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林权证的裁判文书 撤销林权证的裁判文书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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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证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撤销?

全民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第三条的规定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核发的权属证书,就是该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法律凭证,根据《森林法》第三条关于“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的规定,林权证不能随意撤销,应保持其稳定性。

1.林权证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或《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有关程序,对国家所有的或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登记造册,发放的证书。

2.林权权利人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拥有者。所有权是指对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使用权是指根据合同或有关规定,使用他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力;使用权不是所有权,也不是所有权中的使用权能,而是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由非所有人行使的权能。林权权利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撤销林权证的法律依据

法律分析:关于行政机关撤销林权证适用的法律依据的问题,《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这两部法律都有关于行政机关撤销林权证较为明确的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十五条 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登记造册,核发证书。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登记 。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不得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和毁坏森林、林木、林地。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是指因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归属而产生的争议。

处理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以下简称林权争议),必须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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