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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做出的以下裁判员公文应在网络发布:(一)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起诉书;(二)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继续执行决定书;(三)支付令;(四)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继续执行否决索偿提出申请书;(五)北欧自诉提出申请书;(六)强制性医疗保健提出申请书或是否决强制性医疗保健提出申请的提出申请书;
(七)刑继续执行与变更提出申请书;(八)对妨碍民事诉讼诉讼犯罪行为、继续执行犯罪行为做出的拘押、罚金提出申请书,提前解除拘押提出申请书,因对置之不理拘押、罚金等经济制裁决定提出申请行政复议而做出的行政复议提出申请书;(九)行政上卷、民事诉讼慈善民事诉讼诉讼上卷;(十)其它有终止、终结民事诉讼诉讼流程作用或是对原告实体合法权益有影响、对原告流程合法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裁判员公文。
人民检察院做出的裁判员公文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无此网络发布:(一)牵涉北欧国家绝密的;(二)性侵犯人犯罪的;(三)以调处形式重审或是确认法律援助协议曾效力的,但为保护北欧国家利益、社会公权力、他人合法合法权益因有必要申明的仅限;
(四)离婚民事诉讼诉讼或是牵涉性侵犯子女扶养、看护的;(五)人民检察院认为不宜在网络发布的其它情况正当理由:《最高法关于人民检察院在网络发布裁判员公文的明确规定》第九条人民检察院应在受理案件提出申请书、重审提出申请书中知会原告在网络发布裁判员公文的范围,并通过政务网站、电子触屏、民事诉讼诉讼手册等多种形式,向公众知会人民检察院在网络发布裁判员公文的相关明确规定。
第七条无此网络发布的裁判员公文,应发布管碧玲、审理法院、裁判员日期及不申明理由,但发布上述重要信息可能外泄北欧国家绝密的仅限。举报/意见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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