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被撤销的法定情形 撤销的裁判文书还上网公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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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以撤销裁定

法律分析:一旦发现判决书存在错误,或者是部分条件部分内容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要求,不管判决书是否生效,人民法院都是可以对这个判决书进行撤销的,或者是责令法院重新作出判决。第一种情况就是缺乏充足的证据,证据不够,那么法院所下达的判决书也就没有执行的必要。第二种就是错误地涉及到了相关法律法规,比如说一个案件需要用某一种法律来审理,可是法院却对其用了另外一个法律。第三种情况就是法院的判决书在执行的过程中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者是暴力的执行裁决书,这些都是不被法律允许的,判决书也应当被撤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撤销判决适用的法定情形

法律分析:撤销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确认被诉的行政行为全部或部分违法,将全部或部分的行政行为撤销并可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判决撤销判决包括全部撤销、部分撤销和撤销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人民法院撤销裁决的条件是什么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原裁决法院或仲裁委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法官或仲裁员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撤销判决可分为哪几种具体形式?在哪些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作出撤销判决

撤销判决可分为三种具体形式:(1)全部撤销;(2)部分撤销;(3)判决全部或者部分撤销的同时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 主要证据不足。主要证据是指行政机关赖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事实和认定该事实存在所必需的证据。主要证据不足即为行政机关在主要事实尚未查清,缺少必 需的证据之前,就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对此,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撤销判决;(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是指行政机关作出具行政行为时错误地适用了法律、法规 或者法律、法规的条款。主要包括:应当适用此法却适用了彼法;应当适用法律、法规的某一条款而适用了另一条款;适用了无效的法律、法规;应适用特别法却适 用了普通法等;(3)违反法律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违法了法律、法规、规定的步骤、方式、方法,时限和顺序等行政程序的要求。只要具体 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不管实体是否正确,都构成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违反法定程序是作出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判决一个独立存在的理由,并不依附于其他 任何条件;(4)超越职权。是指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超越法律、法规授予的权限,实施了其无权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常见的超越职权的主要表现形式 有:①法律、法规没有授予行政机关某项职权,而该行政机关擅自行使了此项职权;②纵向越权,下级行政机关行使了法律、法规授予上级行政机关的职权,也可能 是上级行政机关行使了法律、法规授予下级行政机关的职权;③横向越权,甲部门行使了法律、法规授予乙部门的职权;④超越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地域范围;⑤行 政机关超过法定时间行使权力;(5)滥用职权。是指行政机关行使本机关职权时背离法律、法规的目的,背离法律的基本原则,滥用了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权。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上述五种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即可做出撤销判决。另外,对于被人民法 院判决撤销的违法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最高法院解释》第59条作了补救的规定,即人民法院在判决撤销 的同时,可以分别采取以下方式处理:①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②责令被诉讼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③向被告和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④发现 违法犯罪行为的,建议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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