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企业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河南省信用企业发展服务中心)

六八 218 0

河南省企业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河南省信用企业发展服务中心) 第1张

    安阳市上海市人政务府令    第218号    《安阳市综合性招投标人才库和招投标研究者管理组织工作配套措施》已经2023年1月5日省政府第168次专题会议修订通过,骅威文化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省委书记 Jaunpur。

    2023年1月15日    第二章 第七条    第二条 为强化对省综合性招投标人才库和招投标研究者的管理组织工作,实现研究者数据共享,规范招投标研究者行为,提高招投标质量,保证招投标公益活动公平、公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招标投标法实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外省实际,制定本配套措施。

    第三条 本配套措施适用于省综合性招投标人才库的创建、使用、管理组织工作以及其招投标研究者的装箱、抽出、管理组织工作、星毛等公益活动    本配套措施所指省综合性招投标人才库是指省上海市人政务府司法机关创建的全省统一跨职能部门、跨行业的综合性性招投标人才库。

    第三条 省上海市人政务府产业发展体制改革职能部门负责管理省综合性招投标人才库的重新组建和管理组织工作等具体内容组织工作省上海市人政务府工业和信息化、政务、老龄社会福利、自然资源、住房建设局、交通运输、水行政等有关lussin职能部门负责管理有关行业应用领域招投标研究者的市场监管组织工作,并协作省上海市人政务府产业发展体制改革职能部门做好省综合性招投标人才库的重新组建和管理组织工作组织工作。

    市级以上上海市人政务府有关lussin职能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按照分类管理组织工作职权对参与招投标公益活动的招投标研究者司法机关实行监督    第五条 省上海市人政务府产业发展体制改革职能部门应强化省综合性招投标人才库与省里招投标人才库和外省综合性招投标人才库的互通,推进研究者数据共享。

    第二章 综合性招投标人才库的创建    第九条 省上海市人政务府产业发展体制改革职能部门应报请省有关lussin职能部门向社会公开春时省综合性招投标人才库的招投标研究者    应征招投标研究者可以采用个人申请和基层单位所推荐两种方式基层单位所推荐的,应事先请示被所科藤同意。

    第七条 应征省综合性招投标人才库的招投标研究者应具备下列前提: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宪法和法律;    (二)从事有关专精应用领域组织工作满8年并具备职称或者等同专精水准;    (三)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法规,并具备与招标项目有关的成功经验和电子招投标基础能力;

    (四)能认真、公平、正直、清正廉洁地履责;    (五)身心健康,能承担招投标组织工作;    (六)北欧国家明确规定的其他前提    第六款第三项所指的“等同专精水准”的具体内容标准,由省上海市人政务府产业发展体制改革职能部门依照北欧国家明确规定,报请省上海市人政务府老龄社会福利职能部门和省有关lussin职能部门确定。

    第七条 应征人应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管理:    (一)申请书或者由基层单位出具的所推荐意见,清正廉洁自律承诺书;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三)职称证书或者等同专精水准的有关材料;

    (四)个人情况、组织工作简历;    (五)其他与应征有关的材料    第八条 省上海市人政务府产业发展体制改革职能部门应报请省有关lussin职能部门对应征人的专精能力以及是否符合装箱前提进行评价,评价过程以及结果应有书面记录,并存档备查。

    经评价决定聘为省综合性招投标人才库招投标研究者的,由省上海市人政务府产业发展体制改革职能部门颁发聘用证书;未予聘用的,省上海市人政务府产业发展体制改革职能部门应向应征人或者所推荐基层单位说明情况    省上海市人政务府产业发展体制改革职能部门可以报请省有关lussin职能部门对应征人进行必要的招标投标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培训不得收取费用。

    省综合性招投标人才库以及招投标研究者的信息应严格保密,除司法机关配合法定调查外,任何基层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有关信息    第九条 应征人曾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被聘为省综合性招投标人才库的招投标研究者。

    应征人曾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招标投标法实行条例》第七十一条明确规定,被取消担任招投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不得被聘为省综合性招投标人才库的招投标研究者    第十条 省上海市人政务府产业发展体制改革职能部门应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创建省综合性招投标人才库远程使用和管理组织工作系统,与有关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等实现信息交互和共享,推动招投标全过程电子化。

