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胡小敏:父母出资购房款性质认定与分割裁判分析
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性质与归属专题1、“赠与”,还是“借贷”? ——父母为婚后子女出资购房引发的法律难题如何解,记者高越 | 中国妇女报 | 2023年04月19日第4版,权益周刊2、家事法讲坛第27期(回放):汪洋: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性质与归属
3、江骋骏、 蒋晨康: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返还路径 4、游植龙: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认定为借贷之法理谬误及价值回归5、胡小敏:父母出资购房款性质认定与分割裁判分析6、叶丽虾、叶妮妮:父母出资购买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所有权认定问题研究
7、范海云: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性质认定及亲属间民间借贷诉讼中的举证责任8、杨晓林、段凤丽:《婚后购房父母出资性质认定—兼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胡小敏律师:父母出资购房款性质认定与分割裁判分析
——兼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9条的理解与适用
胡小敏,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律师,成都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四川省律师协会妇女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声明:本文已经过作者本人的授权许可;如果转发,请务必征得版权人的同意。
【内容摘要】父母出资购房款的性质认定及分割是近年来婚姻家庭实务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本文通过对相关案例进行梳理,分析了司法实践中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9条的理解与适用存在的分歧,从促进社会公平、婚姻家庭和谐稳定的愿望出发,提出统一适用前提、举证责任分配及证明标准等相关思考和建议,以期抛砖引玉。
【关键词】父母出资;购房款;赠与;借贷;分割 一 相关司法解释变革沿袭情况法律层面,没有对父母出资购房款性质认定的直接规定,相关内容主要体现在司法解释中:2004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婚姻法解释二》[1](现已失效)第22条以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时间在婚前还是婚后,进行了划分,除父母有明确表示外,婚前出资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婚后出资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规定较为明确。
但实践中,对于何为“为双方购置房屋”,以及何为“父母明确表示”等问题,曾产生较大争议2011年8月13日开始施行的《婚姻法解释三》[2](现已失效)第7条第一款对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不动产,明确出资为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同时规定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该内容将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并将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行为,视为父母明确表示出资只赠与给自己子女,与《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进行了衔接涉父母出资购房款的认定标准一定范围内多了统一标准但对此条中父母出资是否包括部分出资情形,实践中仍然存在很大争议。
