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裁判文书已撤销执行费 撤销执行裁定书的裁定书

六八 75 0

关于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 仲裁费用及律师费是否又要重交等的问题

1、如果真的撤销仲裁裁决:只是撤销、不一定是“发回重审”,因为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协议仲裁、也可以到法院起诉。  2、“是否算重新开始,又要重新交一次仲裁费,律师费吗?”:是。  3、“当时跟律师签的代理协议,代理执行程序6万块钱,现不能执行,可以退回吗?”:  (1)一般情况下可以退回,但如果你们的代理合同中约定不能退回的,想退很难。  (2)而且,你这案子除非不再打,否则的话,不管将来是重新仲裁、还是另行起诉,都还有一个判决或仲裁裁决需要执行的问题,这笔代理费不要回将来一样可以起作用。  4、“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明白“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是什么意思?“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是否说对方可以走法陆院途径,不走仲裁程序了?”  (1)意思是:当事人可以重新再协商进行仲裁,如果都同意再次进行仲裁的,重新达成仲裁协议、指定仲裁委重新仲裁。  双方当事人也可以不再仲裁、直接到法院起诉。  (2)如果对方不想再仲裁了:对方有权直接到法院起诉了。因为你们的原仲裁协议已经仲裁过了,如果再想仲裁,需要双方重新协商一致都同意仲裁、达成新的仲裁协议才行,对方如果不同意再仲裁,可以直接起诉。  5、没办法,诉讼是很累人的。如果你还想仲裁,只能再找对方协商,如果对方不同意仲裁,你只能到法院起诉解决了。  其实诉讼对你并不一定就不利:撤销裁决的理由只是程序违法,只要你证据充分,在诉讼中也不会不利,只是又要拖一段时间而已。

原告要撤销执行,还要交起诉费用吗?费用是原告交还是被告交呢?

原告申请强制执行时候缴纳执行费,然后执行费会从被告那边出

撤销强制执行后执行费还收吗

不需要。执行费用不需要申请人预交的,都是执行回来第一笔款后,先扣除执行费,你撤销执行申请就不会找你要了,不过已经交纳的申请费不退还。请执行人应当递交书面的申请书来撤回之前在法知仔院申请执行案件,如果案件在执行过程中,产生了执行标的财产的交付,就应当支付相应的申请执行费。申请执行无需预先缴纳申请执行费,但人民法院在执行到位的首批执行款扣除人民法院依法应收取的执行费。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执行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执行费的交纳标准按执行金额或价额计算,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执行费在执行后交纳。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案件后,通常按照执行标的额计算执行费并制作执行通知书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主动履行义务或者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到位部分标的额后,应优先扣除案件执行费。撤销执行申请仍要按执行标的额交纳执行费,一定程度上可以遏制申请执行人滥用撤销权,防止当事人借撤销申请规避执行费。强制执行的特征:(1)执行只是国家机关实施的行为。执行权是国家的一项公权力,只能由国家机关行使,而不能由其他的单位或者公民个人行使。在我国,行使执行权的国家机关是人民法院。(2)人民法院进行执行活动必须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根据。这实际上是由民事执行程序的目的决定的。(3)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具有强制性。(4)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盯岩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二)申请保全措施;(三)申请支付令;(四)申请公示催告;(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搭则汪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六)申请破产;(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法院退诉讼费是不是不能执行了

根据判决结果,法院应该向被告收取诉讼费用,因此垫付的诉讼费法院应当退还。无论法院执行中诉讼费是否执行到位,原告预交的不应当负担的诉讼费都应该退给原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条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通过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解决民事、行政纠纷,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第五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第六条人民法院坚持司法公正,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守法定程序,依法保护个人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七条人民法院实行司法公开,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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