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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多久取消

按照相关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均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其他门户网站对社会公示,其中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时长为5年,且是自公示之日起开始计算。如果执法人员没有公示相关信息或者擅自删除了应该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则属失职行为。

一、企业信用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消除后,风险预警网上面的也会随之变更状态。一般四种情形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1、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3、因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4、因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二、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流程:  

1、进入携创网(原中国工商注册网)。  

2、进入后选择您企业所属的城市或者省份站点。  

3、进入工商企业年报系统。  

4、进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指南。  

5、查看列入异常原因,有四种异常,选择相应的。  

6、逾期未申报的补报未按时申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地址异常等其他异常原因处理办法上面都有说明。  

7、下载《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  

8、带上《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和移出经营异常名录证明材料,需要什么证明材料上面都有说明,不同异常原因的所需材料都不同。  

9、带上以上资料到企业所属工商局大厅提交申请。等待审核。  

10、工商局自收到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什么影响:

(一)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今后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银行信贷、合同签订、海关通关、企业外籍人员工作证件等、、将受到信用约束机制的影响。  

(二)提示该企业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4种不同原因申请移出异常名录:  

1、未按规报送年度报告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携带资料(见表格底部说明)前往企业所属工商局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2、企业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携创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核实之日起5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3、未按规定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的企业,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应当先履行其信息公示的义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4、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更正其公示的信息后,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5、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6、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扩展资料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

(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1号公布)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进一步转变市场监管方式,强化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促进社会共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的信息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解读:注意,是一般程序作出的,并不是简易程序作出的。公示内容是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内的。)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及时、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制作行政处罚信息摘要附于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行政处罚信息摘要的内容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行为类型、行政处罚内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行政处罚信息保密审查机制。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解读:该条是对于保密性的特殊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的不予公示。)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删除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以及自然人住所(与经营场所一致的除外)、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等个人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予以公示的,应当报请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解读:就是一般来说,商业秘密、自然人住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银行账号等个人信息不对外公示。特殊情况例外。)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除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要求进行删除处理的以外,内容应当与送达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致。

(解读: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跟企业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是一模一样的。)

第八条 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行政处罚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将向社会进行公示。

(解读:行政处罚决定书上都有这么一条,但是很少有人在意,所以就导致现今不少企业奇怪怎么自己的罚款早就交了,但行政处罚却被公示出来了)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依法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解读:工商部门对各类市场主体作出的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都要对社会公示。)

第十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处罚当事人登记机关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改变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信息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处罚当事人登记机关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改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行政处罚信息发送至当事人登记机关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其协助在收到行政处罚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信息通过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行政处罚决定出现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变更、被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等被改变情形的,应当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以醒目方式进行标注。标注内容包括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等决定的作出机关名称、内容、作出日期等相关信息。

(解读:注意了,这些相关情况都要在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其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更正。

(解读:这条特别注意,如果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有误,企业是有权要求相关单位予以更正的。)

第十四条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5年的,记录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但不再公示。

(解读:注意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五年,而不是自行政处罚作出之日起满五年。比如,某工商局于2014年10月1日对某企业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但是于2015年10月1日才在公示系统对外公示,那么这条信息就需要在2015年10月1日至2020年10月1日五年间对外公示,而不是从2014年10月1日开始计算公示时间。)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及时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供操作便捷的检索、查阅方式,方便公众检索、查阅行政处罚信息。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快完善执法办案管理系统,保证数据的准确、完整。

第十六条 除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的外,其他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通过门户网站或者专门网站等予以公示。

(解读:行政处罚信息可不只是在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门户网站或者专门网站等公示本部门作出的各类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履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职责,按照“谁办案、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内部审核和管理制度。办案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录入行政处罚信息。负责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机构应当加强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十八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制定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的有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辖区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并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行政处罚相关信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解读:一般认为,从2014年10月1日起的行政处罚信息都需要对外公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

行政处罚多长时间内可以撤销

如果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并且法院认为应当撤销行政处罚的,一般会在立案之日起的六个月内撤销;如果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的,一般会在六十日内予以撤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第八十三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处罚多久可以消除

一、行政处罚记录几年消除?

正常情况下行政案件(处罚)记录(档案)在结案后,一般是这样处理:

1.通过简易程序处理的或者案值较小的,存档3年;

2.一般程序的案件:存档5年;

3.重大、特殊案件:存档20年以上。

行政处罚不会影响其他,与刑事案件不同!

行政处罚的处罚记录,当地公安机关都会将相关档案、信息进行保存的。但记录不是对任何人都开放的,只有司法机关或者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报请有权机关审批后,记录才对外提供。不对普通单位或个人提供查询业务。违法记录对当事人今后生活影响不大,犯罪记录对当事人及子女就会有所影响。

但是不论是行政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只要公安机关处理后,都要作为案件档案留存,任何人不得随意销毁(注销)。

1、为了保存案件材料,以备上级核查和备案;

2、为了给案件当事人(包括被处理人和办案人)在对该案进复核时有案可查。

3、为了确保将来被处理人再次出现违法甚至犯罪时,作为其曾经的经历,作为处理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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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处罚都有哪些行为?

行政处罚法列举规定了六类行政处罚行为,这六类行政处罚行为分别是:

1、警告。它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做的正式否定评价。从国家方面说,警告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式意思表示,会对相对一方产生不利影响,应当纳入法律约束的范围;对被处罚人来说,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对当事人形成心理压力、不利的社会舆论环境。适用警告处罚的重要目的,是使被处罚人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纠正违法行为并不再继续违法。

2、罚款。它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适用于对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

4、责令停产停业。它是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它是行政机关暂时或者永久地撤销行政违法行为人拥有的国家准许其享有某些权利或从事某些活动资格的文件,使其丧失权利和活动资格的制裁方法。

6、行政拘留。它是治安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短期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制裁方法。

三、行政处罚流程

一般行政处罚流程的具体内容有:

1、调查取证;

2、告知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

3、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会;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行政处罚多久可以消除?

法律分析:行政处罚记录是不会被消除的。行政处罚的处罚记录,当地公安机关都会将相关档案、信息进行保存的。但记录不是对任何人都开放的,只有司法机关或者律师在办理案件时,报请有权机关审批后,记录才可以提供。另外公安机关是不对普通单位或个人提供查询业务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三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第五条 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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