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9条[3]保留了《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第一款的内容,将第二款内容略作调整,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主,倡导约定基础上,明确只有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才可将父母婚内出资购房认定为婚内受赠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4]。
该条系对《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的吸收和完善,但对父母出资是否包括部分出资,仍未进行明确同时,《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内容并未纳入到新司法解释中现《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施行两年有余,又因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行为可能发生在《民法典》生效之前,故尚有大量案件仍然适用之前的法律规定[5],即新旧司法解释在现实中均可能被适用,并互相影响。
这种状态下,实践中父母出资购房款的性质认定及分割情况究竟如何呢,笔者对相关案例进行了梳理二 涉父母出资购房款性质认定及分割的裁判概况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检索,截止2023年2月20日,民法典施行以来,援引《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9条或《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对父母出资购房款性质作出的裁判文书共401份。
在年度分布上,2021年224份,2022年185份,2023年2份;在法院层级上,高级法院4份,中级法院125份、基层法院263份;在地域上,裁判文书分布在全国各地,其中数量前三位为:山东77份、广东和辽宁均为35份。
裁判文书主要涉及四类案由,分别为合同类245份、婚姻家庭继承类123份、物权纠纷35份、执行纠纷8份其中借款合同纠纷有220份,约占合同类纠纷的89%,并约占此类案件总量的55%婚姻继承类纠纷,包括离婚后财产纠纷71份,婚约财产纠纷19份,离婚纠纷11份,同居关系纠纷9份。
物权类纠纷主要涉及物权保护纠纷和所有权纠纷,执行纠纷主要涉及执行异议子女离婚是此类纠纷的主要原因,约90%的文书所载子女已经离婚,或正在离婚过程中仅有约10%的文书,未提及子女是否有婚变情况需要说明的是:受部分(尤其是离婚案件)裁判文书未公开及检索方法的影响,因此以上数据及本文分析仅能反映实践中纠纷案件的部分情况。
三 父母出资购房款性质认定与分割情况(一)婚姻家庭及物权纠纷中的情况笔者选取最新公开的50份婚姻家庭纠纷和20份物权纠纷裁判文书作为样本,其中对父母出资购房款性质认定及分割情况如下:1.一方父母为子女全款购房出资并登记在子女个人名下,均被认定为是父母明确表示将出资款赠与给子女个人的实际行动,与此对应,房屋均认定为子女个人财产。
除直接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的案件外[6],适用新司法解释的案件认定也相同[7]2.一方父母为子女婚内购房出资并登记在子女夫妻双方名下或子女配偶个人名下,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均认定为出资赠与给双方,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
一方主张父母出资系赠与给自己单方,或主张父母出资系借款应在离婚分割时扣除均未得到支持此类婚家案件,法院对父母出资购房款基本统一为赠与但对所涉房屋分割时,存在较大差异大多数案件,在分割房屋时未考虑父母出资情况,平均分割。
少数案件[8],则将父母出资作为了重要考量因素,分割房屋时在比例上作出较大倾斜3.双方父母在子女婚前购房均有出资,均认定为双方父母分别赠与给自己子女,子女双方以个人财产共同出资购买房屋但在房产分割时,差异也很大。
部分案例未考虑双方个人财产出资的份额悬殊[9],仍然平均分割部分案例,则充分考虑了父母出资的情况,倾斜分割[10] 4.一方父母在子女婚前出资首付款,子女婚后父母归还按揭贷款的情况,实践中,较为统一地将父母婚前出资认定为赠与子女单方。
但对于子女婚后父母归还的按揭贷款,也有不同的认识有案件认定为赠与给自己子女[11],也有案件认定为赠与给双方[12](二)执行纠纷中父母出资购房款性质认定此类案件均系夫妻一方因个人债务被执行,配偶名下房屋被查封拍卖,配偶以房屋为自己父母出资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系个人财产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但均因未提交相关赠与合同或约定,法院认为案涉房屋尚无法确定为其父母赠与给其个人的财产,不能阻却执行此类案件,对父母赠与给子女单方意思表示的证明要求,远高于婚姻家庭和物权纠纷案件(三)合同纠纷中父母出资购房款性质认定
