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风险防范局有关下发《消费市场消费风险防范信用风险复原管理组织机构工作配套措施》的通告H27监信规〔2021〕3号北欧疟疾疫苗、北欧知识产权局,各省、省、省辖市和新疆军区消费风险防范局(厅、委),局各处室:《消费市场消费风险防范信用风险复原管理组织机构工作配套措施》已经2021年7月22日消费风险防范局第11次宗令会议透过,现下发给你们,请坚决贯彻执行,并就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强化组织机构领导各级党委消费风险防范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强化与其他职能部门沟通协调,统筹推进信用风险复原管理组织机构工作各项组织机构工作强化宣传解读和技术培训,做好财经引导,营造较好舆论自然环境二、强化技术支撑各省级消费风险防范职能部门要依照局统计数据技术标准,开发健全信用风险复原管理组织机构工作组件,升级改造北欧国家信用风险重要信息申报控制系统,推动与经营方式极度红皮书(状况)、轻微违规不良行为成员名单、注册注册登记、行政审批、执法办案、异地重要信息互换等重要信息化组件或控制系统的互通,确保统计数据准确、更新及时处理,实现手动互换、手动提示、手动统计等功能。
三、严格管理检查各级党委消费风险防范职能部门要透过自查自纠、大统计数据挖掘和投诉举报等手段,及时处理监测相关组织机构工作情形上级消费风险防范职能部门发现信用风险复原管理组织机构工作中存在错误的,应责令下级消费风险防范职能部门不予改正对不闻不问的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相关明确规定不予处理。
《消费市场消费风险防范信用风险复原管理组织机构工作配套措施》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情形,要及时处理调查报告局。附件:消费市场消费风险防范信用风险复原管理组织机构工作配套措施消费风险防范局2021年7月30日
消费市场消费风险防范信用风险复原管理组织机构工作配套措施第一条 为了规范消费市场消费风险防范职能部门信用风险复原管理组织机构工作,鼓励违规不良行为原告(下列全称原告)主动纠正违规不良行为行为、消除不良影响、重构较好信用风险,保障原告合法权益,优化引进外资自然环境,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有关进一步健全不良行为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辅导意见》(请示调查报告〔2020〕49号)、《消费市场消费风险防范轻微违规不良行为成员名单管理组织机构工作配套措施》《消费市场消费风险防范处罚重要信息申报明确规定》等,制定本配套措施。
第二条 本配套措施所称信用风险复原管理组织机构工作,是指消费市场消费风险防范职能部门依照明确规定的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原告司法机关抽走经营方式极度红皮书、恢复子代企业法人正常记载状况、提早抽走轻微违规不良行为成员名单、提早暂停透过北欧国家信用风险重要信息申报控制系统(下列全称申报控制系统)申报处罚等相关重要信息,并司法机关解除相关管理组织机构工作措施,依照明确规定及时处理将信用风险复原重要信息与相关职能部门共享。
第三条 北欧国家消费市场消费风险防范局负责管理组织机构、辅导全国的信用风险复原管理组织机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消费市场消费风险防范职能部门依照本配套措施明确规定负责管理信用风险复原管理组织机构工作第五条 经营方式极度红皮书、轻微违规不良行为成员名单信用风险复原管理组织机构工作由做出列入下定决心的消费市场消费风险防范职能部门负责管理。
子代企业法人经营方式极度状况信用风险复原管理组织机构工作由做出记号的消费市场消费风险防范职能部门负责管理处罚重要信息信用风险复原管理组织机构工作由做出处罚下定决心的消费市场消费风险防范职能部门负责管理做出下定决心或者记号的消费市场消费风险防范职能部门和原告注册登记地(或其)不属于同一省、省、省辖市的,应自做出下定决心之日起三个组织机构工作日内,将相关重要信息互换至注册登记地(或其)消费市场消费风险防范职能部门,由其协助暂停申报相关重要信息。
第五条 被列入经营方式极度红皮书或者被记号为经营方式极度状况的原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配套措施明确规定申请信用风险复原:(一)补报未报年份年度调查报告并申报;(二)已经履行即时重要信息申报义务;(三)已经更正其隐瞒真实情形、弄虚作假的申报重要信息;
(四)司法机关办理住所或者经营方式场所变更注册登记,或者原告提出透过注册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方式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第六条 除《消费市场消费风险防范处罚重要信息申报明确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的处罚,或者仅受到警告、通报批评和较低数额罚款外,其他处罚重要信息申报期满六个月,其中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处罚重要信息申报期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原告,可以申请信用风险复原:。