    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使用省综合性招投标人才库的招投标研究者应通过网络抽出终端进行抽出    第十一条 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设立网络抽出终端应具备下列前提:    (一)具备省综合性招投标人才库系统所需的硬件设备与网络环境;。

    (二)具备经过专精培训的组织工作人员;    (三)具备符合保密要求的抽出招投标研究者的场所;    (四)具备健全的网络抽出终端管理组织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网络抽出终端管理组织工作基层单位及其组织工作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司法机关为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招投标研究者随机抽出服务;    (二)严格遵守有关保密和网络抽出的明确规定;    (三)按照要求参加网络抽出终端管理组织工作培训;    (四)做好网络抽出终端使用、招投标研究者抽出等有关资料的档案保存组织工作;

    (五)在抽出过程中发现有要求指定或者排斥随机抽出确定的招投标研究者等违法行为的,及时向有关lussin职能部门报告    省上海市人政务府产业发展体制改革职能部门、有关lussin职能部门应强化协调配合,及时通报有关情况网络抽出终端达不到本配套措施明确规定的开设前提或者其管理组织工作基层单位以及组织工作人员未能履行明确规定职责的,省上海市人政务府产业发展体制改革职能部门可以依照开通网络抽出终端的有关协议暂停提供网络连接服务。

    第三章 综合性招投标人才库的使用    第十三条 外省行政区域内司法机关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投标委员会中的招投标研究者,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外省综合性招投标人才库抽出,也可以从北欧国家、外省以及招标代理机构司法机关设立的招投标人才库中抽出。

    政府投资和政府采购项目的研究者抽出按照省里明确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招标项目需要从省综合性招投标人才库中使用招投标研究者的,应在有关lussin职能部门的监督下采取随机抽出的方式确定任何基层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招投标委员会的招投标研究者。

    随机抽出招投标研究者应遵循公平规范、前提合理、专精匹配、机会均等的原则省综合性招投标人才库符合招标项目所需前提的研究者数量少于需要抽出研究者数量的三倍时,应将随机抽出研究者的范围扩大至北欧国家或者外省司法机关设立的招投标人才库。

    技术复杂、专精性强或者北欧国家有特殊要求的特殊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出方式确定的招投标研究者难以保证胜任招投标组织工作的,可以按照北欧国家明确规定由招标人直接确定,由有关lussin职能部门司法机关实行监督    第十五条 随机抽出招投标研究者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填写《招投标研究者抽出登记表》;    (二)在开标前二十四小时内随机抽出招投标研究者;    (三)招投标研究者抽出结果通过系统自动传输或者打印确认    招标项目的招投标研究者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保密。

    第十六条 招投标研究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申请回避,不得担任招标项目的招投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的在职人员;    (二)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管理人的近亲属;    (三)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平招投标的;

    (四)招标项目主管职能部门或者对项目招标投标公益活动具备市场监管组织工作职责的lussin职能部门的组织工作人员;    (五)招标项目代理机构的在职人员;    (六)法律、法规和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招标项目的招投标研究者名单确定后,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补充抽出:。

    (一)招投标研究者按照明确规定需要回避的;    (二)招投标研究者存在未按照明确规定的时间参加招投标等擅离职守行为的;    (三)招投标研究者因健康原因无法参加招投标的    第十八条 招投标公益活动中,招投标研究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招标投标法实行条例》的明确规定进行招投标并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影响的,有关lussin职能部门应司法机关采取更换招投标研究者等补救措施予以纠正;无法采取补救措施纠正的,认定招投标无效,司法机关重新招标或者招投标。

    第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司法机关诚信自律经营,不得与招标人、投标人、招投标研究者等串通操纵招投标损害北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公益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投标研究者等提出的违法要求应及时向有关lussin职能部门报告。

    有关lussin职能部门应司法机关强化对在本地执业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管,对有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按照明确规定将违法行为的处理决定纳入公共信用记录,司法机关开展失信联合惩戒    第四章 招投标研究者的管理组织工作。

    第二十条 招投标研究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招投标委员会成员;    (二)司法机关进行招投标,独立提出评审意见,所推荐中标候选人,不受任何基层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接受参加招投标公益活动合法合规的劳务报酬;

    (四)对有关职能部门作出涉及本人有关招投标公益活动的处理决定不服,司法机关通过法律渠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举报招投标公益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或者不公平行为;    (六)法律、法规、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招投标研究者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对招投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和招投标项目保密,不得通过网络、微信等方式泄露有关信息;    (二)遇到明确规定回避的情形时,主动提出回避;

