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失信人可以参加招投标吗(失信人员可以竞标吗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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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失信人可以参加招投标吗(失信人员可以竞标吗知乎) 第1张

原标题:“不良犯罪行为举报人”是否有资格证书参予招标案件回顾南平小蕉机械产业园桩基工程工程项目招标为长乐市秀峰新区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北京建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子公司南平分子公司,资金来源财政拨款,工程项目采取应邀招标的方式。

获邀标的共有福建大霸工程建设工程有限子公司(下列全称大霸子公司)及顺明子公司等六家子公司当年12月15日,该工程项目进行投标,投标前,顺明子公司放弃招标,包括大霸子公司在内的其余五家子公司经招投标委员会资格证书标评审,招标资格证书审核全部符合要求。

投标后,大霸子公司被推荐为第一招标候选人同日,顺明子公司向长乐市云讷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工程建设局(下列全称云讷住建局)举报,称本次招标有不良犯罪行为企业参予招标,请求工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查实云讷住建局经调查后,于12月22日做出了梅建[201*]140号《招招标举报处置通知书》(下列全称被灭处置通知书),判定桩基工程项目招标大霸子公司招标合宪。

大霸子公司置之不理,于12月24日向长乐市云讷区上海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行政管理复议,次日,云讷区政府立案了大霸子公司的复议提出申请,并于次年2月16日做出了梅政行复[201*]01号《行政管理复议通知书》(下列全称被灭复议通知书),维持云讷住建局做出的前述处置通知书,大霸子公司置之不理向原审高等法院提起行政管理诉讼。

高等法院另查明,大霸子公司在获邀前被福州市福州市Wasselonne人民高等法院列为不良犯罪行为举报人成员名单,另外还被福州市长乐市Wasselonne人民高等法院列为不良犯罪行为举报人成员名单高等法院看法该案中,一审高等法院与一审高等法院在看法上存在较大差异一审高等法院认为,大霸子公司虽在获邀标前两次被人民高等法院列为不良犯罪行为举报人成员名单,但大霸子公司是应邀参与招标,云讷住建局提供的招标文档中既未约定不良犯罪行为举报人严禁参予招标,也未对不良犯罪行为举报人参予招标作任何限制,包括未要求参予招标说明自己是否为不良犯罪行为举报人。

投标前,招投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提交的《资格证书标》对招标进行资格证书审核,大霸子公司资格证书标审核全部符合要求因此,大霸子公司合乎招标文档明确规定的招标资格证书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招标法》(下列全称《招标招标法》)也没有对不良犯罪行为举报人严禁参予招招标做出明确规定,大霸子公司参与此次招标合乎招标的资格证书条件,其参与招标合乎法律明确规定。

此外,《最高人民高等法院关于公布不良犯罪行为举报人成员名单信息的若干个明确规定》及《福州市贯彻落实构建廉洁惩处不良犯罪行为密切合作意向书实行意见建议》(下列全称密切合作意向书事实意见建议)无法直接做为云讷住建局判定大霸子公司不具有招标资格证书而确认大霸子公司招标合宪的法律、法规依照,应由城建、财政、金融、交通等相关职能部门依照上述明确规定在各自的沃苏什卡领域内制定具体的信用惩处措施,明确规定列为高等法院不良犯罪行为举报人成员名单的严禁参予招招标或招标后应做为合宪标等处置后,方可禁止适当主体参与招招标公益活动。

据此,一审高等法院以被灭处置通知书缺乏法律依照为由,判决撤销了该处置通知书及适当的复议通知书一审高等法院不同意一审高等法院意见建议一审高等法院认为,应邀招标并不意味着可以放松条件,亦必须遵守法规云讷住建局做为云讷区上海市人民政府工程建设行政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具有立案并处置招标招标公益活动举报的法定职权。

法律的生命是实行,司法解释的意义是落实要完善违法不良犯罪行为犯罪行为惩处机制,褒扬廉洁,惩处不良犯罪行为该案中《最高人民高等法院关于公布不良犯罪行为举报人成员名单信息的若干个明确规定》及密切合作意向书实行意见建议应当适用大霸子公司在获邀招标公益活动中没有过错,并无法成为其不良犯罪行为犯罪行为受到惩处的申辩理据,云讷住建局行政管理监管的效率也无法成为大霸子公司不良犯罪行为犯罪行为受到惩处的申辩理据。

