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被执行人不良记录(被执行人历史被执行人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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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被执行人不良记录(被执行人历史被执行人什么意思) 第1张

这是一起关于信用风险历史记录纷争案例一个人银行贷款,被错误注册登记了不当信用风险历史记录和负债,于是起诉到高等法院,才发现里面有各种委派银行贷款亲密关系一审高等法院不管是什么亲密关系,全部连带一审高等法院则认为具体放银行贷款的担责附:营口市库佳拉农村信用风险密切合作社密切合作供销社、黑龙江省推动中小型企业发展服务服务站等一般法益纷争民事诉讼一审民事诉讼起诉书。

黑龙江省营口市中级人民高等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2)吉07民终1920号一审(一审原告):营口市库佳拉农村信用风险密切合作社密切合作供销社,或其黑龙江省营口市库佳拉,标准化社会信用风险标识符9*Y紫苞人:刘光辉,秘书长委派民事诉讼诉讼中间人:胡冠男,辽宁东镇辩护律师事务所辩护律师。

原告(一审原告):黑龙江省推动中小型企业发展服务服务站,或其黑龙江省长春市,标准化社会信用风险标识符1*9F紫苞人:沈跃跃,秘书长委派民事诉讼诉讼中间人:王文滨,辽宁中玖辩护律师事务所辩护律师委派民事诉讼诉讼中间人:张伟明,辽宁中玖辩护律师事务所实习辩护律师。

原告(一审原告):司荣占,男,1962年8月2日生,回族,农民,阿尼济堡县黑龙江省吐乡委派民事诉讼诉讼中间人:司荣田,男,1957年8月1日生,回族,阿尼济堡县黑龙江省吐乡一审营口市库佳拉农村信用风险密切合作社密切合作供销社(以下全称农行供销社)、黑龙江省推动中小型企业发展服务服务站(以下全称省中小型服务站)与原告司荣占法益纷争一案,不服黑龙江省营口市库佳拉人民高等法院(2022)吉0702民国初年3484号民事诉讼判决,向嗣后提起裁定。

嗣后于2022年11月17日立案后,司法机关组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该案一审农行供销社委派民事诉讼诉讼中间人胡冠男,一审省中小型服务站的委派民事诉讼诉讼中间人王文滨、张伟明,原告司荣占的委派民事诉讼诉讼中间人司荣田出庭作证参加民事诉讼诉讼,该案现已该案终结。

农行供销社裁定允诺:司法机关撤销(2022)吉0702民国初年3484号民事诉讼起诉书;司法机关改判由省中小型服务站分担消除司荣占不当信用风险历史记录历史记录及15万元银行贷款负债注册登记的职责,农行供销社不担责一一审民事诉讼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事实和理由:。

该案中,农行供销社的诉讼请求是基于司荣占曾经做为银行贷款人、省中小型服务站做为银行贷款人两方之间存在的金融银行贷款合约亲密关系,导致司荣占信用风险历史记录出现不当历史记录,(2015)宁民国初年字第1511号判决已经写明农行供销社在上述法律亲密关系中不担责,司荣占信用风险历史记录不当历史记录体现时间是2017年,信用风险历史记录历史记录由中国人民银行系统自动截取产生,与农行供销社系统相互关联,每月更新,只要银行贷款没有还完就会一直截取。

依照《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委派银行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七条,金融机构共图委派人、银行贷款人在委派银行贷款银行贷款合约中明确帮助监督使用的主要内容和具体措施,并按合约签订合同履行职责适当职责委派银行贷款即将到期后,金融机构应依照委派银行贷款银行贷款合约签订合同或委派人的寄发,终止履行职责委托人的职责和义务,并进行适当帐目处理;委派银行贷款即将到期后未还款的,金融机构应依照委派银行贷款银行贷款合约签订合同,为委派人司法机关维权提供帮助。

案涉15万元银行贷款债权人为省中小型服务站,农行供销社只是做为放款平台,并没有参与到两方的银行贷款过程中,农行供销社与省中小型服务站是委派银行贷款亲密关系,委派协议中签订合同由省中小型服务站决策,故解除债权负债亲密关系的职责应由省中小型服务站分担。

省中小型服务站坚称,侵害主体是农行供销社,应当由其担责,应驳回农行供销社的裁定允诺司荣占坚称,农行供销社应删除我不当历史记录,因其行为影响我银行贷款,影响企业生产,应驳回农行供销社的裁定允诺省中小型服务站裁定允诺:允诺撤销营口市库佳拉人民高等法院(2022)吉0702民国初年3484号民事诉讼起诉书第二项判项,司法机关改判。

