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裁判文书怎么撤销 民事诉讼裁判文书怎么撤销案件

六八 79 0

判决书可以撤销吗

判决书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撤销。一般情况下,判决书的撤销需要经过法院的裁定,并且符合特定的法律规定,包括:1、新的证据:如果有新的证据可以证明原来的判决存在重大错误或者严重影响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法院重新审理的方式对判决进行撤销或者改判;2、程序错误:如果原来的判决存在程序错误,如法官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程序规定等,当事人可以通过上诉或者申请再审等途径对判决进行撤销或者改判;3、强制执行:如果原来的判决已经被强制执行,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的方式,要求对判决进行撤销或者改判。判决书的撤销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法律程序,需要经过以下流程:1、当事人申请:当事人可以向原审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原判决进行撤销或者改判。申请时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和理由,例如新的证据、程序错误等;2、原审法院审理:原审法院会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理,并且听取各方意见。如果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可以作出撤销或者改判的决定;3、上诉或再审:如果原审法院不同意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可以进行上诉或者申请再审。上诉或再审的程序和要求请参考有关法律规定;4、司法解释:如果当事人认为原判决违反了司法解释,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该判决进行审查和纠正;5、强制执行:如果原判决已经被强制执行,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强制执行,并且要求对判决进行撤销或者改判。综上所述,判决书的撤销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并且需要经过法院的审理和裁定。当事人在申请撤销判决书时,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和理由,并且注意申请期限和程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渗启悄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第一百二十二条 人民_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丛渣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第一百旁闷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收到法院判决书怎么撤销

如果不服法院判决,可以在自收到判决书十五日内提起上诉;法院的判决是不能通过申请撤销的,如果你上诉了,该判决就不会生效。

如何申请撤销已生效的法院判决

只能申请再审,才能撤销已经生效的判决。《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第二百零三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 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第二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民事诉讼法院立案了撤销法律文书怎么写

民事诉讼立案后,如果法院尚未宣告判决的,原告可以依法撤回该起诉,但要经法院裁定准许;如果法院已经做出判决,判决还未生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提起上诉来撤销;如果判决已经生效,则可以通过申请再审来撤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裁判文书怎么撤销

法律分析:根据最高法院的规定,包括判决书在内的所有裁判文书,在生效后七天内必须在互联网上公开。只有调解书,涉及个人隐私的判决书,如离婚判决书,强奸犯罪的判决书等才不公开。只要公开的裁判文书,是不允许撤回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全面、及时、规范。

第二条 中国裁判文书网是全国法院公布裁判文书的统一平台。各级人民法院在本院政务网站及司法公开平台设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链接。

第三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

(一)刑事、民事、行政判决书;

(二)刑事、民事、行政、执行裁定书;

(三)支付令;

(四)刑事、民事、行政、执行驳回申诉通知书;

(五)国家赔偿决定书;

(六)强制医疗决定书或者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书;

(七)刑罚执行与变更决定书;

(八)对妨害诉讼行为、执行行为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书,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因对不服拘留、罚款等制裁决定申请复议而作出的复议决定书;

(九)行政调解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

(十)其他有中止、终结诉讼程序作用或者对当事人实体权益有影响、对当事人程序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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