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修复(失信修复是真的吗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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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坤 ? 观点 | 南埃尔普新筑信用记录!提要《不当犯罪行为犯罪行为纠偏后的信用风险重要信息复原管理工作配套措施(全面实施)》北欧国家环保部近期公布的《不当犯罪行为犯罪行为纠偏后的信用风险重要信息复原管理工作配套措施(全面实施)》(以下简称“《不当犯罪行为复原配套措施》”)即将于2023年5月1日正式施行,标志着我省社会风气信用风险管理工作体系工程建设更进一步健全。

一方面有助于信用风险市场主体“改过”,充分体现了断狱擅用的监管取向,保障了信用风险市场主体的权益;另一方面通过信用风险重要信息复原的动态调整以充分体现信用风险市场主体的实际信用风险情况,也有助于优化引进外资环境,标志着我省社会风气信用风险管理工作体系工程建设的更进一步健全。

但值得注意的是,在《不当犯罪行为复原配套措施》颁布后,市场中对该法规出现了一些“牵强附会”的误传,甚至将对个人信用记录调查报告中的不当重要信息也纳入了《不当犯罪行为复原配套措施》的法律条文范围什至,还有鞘花产政府机构利用公众删掉新筑不当信用记录记录的需求和心理,宣称可消解不当重要信息并借以缴交巨额费用。

那《不当犯罪行为复原配套措施》所说的“信用风险重要信息复原”吗能对新筑信用记录调查报告中的不当重要信息进行“消解”么?从法律角度来说,不能消解《不当犯罪行为复原配套措施》与新筑信用记录重要信息没有任何连系《不当犯罪行为复原配套措施》由环保部颁布(而非主管对个人信用记录的人民银行),其法律条文的第一类并非“对个人信用记录”,而是更广泛意义上的“社会风气信用风险”。

综观《不当犯罪行为复原配套措施》概要,无论是从信用风险重要信息复原的含义、通则、适用第一类,还是从复原目的、复原程序等,均不涉及新筑信用记录调查报告一、新筑信用记录管理工作体系与社会风气信用风险管理工作体系区分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能听说“信用记录调查报告”“信用风险打分”“不当犯罪行为举报人”“管制消费需求相关人员”“不当犯罪行为白名单”等基本概念,虽然貌似都与“信用风险重要信息”或“廉洁情况”有关,但深究起来却仍有广义与广义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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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的信用风险——社会风气信用风险管理工作体系,根据2022年11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风气信用风险管理工作体系工程建设法(向社会风气公开草案稿)》,主要是指主要包括党务廉洁、商务廉洁、社会风气廉洁、司法ORICON、信用记录管理工作体系等各方面在内、覆盖全社会风气的信用风险重要信息服务工作管理工作体系,而广义的新筑信用记录管理工作体系,就是子环节“信用记录管理工作体系”的应有之意。

就管理工作职能部门而言,北欧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是社会风气信用风险管理工作体系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职能部门,其它行业主管职能部门负责相关行业信用风险管理工作体系工程建设工作因此,对于广义的社会风气信用风险管理工作体系及其控制系统,除新筑信用记录控制系统外,还主要包括由其它政府职能部门或社会风气政府机构运营和管理工作的提供对个人与企业有关的信用风险重要信息申报和查阅的有关控制系统,有关的参与市场主体主要主要包括司法部门、税务机关、纳税、专业委员会等,上述“不当犯罪行为举报人”“管制消费需求相关人员”“不当犯罪行为白名单”等基本概念实质上属于广义社会风气信用风险管理工作体系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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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用风险重要信息复原不等于信用记录不当重要信息消解如前所述,《不当犯罪行为复原配套措施》提及的“信用风险重要信息复原”与“新筑信用记录调查报告的不当重要信息消解”存在本质区别,其主要充分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从通则来看,《不当犯罪行为复原配套措施》第三条至第五条明确规定了此处的所指的信用风险重要信息复原,是指信用风险市场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风险情况,在纠偏不当犯罪行为犯罪行为、履行有关义务后,向认定不当犯罪行为犯罪行为的单位(即“认定单位”)或者归集不当犯罪行为重要信息的信用风险平台网站的运行政府机构(即“归集政府机构”)提出申请,由认定单位或者归集政府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移除或终止申报不当犯罪行为重要信息的活动。