笔者抽样最新公布的50份涉父母出资购房款民间借贷纠纷裁判文书显示,民间借贷案件对父母出资购房款的性质认定与前述三类案件有很大的不同具体情况为:认定为借贷且为夫妻共同债务的29件,认定为赠与夫妻双方或夫妻共同借贷关系不成立的21件。
在父母出资购房款意思表示不明确时,借贷支持率超过50%这其中,二审改判案件很多,包括借贷改赠与,赠与改借贷,争议非常大同时也呈现一些地区差异,如四川、北京、广东的案件,借贷得到支持的案例多,山东、辽宁、江苏、浙江的案件,借贷得到支持的案例少。
四 司法实践所反映出的主要问题(一)不同的案由,适用不同的裁判依据,可能导致裁判结果不同在婚姻家庭类纠纷中,认定父母出资购房款性质,主要适用的依据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9条、《民法典》第1064条、《民事诉讼法》第6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90条。
在物权纠纷案件中,认定父母出资购房款的性质,除前述条文外,《民法典》物权编及司法解释的条文也较多涉及而在民间借贷纠纷中,认定父母出资购房款的性质,适用的法律条文更多,除前述条文外,《民法典》合同编条文如第657条、第668条;婚姻家庭编条文如第106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条文如第2条、第16条均在案例中被高频引用。
笔者认为,适用法律条文更广泛、考量因素更多,是民间借贷纠纷中对父母出资购房款性质认定结果与婚姻家庭及物权纠纷案件有明显不同的一个重要原因那么,婚姻家庭或物权纠纷案件,裁判依据是否就应局限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其司法解释呢?另外在审判案件中较为通行的依据,是否也可以适用于执行案件中呢?值得思考。
(二)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9条(《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适用前提的理解分歧导致裁判结果不同第一种理解认为,该条是基于父母有赠与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赠与对象不明确时的认定依据由此,只要无证据确定父母出资时系借贷还是赠与意思表示,就不能直接适用本条规定,不能直接将父母出资购房款推定为赠与给子女。
如吴碧仪、陈爱萍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法院就认为,《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系基于父母有赠与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赠与对象不明确时的认定依据,不能据此认定父母为子女购置房屋的出资一定是赠与”[13]大量否定赠与、最终支持借贷的案件,法院均持此观点。
[14]第二种理解认为,在父母出资时无约定,无法确定系借贷还是赠与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就应当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9条(《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推定为父母出资购房款为赠与给子女双方如倪志刚、高书红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中,一审法院认为“对父母出资行为的认定原则上应以父母的明确表示为标准,除非父母明确表示为借贷关系,否则依据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在夫妻名下这一事实时可知,父母出资的真实意思表示更合理的解释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而不是父母借款给夫妻双方”(二审维持)[15]。
又如林某某、林某某1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审法院也持此观点(后被二审法院改判)[16](三)证明标准宽严不一导致裁判结果不同第一种证明标准,采取“宽借贷严赠与”,裁判结果对应为认定借贷,否定赠与在“宽借贷”的标准下,往往父母方出示转账凭证和子女单方借条,法院就认定为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没有借条,法院也常认可,理由诸如“正是因为亲缘关系,没有要求出具借据以及没有要求及时归还等,符合常情常理,由此不能推定涉案款项的性质转化为赠与”[17]或“家庭成员间的借款往往不像普通民间借贷,在发生借贷关系时就出具借条明确借款金额、利息和期限等,而父母是否要求子女偿还,系父母行使自己债权或放弃债权的范畴,与债权本身的客观存在无关”[18]。
