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查查环保处罚和历史环保处罚可以撤销吗? 如何查询企业环保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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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处罚网上公示如何撤销

法律分析:不能撤销,环保处罚是工商对企业的处罚,或者罚款或者冻结资产,这种不良记录是会跟随一辈子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五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第六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企查查的行政处罚怎么消除

法律分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均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其他门户网站对社会公示,其中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时长为5年,且是自公示之日起开始计算。

法律依据:《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 第十四条 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5年的,记录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但不再公示。

环保罚款可以取消吗?

可以取消,你只要满足以下条件即可:

1,做出该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认为该决定错误,给你撤回该罚款决定

2,你申请行政复议,理由是不服该罚款处罚决定,赢的行政复议这一程序,既可取消该罚款

3,你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让该环保机构自己证明自己行为合法性,你赢了诉讼之后,有了判决即可取消罚款

4,你消除影响,作出保证书,去找做出该决定的机关协商,也可以取消该笔罚款

环保行政处罚能消除吗

法律主观:

现在如果是环保 行政处罚 管理的话,具体来说(一)决定程序共同适用的原则 《 行政处罚法 》第30条、第31条、第32条规定了决定程序的共同原则。这些原则在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中都必须遵循,具体包括: 1.只有查明事实后,才能给予处罚。 2.行政主体负有告知义务。即行政主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当事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行政主体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二)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是指在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由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且当场执行的步骤、方式、时限、形式等的过程。简易程序的设置滚睁败是提高行政效率的一个重要手段。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3条的规定,在环境行政处罚中适用简易程序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违法事实确凿。它具有两层含义:一是有 证据 证明环境行政违法事实存在;二是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应当充分。 二是有法定依据。一是在事实确凿的情况下,该违法行为还必须是法律明确规定应予处罚的行为,二是适用简易程序还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如罚款限额等。 三是罚款数额较小或者是 警告 处罚。小额罚款限额为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在适用简易程序时,必须遵循下列步骤: 1.表明身份。即执法人员应出示环境监理执法证,佩戴环境监理证章,以表明自己是合法的执法主体。 2.说明理由。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说明处罚理由及法律依据。 3.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当事人早枯可以口头申辩,环境执法人员要予以正确、全面地口头答辩。 4.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填写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的种类或罚款数额、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和地点、环境行政机关的名称以及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5.送达。环境行政执法人员按照法定格式要求填写完毕处罚决定书后,应当场交付当事人。 6.备案。由有关环境行政执法人员上交处罚决定书的存根或副本,或者在所属机关就处罚基本事项进行登记。登记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被处罚人的姓名、单位、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或罚款数额、处罚的时间和地点以及执法人员的姓名等。 (三)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又称普通程序,它是环境执法主体作出处罚决定所应经过的正常的基本程序。这种程序手续相对严格、完整,适用最为广泛。其主要步骤如下: 1. 立案 。立案是指环境行政主体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控告检举材料和自己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需要给予环境行政违法人行政处罚,并决定进行调查处理的活动。立案应当填写专门形式的《立案报告表》大颤,立案后应指派承办人员负责案件的调查工作。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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