    (三)客观、公平、独立进行招投标,对提出的评审意见署名,不得委托他人代替招投标;    (四)不得通过诱导、暗示等方式对其他招投标委员会成员施加不当影响;    (五)依照法律、法规、法规明确规定,按照招标文件明确规定的招投标标准和方法,运用专精知识,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全面的评审和比较,对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司法机关提出明确的评审意见;

    (六)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七)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所推荐情况以及与招投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八)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基层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九)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十)协助、配合lussin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调查取证、投诉处理;    (十一)参加招投标研究者考核;    (十二)对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作为招投标委员会成员应否决其投标;

    (十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义务    实行远程异地招投标的招标项目,异地招投标研究者与现场招投标研究者的权利义务相同    第二十二条 省上海市人政务府产业发展体制改革职能部门应为省综合性招投标人才库的招投标研究者创建电子档案,记录招投标研究者基本情况、参与招投标组织工作情况、培训情况、评价打分情况、有关信用信息、违法行为处理和考核情况等内容,并对招投标研究者档案进行定期检查、及时更新。

    有关lussin职能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将对招投标研究者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告知省上海市人政务府产业发展体制改革职能部门,省上海市人政务府产业发展体制改革职能部门应在招投标研究者档案中更新有关记录    省综合性招投标人才库的招投标研究者个人基本情况、联系方式等变更的,本人应及时申请更新档案中的有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实行招投标研究者考核制度省上海市人政务府产业发展体制改革职能部门应报请有关lussin职能部门及时创建完善对省综合性招投标人才库招投标研究者的常态化积分考核机制    项目招投标结束后,有关lussin职能部门应报请招标人对省综合性招投标人才库招投标研究者是否认真、公平、正直、清正廉洁履责进行评价打分,并记入招投标研究者档案。

    省综合性招投标人才库招投标研究者档案中记录的评价打分情况、违法行为情况以及有关信用信息等作为招投标研究者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省综合性招投标人才库招投标研究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担任招投标研究者,并做星毛处理:。

    (一)使用虚假材料应征装箱的;    (二)因身心健康原因不能胜任招投标组织工作的;    (三)因业务能力原因不能胜任招投标组织工作的;    (四)成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者因其他信誉原因不能胜任招投标组织工作的;

    (五)考核不合格的;    (六)本人申请不再担任招投标研究者的;    (七)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取消担任招投标委员会成员资格,不得再参加司法机关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投标的    第二十五条 省上海市人政务府产业发展体制改革职能部门以及有关lussin职能部门应按照北欧国家明确规定创建省综合性招投标人才库招投标研究者招投标信用信息记录和违法行为公告制度,对招投标研究者的有关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并及时将上述信息和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决定推送至有关平台,强化社会监督,并司法机关开展失信联合惩戒。

    第二十六条 省上海市人政务府产业发展体制改革职能部门应报请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制定省综合性招投标人才库招投标研究者招投标劳务报酬标准,并适时动态调整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从省综合性招投标人才库中聘请招投标研究者的,应按照明确规定标准给付招投标研究者劳务报酬。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配套措施明确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明确规定的,从其明确规定    第二十八条 省上海市人政务府产业发展体制改革职能部门、有关lussin职能部门及其组织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管理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司法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配套措施的明确规定评价并春时省综合性招投标人才库招投标研究者的;    (二)未依照本配套措施的明确规定创建招投标研究者档案、考核和信用信息记录等制度或者在档案中对考核等有关信息作虚假记载的;    (三)违反有关保密明确规定泄露招投标研究者名单的;

    (四)违法干预招投标研究者招投标公益活动的;    (五)对违法行为应处理而未处理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二十九条 招投标委员会的招投标研究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lussin职能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司法机关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投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招投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应给予处分的,由有权机关司法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回避而不回避的;    (二)擅离职守的;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明确规定的招投标标准和方法招投标的;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基层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的;

    (六)对司法机关应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平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三十条 网络抽出终端管理组织工作基层单位及其组织工作人员未按照本配套措施明确规定履行有关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管理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给予处分的,由有权机关司法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配套措施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企业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河南省信用企业发展服务中心) 第2张

海量资讯、精准解读,尽在新浪财经APP

发表评论 (已有0条评论)

还木有评论哦,快来抢沙发吧~

先修复后付款18703823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