同时,“严赠与”体现为,法院认为主张赠与的被告应提供证据,且因赠与合同属于单务合同,应谨慎认定,要求对赠与事实的认定高于一般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的”的证明标准,必须排除其他所有合理怀疑而得出唯一且确定的结果,方能认定赠与事实存在。
大量案件[19]采用此种证明标准,支持借款第二种证明标准,采取“严借贷宽赠与”,裁判结果对应为否定借贷,支持赠与也有很多案件,法院认为父母除了举证证明出资事实,还必须充分举证证明子女夫妻双方与出资父母之间已形成明确的借贷合意,否则借贷主张不能成立,如颜红玲、黄俊巧等民间借贷纠纷案[20]。
实践中否定借贷,支持赠与的案例[21],大多采取此类高于一般借贷案件的证明标准(四)举证责任分配的差异直接导致裁判结果相反大量案例[22],法院认为借贷合意的举证责任在出资的父母方虽父母举证能够证明出资事实,但无确切证据证明借贷合意,则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即借贷诉求不能成立。
也有大量案例[23],法院认为赠与意思表示的举证责任在子女方父母提交转款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该出资为赠与,就应证明赠与事实只要被告没有确切证据证明赠与的意思表示,则由其承担举证不能后果,即父母的借贷主张成立。
(五)不同价值观导向不同的裁判结果第一种价值观认为,中国国情下,基于亲缘关系及子嗣传承的传统观念,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目的是要解决或改善子女的居住条件,希望让子女生活更加幸福,而不是日后要回这笔出资,因此父母出资的真实意思表示为赠与的可能性要高于资金出借。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也持此观点[24]实践中大量案例[25],法院也这样认为第二种价值观认为,在当前高房价背景下,部分子女经济条件有限,父母在其购房时给予资助属于常态,但不能将此视为理所当然,也绝非法律所倡导。
子女成年后,父母已尽到抚养义务,并无义务再为其出资购买房屋且在目前的部分婚姻不稳定的现象越来越多的情况下,直接认定父母为子女买房出资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不能真正体现尊重父母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及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缺乏社会认同,也不符合正常的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至于父母未来是否向子女主张还款属于父母自己决定行使或放弃权利。
因此子女买房时父母支付一定款项,除明确表示赠与的以外,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目的在于帮助子女渡过经济困窘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实践中也有大量案件[26],法院持此观点(六)影响父母出资购房款性质认定的其他因素
1.案涉房屋子女离婚时是否已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分割时是否已经考虑了父母出资的情况,可能会在民间借贷中影响案件的处理如赵学军赵玲等民间借贷纠纷案[27]、刘丽村雷萧钰等民间借贷纠纷案[28],均系离婚分割房屋时对一方父母的出资进行了扣减或倾斜,父母此后的借贷请求未得到支持。
2.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款的金额大小,父母的年龄及经济条件、出资来源;子女婚姻持续时间长短、共同生活情况、子女配偶方是否在购房中有出资等情况也可能影响款项性质认定如父母出资金额较大、本身经济条件不好或高龄多病,出资来源于借款及出售唯一住房等,又如婚姻持续及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子女的配偶方未在购房中有出资或贡献,易被认定借贷而非赠与。
五 思考和建议(一)统一裁判依据虽不同的案由,涉及不同的法律关系,适用不同的法律依据属正常现象,但笔者认为,无论在婚家、物权,还是民间借贷,甚至部分执行纠纷中对父母出资购房款的性质认定,对各方当事人的影响都是相同的,因此有必要统一裁判依据。
具体而言,笔者认为各类案件,均应根据具体情况和涉及的法律关系,全面考量各方面因素,将《民法典》物权编、合同编及相关司法解释均纳入适用范围,减少诉累并尽可能作出公平合理的裁判(二)统一《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9条的适用前提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9条要解决的是在父母有赠与意思表示但赠与对象不明确时,认定是赠与子女单方还是夫妻双方的问题而不是解决父母出资是赠与还是借贷的问题因此,不能单独作为父母出资购房款性质的认定依据。
