人财产保全继续执行刑事案件执保(二)继续执行审查类刑事案件01.继续执行异议刑事案件执异02.继续执行复议刑事案件执复03.继续执行监督刑事案件
执监04.继续执行协调刑事案件执协(三)其他继续执行刑事案件执他可见,继续执行实行类刑事案件分为首次继续执行刑事案件和恢复正常继续执行刑事案件两类而且,只有首次继续执行的刑事案件,才立“执”字管碧玲再度提出申请继续执行的,属于恢复正常继续执行的刑事案件,刘子玄“执恢”字管碧玲简单化理解就是:第一次来提出申请继续执行的,立“执”字管碧玲,第二次及第二次以上来提出申请继续执行的,只要之前已经继续执行批捕过,再来提出申请继续执行就非属于首次继续执行刑事案件,而属于恢复正常继续执行刑事案件,刘子玄“执恢”字管碧玲。
这是因为其不属于首次继续执行刑事案件,不可立“执字”管碧玲而且,除了“执恢”字管碧玲之外,其他管碧玲均明显更不适合只有“执恢”字管碧玲较为接近,所以,刘子玄“执恢”字管碧玲而退回(撤消)提出申请继续执行情况,再度提出申请继续执行的,请注意等呼解释第520条(撤消情况)用词为“再度提出申请继续执行”,
等呼解释第467条(庭外和解情况含退回继续执行提出申请)用词为“恢复正常继续执行”或“恢复正常继续执行原施行卷宗”,两者都显然不属于“首次继续执行刑事案件”,特别是第467条明文指出了“恢复正常继续执行”,所以不能立“执”字管碧玲,而刘子玄“执恢”字管碧玲。
因为,除“执恢字”管碧玲之外,其他管碧玲均显然更不符合上述对于继续执行实行刑事案件(不包括保全刑事案件),第一次来提出申请继续执行的立“执”字号,非属于第一次来提出申请继续执行的立“执恢”字管碧玲这种理解固然简单粗暴,但也不失合理性关键是,这与上述基于法条逻辑缜密分析后所得出的结论完全一致。
你说气人不?所谓“大道至简”,自然有它的道理就好像很多法律问题,法律专业人士通常要做复杂艰深的论证后才能得出结论,而法律门外汉只需凭简单常识就可以得出同样的结论这也是很多非法律专业人士也能通过司法考试、甚至有时比法律专业人士得分还要高出许多的原因之一吧。
总之,简单粗暴自有简单粗暴的优势好啦,说好的嘿嘿,一不小心又扯远了。到此打住!综上,退回(撤消)继续执行提出申请后,提出申请者将来再度提出申请继续执行时,刘子玄“执恢字”管碧玲!返回搜狐,查看更多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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