一审一审民事诉讼诉讼等费用由原告分担事实及理由:一审高等法院认定的事实错误,省中小型服务站虽委派农行供销社给司荣占发放银行贷款,但对司荣占的失信注册登记主体是农行供销社,对司荣占15万元银行贷款的负债注册登记主体也是农行供销社,司荣占将15万元款项还给。

长青畜牧担保有限公司,省中小型服务站并没有收到该笔款项,省中小型服务站没有能力也没有权限消除司荣占在农行供销社不当信用风险历史记录历史记录及15万元银行贷款的负债注册登记一审高等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司法机关分担连带职责的,权利人有权允诺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职责人担责。

连带职责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签订合同”省中小型服务站委派农行供销社代理银行贷款结算业务,虽两方签订合同省中小型服务站对银行贷款有管理和处分等决策权,对于司荣占权益受损有一定的关联,但对于司荣占的失信注册登记主体及15万元银行贷款的负债注册登记主体是农行供销社,作出以上行为的主体只能是农行供销社,省中小型服务站没有能力也没有权限消除其失信注册登记及负债注册登记,即使司荣占允诺省中小型服务站分担连带职责,省中小型服务站也实现不了司荣占的允诺。

因此,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中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作出行为只能由某一特定主体才能作出时,对于其他主体,一审高等法院不应当适用关于委派代理亲密关系中被委派人分担连带职责的法律规定。

农行供销社坚称,依照相关规定,省中小型服务站应当分担连带职责司荣占坚称,认为省中小型服务站应当分担连带职责司荣占向一审高等法院起诉允诺:判令农行供销社立即撤销对司荣占作出的失信注册登记,恢复司荣占的合法身份;省中小型服务站分担连带职责。

该案民事诉讼诉讼费用全部由原告分担司荣占于庭审中增加民事诉讼诉讼允诺,要求取消司荣占在农行供销社系统中的15万元负债事实与理由:因对营口市库佳拉人民高等法院(2015)宁民国初年字第1511号民事诉讼起诉书判决执行错误,农行供销社应省中小型服务站的申请,对司荣占作出失信注册登记,严重影响了司荣占的正常生产和生活。

二原告的行为完全错误,应当立即纠正理由是:营口市库佳拉人民高等法院(2015)宁民国初年字第1511号民事诉讼起诉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司荣占在该案中不分担任何职责,更没还款义务,根本不存在失信行为,二原告的行为侵犯了司荣占的法益和财产权。

协商无果,故诉至高等法院,允诺司法机关裁判该案经一审高等法院该案查明,2012年5月20日,省中小型服务站与农行供销社签订委派银行贷款协议书,委派农行供销社代理银行贷款业务2012年6月6日,银行贷款人(甲方)司荣占、委派银行贷款人(乙方)营口市长青畜牧担保有限公司、受托银行贷款人(丙方)农行供销社签订营口市库佳拉农村信用风险密切合作社密切合作供销社人民币资金委派银行贷款合约(三方合约),司荣占银行贷款15万元,记载“依照甲方业务需要和银行贷款申请,乙方同意并委派丙方向甲方发放委派银行贷款”。

省中小型服务站曾诉至库佳拉人民高等法院,允诺司荣占与营口市长青畜牧担保公司偿还银行贷款及利息,库佳拉人民高等法院作出(2015)宁民国初年字第1511号民事诉讼起诉书,判决营口市长青畜牧担保公司分担偿还职责,该民事诉讼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现司荣占认为,其因此笔银行贷款出现不当信用风险历史记录历史记录,且该笔银行贷款在农行供销社系统中仍显示未结清,司荣占无法办理其他银行贷款业务,故要求二原告撤销其失信注册登记和取消其15万元的银行贷款负债农行供销社同意司荣占关于撤销注册登记的民事诉讼诉讼允诺,但称取消银行贷款负债的民事诉讼诉讼允诺其无法处理;。

省中小型服务站同意司荣占的民事诉讼诉讼允诺,但称其不是程序主体,允诺驳回司荣占对其的民事诉讼诉讼允诺司荣占举证宁民国初年字第1511号民事诉讼起诉书,用以证实钱应由长青担保公司偿还;信用风险历史记录历史记录;收据、个人储蓄凭证,证实钱已还清农行供销社、省中小型服务站对上述证据没有异议。

农行供销社举证委派银行贷款协议书,证明案涉15万元银行贷款债权人为省中小型企业服务站司荣占对该证据不予认可,省中小型服务站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问题有异议,认为对司荣占失信注册登记并不是省中小型服务站作出的省中小型服务站提交1.2021年10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松原服务站支行关于刘艳兴对营口市库佳拉农村信用风险密切合作社密切合作供销社社信用风险历史记录投诉的处理决定,证明中国人民银行营口市服务站支行依照信用风险历史记录业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责令该案原告农行供销社删除对投诉人的相关历史记录。