在适用本条之前,先要解决父母出资购房款属于赠与而非出借的大前提(三)统一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及证明标准笔者认为,父母提供出资凭证应视为已经完成出借资金的举证责任,对于父母出资购房款的性质的举证责任,应由主张赠与的子女方承担,并应坚持严格的证明标准。
理由在于:1.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款的本意一般不是无条件赠与给子女夫妻双方虽然绝大多数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都是抱着美好的愿望帮助子女,如子女婚姻幸福稳定长久,在能力许可的范围内就不需要子女返还出资款但对于子女离婚其配偶分走父母出资对应的一半财产,一般不能接受。
即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父母出资购房款的真实意思表示,是以下三种:(1)附条件(子女婚姻幸福稳定)赠与给子女配偶双方;(2)赠与给自己子女单方;(3)临时性出借给子女双方(某些情况下可以不用归还,比如父母无经济困难、子女婚姻稳定幸福。
某些情况下需要归还,比如父母经济条件恶化、子女对父母怠于赡养照顾,子女离婚分割房产等)父母要求子女归还出资款,也是对其出资时的意思是临时性资金出借的确认2.出资的父母方是弱势及举证能力更低的一方实践中,父母在出资时,能采取书面约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推定赠与给自己子女个人(如全款出资购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和固定自身出资真实意思表示的比例很低。
能够做到这些的父母,要么经济条件很好,要么文化程度很高,要么法律意识很强,甚至三者兼备而其他更多的父母,则是钱不够,或文化及法律意识不够的弱势父母,且是最容易因子女婚变遭受利益损害的老人3.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的证明标准要求远远低于赠与。
对于大额财物给付,在缺乏书面赠与合同的前提下,一旦认定属于口头赠与,当事人的利益往往发生显著失衡的效果,故在司法程序应慎重认定因此,民诉法司法解释对口头赠与举证证明的标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9],赠与事实的认定要高于一般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标准”,达到“排除合理怀疑”。
同时,对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设定了较低的证明标准[30],只要有资金融通的转账凭证就应当认定原告尽到了初步的证明责任4.无论父母赠与还是借贷,接收资金的子女方均是纯受益方无论认定为赠与还是借贷,子女方均无损失。
但对于提供资金的父母方,认定为赠与,则可能遭受严重损失为避免极度的不公平,不应当加重可能遭受损失一方的举证责任,而免除不可能遭受损失方的举证责任(四)统一正向的价值观笔者认为,无论前述提及的究竟适用哪些法律条文、究竟能否直接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9条推定赠与、究竟该把资金性质举证责任分配给谁,证明到什么程度,其背后真正起作用的,是秉持什么样的价值观。
尤其是在民间借贷案件中,认定借贷和认定赠与基本呈现五五分的状态,这背后也是两种价值观的交锋那么,究竟什么样的价值观才是正向的、应该大力推崇的,有利于婚姻幸福、家庭和谐、社会稳定的,值得各界思考!样本案例中,父母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绝大多数原因是子女婚变,父母不愿意自己的出资款(有些是毕生积攒)对应的房屋被子女配偶一方离婚分走,通过返还资金的诉讼,挽回部分损失。
这些案件的基本共同点,都是自己子女要么出具了借条、要么补写了借条,要么在诉讼中认可借款事实、同意还款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案件,法院虽然认定父母出资款性质为赠与,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但也确认子女个人愿意还款的意思表示,判决子女自行归还父母款项。
笔者认为,这是值得提倡赞成的也有个别案例,是父母起诉后,子女及其配偶均不认可借贷,以款项属于赠与予以抗辩这些案件,往往父母子女关系不好,或父母境况变差子女不予以赡养照顾但从子女的抗辩可以看出,子女本身就将父母出资购房视为理所应当,甚至认为父母资助是义务。
