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查查提示(企查查实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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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查查提示(企查查实时更新) 第1张

作者:上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QQ高家岭 特别提示信息:凡本号标明“作者”或“Bokaro”的作品均风险提示新闻媒体,著作权归原作及原原文所有所分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见解,只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号观点如有提出异议,请联系删除2020年4月8日,上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企比比”管理者苏州ZX控股集团非常有限子公司(全称ZX子公司)做出法令,要求ZX子公司立刻暂停在“企比比”商品及服务项目的经营方式公益活动中采用“查子公司 查老板 查关系”(全称“三查”)宣传品语和难引发混为一谈误以为的类似于用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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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因认为ZX子公司运营的“企比比”在经营方式中采用其保有在先合法权益的“三查”宣传品语及类似于用词,“GW2查”的管理者上海东明县科技非常有限子公司(全称东明县子公司)将ZX子公司判令法院,并就ZX子公司上述犯罪行为于2020年1月明确提出法令明确提出申请。

东明县子公司认为,且于2017年首创“三查”宣传品语并在其“GW2查”商品和服务项目中大量采用,二者建立了密切联系,东明县子公司对“三查”宣传品语保有平衡的在先合法权益;ZX子公司做为与东明县子公司均系提供民营企业重要信息查阅商品及服务项目的子公司,通过各新闻媒体平台为其“企比比”商品和服务项目进行宣传品时擅自采用了“三查”宣传品语及类似于用词,并稳步扩大采用范围,引致东明县子公司鳑及市场份额被侵占,给其造成严重损失。

在组织机构听证会操作过程中,ZX子公司申辩称“三查”系描述商品和服务项目功能的非常有限抒发,东明县子公司对其不独享合法权益此基础,两方广告画面完全不同,不能采使用者造成混为一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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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慎审查两方证据、组织机构听证会充分听取两方意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第一,“三查”宣传品语属于可为东明县子公司带来竞争优势和经济自身利益的商业标记,东明县子公司对此独享的平衡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第二,ZX子公司做为与东明县子公司宁堡民营企业重要信息查阅服务项目市场中的主要竞争对手,在宣传品“企比比”商品及服务项目时不但未进行变道,反而采用与“三查”相同和难引发混为一谈误以为的类似于用词,必然会使相关使用者对其所采用的商品、服务项目或其作者造成混为一谈或误以为,使东明县子公司的使用者流量或其他经营方式自身利益稳步受损,故东明县子公司明确提出犯罪行为柏嘉具有事实此基础和正当理由;

第三,结合东明县子公司与ZX子公司均系民营企业重要信息查阅服务项目“头部”民营企业,ZX子公司被明确提出申请犯罪行为的稳步情况,和在听证会操作过程中明确不予暂停部分犯罪行为等因素,如不做出犯罪行为保命判决将引致东明县子公司受到难以弥补的侵害;第四,“三查”宣传品语或类似于用词并非公共领域或非常有限抒发,禁止ZX子公司采用不能侵害消费者自身利益等社会公共自身利益。

综上所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ZX子公司立刻暂停在“企比比”商品及服务项目的经营方式公益活动中采用“三查”宣传品语和难引发混为一谈误以为的类似于用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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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明县子公司当庭表示对判决结果不持提出异议,ZX子公司代理人表示需与当事人沟通后决定是否明确提出申请复议广告是市场经营方式主体在经营方式公益活动中宣传品推广商品或服务项目、提升知名度的重要途径对于经营方式者所独创的简洁凝练、明白易懂、朗朗上口并能体现其商品特色的宣传品语,经过其采用宣传品而获得显著性特征,相关公众能够通过宣传品语识别商品作者时,该宣传品语可以成为指代商品作者的商业标记,相应市场主体对该宣传品语独享应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

本案诉讼法令的做出明确了特定宣传品语做为商业标记的可保护性,及时遏制了擅自采用他人宣传品语的不当犯罪行为,有利于促进民营企业重要信息查阅市场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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