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经常会出现恶徒,恶徒是指欠了别人钱暂时不还的人,其拥有偿还负债即将到期负债的潜能,但如前所述这类其原因拒不偿还负债全部或部分负债,多数恶徒蓄意遇害、玩“涅斯捷”、潜伏个人财产、甚至将个人财产迁移至别人赠与很多负债人“诉讼案赢了,钱要不回来”的事比比皆是,起诉书成了一张“白眉林”,继续执行难使法律的气度打折扣。
继续执行难对恶徒继续执行难的最大其原因,就是找不出恶徒的个人财产,即使知道其有借款人潜能,但找不出其个人财产,申请高等法院强制性继续执行,有时也是得不出较好化解很多黑工拒不借款人,根本就是说没钱,其实早已偷偷地将个人财产迁移举报人难找、被继续执行个人财产难查等难题,仍是继续执行难的关键所在。
对于这类举报人,一旦将其找出,也许“没钱履行职责的难题”还真不是难题
暗巷中,寻找恶徒近几年不少地方高等法院都在试著多种形式形式搜寻恶徒,,比如:正式发布继续执行赏金公告搜寻恶徒、借助于继续执行“GW2”控制系统搜寻恶徒、借助于gps功能定位搜寻恶徒、Brumath有关单位帮助搜寻恶徒、借助于大数据挖掘恶徒活动抛物线和联系电话等形式搜寻恶徒,但这些形式各有弊病,所取得的效果并不平庸。
恶徒就目前的强制性继续处理程序来说,一部分举报人的个人财产可以通过不动产、工程车、银行等互联网查阅、安全监控控制系统、传统调查手段不予化解但很多举报人(恶徒),虽经高等法院各种形式的曝出、高度限制,正式发布不良行为通知书等措施,仍然软硬不吃,悄悄地,以致负债人利益损坏。
此时,非得将其找出,严惩不贷才能起著根本性的作用
恶徒在何方?现在向大家介绍地界高等法院搜寻举报人的“小升初”——借助于智能手机功能定位不良行为举报人现在这个年代不用智能手机的人,少之又少,现在智能手机都是实名制登记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条款规定对举报人可以采取拘留、拘传、罚款、纳入不良行为成员名单、媒体曝出等强制性措施,其目的就是要对不履行职责人民高等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举报人进行惩戒。
地界高等法院和通信部门签署《智能手机功能定位不良行为举报人实施办法》,通过智能手机功能定位举报人,搜寻举报人的形式,对不良行为举报人将是一记强有力的威慑措施
宁赖不还?具体继续执行案例如下:经地界高等法院主持调解,秦某某与钟某某就一起民间借贷纠纷达成了分期借款人协议,约定于XX年7月15日前,秦某某向钟某某借款人30000元7月15日后,经多番催促,秦某某仍未能按约定借款人,并不知所踪,钟某某8月8日申请高等法院强制性继续执行。
继续执行法官受理此案后,于8月8日拨打秦某某电话,秦某某在电话里承诺第二天借款人,此后再也不接听承办法官的电话继续执行局迅速组织力量多次搜寻秦某某行踪仍无结果“老父亲卧病在床急需医药费,马上娃娃开学又是1万多的学费,这个秦某某言而无信,还玩遇害,这是要急死我吗?”申请人钟某某见此情形,急得直掉眼泪。
正一筹莫展时,继续执行法官发现秦某某的智能手机号为移动号码,办法似乎突然有了!正巧地界高等法院刚与通讯部门达成了智能手机功能定位不良行为举报人的协议,凡满足条件的举报人,通讯部门都将帮助人民高等法院对举报人的智能手机进行功能定位在完善相关手续后,地界高等法院向通讯部门递交了帮助继续执行通知书,要求对秦某某进行智能手机功能定位,通讯部门迅速反馈回秦某某的位置信息,原来他本人现远在昆明。
根据通讯部门提供的位置信息,继续执行法官迅速找出举报人秦某某,其表示,原本该于本月收回的工程款因意外被拖延,实在无法还钱,才跑到外地躲债没想到在没向任何人透露行踪的情况下,居然被自己的智能手机号码“出卖”了。
迫于法律的气度,经继续执行法官对秦某某一番释法明理,举报人秦某某很快履行职责了本案全部支付义务。
恶徒以“脸”相搏该地高等法院和通信部门签署《智能手机功能定位不良行为举报人实施办法》,是通讯公司帮助人民高等法院对举报人采取智能手机功能定位,帮助人民高等法院搜寻举报人,符合《民诉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关于有关单位有义务帮助调查、继续执行的规定。
智能手机功能定位搜寻不良行为举报人,显然比传统的形式搜寻举报人的效果更好若全国高等法院都能探索和试著,符合法律法规的继续执行新形式,并结合继续执行赏金举报措施,发动社会力量来搜寻举报人及其个人财产,必将最大限度挤压“恶徒”逃避负债的空间,让“恶徒”无处藏身。
你的身边是否有很多恶徒?当然,依法借助于人工智能技术,形成强大的信用惩戒震慑力,提高“恶徒”违法成本,敦促恶徒尽早履行职责法律义务,维护负债人的合法权益是强制性继续处理程序所希望达到的效果,但应用这些技术和手段的尺度要把握好,过犹不及。
为保障举报人的利益,要加强继续执行纪律管控,智能手机功能定位不得用于与继续执行案件无关事项,对举报人必要隐私应不予保密,坚决杜绝好的举措被私用、滥用地界高等法院的这种做法,笔者认为值得全国各地借鉴探索,形成可复制的经验,大面积推广、运用,以期充分维护法律的尊严,充分保障胜诉人的合法权益。
对此,你们有什么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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