因此,笔者认为,此类案件的审理,需要有正向的价值观,引导子女更多责任和担当,决不能助长子女及其配偶不劳而获、心安理得啃老的败坏习性在充分尊重父母意思自治的情况下,对于父母出资款项时意思表示难以证明的案件,宜认定为父母以帮助子女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而不宜认定为赠与。
(五)关注父母为子女出资行为背后真实的需求和目的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大多提到父母为子女购房提供资金,是基于血缘亲情、帮扶爱护子女但较少关心父母此类行为背后深层次的动机笔者认为,父母之所以愿意为子女购房出资,至少包含赡养照顾的期待权、子女利益与父母利益同一性两大需求目的。
首先,成年子女对年老父母负有赡养义务,子女的赡养义务是确定的,而儿媳、女婿在一般情况下并没有此种法定义务当子女婚姻持续,家庭幸福和谐的情况下,子女对父母所尽的赡养义务中必然会有其配偶的共同承担或付出出于对这种被子女小家庭赡养照顾的期待,父母乐意为子女婚后小家庭的生活提供帮助。
这也是如果子女婚姻幸福,父母基本不会要求偿还出资购房款的根本原因其次,子女利益在很大程度上与父母利益具有同一性子女婚姻幸福,父母必然受益,也因此父母愿意让渡利益(即资助购房)给与子女小家庭但子女婚姻不幸或解体,仍然要求父母分割其利益给与子女的配偶或前配偶,这是对于父母利益的损害。
因此,在父母出资购房款意思表示不明确的情况下,笔者认为,为避免父母对赡养照顾期待权的落空,及自身权益遭受损害,不宜认定为赠与结语父母为子女婚嫁出资购房,是家庭大事喜事,不应当因子女婚变及离婚时财产处理的不妥当,变成父母的伤心事。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9条大力倡导父母在出资时与子女对出资的性质进行明确约定但当前现实下,普通人知道和做到约定,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因此,希望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9条进行统一的理解与适用,更好地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促进社会公平及和谐!。
注释:[1]全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解释(二)[2]全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解释(三)[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9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1062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7月, 282页。
[5]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6] 如(2022)辽10民再13号、(2021)辽01民终18877号、(2021)川1902民初4275号等案件[7] 如(2022)京0105民初11459号案件。
[8] 如邵某、郑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参见(2021)鲁10民终1446号民事判决书;[9] 如张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参见(2021)京0118民初3231号民事判决书;[10] 如参见(2020)沪0112民初28451号民事判决书
[11] 参见 (2022)吉0382民初2010号民事判决书[12] 参见(2022)鲁0811民初9706号民事判决书[13] 参见(2022)粤01民终7472号民事判决书[14] 参见(2022)粤07民终3503号、(2022)鲁0812民初2275号、(2021)苏04民终5638号、(2021)京03民终17018号等民事判决书
[15] 参见(2021)辽01民终19802号民事民事判决书[16] 参见(2022)粤07民终3503号民事判决书[17] 参见(2022)苏07民终2242号民事判决书[18] 参见(2021)川0180民初331号民事判决书
[19] 参见(2022)京02民终11382号、(2021)川0180民初331号等民事判决书[20] 参见 (2022)苏07民终2242号民事判决书[21] 参见(2022)鲁02民终12217号、(2021)吉24民终2281号等民事判决书
[22] 参见(2022)鲁02民终12217号、(2022)苏07民终2242号民事判决书[23] 参见(2022)京02民终13046号、(2021)津0104民初6663号民事判决书[24]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289页