委派银行贷款合约司荣占对证据没有异议;农行供销社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证据1所涉及的银行贷款主体与该案不同,与该案不具有关联性,不能做为证据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一审高等法院认为,:“法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允诺行为人分担民事诉讼职责。

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允诺权,不适用民事诉讼诉讼时效的规定”第一千零二十九条:“民事诉讼主体可以司法机关查询自己的信用风险评价;发现信用风险评价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并允诺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

信用风险评价人应当及时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该案中,司荣占与农行供销社、省中小型服务站均认可依照高等法院生效民事诉讼裁判,司荣占已不再分担偿还案涉银行贷款的义务,现因案外人行为导致银行贷款未能结清,该银行贷款在农行供销社系统中仍体现为司荣占未履行职责还款义务,使司荣占产生不当信用风险历史记录。

在银行信用风险历史记录系统存有不当信用风险历史记录,对司荣占从事商业活动及其他社会、经济活动具有重大不当影响,影响社会对司荣占作出公正的评价,故应对司荣占的不当信用风险历史记录历史记录予以删除;同时,该银行贷款业务仍注册登记为司荣占做为银行贷款人未予结清状态,该银行贷款纪录在司荣占进行信贷活动时可能导致其无法完成信贷业务,增加其从事商业交易活动和社会活动的成本,另依照农行供销社的陈述,如该银行贷款业务处于逾期尚未清偿状态,司荣占仍存在继续产生不当信用风险历史记录历史记录的可能,司荣占已完成还款义务,该笔负债不应再注册登记显示为司荣占名下未偿还负债,应取消司荣占的该项负债注册登记。

农行供销社做为信用风险评价及负债注册登记机构,应对司荣占的上述民事诉讼诉讼允诺予以积极处理对于司荣占要求省中小型服务站分担连带职责的允诺,省中小型服务站委派农行供销社代理银行贷款结算业务,并在农行供销社开立结算账户,两方签订合同省中小型服务站对银行贷款有管理和处分等决策权,省中小型服务站与司荣占的权益受损存在关联,司荣占的此项允诺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一千零二十九条、《最高人民高等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民事诉讼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营口市库佳拉农村信用风险密切合作社密切合作供销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消除原告司荣占的不当信用风险历史记录历史记录,消除原告司荣占在营口市库佳拉农村信用风险密切合作社密切合作供销社2012年6月6日15万元银行贷款的负债注册登记。

黑龙江省推动中小型企业发展服务服务站分担连带职责经嗣后该案查明事实与一审高等法院认定事实一致另查明,农行供销社在一审中明确表示可以自行删除司荣占的不当历史记录,删除负债注册登记需要省中小型服务站把负债拿走或者负债转移后重新签订银行贷款合约。

省中小型服务站明确表示同意农行供销社删除司荣占的不当历史记录及负债注册登记,做不到把债权拿走或者重新签订银行贷款合约嗣后认为,司荣占的不当历史记录及负债注册登记的主体均是农行供销社,农行供销社一审中明确表示可以自行删除司荣占的不当历史记录,故其此项裁定允诺不应支持。

省中小型服务站委派农行供销社发放银行贷款,在银行贷款逾期后,省中小型服务站将司荣占诉至高等法院,库佳拉人民高等法院(2015)宁民国初年字第1511号民事诉讼判决判决司荣占不担责农行供销社称按照委派协议签订合同由省中小型服务站决策,省中小型服务站称未委派农行供销社对司荣占进行负债注册登记,一审中亦明确表示同意农行联消除对司荣占的负债注册登记,故农行供销社应当取消对司荣占的。

负债注册登记省中小型服务站不是负债注册登记的主体,司荣占诉讼请求由其分担连带职责依据不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一千零二十九条,《最高人民高等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民事诉讼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黑龙江省营口市库佳拉人民高等法院(2022)吉0702民国初年3484号民事诉讼判决第一项撤销黑龙江省营口市库佳拉人民高等法院(2022)吉0702民国初年3484号民事诉讼判决第二项一审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5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营口市库佳拉农村信用风险密切合作社密切合作供销社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职责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民事诉讼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职责期间的负债利息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职责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举报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

对自动履行职责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职责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风险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职责或拒绝履行职责义务的,将司法机关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职责。

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审 判 员  庞 丽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吴婷婷书 记 员  刘俊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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