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网撤销记录怎么查 裁判文书网撤销记录怎么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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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决定书在网上怎么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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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书有记录吗,如何查询法院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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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在网上还可以查到判决书,怎么撤销

根据最高法院的规定,包括判决书在内的所有裁判文书,在生效后七天内必须在互联网上公开。只有调解书,涉及个人隐私的判决书,如离婚判决书,强奸犯罪的判决书等才不公开。只要公开的裁判文书,是不允许撤回的。

裁判文书怎么从网上撤销

一般不可以删除法律搜索网上的裁判文书。法律搜索网的裁判文书都是由法院经过当事人相关信息屏蔽处理,由全国各法院统一上传上去的,是为了司法公开,保证司法透明度的一种手段。要是法律搜索网网站有当事人相关的裁判文书在的话,可由当事人向做出判决的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不公开文书即可,法院再会走程序层层审批,才能撤销法律搜索网上的文书,案件当事人要求不公开文书是可以不公开的。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一)刑事、民事、行政判决书;(二)刑事、民事、行政、执行裁定书;(三)支付令;(四)刑事、民事、行政、执行驳回申诉通知书;(五)国家赔偿决定书;(六)强制医疗决定书或者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书;(七)刑罚执行与变更决定书;(八)对妨害诉讼行为、执行行为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书,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因对不服拘留、罚款等制裁决定申请复议而作出的复议决定书;(九)行政调解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十)其他有中止、终结诉讼程序作用或者对当事人实体权益有影响、对当事人程序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裁判文书。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二)未成年人犯罪的;(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据:《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并通过政务网站、电子触摸屏、诉讼指南等多种方式,向公众告知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相关规定。第六条 不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应当公布案号、审理法院、裁判日期及不公开理由,但公布上述信息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除外。

中国裁判文书网记录怎么取消

法律分析:自己无法删除,但是可以尝试以下两种方法:

1、及时与承办法官联系,如果符合不应当公示的情形时,可以以书面的方式告知法官,要求其不予公示;如果属于应当公示的判决,可以申请法院将身份信息、住址删除;

2、提交书面的判决不予公示的申请书,在申请书中说明不应当公示的理由,要求法院撤回,至少申请法院将身份信息、住址删除。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第四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二)未成年人犯罪的;(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并通过政务网站、电子触摸屏、诉讼指南等多种方式,向公众告知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不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应当公布案号、审理法院、裁判日期及不公开理由,但公布上述信息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七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依法提起抗诉或者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应当在二审裁判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

第八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对下列人员的姓名进行隐名处理:

(一)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三)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第九条 根据本规定第八条进行隐名处理时,应当按以下情形处理:(一)保留姓氏,名字以“某”替代;(二)对于少数民族姓名,保留第一个字,其余内容以“某”替代;(三)对于外国人、无国籍人姓名的中文译文,保留第一个字,其余内容以“某”替代;对于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英文姓名,保留第一个英文字母,删除其他内容。对不同姓名隐名处理后发生重复的,通过在姓名后增加阿拉伯数字进行区分。

第十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删除下列信息:(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个人信息;(二)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信息;(三)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四)家事、人格权益等纠纷中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五)涉及技术侦查措施的信息;(六)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公开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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