[25] 参见(2022)津02民终7558号、(2022)津02民终8438号、(2021)浙07民终4228号等民事判决书[26] 参见(2022)京02民终13046号、(2022)粤07民终3503号、(2022)粤01民终13805号等民事判决书
[27] 参见(2022)鲁05民终1304号民事判决书[28] 参见(2022)青01民终1094号民事判决书[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参考文献:[1]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7[2]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7。
[3]黄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及适用指南》,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0-7[4]夏吟兰、龙翼飞主编,《家事法实务》,法律出版社,2022-3- E N D -家事法苑微信号:famlawhttp://www.famlaw.cn/Do_index_gci_58.html
2)专题资料:家事诉讼程序立法及完善相关资料、继承法修改专家建议稿及争鸣专题资料、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一周年专题资料、2008全年合集精编版、2009年全年合集、2011年全年合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的理解与适用争议专题、全国首例冷冻胚胎权属案专题特别版、夫妻婚内确认财产所有权诉讼问题之探讨资料专题、家事法实务沙龙夫妻财产约定、赠与辨析专辑等,下载网址: 。
http://www.famlaw.cn/Do_index_gci_60.htm3)《“家事法苑”未成年人保护专题法律资讯简报》,于2018年7月创办,电子双月刊,下载网址:http://www.famlaw.cn/Do_index_gci_59.html。
法律人电影.音乐休闲主题微信群群内每天不定时分享电影及音乐最新资讯,群友围绕电影和音乐主题交流互动,丰富法律人的业余生活;不定期组织群友线下集体观影、电影资料分享、电影原声音乐视听鉴赏沙龙有意愿加入者应以“城市+单位简称+真实姓名,加电影音乐群“,申请添加以下任一管理员:。
“家事法苑”家事法实务交流系列微信群群规则(2019年2月修订版)“家事法苑”家事法实务交流系列微信群由“家事法苑”律师团队创建,目前包括以下21个群:家事法苑实务交流微信群(A-K群)、继承法苑实务交流群(A-D群)、涉外家事法苑实务交流群(1-2群);此外,还有法律人电影.音乐休闲主题微信群(1-4群)。
总群主:杨晓林其中,涉外家事法苑实务交流群分群主:赵宁宁;副群主:李丹、陆珊菁、冉维佳各群管理员:杨晓林、段凤丽、邓雯芬、王志锋、徐文丽、杨竹一、李琳、李炜、辜其坤、严健、万薇一、建群宗旨家事无小事真诚欢迎对婚姻家事继承及相关领域感兴趣的律师、法官、检察官、学者、公证员、房管、民政、妇联等政府公务人员、法务工作者及其他法律从业者、学生、媒体朋友加入,共建阳光下专业领域内法律职业共同体业务探讨交流的和谐平台。
二、本系列群分享、交流的主题及范围本系列群定位为特定专业领域主题群、学习型群本系列群主题为婚姻家事继承相关问题,群内分享资讯及交流范围原则上应限于与主题相关的实体及诉讼与非讼程序理论与实务问题继承法苑实务交流群和涉外家事法苑实务交流群分享资讯及交流范围特定于继承问题和涉外家事问题。
群内主要分享国内外婚姻家庭立法、司法及理论研究动态,如家事审判方式改革、典型婚姻家事案例等资讯在主题上涵盖婚姻家庭继承领域权利保护问题,如性别平等、妇女权益保护、未成年人及老年人权益保护等基础法律议题;与婚姻家庭继承有关的新型财产、新型权利等新型法律实务难题;婚姻家庭伦理方面社会学、心理学等相关社会科学议题。
本系列群无意走向综合群,如单纯刑事、商事、劳动、交通事故等其他领域话题可另行解决,但与本群主题交叉的除外三、入群方式为保障本群安全、高质量及可持续发展,防止滥加群,本群对外不作任何宣传,群规则只刊发于“家事法苑”微信公号自定义菜单及每期公号推文的文末。
群友入群由群管理员专人统一审查、邀请新人入群请拟申请加入“家事法苑实务交流微信群”者先添加以下任一群管理员个人好友:申请信息务必请注明:“城市+单位简称+真实姓名,家事法苑实务交流微信群”;新群友认真阅读管理员发送的本群规、承诺将严格遵守后,管理员方可拉其入群。
家事法苑实务交流微信群(A-K群),管理员每天统一分享资讯,群友只加一群即可,不必重复加群四、实名交流本群实行实名(真实身份)交流制!群友入群后应马上按要求修改群昵称,点击群界面右上角三个点标志,向上划动屏幕,出现“我在本群的昵称”点击即可修改:。
1.律师署名方式:省份+城市+姓名+律师,如:北京***律师、山东淄博***律师,群昵称中不得显示电话、律所名称、字号、具体部门职务、业务方向及其它带有商业营销色彩文字2.公证员署名方式:省份+城市+姓名+公证员,如:上海公证员李**;。