(一)已经自觉履行处罚下定决心中明确规定的义务;(二)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三)未因同一类违规行为再次受到消费市场消费风险防范职能部门处罚;(四)未在经营方式极度红皮书和轻微违规不良行为成员名单中第七条 原告被列入轻微违规不良行为成员名单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依照本配套措施明确规定申请信用风险复原:。
(三)未再受到消费市场消费风险防范职能部门较重处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施相应管理组织机构工作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申请提早抽走第八条 原告申请信用风险复原,应提交下列材料:(一)信用风险复原申请书;(二)守信承诺书;(三)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规行为的相关材料;
(四)北欧国家消费市场消费风险防范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原告可以到消费市场消费风险防范职能部门,或者透过申报控制系统向消费市场消费风险防范职能部门提出申请消费市场消费风险防范职能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个组织机构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下定决心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告。
不予受理的,应告知原告,并说明理由第九条 消费市场消费风险防范职能部门可以采取网上核实、书面核实、实地核实等方式,对原告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规行为等情形进行核实第十条 原告依照本配套措施第五条(一)(二)项明确规定申请抽走经营方式极度红皮书或者申请恢复子代企业法人正常记载状况的,消费市场消费风险防范职能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组织机构工作日内做出下定决心,抽走经营方式极度红皮书,或者恢复子代企业法人正常记载状况。
原告依照本配套措施第五条(三)(四)项明确规定申请抽走经营方式极度红皮书或者申请恢复子代企业法人正常记载状况的,消费市场消费风险防范职能部门应自查自纠实之日起五个组织机构工作日内做出下定决心,抽走经营方式极度红皮书,或者恢复子代企业法人正常记载状况原告依照本配套措施第六条、第七条明确规定申请信用风险复原的,消费市场消费风险防范职能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组织机构工作日内做出下定决心。
准予提早暂停申报处罚重要信息或者抽走轻微违规不良行为成员名单的,应自做出下定决心之日起三个组织机构工作日内,暂停申报相关重要信息,并司法机关解除相关管理组织机构工作措施不予提早暂停申报处罚重要信息或者抽走轻微违规不良行为成员名单的,应告知原告,并说明理由。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施相应管理组织机构工作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除外第十一条 消费市场消费风险防范职能部门应自抽走经营方式极度红皮书、轻微违规不良行为成员名单,恢复子代企业法人正常记载状况,或者暂停申报处罚等相关重要信息后三个组织机构工作日内,将相关重要信息推送至其他职能部门。
第十二条 依照“谁认定、谁复原”原则,注册登记地(或其)消费市场消费风险防范职能部门应自收到其他职能部门提供的信用风险复原重要信息之日起五个组织机构工作日内,配合在申报控制系统中暂停申报、标注不良行为重要信息第十三条 原告故意隐瞒真实情形、弄虚作假,情节轻微的,由消费市场消费风险防范职能部门撤销准予信用风险复原的下定决心,恢复之前状况。
消费市场消费风险防范职能部门处罚重要信息、轻微违规不良行为成员名单申报期重新计算第十四条 消费市场消费风险防范职能部门可以透过书面、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网络等方式告知原告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明确规定不可信用风险复原的,消费市场消费风险防范职能部门不予信用风险复原。
第十六条 原告对消费市场消费风险防范职能部门信用风险复原的下定决心,可以司法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七条 消费市场消费风险防范职能部门未依照本配套措施明确规定履行职责的,上级消费市场消费风险防范职能部门应责令改正对不闻不问的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消费市场消费风险防范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规定》等不予处理。
严禁在信用风险复原管理组织机构工作中收取任何费用第十八条 药品消费风险防范职能部门、知识产权管理组织机构工作职能部门实施信用风险复原管理组织机构工作,适用本配套措施第十九条 消费市场消费风险防范职能部门信用风险复原管理组织机构工作文书格式范本由北欧国家消费市场消费风险防范局统一制定第二十条 本配套措施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来源: 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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