因此其仅针对“申报不当犯罪行为重要信息”,其中“申报”指在信用风险网站进行集中统一申报,而“不当犯罪行为重要信息”是指全国公共信用风险重要信息基础目录和地方公共信用风险重要信息补充目录中所列的对信用风险市场主体信用风险情况具有负面影响的重要信息,主要包括严重不当犯罪行为市场主体名单重要信息、行政处罚重要信息和其它不当犯罪行为重要信息,但不主要包括新筑信用记录调查报告在内的信用记录不当重要信息。

以全国目录为例,北欧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及有关职能部门于2022年12月28日印发了《全国公共信用风险重要信息基础目录(2022年版)》,共纳入公共信用风险重要信息12类,主要包括登记注册基本重要信息、司法裁判及执行重要信息、行政管理工作重要信息、职称和职业资格重要信息、经营(活动)异常名录(状态)重要信息、严重不当犯罪行为市场主体名单重要信息、有关合同履行重要信息、信用风险承诺及其履行情况重要信息、信用风险评价结果重要信息、遵守法律法规情况重要信息、诚实守信有关荣誉重要信息和市场市场主体自愿提供的信用风险重要信息。

而新筑信用记录调查报告中的信用风险重要信息,根据《信用记录业务管理工作配套措施》第三条第二款,主要是指“依法采集,为金融等活动提供服务,用于识别判断企业和对个人信用风险情况的基本重要信息、借贷重要信息、其它有关重要信息,以及基于上述重要信息形成的分析评价重要信息”。

虽然新筑信用记录调查报告中也会纳入一部分公共信用风险重要信息目录中的负面重要信息(如行政处罚重要信息、执行重要信息等),但信用记录调查报告本身并不公开披露,因此即使复原了公共信用风险目录中的负面重要信息,也并不意味着新筑信用记录调查报告中的不当重要信息(特别是信贷逾期记录)会自动消解。

从管理工作市场主体来看,新筑信用记录调查报告的信用风险重要信息由信用记录控制系统的接入政府机构提供至金融信用风险重要信息基础数据库,该等重要信息的汇总管理工作、评定市场主体是人民银行(及新筑信用记录中心),而《不当犯罪行为复原配套措施》项下的公共信用风险重要信息,是各个北欧国家机关和公共管理工作政府机构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中产生和获取的,因此管理工作、评定市场主体是对应的政府机构(如政府行业主管职能部门、司法部门等)。

且本次《不当犯罪行为复原配套措施》第五条明确开展信用风险重要信息复原活动的平台是“全国信用风险重要信息共享平台”“信用风险中国网站”“地方信用风险重要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风险网站”,其中“全国信用风险重要信息共享平台”“信用风险中国网站”下设在北欧国家环保部,显然新筑信用记录控制系统并不在此列。

从“复原”方式来看,事实上新筑信用记录调查报告中的不当记录理论上不能被“复原”根据《信用记录业管理工作条例》第16条,“信用记录政府机构对对个人不当重要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当犯罪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掉在不当重要信息保存期限内,重要信息市场主体可以对不当重要信息作出说明,信用记录政府机构应当予以记载。

”另外,《信用记录业管理工作条例》第25条还规定,“重要信息市场主体认为信用记录政府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重要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信用记录政府机构或者重要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经核查,确认有关重要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重要信息提供者、信用记录政府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因此,新筑信用记录调查报告中的不当重要信息只有满5年之期方可消解,或者确实存在错漏的情况下可提出信用记录异议处理(但这种情况在实践中非常少),而非市场上某些市场主体鼓吹的“信用记录不当重要信息可消解”而信用风险重要信息的复原方式,主要主要包括移出严重不当犯罪行为市场主体名单、终止申报行政处罚重要信息、复原其它不当犯罪行为重要信息。