3.学者署名方式:学校简称+姓名,如:北大王**,广西师大李**;4.学生署名方式:学校简称+身份+姓名,如:中科大博士生张**,吉大硕士生李**,北大本科生丁**;5.法官、检察官署名方式:省份+真实姓氏+法官或检察官的方式,如北京李法官、黑龙江王检察官;
6.民政部门、妇联、媒体等其他界别群友参考前列署名方式,省份+城市+职业+姓名,如:北京妇联***,上海公司法务***,人民日报***群友不能接受实名规则的免入,入群后应当立即按照要求修改群昵称,经过群管理员三次提醒仍不配合的,管理员有权将其移除出群。
五、尊重群友尊重群友,未经事先允许、不得随意添加其他群友为个人好友严禁违反群友意愿,发送广告等商业信息、擅拉群友加入其他主题群等不良行为,一经举报,立即移除出群六、温馨免打扰提示如群消息过多,影响本人工作、学习及休息,可在手机右上角,点开群设置界面开启“消息免打扰”,定期浏览群信息、参与互动即可。
七、友善发言及禁忌本群群友来自于法律职业共同体各界别,大家非常难得聚在一起,特别要注意自身形象,互相尊重;群内严禁闲聊,只研讨专业问题发言交流要注意顾及他人感受,就事论事,不要有任何人身攻击、贬低他人人格或针对其他群体的偏激言行。
严禁转发或发布招聘、推销、心灵鸡汤、拉票、优惠券信息;严禁转发涉及政治性的资讯;严禁转发律师个人及律所营销的帖子;与本群专业领域不相关的公、检、法等机关、机构及组织的纯官宣资讯同样不宜转发本群本群除农历大年三十、大年初一、大年初二;农历八月十五(中秋节);公历12月31日及1月1日外,不允许在群内发红包。
八、分享注意事项本群鼓励群友分享与本群第二条主题及范围相关的各种审判动态、典型判例及最新法律法规及地方法院审判意见等,尤其鼓励群友分享自己原创的相关实务研究文章,包括分享自己个人网站、博客、微信公号上的文章。
故本群禁止任何形式的营销行为,群友分享的文章页面上尽可能不要附有过于明显带有营销色彩的个人照片、宣传文字及过于详细的名片式联系方式本群谢绝分享过于简单的普法、相关问题说明性的“软文”及单纯诉讼技巧类的文章。
群内严禁功利性地推送微信个人名片及公众号名片;微网站名片及链接;个人网站链接、博客链接,严禁将相关专业资讯贴到自己的个人网站、博客或公众号上再推荐链接到微信群这样以提高点击率、博粉为目的商业推广做法【注:“家事法苑”公众号(微信号:famlaw)已做到了去商业化,可参考】。
九、交流方式建议鼓励、提倡群友开展与群主题密切相关的理论与实务的互动交流本群交流问题,可由个案切入,但禁止单纯的个案办理咨询,应先概括基本事实,从中提取有理论及实务研讨价值的一个或几个问题集中深入交流,最后以旗帜鲜明的问题进行讨论。
本群交流问题的方式建议为:应先主动查找必要资料,一次性把基本案情、事实叙述清楚(不要再让群友追问事实)并注明自己的初步看法,能附上相关法律法规法条及司法解释等依据为宜,抛砖引玉,希望听取群友的意见和建议。
群友在解答问题时,也应先思考,较系统阐述自己对此问题的看法及观点,不要采用漫无边际地三言两语聊天式交流,以免造成刷屏、影响群友群友可在群内畅所欲言,严禁群友不管基于任何目的、未经发言群友同意、擅自截屏在群外分享、使用,如有违反,一经发现,管理员有权清理出群。
十、尊重智力劳动成果尊重智力劳动成果,群内分享资讯仅供群友学术及实务探讨、交流及研究使用 资讯搜索、编辑、整理需日复一日,耗费相当时间与精力正常情况下,我团队每天收集、分享、推送的资讯信息,月底汇编起来就是每月的“家事法苑”婚姻家事法律资讯简报(下载地址:。
http://www.famlaw.cn/Do_index_gci_58.html)群友不宜经常性地或整体性取材本群资讯信息,上传到网络(个人网站、博客、公号等自媒体)、转到自己或其他的微信群、QQ群,或为其他非研究用途使用。
规范使用本群资讯,应注明资讯来源于家事法苑实务交流微信群十一、违规及处理群友应自觉遵守本群规则并接受群主及管理员的善意提醒及劝告;对于违反群规则的行为,群主或管理员有权、有义务即时制止群友违反群规则经提醒三次,不回应、不接受,管理员可直接移除本群;。
群友间应友善相处,如发生争议,应保持克制,务必不要与其他群友或管理员争执、造成刷屏,影响其他群友建议发生争议时,建议群友及时向群主或管理员反映,由群主或管理员给出处理意见良好的群的氛围,需要大家共同维护、共同呵护!。
希望大家共同努力,共建阳光下专业领域内律师、法官、检察官、学者、公证员、房管、民政、妇联等政府公务人员、法务工作者及其他法律从业者、学生、媒体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探讨交流的和谐平台!“家事法苑”微信群管理员团队
2019年2月1日“家事法苑”(famlaw)专注家事诉讼实务研究,分享中国婚姻家庭法制建设及理论研究动态,家事无小事,共同关注、学习、推动!返回搜狐,查看更多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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