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撤销裁判文书网的文书 怎样撤销裁判文书网的文书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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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网可以撤销吗

裁判文书网上的裁判文书一般不可以随意撤销。裁判文书作为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式文件,具有极高的权威性和法律效力。一旦裁判文书被上传到裁判文书网,就意味着该文书已经向社会公众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撤销或更改。一、裁判文书网的性质和目的裁判文书网是我国司法公开的重要平台,旨在促进司法透明和公正。通过公开裁判文书,可以让社会公众了解司法裁判的过程和结果,监督司法机关的执法行为,提高司法公信力。二、裁判文书网的撤销规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裁判文书网的管理规定,裁判文书一旦上传并公开,就不得随意撤销。只有在特定情况下,如裁判文书存在重大错误或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时,才可能通过法定程序进行更正或撤销。但这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核和批准,不能由个人或单位擅自决定。三、裁判文书网撤销的影响如果允许随意撤销裁判文书,将会对司法公正和公信力造成严重影响。一方面,撤销行为可能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破坏司法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另一方面,撤销行为可能引发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不信任和对司法公正的质疑,损害司法形象。综上所述:裁判文书网一般不可以撤销已经上传并公开的裁判文书。只有在特定情况下,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审核和批准后,才可能进行更正或撤销。这是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和公信力,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透明和公正。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四)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第十六条规定: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除依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技术处理的以外,应当保持原样并公开全部内容。

中国裁判文书网记录怎么取消

法律分析:自己无法删除,但是可以尝试以下两种方法:

1、及时与承办法官联系,如果符合不应当公示的情形时,可以以书面的方式告知法官,要求其不予公示;如果属于应当公示的判决,可以申请法院将身份信息、住址删除;

2、提交书面的判决不予公示的申请书,在申请书中说明不应当公示的理由,要求法院撤回,至少申请法院将身份信息、住址删除。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第四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二)未成年人犯罪的;(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并通过政务网站、电子触摸屏、诉讼指南等多种方式,向公众告知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不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应当公布案号、审理法院、裁判日期及不公开理由,但公布上述信息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七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依法提起抗诉或者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应当在二审裁判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

第八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对下列人员的姓名进行隐名处理:

(一)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三)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第九条 根据本规定第八条进行隐名处理时,应当按以下情形处理:(一)保留姓氏,名字以“某”替代;(二)对于少数民族姓名,保留第一个字,其余内容以“某”替代;(三)对于外国人、无国籍人姓名的中文译文,保留第一个字,其余内容以“某”替代;对于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英文姓名,保留第一个英文字母,删除其他内容。对不同姓名隐名处理后发生重复的,通过在姓名后增加阿拉伯数字进行区分。

第十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删除下列信息:(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个人信息;(二)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信息;(三)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四)家事、人格权益等纠纷中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五)涉及技术侦查措施的信息;(六)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公开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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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及时与承办法官联系,如果符合不应当公示的情形时,可以以书面的方式告知法官,要求其不予公示;如果属于应当公示的判决,可以申请法院将身份信息、住址删除;

2、提交书面的判决不予公示的申请书,在申请书中说明不应当公示的理由,要求法院撤回,至少申请法院将身份信息、住址删除。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第四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二)未成年人犯罪的;(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并通过政务网站、电子触摸屏、诉讼指南等多种方式,向公众告知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不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应当公布案号、审理法院、裁判日期及不公开理由,但公布上述信息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七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依法提起抗诉或者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应当在二审裁判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

第八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对下列人员的姓名进行隐名处理:

(一)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三)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第九条 根据本规定第八条进行隐名处理时,应当按以下情形处理:(一)保留姓氏,名字以“某”替代;(二)对于少数民族姓名,保留第一个字,其余内容以“某”替代;(三)对于外国人、无国籍人姓名的中文译文,保留第一个字,其余内容以“某”替代;对于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英文姓名,保留第一个英文字母,删除其他内容。对不同姓名隐名处理后发生重复的,通过在姓名后增加阿拉伯数字进行区分。

第十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删除下列信息:(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个人信息;(二)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信息;(三)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四)家事、人格权益等纠纷中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五)涉及技术侦查措施的信息;(六)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公开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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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自己无法删除,但是可以尝试以下两种方法:

1、及时与承办法官联系,如果符合不应当公示的情形时,可以以书面的方式告知法官,要求其不予公示;如果属于应当公示的判决,可以申请法院将身份信息、住址删除;

2、提交书面的判决不予公示的申请书,在申请书中说明不应当公示的理由,要求法院撤回,至少申请法院将身份信息、住址删除。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第四条羡祥衡 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二)未成年人犯罪的;(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并通过政务网站、电子触摸屏、诉讼指南等多种方式,向公众告知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不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应当公布案号、审理法院宴旁、裁判日期及不公开理由,但公布上述信息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七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依法提起抗诉或者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应当在二审裁判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

第八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对下列人员的姓名进行隐名处理:

(一)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三)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第九条 根据本规定第八条进行隐名处理时,应当按以下情形处理:(一)保留姓氏,名字以“某”替代;(二)对于少数民族姓名,保留第一个字,其余内容以“某”替代;(三)对于外国人、无国籍人姓名的中文译文,保留第一个字,其余内容以“某”替代;对于外兄做国人、无国籍人的英文姓名,保留第一个英文字母,删除其他内容。对不同姓名隐名处理后发生重复的,通过在姓名后增加阿拉伯数字进行区分。

第十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删除下列信息:(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个人信息;(二)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信息;(三)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四)家事、人格权益等纠纷中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五)涉及技术侦查措施的信息;(六)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公开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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