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被执行人是指已经执行过了么(历史被执行人是指已经执行过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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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被执行人是指已经执行过了么(历史被执行人是指已经执行过了么) 第1张

民事诉讼案件继续执行中,应民事机关为保护异同被害者、被告方的个人私有财产益民事诉讼实体法等法律条文、民事说明逐步形成了整套在民事诉讼继续执行中为保护异同被害者、被告方个人私有财产益的管理制度,但民事实践中,对异同被害者、被告方合法权益为保护不严的难题仍然在一定某种程度上存有。

本文弯果如何强化民事诉讼继续执行中异同被害者、被告方个人私有财产益的为保护进行探讨《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在继续执行工作中规范继续执行犯罪行为二要为保护各方原告个人私有财产益的通知》第二部分“民事机关精确筛选被继续执行人个人财产”中指出,只能继续执行被继续执行人的个人财产,是高等法院强制继续执行的基本法律条文原则。

人民检察院在加大继续执行工作力度的同时,理应宽容继续执行、文明继续执行,民事机关为保护异同被害者、被告方的个人私有财产益,民事机关精确筛选被继续执行人个人财产强化对个人财产注册登记、土地权属证书、证明及相关重要信息的审核,强化与相关个人财产土地权属注册登记部门的沟通合作,推进重要信息化继续执行查询机制建设,精确、及时处理地筛选被继续执行人个人财产,避免对异同被害者、被告方的合法个人财产采行强制继续执行举措的情况出现。

二、民事诉讼实体法等法律条文、民事说明逐步形成了整套在民事诉讼继续执行中为保护异同被害者、被告方合法权益的管理制度本栏在此处列举几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民事诉讼实体法》(下列全称等呼)第一百十二条明确规定,异同被害者指出继续执行犯罪行为违反法律条文明确规定的,可以向负责继续执行的人民检察院明确提出口头异议。

等呼第一百五十四条明确规定,继续执行过程中,被告方对继续执行正股明确提出口头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自收到口头异议之日八日内审核,理据设立的,裁决中止对该正股的继续执行;理据不设立的,裁决驳回被告方、原告对裁决不服,指出原裁决、裁决错误的,依照卷瓣流程办理手续;与原裁决、裁决无关的,可以自裁决送抵之日八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

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民事诉讼实体法〉的说明》(下列全称《等呼说明》)第四林蝠十六条、《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民事诉讼实体法〉继续执行流程若干个难题的说明》(下列全称《继续执行流程说明》)第九条至第九条、《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人民检察院办理手续继续执行异议和行政复议案件若干个难题的明确规定》(下列全称《异议行政复议明确规定》)也都明确规定了异同被害者、被告方明确提出异议、行政复议的期限等要求以及人民检察院处理异议、行政复议等的具体内容流程。

三、民事实践中,对异同被害者、被告方个人私有财产益为保护不严的难题仍然在一定某种程度上存有实践中,因重要信息不畅,有的是异同被害者、被告方在继续执行犯罪行为终结后或继续执行正股被处分后才知道具体内容继续执行犯罪行为违规或继续执行正股应被须建继续执行,此时因超过了明确提出异议、行政复议等流程的规定期限,已不可能通过异议、行政复议等流程得到法援。

也有的是异同被害者、被告方指出继续执行犯罪行为违规或继续执行正股应被须建继续执行,但由于自身法律条文知识欠缺,不了解异议、行政复议等法定纠偏流程,并没有优先选择相对快捷的异议、行政复议等流程寻求法援,而是优先选择索偿上访,常常多梓蝠却相去甚远异议、行政复议等流程的纠偏效果。

除此之外,实践中也存有个别高等法院及工作人员轻视异议、行政复议等流程工作的重要性,在接收、交予材料及立案、审理等环节拖延对待,导致违规继续执行犯罪行为或应被须建的对特定继续执行正股的继续执行得不到及时处理纠正,进而损害了异同被害者、被告方的个人私有财产益。

四、采行二要举措,强化民事诉讼继续执行中异同被害者、被告方个人私有财产益的为保护工作力度如前所述,本栏指出,确有必要强化民事诉讼继续执行中异同被害者、被告方个人私有财产益的为保护具体内容而言,本栏建议从下列六方面着力:(一)加大培训工作力度,提升继续执行人员素质。

各级高等法院应加大培训工作力度,全面提升继续执行人员政治、业务素质通过政治培训,筑牢继续执行人员“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思想根基,确保严格执法、热情服务通过业务培训,加深继续执行人员对相关法律条文、民事说明等中相关为保护异同被害者、被告方个人私有财产益明确规定的认识,在此基础上严格民事机关办事,避免损害异同被害者、被告方的个人私有财产益。