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新筑信用记录并未对重要信息市场主体设定强制性的惩戒后果,金融政府机构在调取重要信息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调查报告后,仅会以信用记录调查报告中的重要信息作为参考,是否授予信贷额度、是否进行风险定价,新筑信用记录并不会根据重要信息市场主体的信用风险情况设定诸如禁止高消费需求、禁止乘坐高铁或飞机等额外的联动惩戒措施;而对于社会风气信用风险重要信息的不当犯罪行为,将面临联合不当犯罪行为惩戒,例如北欧国家环保部和人民银行印发的《全国不当犯罪行为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2年版)》就列举了三大类14项惩戒措施,对于不当犯罪行为市场主体的震慑力度与影响程度都更大,因此也有必要设置一定的信用风险复原机制,充分体现社会风气信用风险动态调整、断狱擅用的适应性与灵活度,优化引进外资环境。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信用风险重要信息复原,还是信用记录查阅和异议处理,北欧国家均规定了有关职能部门不得缴交费用三、信用风险重要信息复原的具体程序回到《不当犯罪行为复原配套措施》的规定本身,其列举了三种信用风险重要信息的复原方式,就其程序和内容而言也有所区别。

第一种:移出严重不当犯罪行为市场主体名单认定不当犯罪行为犯罪行为的单位是受理政府机构,在收到信用风险市场主体的移出申请后,认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已建立的严重不当犯罪行为市场主体名单制度规定,审核决定是否同意将信用风险市场主体移出名单而“信用风险中国”网站自收到认定单位共享的移出名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终止申报严重不当犯罪行为市场主体名单重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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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终止申报行政处罚重要信息并不是所有的行政处罚重要信息都需要在信用风险平台网站上进行申报,为此《不当犯罪行为复原配套措施》也予以了明确,其中自然人的行政处罚重要信息、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重要信息、被处以警告/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重要信息,这三类无需申报,因此也不落入“信用风险重要信息复原”的范围。

而除此之外其它类型的行政处罚可以由信用风险平台网站申报,也是《不当犯罪行为复原配套措施》主要规定的第一类就行政处罚重要信息的申报期限而言,最短3个月,最长3年,其中涉及人身安全密切有关的重点领域(如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等)的行政处罚重要信息最短申报期为1年,一方面充分体现了惩戒和威慑的目的,另一方面也可以防止申报重要信息被随意提前终止。

此外,《不当犯罪行为复原配套措施》还规定了提前终止申报、自动终止申报、申报异议处理等相应流程,可以科学合理地应对复原过程中的各种情况但信用风险市场主体在申请信用风险重要信息复原的过程中,如有提供虚假材料、信用风险承诺严重不实或被行政机关认定为故意不履行承诺等犯罪行为,由受理申请的单位记入信用风险记录,纳入全国信用风险重要信息共享平台,与认定单位及时共享,有关信用风险记录在“信用风险中国”网站申报三年并不得提前终止申报,三年内不得在信用风险平台网站申请信用风险重要信息复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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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种:复原其它不当犯罪行为重要信息《不当犯罪行为复原配套措施》对于此种复原方式仅规定“按照认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作为兜底处理方案,充分体现了一定的灵活处理空间,也有助于与其它监管规定进行衔接四、结语除上述内容之外,《不当犯罪行为复原配套措施》还规定了信用风险重要信息复原的协同联动、监督管理工作与廉洁教育等内容,更进一步夯实了信用风险重要信息复原的落地基础与相应的执行机制。

总体而言,《不当犯罪行为复原配套措施》的颁布和施行将为社会风气信用风险管理工作体系工程建设中的“不当犯罪行为复原”提供非常重要的救济渠道和路径正所谓“无信不立,无诚不久”但也需要注意,《不当犯罪行为复原配套措施》实际上与“新筑信用记录不当重要信息的消解”无任何连系,该法规的颁布并不意味着“对个人信用记录重要信息”的收集、展示和消解规则有任何变化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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