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第三人之诉裁判文书 撤销第三人之诉裁判文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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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三人撤销之诉

民法典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因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之间生效裁判的损害,而赋予该第三人在法定期间内向作出该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改变或撤销原生效裁判中对其不利部分的制度。这一制度旨在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确保法律适用的正确性和一致性。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条件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第三人必须是生效裁判文书所涉法律关系的案外人。这意味着第三人必须与原裁判文书中的当事人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但因其权益受到原裁判文书的损害而提起诉讼。2.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这要求第三人未能参加诉讼的原因非其自身过错,例如因信息不畅、通知不到位等原因未能及时知晓并参加诉讼。3.第三人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且损害其民事权益。这是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实质性条件,要求第三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裁判文书存在错误,并且这种错误导致了其合法权益的损害。4.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提出。根据法律规定,第三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撤销之诉。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程序当第三人满足上述条件并提起撤销之诉时,人民法院将依法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法院将审查第三人的诉讼主体资格、诉讼请求的合法性以及证据的充分性等因素。若法院认为第三人的诉讼请求成立,将依法作出改变或撤销原生效裁判的裁定;若认为诉讼请求不成立,将驳回第三人的诉讼请求。综上所述:民法典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保护第三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制度。它要求第三人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向作出原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改变或撤销对其不利部分的裁判。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将依法审查并作出相应裁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因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期间能否中止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

法律分析:原则上不能。在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的期间之内,原则上不能中止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原告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生效裁判文书的,可以在其请求撤销或者变更范围内裁定中止执行生效裁判文书并及时通知执行部门,但生效裁判文书已经执行完毕的除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规定

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撤销之诉判决能上诉吗

可以上诉。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案外第三人认为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其民事权益而在规定时限内向原审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他人之间已经生效的、错误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法院依法就第三人的申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以确保第三人民事权益不受损害的一项诉讼制度。

第三人撤销之诉审理程序

法律主观: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稿行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一)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键银哗、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由此可见,启动第三人撤销之诉,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提出主体为第三人,且已生效的判决内容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二是第三人未能参加诉讼成为案件当事人,且未能参加诉讼是非因自己的原因造成的;三是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调解书损害了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四是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期间必须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该规定为除斥期间;五是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案外人只能向作出生效裁判、调解书的法院提起诉讼,其他法院对此类案件不具有管辖权。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搏桥是单数。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民事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

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对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是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书面方式作出”;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以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除规定了和《民法通则》相同的对“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及“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销外,还将“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纳入撤销权行使的范围,“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规定的这些撤销权是指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和当事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当事人请求法院对这些民事行为所作出的撤销。申请撤销的对象是对方当事人。而我们本节中所称的撤销权是指本人即债权人要求撤销的是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在这种撤销权案件中,存在三方当事人。这两种撤销权绝对不能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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