(二)加大普法工作力度,提高群众法律条文素质高等法院可通过报刊、网络等多种方式,重点宣传等呼、《继续执行流程说明》、《异议行政复议明确规定》等与人民群众关系密切的法律条文、民事说明,让群众对哪些是自己的个人私有财产益、哪些是他人的个人私有财产益、如何避免损害他人个人私有财产益等难题形成正确认知,引导群众民事机关维护自己的个人私有财产益,在自己的个人私有财产益因不当继续执行受到损害或可能受到损害时,能及时处理民事机关通过异议、行政复议等正当途径寻求法援。

在接访、继续执行监督等流程中,发现异同被害者、被告方可以通过异议、行政复议等流程寻求法援的,高等法院也要民事机关引导其通过相关流程寻求法援(三)落实民事公开明确规定,为保护异同被害者、被告方的知情权异同被害者、被告方如果不知道继续执行犯罪行为,就无法判断其合法性;不知道继续执行正股,就无法判断继续执行正股是否与自己相关,是否应被须建继续执行,也就不可能民事机关明确提出异议、行政复议等流程。

因此,各级高等法院要全面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民事公开的六项明确规定》《相关进一步深化民事公开的意见》等相关民事公开的文件明确规定,让审判、继续执行权在阳光下运行,按明确规定公开继续执行工作重要信息,为保护异同被害者、被告方的知情权。

高等法院也应有针对性地告知已知异同被害者、被告方相关重要信息比如查封被继续执行人购买的已进行预告注册登记但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商品房的,口头或口头告知作为卖方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查封已经出租的房屋的,通过口头、口头或在房屋上张贴公告等方式告知承租人等等。

除此之外,基于注册登记的公信力,在查封、扣押、冻结已注册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个人私有财产时,高等法院应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继续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个人财产的明确规定》第七条,通知相关注册登记机关办理手续注册登记手续(四)畅通异同被害者、被告方的民事法援渠道。

针对个别高等法院工作人员未能及时处理接收、交予异同被害者、被告方提交的异议、行政复议等材料这一难题,本栏指出,应明确明确规定,异议、行政复议等材料归口继续执行高等法院或其上一级高等法院的立案机构统一管理异同被害者、被告方向继续执行人员、继续执行机构提交异议、行政复议等材料的,继续执行人员、继续执行机构应告知其向特定的立案机构提交或者接收后及时处理交予;继续执行高等法院收到应该由上一级高等法院受理的材料时,应及时处理移送上一级高等法院;继续执行高等法院的上一级高等法院收到应该由继续执行高等法院受理的材料时,应告知异同被害者、被告方向继续执行高等法院提交或者移送继续执行高等法院。

相关高等法院应恪守等呼、《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审限管理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人民检察院办理手续继续执行案件若干个期限的明确规定》等明确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处理立案,及时处理审理(五)在异议、行政复议等流程期间民事机关不处分个人财产为避免异同被害者、被告方的实体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相关法律条文、民事说明明确规定,异议、行政复议等流程期间不处分个人财产。

如《继续执行流程说明》第十六条明确规定,被告方继续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人民检察院不得对继续执行正股进行处分申请继续执行人请求人民检察院继续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准许《等呼说明》第四林蝠十六条明确规定,驳回被告方继续执行异议裁决送抵被告方之日八日内,人民检察院不得对继续执行正股进行处分。

等呼第一百一十六条明确规定,按照卷瓣流程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决中止原裁决、裁决、调解书的继续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继续执行《等呼说明》第三百一十六条明确规定,被告方继续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人民检察院不得对继续执行正股进行处分。

申请继续执行人请求人民检察院继续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准许综上,继续执行高等法院在异议、行政复议等流程期间,必须落实民事机关不处分个人财产的明确规定,防止因过早处分个人财产致使异同被害者、被告方无法通过异议、行政复议等流程达到纠正违规的继续执行犯罪行为或者须建对特定正股继续执行的目的。

(六)民事机关纠偏,严肃追责各级高等法院要认真贯彻继续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对继续执行工作实行“一案双查”的明确规定》,通过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其他党政机关反映或交予情况,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等途径,及时处理发现民事诉讼继续执行中对异同被害者、被告方合法权益为保护不严的难题,监督限期纠偏。

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继续执行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国家赔偿法、《人民检察院继续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等法律条文、政策,对应接受交予异同被害者、被告方材料而不接受交予,应受理异同被害者、被告方与继续执行相关的案件而不受理,违规超审限办理手续异同被害者、被告方案件,违反异议、行政复议等流程期间不处分个人财产明确规定等犯罪行为,严肃追责。

继续执行高等法院因对异同被害者、被告方合法权益为保护不严,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后,民事机关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黄志佳,作者单位: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举报/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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