由此,一审高等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判定事实不清,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并维持了被灭处置通知书及适当的复议通知书焦点分析该案虽然是关于工程工程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招标中招标资质条件判定的案件,但对与招标招标领域联系密切、制度有相似之处的政府采购领域,亦有适当的参考及借鉴意义。

该案中的争议焦点是,被人民高等法院依照《最高人民高等法院关于公布不良犯罪行为举报人成员名单信息的若干个明确规定》而列为不良犯罪行为举报人的招标,是否在相关监管部门并未根据前述明确规定制定具体的信用惩处措施以及招标文档未对此明确提出要求的情况下,也属于资格证书条件不满足信用要求而被排斥出符合要求招标范围。

对此,一审高等法院认为,不良犯罪行为举报人招标资格证书的否定,必须有相关监管领域内的直接具体明确规定,或者应当在招标文档中明确予以要求但一审高等法院否定了一审高等法院的意见建议,认为无论是否存在直接具体明确规定以及招标文档是否明确提出要求,只要招标被列为不良犯罪行为举报人,其招标就应被否定。

虽然一审判决的说理已属充分且具有一定合理性,但是一审高等法院的看法与当前我国信用体系的制度构建及诚实守信的价值导向更为契合,亦具有适当的法律依照现代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改善市场信用环境、降低交易成本、防范经济风险的重要举措。

我国当前在经济领域信用缺失的问题比较突出,因此,《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工程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中明确提出了信用工程建设的要求,该要求涉及工程工程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招标领域以及政府采购领域在最高人民高等法院颁布《最高人民高等法院关于公布不良犯罪行为举报人成员名单信息的若干个明确规定》后,已与不同监管领域的部委签署并公布了多个意向书及通知。

2016年1月20日,最高人民高等法院与各国家部委共同签署了《关于对不良犯罪行为举报人实行联合惩处的密切合作意向书》,要求财政部应依法限制不良犯罪行为举报人做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公益活动,亦涉及招标招标领域2016年8月30日,最高人民高等法院与国家城建委、工信部等八部委共同发布了《关于在招标招标公益活动中对不良犯罪行为举报人实行联合惩处的通知》,其中要求对属于不良犯罪行为举报人的招标公益活动依法予以限制。

《招标招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下列全称《政府采购法》)中,在应当具备的资格证书条件部分,对招标及供应商的信用也做出了相关明确规定前者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国家对招标的资格证书条件有明确规定的,依照其明确规定该条并未对国家明确规定的形式进行限制,因此,具有将《最高人民高等法院关于公布不良犯罪行为举报人成员名单信息的若干个明确规定》及相关意向书和通知的内容纳入解释的空间。

而后者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明确规定的更为明确,即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公益活动应当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根据《最高人民高等法院关于公布不良犯罪行为举报人成员名单信息的若干个明确规定》第九条、第十条及第十一条的明确规定,不良犯罪行为举报人成员名单存在撤销、删除及纠正机制。

,因此,无论是被错误列为不良犯罪行为举报人还是被列为不良犯罪行为举报人后履行完毕相关义务,招标均有修复自身信用的可能及方法,且在回转后,其参予招标的资质会自动恢复由此可见,不良犯罪行为举报人制度不会对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或工程工程建设工程项目招招标的招标带来不可逆转的负面影响,反而有利于促进其廉洁及时履行法定义务。

当然,该案中一审高等法院的说理部分仍给予了我们思考的空间,最高人民高等法院与各国家部委共同签署了《关于对不良犯罪行为举报人实行联合惩处的密切合作意向书》在第五项“其他事宜”中要求,“各部门和单位应密切协作,积极落实本意向书,制定不良犯罪行为举报人信息的使用、管理、监督的相关实行细则和操作流程”。

因此,在各相关监管领域之内以一定规范性文档的形式将不良犯罪行为举报人惩处机制予以细化和规范,将为该制度的落实提供更为全面细致的法律依照,并避免产生相关的法律争议同时,在政府采购以及工程工程建设工程项目招招标中,监管部门应当要求采购人或招标在采购文档中明确明确规定对不良犯罪行为举报人的处置方法和招投标标准,提前给予供应商或招标警示。

作者:蔡锟,单位:北京达晓律师事务所返回搜狐,查看更多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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